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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尴尬的“黄灯”地带/吴静

时间:2024-07-08 09:33:3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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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纸判决,让“黄灯能闯不能闯”成为一个热门话题,这让一些机动车驾驶员有些不安,因为他们多年形成的交通习惯可能要改变。

  “红灯停、绿灯行”这是很多人从小就知道的基本常识,但对于黄灯,似乎就说不出所以然。由于目前对“闯黄灯”行为缺乏明确规定,加之各地执法尺度与方式不统一,造成很多司机存在侥幸心理,把黄灯作为红灯亮起前的加速信号,大大增加了交通路口的危险性。从这个意义上说,嘉兴“闯黄灯”案件有利于文明规范的行车秩序建立。

  一、国家相关法律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

  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

  (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

  (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

  (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

  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

  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国家相关法律已明文规定,黄灯亮时,已经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那么,此时就存在一个问题,没有过停止线的车辆是否可以通行,若车辆继续通行,这种行为应认定为违法行为还是非法行为?

  二、各地方的相关做法

  (一)、合肥  

  安徽省境内车辆通过路口,黄灯亮起过程中车辆仍可通行。合肥市在黄灯亮起过程中,车辆如果不影响到正常交通运行秩序并能确保安全,可以通过路口并且不会受到处罚;但如果影响到交通秩序,交警则会对司机进行劝导和一定警告。

  (二)、武汉  

  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说明,“闯黄灯”虽然不等于闯红灯,但也属于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应该对其进行处罚。标准是看黄灯亮起时车后轮是否已经越过起步线,如果已经越过,则不算违规,如果没有越过,则要受到相应处罚。目前一般是按“不按信号灯指示通行”情况处理,罚100元,扣3分。

  三、现实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缺失。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8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黄灯亮时,已越过停车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从法条涵义来看,“已越过停车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这一规定的另一面是,没越过停车线的车辆不可以继续通行。没越过停车线的车辆是否能够继续通行,《条例》并没有明确规定,也没有相关的解释。此时就导致司机不知道该不该通行,交警对此行为的处罚也拿捏不准。设置黄灯的目的本是让红灯和绿灯之间有一个缓冲,使得红绿灯交替时,已经进入路口的车辆有时间继续通过路口,但如果黄灯亮起后没越过停车线的车辆还可以继续通行,那么就有违设置黄灯的初衷了。

  (二)交通信号设施不完备。目前,各地方的交通信号灯设置并不统一,有的地方没有倒计时提醒,有的地方没有设置黄灯,这样容易让驾驶员形成开车中的不良习惯。如果各地的交通信号灯旁有倒计时提醒,那么司机便可以判断出车辆进入路口时信号灯的状态,提前做好准备。如果有的城市有黄灯,而有的城市没有黄灯,司机如果长时间在有黄灯的城市驾驶车辆,临时去往没有黄灯的城市,就容易因不习惯该城市的交通警示灯而发生交通故事。

  (三)不良驾驶习惯。黄灯亮起的那一刻,车辆是否已经越过停车线,现场的交警并不容易判断,除非有录像记录,否则交警即便要处罚,也很难有事实依据。大部分城市交通压力较非常大,交警通常对“闯黄灯”行为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久而久之,“闯黄灯”似乎就成为交通规则中的一种默许的行为。虽然人们知道这并不符合法律规定,但是现实中这种行为还是屡见不鲜。

  (四)交警执法不严格。多年来,许多司机已经养成了“闯黄灯”不受处罚的习惯,交警对此也不知道该不该罚,因此形成了一种该罚而不能罚的情形。长此以往,若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这时候再处罚为时已晚。执法不严的放纵,滋生了各种各样的不合法行为,当这些规则最终成为人们的一种习惯时,便开始动摇法律本身的尊严。

  四、解决办法

  (一)加强普法力度,提高人民法律意识。良好的交通习惯不仅需要完善的法律法规,更要有全民的高度重视。只有在日常生活中形成良好的交通习惯,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才能形成良好的交通秩序。这不仅是对生命的保护,更是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的需要。

  (二)加快技术革新,统一各地交通信号灯。全国各省市应当统一规范交通信号灯,让没有倒计时器和黄灯的地方统一增加,这样既能让全国的交通规则进入一个规范化的进程,还有利于减少因各地交通警示灯的差异而发生的违章现象和交通事故。虽然更换交通信号灯的成本非常大,但是在生命面前,这点成本则是微不足道。

  (三)加强执法力度,杜绝司机开车陋习。由于一些大城市的交通压力过大导致交警对“闯黄灯”等行为不处罚,这是助长此类现象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许多人开车喜欢钻法律的空子,可实际上是在拿自己的生命开玩笑。因此,各地应加强执法力度,对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严格处罚,以形成良好的交通秩序。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管理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管理工作的通知

