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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7-07 09:35:3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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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教育局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深教规〔2008〕1号

各区教育局、光明新区社会事务办,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民办教育的审批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改善办学条件,根据《深圳市民办教育管理若干规定》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教育局
二〇〇八年一月九日

深圳市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民办教育的审批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改善办学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深圳市民办教育管理若干规定》,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所指的民办教育机构,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民办小学、民办初中、民办高中、民办中等职业学校与民办成人非学历教育办学机构(非职业技能类)。

  第三条 民办中小学、学前教育机构的办学行为,纳入各区教育管理范围,由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规划。

  第四条 民办教育机构所从事的教育与教学活动,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举办者必须按时足额投入办学经费。

  第五条 民办教育机构的办学类型与培训层次,应与当地的人口状况与产业升级相适应,与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六条 学校布局、选址、规划设计、建筑标准等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学校内不得有宗教活动场所,不得铺设过境架空高压线。学校周边环境应有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不得与殡仪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加油站为邻。位于交通要道、过境公路旁的学校,应设立交通安全标志。

  租赁场地办学的,须签订租赁期至少在一个办学周期(中小学6年,学前教育机构3年,成人教育办学机构与所开设项目的办学周期一致)以上,并提交经政府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备案的有效租赁合同。续签租赁合同的,不受办学周期的限制。

  第七条 举办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办:

  (一)财务状况不良或负有较大数额的债务到期未还的;

  (二)有违法办学记录的;

  (三)有刑事犯罪记录的;

  (四)有精神类疾病的;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民办教育机构应按照现代学校法人治理结构依法设立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并在章程中载明决策机构的人员组成、任期、权限和议事规则等。

  第九条 民办教育机构应按要求内设相应的管理部门,配齐管理人员。校长应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和任职资格,并只能在一所民办教育机构任职。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兼)职财会人员。

  第十条 民办中小学的校舍建设,应与其办学规模相适应,按规定配齐教育、教学、教辅和办公用房,学校布局合理,教学区、运动区及生活区相对独立; 寄宿制的,配有符合标准的学生宿舍和食堂。

  完全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十二年一贯制学校,其高中部、初中部、小学部的教学区域相对独立。

  第十一条 完全中学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按民办高中标准、九年一贯制学校按民办初中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执行广东省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本标准颁布半年内,对已正式设立的民办教育机构,按照本标准的指标,重新核定其办学规模。

  第十四条 本标准实施前已正式设立的民办教育机构执行本标准。未达到本标准的,在本标准颁布实施后两年内完成整改,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达不到相应标准的,由审批部门依法吊销其办学许可证。

  附件:1.深圳市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具体配置标准

     2.深圳市民办小学具体配置标准

     3.深圳市民办初中具体配置标准

     4.深圳市民办高中具体配置标准

     5.深圳市民办成人非学历教育办学机构(非职业技能类)具体配置标准

  附件1

深圳市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具体配置标准

序号
项目
设置标准或要求

1
校园校舍
具有相对独立的校园;
生均户外活动面积≥3m2;生均活动室(不含功能室)面积≥2m2;
具有有效的产权证(租赁合同)、食品卫生许可证、卫生保健合格同意书;
建筑质量检测合格,消防验收合格。

2
选址
选址应充分照顾幼儿就学便利,方便家长接送,避免交通干扰;能为建筑功能分区、出入口、室外游戏场地的设置提供必要条件。

3
规模和班额
班级数≥6,大班≤35人,中班≤30人,小班≤25人,3周岁以下幼儿班≤20人,混合年龄编班≤30人。(具体班额标准由审批机关根据教室面积核定)

4
活动及辅助用房
设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音体活动室等功能室;
每班设有活动室(可与寝室合用)、卫生间、盥洗间;
寄宿制幼儿园的活动室、卫生间、贮藏室,应设计成每班独立使用的生活单元;
寝室独立设置,并配有浴室、洗衣间和教职工值班室等。

5
办公及生活用房
设有园长、教师、财务办公场所和保健室、隔离室、储藏室、门卫(值班)室等各种用房;
供餐的幼儿园设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卫生标准的厨房。

