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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城镇房产纠纷仲裁暂行办法

时间:2024-06-26 21:47:2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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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城镇房产纠纷仲裁暂行办法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城镇房产纠纷仲裁暂行办法
吉林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及时公正处理房产纠纷,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城镇房产管理秩序,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镇范围内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房产纠纷的仲裁。
第三条 市、县(市)设立房产纠纷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种裁委员会),为本辖区城镇房产纠纷的种裁机关,按分工负责房产纠纷的仲裁工作。仲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 仲裁机关处理房产纠纷案件,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和当事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依法进行调解或仲裁。
第五条 房产纠纷仲裁,实行一次裁决制度。
第六条 仲裁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第二章 仲裁组织
第七条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仲裁委员会的组成须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房产管理部门。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设主任、副主任、专职仲裁员。仲裁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把任兼职仲裁员,兼职仲裁员与专职仲裁员履行仲 裁职务时享有同等权利。
第九条 房产纠纷案件,一般由首席仲裁员一人和仲裁员二人组成仲裁庭审理裁决;简单的由仲裁员一人调解或仲裁;重大、疑难、复杂的由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条 仲裁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自行回避,当事人也可以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决定。
仲裁员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决定。
其他人员的回避由首席仲裁员决定。
回避的决定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告知当事人。
第十二条 市仲裁委员会有权对县(市)仲裁委员会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 受案范围与管辖
第十三条 仲裁机关受理因房屋的产权、使用、买卖、租赁、交换、分割、侵占、抵押、典当、附属设施使用等引起的纠纷。
第十四条 下列房产纠纷案件仲裁机关不予受理:
(一)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审理办结的;
(二)涉及离婚、继承的;
(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内部发生的;
(四)其他有权管辖的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
(五)经公证机关公证的;
(六)超过诉讼时效的;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由房产部门依照行政管理职权处理的
第十五条 房产纠纷案件的仲裁,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仲裁机关管辖。

第四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六条 房产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向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申请仲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被诉人、具体的申请要求和事实依据;
(三)按规定递交申请书,并按被诉人数提交申请书副本。
第十八条 仲裁机关接到仲裁申请书后,经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在七日内立案,并向被诉人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不符合规定的,应在七日内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被诉人应在收到申请书副本后的十五日内提出答辩书,逾期不提出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机关对案件的处理。
第十九条 已经受理的案件,如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而被诉人又无异议的,仲裁机关应准许撤回申请,如被诉人提出异议的,应继续仲裁。
第二十条 双方当事人可以直接参加仲裁活动,也可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但必须向仲裁机关提交授权委托书,并应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二十一条 仲裁机关有权进行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档案资料的原始凭证。
仲裁机关进行现场勘查或技术鉴定,应通知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到场,必要时可委托有关单位派人协助。
勘查笔录和技术鉴定书应写明时间、地点,并由参加勘查、鉴定的人员签字或盖章。
仲裁机关委托有关单位进行技术鉴定时,受委托单位应按委托的项目、标准等要求进行。
第二十二条 对于可能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影响仲裁执行的案件,仲裁机关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本案涉及的房屋及附属设施做出查封、停用、停建、停拆等保全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向仲裁机关提出保全申请时,必须提供经济担保,拒绝提供经济担保的,仲裁机关可驳回其保全申请。因采取保全措施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败诉人承担。

第五章 裁决与执行
第二十三条 仲裁机关处理案件。应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在调解书上签名或盖章,并由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调解书与仲裁决定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仲裁机关应进行仲裁。
第二十四条 仲裁机关审理房产纠纷案件,应在开庭前三日内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人。申请人经仲裁机关两次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仲裁机关许可中途退庭的,可按撤回申请处理。
被诉人经仲裁机关两次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作缺席仲裁。
第二十五条 审理房产纠纷案件,应宣布仲裁庭组成人员,告之当事人的权利,并按申请人、被诉人的顺序询问当事人,进行庭审调查,核对事实,出示和鉴别有关证据,并由双方当事人或其他代理人答辩和辩论。
双方辩论结束后,仲载庭可再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进行评议作出裁决。
第二十六条 仲裁机关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仲裁人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入笔录。
第二十七条 仲裁机关应对裁决的案件制作仲裁决定书。
仲裁决定书应写明申请人、被诉人的姓名(名称)、地址及其代理人的姓名、职务;申请理由,争议的事实和要求;仲裁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仲裁结果和仲裁费用的承担;不服裁决起放的期限。
仲裁决定书由仲裁员签名,并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后,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八条 仲裁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对本委员会已经生效的裁决,发现确有错误的,可提交仲裁委员会重新讨论并做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仲裁决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条 对已生效的仲裁决定书,当事人应按照规定的期限自动履行。一方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可向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三十一条 房产、土地管理部门可凭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决定书或调解书及当事人的申请,按规定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申请仲裁房产纠纷案件,当事人应向仲裁机关交纳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
仲裁费由申请人预交,结案后由败诉方承担,部分败诉的按比例分担。
第三十三条 仲裁费的收取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桦甸市和蛟河市城区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制镇、独立工矿区。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仲裁机关,是指房产纠纷仲裁委员会及其下设的办公室。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房产局组织实施。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1991年10月26日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调整旅游商品小额贸易限额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调整旅游商品小额贸易限额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1993年5月8日 国家旅游局转发)


