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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4-06-27 15:40:2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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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管理办法(试行)

卫生部


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管理办法(试行)

1987年6月13日,卫生部

办法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为加强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二、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系指国家药品标准未收载,而在局部地区有多年生产、使用习惯(其它地区没有使用习惯)的药材品种。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对本地区内确有历史习用的药材品种(不包括国家标准收载的药材品种),应制定地方药材标准。对已经制定地方药材标准的品种,应将其标准和起草说明送卫生部药典会备案。
对新发现的中药材应按“新药审批办法”的规定办理。
四、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审核批准的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只准在本地区内销售使用。调往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使用的,必须经调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批准。
五、用地区性习用药材为原料生产中成药制剂的,必须按“新药(中药)审批办法”《有关中药问题的补充规定和说明》中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地区性习用药材在本地区内调拔使用的,也应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六条“发运中药材必须有包装。在每件包装上,必须注明品名、产地、日期、调出单位,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的规定办理。
七、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可按照《药品管理法》的有关条款处理。
八、本办法自1988年1月1日起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开遴选高级检察官公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开遴选高级检察官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和《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面向地方各级检察机关,采取公开选拔方式遴选高级检察官。现公告如下:

一、遴选职位和人数

公开遴选的职位为最高人民检察院高级检察官,数量共10名。其中:侦查监督厅1名、公诉厅1名、反贪污贿赂总局3名、民事行政检察厅1名、控告检察厅1名、铁路运输检察厅1名、法律政策研究室2名。

二、遴选条件

(一)报考人员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十条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一般应担任副处级以上检察官职务,特别优秀的可放宽到正科级检察官职务;

(三)具有报考职位所需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具备三年以上与报考职位相关工作经历;

(四)副处级需在本级职位任满一年,正科级需在本级职位任满四年;

(五)具有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其中,正科级需具有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

(六)正处级45周岁以下,副处级40周岁以下,正科级38周岁以下;

(七)身体健康。

三、报名时间、方式及要求

(一)报名时间:2004年6月1日—6月8日。

(二)报名方式及要求:

1、报考者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干部部报名。《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开遴选高级检察官报名表》可登陆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互联网地址:http://www.spp.gov.cn,内网地址:http://10.10.7.177)下载。

2、报考者提供材料必须真实,如弄虚作假,取消遴选资格。

3、报考者限报一个职位。6月11日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公布资格审查统计结果,报考者可在6月14日前调整报考职位(限一次)。

四、考试

考试分笔试和面试两部分,各占考试总成绩的40%和60%。

笔试:定于2004年6月20日进行(地点另行通知),笔试采用闭卷方式。通过资格审查者于6月18、19日凭身份证、工作证,近期正面免冠大一寸彩照三张,到指定地点(6月16日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公布)领取《准考证》。笔试内容为法律基础知识、案例分析和申论三部分,各占笔试总成绩的30%、30%和40%。

面试:依笔试成绩分报考职位由高分到低分,按5:1的比例确定面试人选。取得面试资格者,填写《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开遴选高级检察官面试登记表》(可登陆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下载),经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审核、推荐后到京参加面试。面试的时间、地点及要求,另行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公布。

五、考察

依考试综合成绩分报考职位由高分到低分,按3:1的比例确定考察对象。根据考试成绩和考察情况,择优确定遴选人员。

六、体检和公示

委托省级检察院政治部组织遴选人员在当地省级医院进行体检。体检合格的,在遴选人员所在单位公示三天。

七、办理调任手续

体检合格,公示不影响调任的,办理调动及任职手续。体检不合格或公示中发现有影响调任的问题,可依次递补。个别职位没有合适替补人选的,该职位空缺。

八、有关事项及联系办法

(一)取得面试资格人员、列为考察对象人员的考试成绩,分别于笔试、面试结束后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公布。其他人员的考试成绩通知本人。

(二)与报考职位相关工作经历年限和任职年限的计算,截止到2004年6月30日。

(三)联系办法:

联系人及电话:王炳江(010-62107680)

王维夷(010-62107613)

传真:010-62107683 62107610

电子邮件信箱:wwy@spp.gov.cn

联系地址: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干部部机关干部处(北京市海淀区皂君庙4号)