卫办监督发〔2009〕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加强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管理工作,切实保护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工作的重要性

  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是职业健康监护的重要内容,是诊断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必备条件之一。加强个人剂量监测管理工作,对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做好放射防护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提高对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二、加强放射工作单位个人剂量监测工作的监督管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的规定,摸清本辖区内放射工作单位、放射工作人员和个人剂量监测机构的基本情况,加强对放射工作单位的监督检查,提高放射工作单位职业病防治的责任意识,督促做好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工作。

  三、强化个人剂量监测机构资质管理

  针对部分个人剂量监测机构未取得资质而开展工作的情况,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个人剂量监测机构的资质管理,要按照《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条件》的要求,全面开展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2009年7月1日以后严禁未取得资质的机构擅自开展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工作。对已取得资质的机构要加强管理,开展监督检查和定期复核。

  四、加强个人剂量监测机构自身管理,提高监测质量

  个人剂量监测机构要建立健全相应管理制度,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个人剂量监测工作。要积极参加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的质量控制比对和技术培训,规范监测程序和方法,提高工作水平,保证监测质量。

  五、加强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信息管理

  个人剂量监测机构在将监测报告送放射工作单位的同时要将数据及时准确的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重视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的信息管理。为了对地方上报的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数据实现动态管理和科学分析,我部将建立全国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实现全国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信息的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和统一管理。

                二ΟΟ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关于加强钛材进口管理整顿生产经营秩序的通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对外贸易经济

合作部 海关总署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质量技术

监督局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关于加强钛材进口管理整顿生产经营秩序的通知

国经贸贸易[1999]11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外经贸厅(委、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环境保护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钛作为一种新兴的高性能优质稀有金属,是国防和尖端科技不可缺少的关键和支撑性材料。建国以来,在国家的大力扶持下,我国钛工业迅速发展,成为目前世界上少数几个能生产钛的国家之一,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特别是航空用钛合金材,处于世界领先水平,在国际上享有一定声誉。但近年来,一些企业和个人在局部利益的驱动下,通过边境贸易和走私等形式大量非法进口废旧钛材,造成国内生产、流通秩序混乱,严重影响我国钛工业的正常发展。为促进国内钛行业的健康发展,保证国内钛材生产企业的正常经营,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和规定,决定加强钛材进口管理和整顿钛材生产、经营秩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钛材进口管理

(一) 将钛材、钛铁合金、钛铁合金碎废料(具体税号见附件)列为进口重点敏感商品,加大海关查验力度。同时,将钛材列为海关重点审价商品,海关要按照有关审价规定严格审价,防止价格瞒骗行为的发生。

在新疆、内蒙古、黑龙江各口岸,重点实施监管查控,坚决打击通过伪报、夹藏等方式进口钛材的非法行为。

加大打击钛材走私力度,对钛材进口违规和走私案件,坚决依法惩处。

(二) 严格执行国家环境保护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商检局1996年联合发布的《关于颁布〈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环控[1996]204号)的有关规定,严禁废钛材、废钛铁合金、钛铁合金废碎料进口,国家环保部门不予签发《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对以废钢铁、废五金电器等名义进口或夹带进口钛材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依照有关规定惩处。

有进出口经营权和有边贸经营权的企业一律不得进口或代理进口废旧钛材、废旧钛铁合金、钛铁合金废碎料,一经发现,由外经贸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对于情节严重的企业,取消其进出口经营权或暂停其进出口业务。

(三) 将钛材、钛铁合金列入法定检验产品目录,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钛材进口实施法定商检,不符合标准的产品禁止进口。

二、加强钛材加工生产管理

对钛材生产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商有色金属行业管理部门对现有的钛材生产企业核发钛材生产许可证。未经许可的企业和个人,一律不得生产加工钛材及其制品。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会同有色金属行业管理部门加强对钛材生产加工企业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凡发现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以及使用进口废旧钛原料加工钛材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惩处。

三、整顿钛材市场流通秩序

国家对钛金属及钛材、钛铁合金、钛铁合金废碎料(包括未锻轧钛、粉末、型材等)的收购的销售实行统一管理。已经设立的钛材经营企业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或其授权单位审定后,于2000年6月1日之前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重新登记注册。新申请设立的钛材经营企业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或其授权单位批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未经批准和登记注册,任何企业和个人一律不得从事钛材经营活动。

近期,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对宝鸡、沈阳两大钛材市场进行集中清理整顿,严格规范钛产品的加工、销售行为,加强对相关产品的质量监督。

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通力合作,共同做好加强钛材进口管理和对钛材生产、经营秩序的清理整顿工作。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钛材商品税号目录(略)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