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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国际通信发展的指导意见

时间:2024-07-22 11:04:4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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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国际通信发展的指导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支持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国际通信发展的指导意见

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主管部门,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通信管理局,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有关精神,满足服务外包企业和园区的国际通信需求,现就支持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国际通信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坚持科学发展,服务地方经济建设
  服务外包产业是智力人才密集型的现代服务业。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有利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区域协调发展,优化出口结构,提高利用外资水平,扩大高校毕业生就业,是落实中央“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精神,积极应对金融危机的重要举措,是提高国民经济整体素质,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国务院已将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大连、深圳、广州、武汉、哈尔滨、成都、南京、西安、济南、杭州、合肥、南昌、长沙、大庆、苏州、无锡等20个城市确定为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并实行一系列优惠和便利措施。
  在当前经济形势下,各相关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抓住机遇,团结协作,密切配合,克服困难,共同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要按照服务社会、服务民生的要求,自觉地将行业的发展置于各地、各部门、各领域信息化建设的大局之中加以谋划和考虑,不断增强服从和服务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意识。要把支持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国际通信发展作为当前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以积极、主动的态度,加强与有关方面的协调、配合,努力为服务外包产业提供优质高效、便捷可靠的信息通信服务。
  二、加强组织协调,明确工作职责
  支持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国际通信发展,是一项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任务。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主管部门、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通信管理局、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和基础电信企业要按照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统筹规划,加强与商务、科技、服务外包产业园区管委会等相关部门的沟通、配合与协作,明确职责分工,制定工作流程,发挥各自优势,共同推进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国际通信服务保障工作。
  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主管部门、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要会同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全面、准确地了解和掌握服务外包企业和园区的国际通信需求、目前的满足情况等相关信息,及时向通信管理局提出需求,并积极争取有关方面的政策和资金支持。
  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通信管理局要积极、主动与地方党委、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联系、沟通,了解需求情况,及时组织当地基础电信企业研究制定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国际通信服务保障方案,加强与相关部门的配合与协作,明确职责分工,主动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工作进度。
  相关基础电信企业要在通信管理局的指导下,认真配合研究制定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国际通信服务保障方案,具体负责网络设施建设与维护、业务运营与管理等方面的实施工作,不断创新服务模式,优化资源配置,规范有序地为服务外包企业和园区提供优质高效的国际通信服务保障。各基础电信企业集团公司要全力支持和指导下属企业做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国际通信服务保障工作。
  三、提倡因地制宜,制定服务方案
  服务外包产业对国际通信,尤其是互联网国际通信有较高要求,主要体现在流量需求大、质量要求高。根据前期各地经验,结合现有技术进步和网络发展情况,目前可选用建设国际通信专用通道、利用基础电信企业现有优质精品网络、基于IP的虚拟专网或专线等方式,支持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国际通信发展。上述各种方式网络组织有所不同,在投资规模、通信质量、服务资费等方面有一定差异,其中,建设国际通信专用通道、利用基础电信企业现有优质精品网络这两种方式,对于满足大多数服务外包企业和园区的国际通信需求有较好的适应性。
  制定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国际通信服务保障方案,要切实从服务外包产业的国际通信需求出发,重点关注互联网国际通信,结合当地电信网络、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本着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及适度超前的原则,在保障网络安全、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务实创新,应注重网络组织的合理性,符合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要求,采取完善的网络和信息安全措施,并明晰产权归属,划定责任界面,杜绝投资浪费。对于有多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省,应以省为单位统筹考虑,统一规划,合理使用国际通信资源。
  四、建立管理机制,完善管理流程
  为加强国际通信管理,保障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国际通信服务保障方案中采用建设国际通信专用通道方式的,应由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通信管理局报我部审核同意。报送材料应包括服务外包企业和园区国际通信需求状况、实施方案、投资规模、资金来源、产权归属、运营维护、服务资费等相关信息,并做必要的说明。
  我部对相关材料作初步审核后,将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依据专家评审结果及时做出批复。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通信管理局应按批复要求组织落实相关工作。
  五、做好后续服务,建立长效机制
  随着服务外包产业的不断发展,其国际通信服务需求的内容、形式和特点也将发生变化。各相关单位要适应服务外包产业需求,服务长远发展,探索建立目标明确、分工协作、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服务外包产业通信服务保障联动工作机制。
  相关基础电信企业要把服务外包企业和园区列为重要集团客户,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提供优质高效的国际通信服务;要指定对口部门,组织专业队伍,对相关通信服务进行重点保障;要制订相应服务标准和运行维护规程,完善故障处置流程和应急预案;要及时、主动了解服务外包企业和园区通信需求的变化,不断优化网络结构,做好网络扩容;要注意总结经验,加强交流,不断提高服务外包产业通信服务保障能力。
  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通信管理局要监督落实服务外包产业通信服务保障工作,加强通信服务质量监管,确保服务外包企业和园区通信安全、稳定、畅通。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推行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关于进一步推行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各地在推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建立和发展土地市场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目前各地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采用招标、拍卖方式的比例很小,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出让仍主要以协议方式进行,不利于建设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不利于国
有土地资产价值的实现,也不利于集约用地、节省土地资源。为进一步依法推行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特通知如下:
一、推行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健全土地市场的客观要求
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不仅集中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时可以实现政府按规划统一开发、统一供地,以供应引导和制约需求,实现土地优化配置,还可以有效防止土地出让中的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保障依法行政。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从完善土地市场、建立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反腐倡廉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行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深远意义,积极推进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工作。
二、严控建设用地总量,整顿土地市场,为推行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创造良好环境
要严格控制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盘活现有建设用地,建立良好的土地供求关系。除建设项目选址有特殊要求外,各项建设需要使用国有土地的,必须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凡有闲置土地可以利用的,一律不得新增建设用地。
要严格限定行政划拨供地的范围,除按《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可以行政划拨供地的以外,其他建设用地必须以有偿方式提供。要严格限制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范围,除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国有企业改革中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以及特殊用途等用地外,都不
得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出让底价和国家规定的最低价,协议出让结果和地价评估结果要报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披露,接受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
要继续加大清理划拨土地使用权自发交易的力度,严厉打击各类土地违法交易,重点查处各类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非法入市,为推行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创造良好的环境。
三、加大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力度,进一步扩大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范围
今后,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等经营性用地,有条件的,都必须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其中,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拍卖出让:
1.以获取最高出让金为主要目标,以出价最高为条件确定受让人的;
2.对土地使用者资格没有特别限制,一般单位或个人均可能有受让意向;
3.土地用途无特别限制及要求。
对不具备拍卖条件,但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公开招标出让:
1.除获取较高出让金外,还具有其他综合目标或特定的社会、公益建设条件;
2.土地用途受严格限制,仅少数单位或个人可能有受让意向。
对土地使用者有资格限制或特别要求的,可对符合条件的用地申请者进行邀请招标。
四、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保证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工作的落实
推行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今年土地管理的一项重点工作。当前,要尽快建立健全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制度,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明确招标拍卖的具体范围,提出拟订方案、审查报批、组织实施和信息披露等工作要求,使此项工作逐步制度化。各省级土地行政主
管部门要加强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抓,定期检查指导,并将其纳入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目标,严格考核,真正把招标、拍卖工作落到实处。
各市、县要针对具体情况,制定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工作计划、目标任务和保证措施,尽快实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以协议为主向以招标、拍卖为主的转变。
各地要积极推进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的中介机构建设,为建立和规范土地市场提供保障。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人员培训,配合国土资源部做好从事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的中介人员和机构的管理工作,国土资源部将在各省培训的基础上,通过考试、评审,进行国有
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中介人员资格和中介机构的资质认证工作。
各地要将本通知的贯彻落实情况,于1999年5月底前报我部土地利用管理司。