6
设备配备
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并能满足教育教学及幼儿园各项日常工作需要的各类设备;
玩具、教具、图书、体育器材等设备的配备,按照原国家教委1992颁布的《幼儿园玩教具配备目录》配备;
幼儿用桌椅符合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颁布的《学校课桌椅功能尺寸标准》(GB/T3976-2002)的要求;
医疗保健器械和药品配备符合卫生部、原国家教委1994年颁布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附件1中的《保健室设备标准》和《广东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粤卫〔2003〕42号)的要求。

7
行政人员
至少配备1名园长;
园长持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具备3年以上的教育或教学经历,年龄不超过70周岁,具有幼儿师范专业毕业以上学历和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8
教师、保育员
配备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的教职工队伍;
全日制园每班应配备至少2名专职教师和1名保育员;寄宿制园每班至少配备2名专职教师和2名保育员;
教师具备教师任职资格,且符合相应的任职条件;保育员具备初中毕业以上程度,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9
其他教辅人员
配备专职的安全、卫生等人员,并持证上岗;
其他有执业资格要求的岗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聘任具有相应执业资格人员;
全日制幼儿园至少配备1名医务人员,寄宿制幼儿园至少配备两名医务人员;医师应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或护士具有中等卫校毕业程度;
职工人数能满足幼儿园后勤需要。

10
开办经费
新办的幼儿园,举办者在扣除用地、建筑、设备设施等投入外,开办时,还要有能保证幼儿园一个学期正常运作的流动资金(不含向学生收取的费用)。
(具体数额由审批部门根据幼儿园的规模和一个月的人员经费、办公经费、租赁费、水电费等支出核定)


  说明:本标准实施前已正式设立的、园舍为非教学用途建筑物改造的、规模在5个班以下的全日制幼儿园,其办学规模、生均户外活动面积和生均室内活动面积可适当降低,但办学规模至少3个班、生均户外活动面积至少2m2,生均室内活动面积至少1.5m2。

  附件2

深圳市民办小学具体配置标准

序号
项目
设置标准或要求

1
校园校舍
具有相对独立的校园,生均建筑面积≥5.5m2;
学生宿舍(寄宿制)生均建筑面积≥4m2;
具有有效的产权证(租赁合同)、食品卫生许可证(如校内设有食堂);
建筑质量检测合格、消防验收合格。

2
规模和班额
班级数≥12,每班人数≤50人。

3
体育活动场地和设施
设有升旗台;
23个班以下至少有一条60m直线跑道的田径场,24个班以上须设200m以上环形跑道的田径场;
17个班以下至少有1个标准篮球场,18-30个班的至少2个,30个班以上的至少3个;
生均运动场地面积≥3.91m2;
体育器材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配备。

4
教学教辅用房
设有普通教室,每班用1间教室,生均教室面积≥1.1m2;
设有自然、音乐、美术、书法、语言、计算机、劳动、多功能教室;图书室、科技活动室、心理咨询室、体育活动室等专用教室;
公共教学用房及其辅助用房,数量和面积符合《城市普通中小学建设标准》的规定。

5
办公用房
设有教师办公室、行政办公室、社团办公室及广播室,会议接待室、德育展览室、卫生保健室等管理用房。

6
图书设备
设有藏书室(包括学生借书处)和阅览室,生均藏书≥15册,报刊种类≥40种,工具书教学参考书种类≥80种,挂图满足教学需要。

7
教学仪器
常规教学仪器按照原国家教委印发的《小学数学、自然教学仪器配备目录》及调整意见、音乐美术教学器材按照教育部印发的《九年义务教育全日制小学音乐教学器材配备目录》和《九年义务教育全日制小学美术教学器材配备目录》,不低于二类标准配备;
劳技室按照原国家教委印发的《全日制小学劳动课教学器材配备目录(试行)》配置2-4个项目;
配备满足教学需要的体育器材;
配齐少先队活动所需的设施设备;
卫生设备及常用药品完备。

