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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荐使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少数民族语言条款的通知

时间:2024-07-08 16:10:0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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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荐使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少数民族语言条款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推荐使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少数民族语言条款的通知

保监产险〔2007〕806号


各保监局:

  为扩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影响面和覆盖面,促进交强险条款的通俗化和普及化,在保监会的指导下,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组织中国民族语文翻译局有关翻译专家,对交强险条款进行了藏文、蒙文和维吾尔文翻译。现就推荐使用交强险少数民族语言条款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保监局应高度重视交强险少数民族语言条款的使用工作。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社会主义国家,交强险条款藏文、蒙文和维吾尔文版本的翻译和推出,对于坚持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提高保险业服务社会经济的广度、深度,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保监局对此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指导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保险机构切实做好交强险藏、蒙、维文版条款的宣传工作,加强少数民族地区群众对交强险制度的认识和理解。

  二、各保监局应指导、鼓励辖区内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保险机构尽快印制交强险条款的藏、蒙、维文版本,并随交强险保单一起向有需要的交强险投保人免费赠阅,供当地少数民族群众阅读和参考。

  三、交强险是一项利国利民的事业,做好交强险实施的各项具体工作意义重大。各保监局应不断总结经验,开拓创新,在少数民族地区努力提供适合少数民族群众需求和承受能力的保险服务,大力促进少数民族地区保险市场的发展,提高保险业服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

  请在我会网站下载交强险藏文、蒙文和维吾尔文条款电子版。

                     二○○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的通知(废止)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郑政〔2003〕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郑州市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激励、约束机制,培育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经营者,改革经营者现行工资分配制度,合理确定经营者年薪收入水平,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经营者年薪制是依据企业规模、经营业绩及所承担的责任和社会效益等因素,以年度时间为计算单位,确定经营者全部收入的分配制度。有条件的企业经批准可试行经营者持股、股票期权等激励办法。

第三条 本试行办法所称经营者,是指公司制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和非公司制企业的厂长(经理)。

第四条 实行经营者年薪制要坚持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物质鼓励与精神鼓励相结合,体现业绩与收入挂钩,激励与约束并重,奖励与扣减并存,既有利于建立经营者的激励机制,又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承受能力相适应。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基础管理工作较好,实行民主决策,各项规章制度健全,按照《郑州市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试行办法》,企业年度考核及经营者业绩考核合格;

(二)企业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良好,未欠缴国家税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用,未发生拖欠职工工资。

第五条 本试行办法适用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其他经济类型的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年薪收入构成和确定



第六条 经营者年薪收入由基本年薪、增量年薪和奖励年薪构成。

第七条 基本年薪依据本企业规模、职工人数等综合系数和综合平均工资确定。

基本年薪=综合平均工资×(规模综合系数+职工综合系数)

(一)综合平均工资=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0.7+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0.3。

(二)企业规模综合系数依据企业资产总额和销售收入确定。

(三)企业职工综合系数依据企业全部职工人数确定(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人数为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

第八条 增量年薪同本企业经营业绩挂钩浮动。

(一)增量年薪以确定的基本年薪为基础,依据本企业上缴税金(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增长率经济效益指标完成情况计算。同时,还应将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社会保险费缴纳、安全生产等内容作为辅助考核指标。

增量年薪=基本年薪×3×上缴税金增长率/20%(非竞争性经营企业为30%)。

(二)上缴税金增长率指企业当年上缴税金,减去前两年上缴税金加权平均数的余额,占前两年上缴税金加权平均数的百分比。前两年上缴税金加权平均数的权重比例分别为:前一年40%,前二年60%。

(三)经营者增量年薪最多不得超过基本年薪3倍。上缴税金增长率为负数时,增量年薪为零。

第九条 奖励年薪是当企业当年的主要经济效益指标增长率大于20%(非竞争性经营企业30%)时,由市委、市政府根据企业的规模大小、经营环境分别对经营者予以奖励。

第十条 经营者年薪收入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坚持先考核审计后兑现。各项指标考核以当年的审计结果为准。



第三章 试行经营者持股和风险抵押金办法



第十一条 试行经营者持股和风险抵押金办法,激励经营者注重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促进经营者与企业结成利益共同体,关心企业长远发展,使个人自身价值和利益在企业资产增值中得到充分体现。

对公司制改造的企业,经批准,可试行经营者持股、股票期权、岗位股(干股)等激励办法。(办法另定)

第十二条 建立经营者风险抵押金办法。风险抵押金包括经营者全部增量年薪转入和上级对业绩突出者经营者的奖励年薪,交财政部门专户储存,按同期利率计息。抵押时间为一个任期,没有实行任期制的企业经营者以3年为一个考核期。



第四章 年薪支付



第十三条 经营者基本年薪和增量年薪在企业工资总额外单列。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第二年核增工资总额基数;实行其他工资总额调控办法的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列支经营者年薪收入。基本年薪由企业按月以现金形式支付,增量年薪作为购股资金或风险抵押金,在下一年第一季度经考核审计批准后转入财政部门专户。