邮编:100081

  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
二OO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市级国有土地储备开发财务监督工作规程》和《巴中市市级国有土地储备开发财务监督人员“十不准”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市级国有土地储备开发财务监督工作规程》和《巴中市市级国有土地储备开发财务监督人员“十不准”规定》的通知

巴府办发[2004]3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商贸园管委会,市工业园管委会:
  现将《巴中市市级国有土地储备开发财务监督工作规程》和《巴中市市级国有土地储务开发财务监督人员“十不准”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巴中市市级国有土地储备开发财务监督工作规程

  为了强化国有土地储备开发财务监督,确保国有土地储备开发顺利进行,提高国有土地开发效益,确保“四无工程”(即:无豆腐渣工程、无腐败行为、无安全责任事故、无任何后遗症)目标的实现,特制定财务监督工作规程。
  一、实施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财务监督包括对国有土地的收购、开发和储备项目实施前的调查、市场预测、投资项目建议书及投资估算的编制和实施中的财务收支、实施后的工程决算的全过程财务监督。
  二、负责土地收购成本费用的审核。财务监督负责国有土地收购的成本费用包括土地征用、转让、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拆迁补偿(包括门市补偿、各类住房及附属房补偿、搬家费和临时安置费)等费用预算的审核,将审核情况报市政府审定。
  三、加强勘察设计的监督管理。财务监督要督促业主采取设计招标等方法,确定最佳设计方案和开展限额设计工作,严格控制技术设计和施工图纸设计的不合理变更,认真审查设计概算和施工预算。
  四、加强工程招投标的监督管理。财务监督小组要督促业主对所有工程项目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特殊情况可采取无标底招标)确定开发单位,并对招标文件的制定、投标和开标全过程实行监督,监督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按规定交纳和支付。
  五、加强承包合同签订的监督管理。一切工程项目承包合同签订前必须经财务监督小组审查,重点要对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项目和金额是否与招投标要求和承诺一致,合同中付款条款是否符合市政府办公室[2004]50号文件规定;同时要做好合同的备案工作。
  六、加强工程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严格监督按照合同约定按期施工,加强对业主、监理部门签审的工程进度报表的审查,同时依据承包合同、施工图和设计文件对工程项目造价目标进行监督。
  七、加强项目施工中增减工程量的监管。财务监督小组要严格控制施工过程中的增减工程量,对按照技术要求确实要增减的工程量,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经业主、监理部门和财务监督小组共同审签后实施,并报告市政府。
  八、加强土地经营开发资金的管理。财务监督小组必须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中坝小区国有土地经营开发资金管理办法》([2004]50号)规定,加强所有国有土地储备开发资金收支的监督管理。
  九、加强工程竣工结算的审查。财务监督小组要参与对国有土地储备开发中各工程的竣工验收,并对工程竣工结算进行初审后,移交市审计部门审计。
  十、做好整理后国有土地的移交工作。财务监督小组要督促业主对整理后的国有土地,及时移交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招标、挂牌和拍卖出让。
巴中市市级国有土地储备
开发财务监督人员“十不准”规定

  为了规范市级国有土地储备开发财务监督人员工作行为,严肃工作纪律,加强廉政建设,提高国有土地开发效益,确保“四无工程”(即:无豆腐渣工程、无腐败行为、无安全责任事故、无任何后遗症)目标实现,根据中央和四川省纪委的有关规定,特制订巴中市市级国有土地储备开发财务监督人员“十不准规定”。
  一、不准为亲属、朋友联系工程或为联系工程提供方便。
  二、不准向施工单位泄露工程标底和属于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及财务监督小组保密的相关信息。
  三、不准接受施工单位的钱物和宴请。
  四、不准与施工单位相关人员一起打麻将和开展任何形式的娱乐活动。
  五、不准到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和施工单位报销任何费用。
  六、不准在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领取或变相领取任何补助。
  七、不准违反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中坝小区国有土地经营开发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擅自提前支付或超额支付工程款。
  八、不准以个人名义干预或插手建设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等市场经济活动。
  九、不准违规确认施工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和增加工程量。
  十、不准擅自更改施工合同和付款方式。
  财务监督小组每位成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上十条规定,凡有违反者,监督小组要将违纪情况报告给违纪人所在单位,要求单位调整人员;情节严重的,要报告市纪委,由市纪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