1999年1月27日

关于中央预算单位财政拨款结余资金归集调整及会计核算等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中央预算单位财政拨款结余资金归集调整及会计核算等事项的通知

财库[2008]78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

  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的管理,规范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的使用,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06]489号)、《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现对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的归集调整与会计核算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的归集调整主体和处理方式

  中央部门是财政拨款结余资金归集和调整的主体。统筹使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实行分类管理,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主管部门直接归集调整结余资金。对于结存于实有资金账户且在不同预算单位之间调整使用的,采取由主管部门负责归集调整并转拨资金的方式处理,即调出资金单位向主管部门上交结余资金,主管部门收到下属单位上交的结余资金,核对无误后向调入资金单位转拨。

  (二)主管部门统一调整用款计划。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财政拨款结余资金在不同预算单位之间,在同一单位不同功能分类科目之间,以及财政直接支付结余在同一单位同一功能分类科目下不同项目之间调整使用的,采取由主管部门汇总上报调整用款计划的方式处理。

  (三)预算单位直接调整账务。对于结存于实有资金账户且在同一预算单位内调整使用,或结存于同一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且在同一功能科目下的不同项目之间调整使用的,采取直接调整账务的方式处理。

  二、有关会计科目的设置

  在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中分别增设“405财政调剂收入”、“420财政调剂收入”一级会计科目,核算预算单位收到财政部批准统筹使用的财政拨款结余资金,并设置“调剂基本支出经费收入”和“调剂项目支出经费收入”两个二级明细科目,分别核算收到调剂使用的基本支出结余资金和项目支出净结余资金。二级明细科目要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的“项”级科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年终,行政、事业单位分别将“财政调剂收入”科目贷方余额转入“结余”或“事业结余”科目的贷方。如果某项目或某类支出同时通过财政拨款结余资金和当年财政拨款两个来源安排,原则上财政拨款结余资金应优先确认和使用。

  三、统筹使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的账务处理

  (一)调减结余的账务处理。预算单位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三种处理方式下,上交结余资金、注销结余资金额度或直接调整账务等导致财政拨款结余资金减少时,行政单位借记“结余”,贷记“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或“财政应返还额度”等会计科目;事业单位借记“事业结余”或“事业基金”等,贷记“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或“财政应返还额度”等会计科目。

  (二)确认财政调剂收入的账务处理。预算单位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三种处理方式下,收到上级单位拨付统筹使用的结余资金、收到财政部下达的结余资金额度或直接调整账务等导致收入增加时,行政单位借记“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或“财政应返还额度”等会计科目,贷记“财政调剂收入”;事业单位借记“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或“财政应返还额度”等会计科目,贷记“财政调剂收入”。进行该项账务处理的具体时点,按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会计核算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对于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在支出时,行政单位借记“经费支出”,贷记“财政调剂收入”;事业单位借记“事业支出”等会计科目,贷记“财政调剂收入”。

  (三)负责归集和转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的一级预算单位和主管部门,收到资金时,行政单位借记“银行存款”,贷记“暂存款”;事业单位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应付款”。转拨资金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四、其他事项

  执行《医院会计制度》、《测绘事业单位会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中小学校会计制度》、《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的会计科目设置及账务处理等事项,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财 政 部

                              二○○八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