关于化学工业部所属自营进出口企业外贸出口计划归口管理暂行办法
化工部
关于化学工业部所属自营进出口企业外贸出口计划归口管理暂行办法
1993年12月31日,化工部
一、根据(1993)外经贸计财发第490号文,为了搞好化工部所属自营进出口企业(以下简称部属企业)的年度外贸出口计划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二、部属企业年度外贸出口计划和出口退税计划由中国化工建设总公司代为管理,双方签署代管协议书。
三、中国化工建设总公司负责将部属企业的年度外贸出口计划纳入本公司的年度出口计划之中,统一上报外经贸部,并在外经贸部批准后,及时将出口计划指标和出口收汇计划分解下达给有关部属企业。
四、中国化工建设总公司负责将部属企业的年度出口退税计划纳入本公司的年度出口退税计划之中,统一上报外经贸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执行,并在外经贸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将出口退税计划指标分解下达给有关部属企业。
五、部属企业凭中国化工建设总公司下达的外贸出口计划和出口退税计划,按国家出口退税的有关规定,到当地税务部门办理出口退税。
六、部属企业需按时向中国化工建设总公司上报出口统计月报表和出口退税月报表,以及根据外经贸部规定要求填报的其它各种报表。
七、如果部属企业没有按期完成出口创汇计划,则其对国家承担的经济责任,由未完成单位自负。具体办法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双方另行议定。
八、中国化工建设总公司在向外经贸部报送各种计划和报表,以及给有关企业下达计划任务的同时,将有关文件及报表抄报部计划司。
九、部属企业应向化工建设总公司交纳适当的管理费,具体数额在代管协议书中确定。
十、计划归口管理中发生的问题由中国化工建设总公司与有关部属企业协商解决,必要时由部计划司协调解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闽工商经字(1991)第294号文的答复
国家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闽工商经字(1991)第294号文的答复
国家工商局
答复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闽工商经字(1991)第294号文收悉。我局认为,龙岩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广东省海丰县烟草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是正确的。对此案的定性问题,我局在此之前未作过文字答复。关于对烟草部门违法销售罚没走私卷烟案件的处理问题,我局经济检查司曾于一九九一年
一月二十二日函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见经检便字(1991)6号文〕,请你局及龙岩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将有关情况向法院妥为解释。
附件:经检便字(1991)6号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检司关于对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来函的答复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闽法行函字〔1990〕第005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规定的“倒卖”,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或单位购买,或接受上级分配的国家专控(包括专营、专卖、计划供应、计划分配、计划调拨、专项使用、禁止或限制自由买卖)物资物品,以及批文、票证、指标等以后,转手将其销售,从中获取经
济利益的非法经济活动。
二、烟草专卖系统内部违反国家烟草专卖局1988年5月27日烟草专卖规定,以批发价结算调拨销售罚没走私烟的行为,实际是烟草专卖部门收购(购买)走私卷烟后,违反烟草专卖有关规定,将其转手销售从中牟利的过程,属于倒卖专卖物品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予查处。
三、卷烟价格不能在国家规定的价格之上再加收其他任何费用。违者,应根据物价管理规定予以查处。
1991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