根据国务院国函〔1992〕171号文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凡经经贸部批准对外开展一万美元以下旅游商品小批量出口订货业务的企业,从即日起,其经营旅游商品小额贸易的每批出口限额由一万美元调整为五万美元(含本数)。单件或单套商品不受五万美元的限制,不需另行补办报批手续。
对外经营旅游商品小额贸易的其它规定不变。



1993年5月8日

肥料登记资料要求

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161号

  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2号)第9条之规定,制定《肥料登记资料要求》,现予公告。

 

二OO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肥料登记资料要求


  本《肥料登记资料要求》适用于由农业部批准登记的肥料产品。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登记的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和床土调酸剂的登记资料要求,可参照本要求执行或另行制定。
  一、概要
  (一)申请者
  申请者应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式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肥料生产者。
  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肥料生产者可由其在中国设的办事处或委托的代理机构作为申请者。
  (二)登记类型
  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肥料登记分四种类型:
  1.临时登记——经田间小区试验后,需要进行田间示范试验、试销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临时登记。
  2.正式登记——在获得临时登记后,经田间示范试验、试销可以作为正式商品流通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正式登记。
  3.续展登记——登记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生产、销售该产品的,生产者应当申请续展登记。
  4.变更登记——在登记证有效期内,改变产品使用范围、名称和企业名称等未涉及产品质量的,生产者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三)申请肥料登记应当按照登记类型填写申请表和提供相关资料
  申请者所提供登记资料,应列出总目录,包括所有资料的标题、排列位置和页码。
  二、登记资料
  (一)临时登记
  申请临时登记,申请者应填写《肥料临时/正式登记申请表》(见附件6的附表6-1),并提交下列中文资料(3份)及肥料样品。其中,毒性报告、菌种安全鉴定报告可以在办理登记时委托受理单位送相关或指定单位办理;残留试验及残留检测方法资料,如没有要求可不提交。
  1.生产者基本概况
  首次申请肥料登记,应提供肥料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资料。包括:
  (1)工商注册证明文件。
  境内产品,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注册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发证机关确认章)。工商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包括申请登记的肥料类。
  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产品,提交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政府签发的企业注册证书和肥料管理机构批准的生产、销售证明,以及企业符合肥料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件和在其他国家登记使用情况。这些证明文件必须先在企业所在国(地区)公证机构办理公证或由企业所在国(地区)外交部门(或外交部门授权的机构)认证,再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企业所在国(地区)使馆(或领事馆)确认。
  (2)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资料。
  包括企业的基本概况、人员组成、技术力量、生产规模、设计规模等。
  (3)产品及生产工艺概述资料。
  包括①产品类型、产品名称、技术来源、主要有效成分;②产品剂型、可溶性、稳定性、质量保证期;③适用作物范围以及对作物产量、质量、环境生态的影响;④生产基本设备和生产工艺流程简述。
  微生物肥料还应提供使用微生物菌种的来源、分类地位、培养条件、检测方法、菌种安全性,以及产品中所使用菌种的鉴定材料、菌体、菌落照片和抹片等资料。
  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产品还应提交在其他国家(地区)登记使用情况,产品原文商品名和化学名,以及主要成分的商品名、化学名、结构式或分子式。
  (4)商标注册证明。