第十四条 经营者奖励年薪,由市委、市政府以现金、股份等形式给予奖励发放。

第十五条 企业每完不成一项辅助考核指标,相应扣减经营者10%的年薪收入。

第十六条 实行公司制改造企业经营者任期届满,经离任审计确认,经营者的历年经营业绩完成或超额完成考核指标的,由风险抵押金管理机构一次性向经营者返还风险抵押金的本息;经营业绩下降,未完成考核指标的,相应扣减风险抵押金,其中,未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扣减全部风险抵押金。扣减的风险抵押金,全部上缴财政。



第五章 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十七条 成立郑州市企业经营者年薪制领导小组,由市委、市政府牵头,组织、劳动保障、经贸、财政、审计、工会等部门参加,负责国有企业实行经营者年薪制工作的组织与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

第十八条 经营者年薪制工作实行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实行年薪制的企业根据经营业绩,提出经营者年薪收入意见,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经营者年薪制领导小组批准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其他经济类型企业,由企业董事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确定。

第十九条 经营者所得年薪总收入按月平均,超过个人收入所得税起征标准的部分,应照章纳税,并由企业代扣代缴。给予持股、期权、岗位股奖励的,未兑现前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条 经营者实行年薪制后,在一个年度内非个人因素工作变动,其年薪收入视其在经营者岗位工作的时间长短确定。凡当年在本企业经营者岗位工作满10个月及其以上者,应按原定年薪政策规定执行,不足10个月的,改按不实行年薪制度企业的政策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要探索经营者职位消费试点办法,指导管理企业经营者职位消费。要建立和完善厂务公开制度,增强职位消费的透明度。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二条 要加强和完善对经营者收入的监督机制,规范经营者报酬,增强透明度。把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结合起来,经营者年薪制方案和年薪收入的考核兑现要公开,发挥职代会和股东会、监事会的监督作用。

第二十三条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实行年薪制经营者收入的检查。经营者除按本规定领取应得的年薪收入外,不得在本企业另外领取工资、奖金、津补贴等工资性收入。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擅自额外取得的收入,除通报批评予以清退外,还要视情节轻重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第二十四条 企业实行经营者年薪制方案和考核兑现年薪收入的原始资料,至少要保存5年,以备监督检查和审计之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企业经营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纳入企业内部分配范畴,原则实行以岗位因素为主的内部分配制度,也可在建立风险抵押金制度的前提下,根据其分管工作量化指标的考核结果,按经营者年薪收入的60%-75%分别确定年工资收入。具体方案由企业制定,经董事会或职代会同意后,报同级企业经营者年薪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 加快经营者选拔任用配套制度改革,最终实现经营者市场化。

第二十七条 本试行办法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原《郑州市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郑劳[1998]82号文件印发)停止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试行办法由郑州市企业经营者年薪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企业规模综合系数表

2.企业职工综合系数表





附件1

企业规模综合系数表



销售收入(万元)

资产总额(万元)
0-5000
5000-10000
10000-20000
20000-35000
35000-50000
50000-65000
65000-80000
80000

以上

0-5000
4.5
4.9
5.3
5.7
6.1
6.4
6.7
7.0

5000-10000
4.0
4.4
4.8
5.3
5.6
5.9
6.2
6.6

10000-25000
3.5
3.9
4.3
4.8
5.2
5.6
5.9
6.2

25000-40000
3.0
3.4
3.8
4.4
4.8
5.2
5.6
5.9

40000-60000
2.5
3.0
3.5
4.0
4.4
4.8
5.3
5.6

60000-80000
2.0
2.5
3.0
3.5
4.0
4.4
4.8
5.2

80000-100000
1.5
2.0
2.5
3.0
3.5
4.0
4.4
4.8

100000以上
1.0
1.5
2.0
2.5
3.0
3.5
4.0
4.4




附件2

企业职工综合系数表



职工人数
综合系数
职工人数
综合系数

1000以下
0.3
4000-5000
0.7

1000-2000
0.4
5000-6000
0.8

2000-3000
0.5
6000-7000
0.9

3000-4000
0.6
7000以上
1.0



简析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区别

田永东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实施不法侵害的人所采取的必要的防卫行为。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避免遭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以而采取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合法权益,以保护较大合法权益的行为。
  正当防卫反映的是合法行为与不法行为的斗争;而紧急避险则是两个合法权益的矛盾冲突,在危急情况下,舍小利而保大利,使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所遭受的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两者的具体区别是:
  (一)危害的来源不同。在正当防卫的情况下,危害来源于不法侵害;而紧急避险除了来源于违法犯罪行为的危害外,在许多情况下,还来源于自然界的侵袭以及其他方面的侵袭。
  (二)行为损害的对象不同。正当防卫所损害的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者本人的权益;而紧急避险所损害的对象,则是他人的权益或者国家利益、公共利益。
  (三)法律要求实行紧急避险只有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被允许;而对实行正当防卫,法律则没有规定这样的限制条件。
  (四)对损害程度的要求不同。正当防卫所造成的损害,只要在足以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限度内,可以大于不法侵害者所可能造成的损害;而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则必须小于危险所可能造成的损害。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田永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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