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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土地储备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19:41:1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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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土地储备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政府


许政[2008]50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土地储备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许昌市土地储备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32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六日



许昌市土地储备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土地储备行为,加强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土地储备资金财务收支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资金是指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以及对其进行前期开发等所需的资金。



第四条土地储备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并实行预决算管理。



第二章土地储备资金来源



第五条土地储备资金来源于下列渠道:



(一)财政部门从已供应储备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给土地储备机构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开发费用等储备土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二)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



(三)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借的银行贷款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



(四)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资金;



(五)上述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第六条财政部门根据土地储备的需要以及预算安排,及时核拨用于土地储备的各项资金。



第七条土地储备机构储备土地举借的贷款规模,应当与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相衔接,并报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超计划、超规模举借贷款。土地储备机构举借的贷款,只能专项用于土地储备,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三章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范围



第八条土地储备资金专项用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以及储备土地供应前的前期开发等土地储备开支。



第九条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范围具体包括:



(一)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价款或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依法需要支付的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有关的其他费用;



(二)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后进行必要的前期土地开发费用。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按照财政部门规定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含因出让土地涉及的需要进行的相关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三)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利息支出;



(四)经财政部门批准的与土地储备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条土地储备机构用于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以及土地开发费用支出,应当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以及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公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财综〔2006〕6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土地储备机构所需的日常经费,应当与土地储备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不得相互混用。



第四章土地储备零星收入管理



第十二条土地储备零星收入是指土地储备机构在持有储备土地期间,临时利用土地取得的零星收入,不包括供应储备土地取得的全部土地出让收入。



供应储备土地取得的全部土地出让收入,统一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三条土地储备零星收入包括下列范围:



(一)出租储备土地取得的收入;



(二)临时利用储备土地取得的收入;



(三)储备土地的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残值变卖收入;(四)其他收入。第十四条土地储备零星收入全部缴入同级国库,纳入一般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缴入方式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决算管理



第十五条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于每年第三季度参照上一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按宗地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由主管部门审核后,经财政部门审定后,报市政府审批。其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批复土地储备机构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



第十七条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执行,并根据土地收购储备的工作进度,提出用款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其中:属于财政性资金的土地储备支出,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土地储备机构需要调整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的,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报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每年年度终了,土地储备机构要向财政部门报送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决算,并详细提供宗地支出情况。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决算由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或者由具有良好信誉、执业质量高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相关中介机构进行审核。第二十条土地储备机构从财政部门拨付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征地和拆迁补偿、土地开发等支出。



第二十一条土地储备机构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支出。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门是土地收储中心的财务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批准执行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及调整预算;



(二)审核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决算,并报市政府审批;



(三)加强对土地收储资金支出的监督管理,坚持先审后拨的原则,按资金使用进度拨款;



(四)加强对土地收储中心融资贷款的监管,严格控制贷款规模;



(五)加强对土地储备资金财务收支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制止和纠正存在的各种问题;



(六)其他需要监督管理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审计部门定期对土地收储中心开展一次全面审计,特殊情况下,可以安排专项审计,土地收储中心要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市政府向市土地收储中心派驻财务总监,财务总监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核资金支出、资金调度及贷款担保等财务收支事项;



(二)参加领导班子会议,提出财务管理和财务运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参与制订土地收储中心财务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监督检查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



(四)制止、纠正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可能造成经济或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五)指导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六)市政府和财政(国资)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各职能部门在履行监督职责时,发现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发现属于其他部门管理的事项,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许昌市财政局会同许昌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新时期监所检察工作的思考