  商标注册为非强制性法律文本,但建议生产者申请商标注册。属协议使用商标的,应提交商标持有者允许使用该商标的协议书等合法文件。
  (5)无知识产权争议的声明。
  2.产品执行标准
  (1)境内产品,应提交产品执行标准。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产品,产品的企业标准中各项技术指标,原则上不得低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企业标准必须提供产品各项技术指标的详细分析方法,包括原理、试剂和材料、仪器设备、分析步骤、分析结果的表述、允许差等内容。分析方法引用相关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注明引用标准号及具体引用条款。
  微生物肥料产品的标准,还应提供检测用的微生物培养基配方、培养条件、菌体特征等资料。
  企业标准必须经所在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产品,应提供肥料的理化性状、质量控制指标和检验方法,以及企业所在国(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产品质量保证证明。
  3.产品标签样式(包括标识、使用说明书)
  产品和包装标明的所有内容,不得以错误的、引起误解的或欺骗性的方式描述或介绍产品;所有文字必须合乎规范的汉字,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少数民族文字或外文,但不得大于汉字,计量单位应当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产品标签应包含以下内容:
  (1)产品名称(以醒目大字表示):应当使用表明该产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并符合下列条件:
  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
  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俗名;
  ③在使用“商标名称”或其他名称时,必须同时使用本条①或②规定的任意一个名称。
  (2)预留肥料登记证号位置。
  (3)产品执行标准号。境内产品,应当标明企业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经备案的企业标准的编号。
  (4)有效成分的名称和含量。
  (5)净含量。
  (6)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境内产品,必须标明经依法登记注册的、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产品,应当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国家或地区),以及代理商在中国依法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7)使用说明。按申请登记的适用作物简述安全有效的使用时期、使用量和使用方法及有关注意事项。
  (8)生产日期。如产品需限期使用,则应标注保质期或失效日期。如产品的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则必须标明产品的贮藏方法。
  (9)必要的警示标志和贮存要求。对于易碎、怕压、需要防潮、不能倒置以及其它特殊要求的产品,应标注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标注贮运注意事项。
  (10)限用范围。
  (11)与其他物质混用禁忌。
  对于销售包装的最大表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的,标签内容可仅为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其它内容可以标注在产品的其它说明物上。
  以上内容,(1)至(9)项是必需的,(10)和(11)项根据申请者申报的产品资料情况由农业部确定是否需要。如在执行过程中国家出台新规定,按新规定规范。
  4.肥料效应小区试验资料
  境内肥料产品(除微生物肥料以外),应提交由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单位最近3年内(以受理之日为基准,下同)完成并出具的试验资料;微生物肥料产品和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肥料产品,应提交由农业部认定单位最近3年内完成并出具的试验资料。登记肥料肥效试验技术规程(暂行)见附件5。
  肥料效应小区试验资料包括:
  (1)田间试验肥料的样品检测报告。
  由省级以上经计量认证的肥料检验机构检测出具。
  (2)田间试验报告。
  报告应是与标签(说明书)标明的产品主要功效相对应的、每一种作物1年2种以上(含)不同的土壤类型地区或2年1种土壤类型地区的试验结果。
  报告的格式和内容:
  ——试验日期、地点、依据、单位(盖章)和主持人签名(中级以上职称)。
  ——供试肥料的生产者名称、产品分类、产品名称、剂型、含量及来源。
  ——供试作物。
  ——使用方法、用量、时期、次数。
  ——处理、重复次数、小区面积和对照。
  微生物肥料产品,试验处理要有经强放射性辐照如放射性同位素60Co灭菌的产品作基质对照。
  ——土壤条件和气候条件。
  ——试验数据生物统计分析结果:1)对产量的影响;2)对收获物品质的影响;3)对生态环境等其他方面的影响;4)对肥料效益评价,并推荐最佳施肥量范围、最佳施用生长期和使用方法。