8
信息化设备
配有计算机室,计算机数量能保证教学时学生单人单机;
有实物投影机等多媒体教学平台;
教师办公用计算机至少每4人1台;
有信息资源库并有配套的教学应用软件。

9
行政人员
配齐校长及管理干部;
校长持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具备3年以上的教育或教学经历,年龄不超过70周岁,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和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0
教师
配备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的教职工队伍;
专任教师配备(含上课行政人员)师生数比值≥1∶20,教师具备教师任职资格,且符合相应的任职条件。

11
教辅人员
配备专职的安全、卫生等人员,并持证上岗;
其他有执业资格要求的岗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聘任具有相应执业资格人员;
每1000人(寄宿制学校800人)配备1名卫生保健人员;
职工人数能满足学校后勤需要。

12
开办经费
新办的学校,举办者在扣除用地、建筑、设备设施等投入外,开办时,还要有能保证学校一个学期正常运作的流动资金(不含向学生收取的费用)。
(具体数额由审批部门根据学校的规模和一学期的人员经费、办公经费、租赁费、水电费等支出核定)


  附件3

深圳市民办初中具体配置标准

序号
项目
设置标准或要求

1
校园校舍
具有相对独立的校园,生均建筑面积≥6.5m2;
学生宿舍(寄宿制)生均建筑面积≥4.5m2;
具有有效的产权证(租赁合同)、食品卫生许可证(如校内设有食堂);
建筑质量检测合格,消防验收合格。

2
规模和班额
班级数≥6,每班人数≤50人。

3
体育活动场地和设施
设有升旗台;
23个班以下至少有一条60m直线跑道的田径场,24个班以上须设200m以上标准环形跑道的田径场;
17个班以下至少有1个标准篮球场,18-30个班的至少2个,30个班以上的至少3个;
生均运动场地面积≥3.4m2;
体育器材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配备。

4
教学教辅用房
设有普通教室,每班用1间教室,生均教室面积≥1.12m2;
设有实验室;
设有音乐、美术、书法、地理、语言、计算机、劳技教室等专用教室及辅助用房;
设有合班教室、科技活动室、心理咨询室、体育活动室等公共教学用房及其辅助用房,数量和面积符合《城市普通中小学建设标准》的规定。

5
办公用房
设有教师办公室、行政办公室、社团办公室及广播室,会议接待室、德育展览室、卫生保健室等管理用房。

6
图书设备
设有藏书室(包括学生借书处)和阅览室,生均藏书≥25册,报刊种类≥60种,工具书教学参考书种类≥120种,挂图满足教学需要。

7
教学仪器
常规教学仪器按照原国家教委印发的《中学理科教学仪器配备目录》及调整意见、音乐美术教学器材按照教育部印发的《九年义务教育全日制初级中学音乐教学器材配备目录》和《九年义务教育全日制初级中学美术教学器材配备目录》,不低于二类标准配备;
劳技室按照原国家教委印发的《普通中学劳动技术课教学器材配备目录(试行)》配置3-5个项目;
配备满足教学需要的体育器材;
配齐团队活动所需的设施设备;
卫生设备及常用药品完备。

8
信息化设备
配有计算机室,计算机数量能保证教学时学生单人单机;
有实物投影机等多媒体教学平台;
教师办公用计算机至少每3人1台;
有信息资源库并有配套的教学应用软件。

9
行政人员
配齐校长及管理干部;
校长持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具备3年以上的教育或教学经历,年龄不超过70周岁,具有专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0
教师
配备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的教职工队伍;
专任教师配备(含上课行政人员)师生数比值≥1∶15,教师具备教师任职资格,且符合相应的任职条件。

11
教辅人员
配备专职的安全、卫生等人员,并持证上岗;
其他有执业资格要求的岗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聘任具有相应执业资格人员;
每1200人(寄宿制学校900人)配备1名卫生保健人员;
职工人数能满足学校后勤需要。

12
开办经费
新办的学校,举办者扣除用地、建筑、设备设施等投入外,在开办时,还要有能保证学校一个学期正常运作的流动资金(不含向学生收取的费用)。
(具体数额由审批部门根据学校的规模和一学期的人员经费、办公经费、租赁费、水电费等支出核定)


