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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律师参与政府信访工作规程》的通知

时间:2024-07-12 14:38:5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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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律师参与政府信访工作规程》的通知

北京市司法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律师参与政府信访工作规程》的通知



各区县司法局、各律师事务所:

现将《北京市律师参与政府信访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各区县司法局、各律师事务所认真组织律师学习,并积极组织律师参与政府信访工作。

附件:《北京市律师参与政府信访工作规程》




二○○二年三月七日






北京市律师参与政府信访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贯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促进政府依法行政,规范律师参与政府信访工作,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北京市律师管理机构及律师。

第三条 律师参与政府信访工作的任务是:接受政府的委托,对涉及法律问题的信访事项提供咨询意见或代理政府办理有关事宜,维护社会稳定和信访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北京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负责全市律师参与政府信访工作的协调和业务指导,各区县司法局律管科负责本区县律师参与本区县政府信访工作的协调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律师参与政府信访工作工作机构的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督促、检查律师参与政府信访工作;

(二)负责协调与各级政府信访工作办公室的关系;

(三)负责律师参与政府信访工作的业务指导,总结交流经验。

(四)负责组织律师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讨论和论证,提出解决矛盾的建议。

第六条 律师参与政府信访工作的工作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二)防止矛盾激化原则。

(三)加强政府与律师沟通协调一致原则。

第七条 参与政府信访工作的律师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较丰富执业经验。

第八条 律师参与政府信访工作的职责和任务是:

(一)义务为信访群众解答法律咨询;

(二)对信访中需要通过司法程序或者仲裁、复议解决的问题,告之和引导信访群众向有关司法机关申诉或者向仲裁机构和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仲裁或复议;

(三)以政府法律顾问的名义,参与市区县接待日的信访接待;

(四)接受信访部门的委托参与重大疑难案件的法律论证,提出司法建议;

(五)对当事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协助有关部门对无理上访户做好息诉工作。

第九条 律师参与政府信访工作的方式与程序:

(一) 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的方式:

1、参加政府接待日工作。

律师参与政府信访工作的工作地点设在北京市政府接待群众信访工作办公室和区县政府接待群众信访工作办公室。

律师参与政府信访工作的时间为每周三或区(县)长接待日。

2、组建政府法律顾问组。

(二)律师参与政府信访工作的程序为:

1、认真听取来访者的叙述,全面了解情况,分析来访者要求是否合理;

2、耐心为来访者讲明所述事件涉及的法律、法规、政策,分析所述事件的要求是否合理。如属正当要求,应为其指明解决问题的途径;如属不正当要求,应把握好政策,耐心劝解,充分利用律师的职业优势,劝其撤回不正当要求;

3、在接待工作中遇到重大、紧急情况要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防止意外事件发生;

4、律师接受信访部门的委托参与个别重大疑难案件的法律论证提出司法建议;要做到专人负责,及时处理上报。

5、律师参与政府信访工作的每项程序要认真记录,备案待查。

第十条 律师参与政府信访工作的权利义务。

(一)律师参与政府信访工作的权利:

l、承办律师有权要求来访者如实陈述事实。

2、承办律师有权要求了解与来访者陈述事实相关的政策法规。

3、 律师参与政府信访工作应视为承担法律援助义务。

(二)律师参与政府信访工作的义务:

l、承办律师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在工作中不得推委、敷衍、拖延。

2、承办律师应当保守在参与政府信访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来访人的商业秘密,不得透露来访人的隐私。

3、承办律师在接待工作中遇到重大事项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4、承办律师应当向来访人宣传与来访事项相关的政策法规。