徐凤林


  近日,笔者随人大政法审议组对检察院监所检察工作进行了检查。通过召开座谈会,征求对监所检察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听取监所检察工作汇报,对一个时期以来的监所检察工作有了一定的认识,结论如下:
一、基本情况
几年来,检察院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认真履行监所检察职责,积极探索社区矫正新模式,驻所检察规范到位,监外检察创新有效,为维护监所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做出了积极贡献。
(一)健全制度 ,确保监所管理安全规范。
一是针对监所检察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将监所检察工作重心前移,加强制度建设,堵塞漏洞。建立了检查监督体系,采取单独检查与联合检查相结合、重点检查与常规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及时检查纠正不安全隐患,加强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各敏感期的检查。 二 是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与市法院、公安局联合签发了《预防超期羁押办法》,建立驻所检察室与看守所工作联系制度及联席会议制度,经过各部门的共同努力,基本实现了案件无超期羁押。三是建立驻所谈话制度,了解在押人员的思想动态、所内秩序、有无违法违纪情况、公安机关的监管情况和看守所提请的减刑和假释以及监外执行是否合法等。四是建立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办法,确保社区矫正工作取得实效。
(二)强化措施,维护被监管人员合法权益。
一是以清理纠正超期羁押为重点,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二是通过开展对在押人员“问卷调查”活动,对监所的接见餐厅收费、伙食质量和医疗条件等问题提出了改进意见。三是畅通申诉控告渠道,在监管场所设有举报箱, 对申诉控告案件认真组织复查 。四是认真落实监所检察“四个办法”规定,深入监区对在押人员的学习、生活场所进行安全检查,督促看守所、武警中队认真做好监管安全防范工作,节假日等特殊时期,主管检察长亲自带队深入看守所各监室的安全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意见,排除了不安全因素,保证了监管人员的人身安全。
(三)加强配合,确保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
一是对监外交付执行活动进行监督检察,促进交付执行各个环节有效衔接。采取与社区矫正机构定期核对人数的方法,有效地防止了因法律文书不送达或在各环节上没有及时交付而出现脱节现象的发生。二是在交付执行上,针对社区矫正对象有时不到派出所和司法所报到的情况,建议法院采取书面告知书等形式,落实其到派出所和司法所的报到制度,从源头抓好交付工作,保证将矫正对象相关法律文书及时移送至罪犯居住地公安机关及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公室。三是制定了定期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和解决监外执行工作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促进监外执行工作良性发展。
(四)夯实基础,提高检察监督水平。
一是以监控网络化带动监督规范化,开发监所检察网络信息管理系统软件,把监所检察监督的每一环节纳入网络化管理,在全省率先实现了驻所检察室与看守所联网,提高了监督效率和水平。二是开展“二级规范化检察室”创建达标活动,努力推动刑罚执行监督的规范化建设,使监所检察室履行职责的水平和效率均有明显提高。三是针对看守所监控设备存储时间较短等问题,更新录相设备硬盘,增加了硬盘录像数据的存储时间,保证监控设备的正常使用。四是针对看守所对手机屏蔽存在屏蔽范围小,有些位置屏蔽失灵等问题,及时提出安装有效屏蔽设备的建议,使这一问题得到解决。
二、存在问题
一是依法监督纠正违法的力度还要加大,监所检察理论研究还很薄弱,监督意识还需进一步加强。
二是社区矫正工作尚未立法,监外检察方式仍在完善和探索中,各部门整体联动机制尚未建立,监督机制还需进一步健全。
三是监督形式单一、办法还不够灵活有效,监所检察队伍的素质仍需提高 ,监督能力还需进一步增强。
三、建议
(一)强化监督意识,进一步提高对监所检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准确把握新形势下社会管理机制创新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新要求,深刻认识监所检察和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性,全面履行监所检察职能,敢于监督,勤于监督,善于监督。要深刻理解社会管理机制创新和社区矫正工作二者之间的关系,加大监所检察理论研究力度,指导监所检察工作向纵深开展。要广泛宣传社区矫正工作的重大意义,让社会各界人士了解具体工作内容,积极配合、共同参与此项工作,在全社会营造出浓厚的帮教氛围,为维护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二)严格依法监督,进一步增强监所检察工作针对性和实效性。
要认真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监所检察工作的决定》和监所检察“四个办法”,把经常性监督与集中检查监督结合起来,有针对性地开展监所检察工作。要加强刑罚执行监督力度,不断强化对刑罚变更执行各环节的监督,确保刑罚执行的严肃性;要加强监管活动的检察监督,指导看守所干警开展经常性的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活动,使干警做到严格执法,文明管理;要建立检察官与被监管人沟通机制,畅通被监管人投诉渠道,严厉打击“牢头狱霸”,完善监管机制,提高监管质量,维护正常的监管秩序,确保监管场所管理规范、执法文明、安全卫生。
(三)创新工作方式,进一步提高监所检察工作水平。
要按照高检院《关于加强派驻监管场所检察室意见》的要求,开展派驻检察室规范化建设,夯实监所检察工作基础,确保监所安全无事故。要积极探索适应社区矫正特点的检察方式,强化减刑、保外就医等刑罚变更执行的监督,创新工作举措,防止脱管、漏管情况的发生。要把检察机关自侦工作与监所检察工作相结合,扩大案源,加大职务犯罪案件查处力度。要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努力探索社会管理机制创新与新时期检察工作的结合点,在社区矫正、刑罚变更执行监督、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方面进行探索创新,为我市社区矫正工作闯出一条新路。
(四) 实施“人才强检”战略,进一步加强监所检察官队伍建设 。
要以“三个至上”指导思想为统领,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弘扬检察文化,倡导公平正义,端正执法态度,增强对检察事业的崇高使命感和荣誉感。要大力实施“人才强检”战略,不断优化监所检察官队伍结构,深入开展检察官职业化建设,强化对监所检察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业务能力,规范执法行为,适应新形势监所检察工作的需要。要加大经费投入,不断改善监所基础设施和监管安全设备,消除监所不安全隐患,为监所检察工作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关于进一步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安办字[2001]2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中央管理的有关国有重要骨干企业:

目前,全国大部分地区陆续进入汛期,大量的降水及暴雨、洪水极易诱发各种事。5月1日,重庆市武隆县发生滑坡体摧毁居民住宅楼,导致79人死亡的惨剧,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进一步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对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提高对汛期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的认识,针对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特点,切实把汛期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当前一项政治任务抓紧、抓好。

二、切实加强对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要对汛期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要建立有专家参加的汛期灾情预测班子,提高防汛、抗灾决策能力。要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机构和岗位责任制,配备适当的人员、筹集必要的经费和防汛物资,务必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任务到人。对于忽视预防、疏于管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人员不到位而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和有关单位主要领导,依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严处理。

三、深入细致地开展汛前和汛期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情况,组织开展一次全面、细致、深入的防汛安全检查,对矿山、危险品贮存设施、危房、大坝、桥梁、公路、铁路、通讯、电力设施等重点单位、部位,特别是三峡库区等重大工程和地质结构复杂、可能或经常发生滑坡、崩塌、泥石流等突发性地质灾害的重点地区,要组织专项安全检查,并加强监控。对查出的事故隐患一定要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加紧整改,力争于汛前整改完毕;对短期内难以彻底整改的,要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加强监控,防止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四、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广大群众的安全意识。要加大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报刊、广播等媒体,结合全国第11个"安全生产周"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和普及有关安全生产的基本知识,切实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抗灾、减灾和自救能力。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00一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