  附件4

深圳市民办高中具体配置标准

序号
项目
设置标准或要求

1
校园校舍
具有相对独立的校园,生均建筑面积≥6.5m2;
学生宿舍(寄宿制)生均建筑面积≥5m2;
具有有效的产权证(租赁合同)、食品卫生许可证(如校内设有食堂);
建筑质量检测合格、消防验收合格。

2
规模和班额
班级数≥6,每班人数≤50人。

3
体育活动场地和设施
设有升旗台;
23个班以下至少有一条100m的直线跑道的田径场,24个班以上须设200m以上标准环形跑道的田径场;
11个班以下至少有1个标准篮球场,12-18个班的至少2个,18-30个班的至少3个,30个班以上的至少4个;
生均运动场地面积≥3.4m2;
体育器材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配备。

4
教学教辅用房
设有普通教室,每班用1间教室,生均教室面积≥1.12 m2;
设有实验室;
设有音乐、美术、书法、地理、语言、计算机、劳动技术教室等专用教室及其辅助用房;
设有合班教室、科技活动室、心理咨询室、体育活动室等公共教学用房及其辅助用房,数量和面积符合《城市普通中小学建设标准》的规定。

5
办公用房
设有教师办公室、行政办公室、社团办公室及广播室,会议接待室、德育展览室、卫生保健室等管理用房。

6
图书设备
设有图书室(包括学生借书)和阅览室,生均藏书≥35册,报刊种类≥100种,工具书教学参考书种类≥200种,挂图满足教学需要。

7
教学仪器
常规教学仪器按照原国家教委印发的《中学理科教学仪器配备目录》及调整意见,不低于二类标准配备;
劳技室按照原国家教委印发的《普通中学劳动技术课教学器材配备目录(试行)》配置4-6个项目;
配备满足教学需要的体育器材;
卫生设备及常用药品完备。

8
信息化设备
配有计算机室,计算机数量能保证教学时学生单人单机;
有实物投影机等多媒体教学平台;
教师办公用计算机至少每2人1台;
有信息资源库并有配套的教学应用软件。

9
行政人员
配齐校长及管理干部;
校长持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具备3年以上的教育或教学经历,年龄不超过70周岁,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0
教师
配备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的教职工队伍;
专任教师配备(含上课行政人员)师生数比值≥1∶14,教师具备教师任职资格,且符合相应的任职条件。

11
教辅人员
配备专职的安全、卫生等人员,并持证上岗;
其他有执业资格要求的岗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聘任具有相应执业资格人员;
每1300人(寄宿制学校1000人)配备1名卫生保健人员;
职工人数能满足学校后勤需要。

12
开办经费
新办的学校,举办者在扣除用地、建筑、设备设施等投入外,开办时,还要有能保证学校一个学期正常运作的流动资金(不含向学生收取的费用)。
(具体数额由审批部门根据学校的规模和一学期的人员经费、办公经费、租赁费、水电费等支出核定)


  附件5

深圳市民办成人非学历教育办学机构(非职业技能类)具体配置标准

序号
项目
设置标准或要求

1
校园校舍
培训中心建筑面积在300m2以上,培训学校在2000m2以上,培训学院在4000m2以上,应有与机构规模相适应并能进行正常教学活动所需的固定办学场所;
学生宿舍(寄宿制)生均建筑面积≥5m2;
具有有效的产权证(租赁合同)、食品卫生许可证(如校内设有食堂);
建筑质量检测合格、消防验收合格。

2
教学仪器
培训中心具有总值10万元以上的教学仪器设备,培训学校20万元以上,培训学院30万元以上;
具有与教学相适应的设施设备;
外语教学必须有语音室1间,配备20个以上有关语音设备;
电脑教学的电脑室必须配备30台以上电脑。

3
行政人员
培训中心配备5名以上管理人员,培训学校10名以上,培训学院20名以上;
校长具有5年以上办学经验和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不超过70周岁,能坚持正常工作。