第十一条 律师参与政府信访工作贡献突出,但确有困难的,应给予一定补偿。

第十二条 本规程自2002年4月1日起实施

青海省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励试行办法

青海省人民政府


青海省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励试行办法

1982.12.14
青政[1982]209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和原国家人事局一九八二年《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升级奖励试行办法》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奖励目的和原则。奖励的目的是,表彰先进,鼓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刻苦钻研业务,奋发向上,积极主动地做好工作,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以期更好地全面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奖励的原则是,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
二、奖励条件。凡有下列表现的应予奖励:
1、坚持拥护、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令,忠于职守,大公无私,坚持原则,遵守纪律,工作成绩优良,一贯起模范作用的;
2、在工作中或技术上有发明创造和合理化建议,积极推广先进经验和先进技术,对于国家、集体事业有显著贡献的;
3、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民主作风好,能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对打开本单位或本地区(部门)工作新局面有显著贡献的;
4、爱护公共财物,在节约国家、集体资财或防止、挽救各种事故方面有显著成绩或重大贡献的;
5、同严重违法失职行为和坏人坏事作坚决斗争,在捍卫人民利益,维护国家尊严方面有显著功绩的;
6、在其他方面有突出成绩的。
三、奖励种类。奖励分为记过、记大过、授于奖品或奖金、升级、升职、通令嘉奖。
具备奖励条件一项或几项,可以记功、记大功或授予奖品、奖金;具备奖励条件一项或几项,成绩显著,对国家、集体和人民有重大贡献,平时表现好的,可授予升级、升职、具备奖励条件一项或几项,成绩特别显著,对国家、集体和人民有重大贡献,一贯表现突出的,可予以通令嘉奖。
各种奖励,一般应单独使用。其中,通令嘉奖,必要时可与升级或升职奖励合并使用。奖励一般结合年终总结进行,对有特殊贡献的可及时给予奖励。升级奖励,一般应在原有级别基础上提升一级;对改变一个单位、地区、部门的面貌,打开新的局面或执行某项重大任务起推动作用以及有其他特殊贡献的人员,也可提升两级。
给予奖励,不允许弄虚作假。发现不够奖励条件的,应及时撤销。并对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追究责任,给予严肃处理直至纪律处分。
四、奖励权限。奖励的批准权限,按奖励种类和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确定;
1、记功、记大功,授予奖品或奖金,一般工作人员由县级以上的领导机关授予,县处级以上干部由任命机关授予。
2、升级,由受奖人员所在单位提出意见,逐级审核上报,由省人事局授予;
3、升职,由任命机关授予;
4、通令嘉奖,由受奖人员所在单位提出意见,逐级审核上报,由省人民政府批准授予。
五、奖励程序。奖励工作人员,要按照奖励条件,严格掌握,认真考核,经过群众评比,由单位集体讨论决定。凡需上级授予奖励,应呈送正式报告并附单行材料(内容包括受奖者概况,主要模范事迹、历次受奖情况,群众评议意见,单位意见等。)批准后,在本单位或本系统群众会议上宣布,同时通知本人,并记入本人档案。
六、升级奖励指标和奖励经费。升级奖励指标按当年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有人数的千分之一掌握,最多不得超过千分之二。升级奖励指标,由省人事局统一掌握使用。其经费在各州、地、市及省级单位行政费“工资”目内列支。
授予奖品或者奖金的经费,按本单位年未实有人数每个每年二元提取。授予奖品或奖金的人数,一般控制在总人数的百分之十左右,最多不超过百分之十三,授予奖金的金额,一般控制在每人五元至十元之间;授予奖金的金额,一般控制在每人二十至四十元之间。此项经费,由各州、地、市、县及省级各单位掌握使用。
七、承办部门。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励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各级人事部门承办具体工作。
八、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查院工作人员的奖励工作,可参照本式行办法自行办理。
国家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干部的奖励问题,可参照本试行办法办理。但是,事业单位实行企业管理和政企合一,享受企业待遇以及有经常性奖励制度的,不执行此办法,仍按本单位现行规定办理。
九、本试行办法自一九八三年元月一日起执行。
本试行办法如与上级颁发的新的规定发生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2003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2003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以下称移动集团)《关于2003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中移财[2003]61号),为支持该集团公司的进一步发展,现将移动集团2003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所属的29家全资控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名单见附件),2003年度由移动集团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鉴于移动集团所属成员企业2002年度已就地预缴的税款超缴较多,应在2003年度的合并应缴税款中进行抵顶,对移动集团所属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经批准享受西部地区优惠政策的成员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的有关规定,可由移动集团单独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移动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 地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四、移动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家税务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2003年度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2003年度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地址
1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总部(含北京培训中心) 北京
2 吉林省移动通信公司 长春
3 黑龙江省移动通信公司 哈尔滨
4 北京通信服务公司 北京
5 天津通信服务公司 天津
6 河北通信服务公司 石家庄
7 辽宁通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沈阳
8 上海通信服务公司 上海
9 福建讯捷通信技术服务公司 福州
10 山东通信服务公司 济南
11 河南飞达通信开发有限公司 郑州
12 海南省通信服务公司 海口
13 山西通信服务公司 太原
14 安徽通信服务公司 合肥
15 江西通信服务公司 南昌
16 湖北通信服务公司 武汉
17 湖南通信服务公司 长沙
18 中京邮电通信设计院 北京
19 内蒙古自治区移动通信公司 呼和浩特
20 贵州省移动通信公司 贵阳
21 云南省移动通信公司 昆明
22 西藏自治区移动通信公司 拉萨
23 甘肃省移动通信公司 兰州
24 青海省移动通信公司 西宁
25 宁夏回族自治区移动通信公司 银川
26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移动通信公司 乌鲁木齐
27 广西通信服务公司 南宁
28 重庆通信服务公司 重庆
29 四川通信服务公司 成都
30 陕西通信服务公司 西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