4
教师
培训中心配备5名以上专任教师,培训学校10名以上,培训学院20名以上;
配备与办学层次和开设专业相适应的教师队伍,并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5
教辅人员
配备安全、卫生等人员,并持证上岗;
其他有执业资格要求的岗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聘任具有相应执业资格人员。

6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无违法办学记录、无刑事犯罪记录,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烟台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政府


烟台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2003-07-21)


第一条为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地震局是全市防震减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工作,县市区防震减灾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
  第四条地震安全性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地震烈度复核、设计地震动参数的确定、地震小区划、场区及周围地震地质稳定性评价、场区地震灾害预测等。
  第五条下列建设项目和地区必须在地震烈度区划图或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的基础上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一)地震设防要求高于地震烈度区划图或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设防标准的重大工程、特殊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
  1、生命线工程:城市供水、供热、燃气工程的主要设施和粮食加工厂、粮库及医院的门诊楼、重要医疗设备用房、血库等。
  2、能源工程:Ⅰ级水工建筑物和1亿立方米以上库容的水库大坝;装机容量100万千瓦以上的热电厂、20万千瓦以上的水电厂及其变电站、500千伏以上的枢纽变电站。
  3、通信工程:广播发射台、电视台和长途电信枢纽的主机楼。
  4、交通工程:公路与铁路干线的大型立交桥和跨度大于100米的桥梁;铁路干线的重要车站、铁路枢纽的主要建筑工程;长度1000米以上的隧道工程;高速、高架公路工程;铁路和地下铁路工程;Ⅱ级以上机场;年吞吐量200万吨以上的港口。
  5、特殊工程: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核电站和核设施工程、堤防、储油及储存易燃易爆、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等。
  6、其他重要工程:各类大中型工矿企业的动力、通信、调度、电算、试验等重要设施用房;位于Ⅶ度烈度区内的坚硬、中硬场地,高度超过80米以及中软、软弱场地高度超过60米的高层建筑;市级以上各类救灾应急指挥设施的用房;800座位以上的影剧院、2000座位以上的体育馆、2万座位以上的体育场;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商业服务楼、综合教学楼、档案馆、图书馆等公共设施。
  (二)位于地震烈度区分界线、地震动参数区分界线以及地震断裂带两侧各8公里区域内的新建工程;
  (三)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的地区;
  (四)占地范围较大,跨不同工程地质条件区域的城市、大型厂矿企业和新建的经济开发区。
  第六条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格条件的评价单位承担,并签订书面合同。
  第七条市外省内单位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必须持有国家防震减灾主管部门核发的乙级以上资质证书,省外单位必须持有甲级资质证书,并经市防震减灾主管部门进行验证登记。
  禁止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超越其资质许可范围或者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禁止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第八条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范,并按照规范要求编制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第九条凡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由市防震减灾主管部门初审,报经省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评审或核审,由市、县市区防震减灾主管部门根据评审结论按项目管理权限审批抗震设防要求。
  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不须做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但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第十条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必须纳入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凡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具备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评审结论和抗震设防要求。缺少其中一项者,计划、规划、建设、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不得办理批准手续。
  第十一条地震安全性评价所需费用,由评价单位和建设单位根据建设项目类别和工作量大小,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并列入建设项目投资估算和总概算。
  第十二条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经省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评审未获通过的,评价单位应当重新评价,费用由评价单位承担;给建设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由市、县市区防震减灾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防震减灾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二 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三 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或者不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市、县市区防震减灾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责令改正,对总投资额1亿元 含 以上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总投资额5000万元 含 至1亿元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总投资额5000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造成损失的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
  不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和不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市劳动保障局公布加班工资的规定

上海市劳动保障局


市劳动保障局公布加班工资的规定



  文件依据:沪劳保综发(2003)2号
  一、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1、企业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2、企业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3、企业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当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上述第1项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上述第3项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上述第3项规定支付工资。
  二、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2、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按以上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加班加点的日工资计算:按上述原则确定的计算基数,除以每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20.92天;小时工资的计算:日工资除以8小时。

上海市劳动保障局
2004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