  ——产品特点和使用注意事项。
  (3)作用方式和作用机制研究报告。
  根据申请者提供的产品资料情况,由农业部确定是否提交。
  (4)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产品在本国(地区)或其他国家(地区)的肥效试验结果报告。
  5.毒性报告
  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单位出具的产品经口急性毒性试验报告。
  报告格式和内容:
  ——试验日期、地点、依据、单位(盖章)和技术负责人姓名(签名)。
  ——受试肥料名称(通用名、商品名)、剂型、性状、含量、处理及来源。
  ——受试动物的来源、品系、数目、性别、体重范围。
  ——染毒途径、剂量分组、空腹时间及灌胃量。
  ——观察期限、中毒症状、死亡时间。
  ——半数致死量(LD50)及其95%可信限、结论。
  特殊产品根据申请者提交的资料情况,由农业部商有关部门确定是否提交或进行产品的其它类型毒性试验。
  6.菌种安全鉴定报告
  微生物肥料或含特定微生物起作用的产品,应提交菌种安全鉴定报告。菌种安全鉴定统一送指定单位(见附件3)进行。
  国家级菌种保藏机构出售的菌种,如提供有售出单位出具的安全鉴定报告,可免于进行菌种安全鉴定。
  经安全鉴定的菌种,其微生物菌剂类产品可以免提交毒性报告。
  根据安全鉴定的不同要求,菌种分为三级:第一级为免做安全鉴定的菌种,第二级为应做急性毒性鉴定的菌种,第三级为应做非病原微生物鉴定的菌种。对新出现不在菌种分级目录范围内的菌种,菌种安全鉴定分级要求由肥料评审委员会提出建议,农业部确定。菌种分级目录具体见附件4。
  7.残留试验及残留检测方法资料
  根据申请者提交的资料情况,由农业部确定是否需要进行产品残留试验和提交有关资料。
  残留试验及残留检测方法资料包括:
  (1)残留试验报告。
  产品残留试验由农业部指定单位承担,在2个以上不同自然条件地区以田间小区规范试验方式连续进行2年。
  报告格式和内容:
  ——试验日期、地点、依据、单位(盖章)和技术负责人签名(中级以上职称)。
  ——试验肥料产品分类、产品名称、剂型、性状、含量及来源。
  ——应试作物。
  ——使用方法、用量(浓度)、时期、次数、器械。
  ——处理、重复次数、小区面积(或株数)和取样时间。
  ——分析的项目(可食用部分、土壤和/或水,特殊肥料增加检测气体排放量)。
  ——试验地土壤的pH值、质地、有机质和各种养分含量,以及水的pH值,及气候条件、耕作制度。
  ——所用残留分析方法来源及回收率、变异系数、方法灵敏度(最低检出量或最低检出浓度)。
  ——试验结果:作物、土壤、水(含地下水)中残留量和时间的关系(即消解动态);常规使用量和高于常用量1.5—2.0倍条件下,作物、土壤耕作层、水中的实际残留量。
  (2)残留分析方法资料。
  包括测定作物、土壤、水中肥料组成及其转化物的分析方法。内容含原理、仪器、试剂、制作步骤(包括提取、净化及仪器条件)、结果计算,以及方法来源。
  (3)在作物中的代谢资料。
  包括吸收、转化、分布、最终代谢物及其毒性。
  (4)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产品在其他国家(地区)的残留试验数据资料。
  包括在作物、土壤、水和农畜初级产品中的残留量。
  8.肥料样品
  境内产品由生产者所在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抽取成品肥料样品并封口;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肥料由产品所在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抽取成品肥料样品并封口。
  微生物肥料样品数量不少于500克(毫升);非微生物肥料样品数量为检验用量的5倍。
  9.初审意见
  境内生产者应提交所在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登记资料的综合初审意见,包括肥料效应试验报告和企业资料真实性、规范性的认定,并附上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对肥料登记企业质量保证体系考察评分表”。初审的内容见附件6的附表6—4、6—5样式。
  (二)正式登记
  申请正式登记,申请者应填写《肥料临时/正式登记申请表》(见附件6的附表6-1),并补充提交下列中文资料(临时登记已提供了详细资料的,在正式登记时重复资料可不再要求提交)及肥料样品:
  1.生产者基本资料
  (1)生产者注册证明材料(见“临时登记”的“生产者基本资料”部分)。
  (2)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资料。在原来基础上补充企业新的发展变化内容。
  (3)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产品补充在其他国家(地区)新登记使用情况。
  (4)其他需要补充的证明文件等材料。
  2.产品执行标准
  根据申请者在申请临时登记时提交的资料情况,由农业部确定是否需要提交新的产品质量标准及详细分析方法资料。
  3.产品标签样式(包括标识、使用说明书)
  根据申请者在申请临时登记时提交的资料情况,由农业部确定应补充提交的新的标签资料。
  4.肥料效应示范试验资料
  提交由农业部认定单位(见附件2)最近4年内在2个以上(含)不同省完成并出具的示范试验资料。原则上要求每种作物的示范试验面积:经济作物面积5亩以上、大田作物20亩以上,对照1-2亩。具体方案由承担试验的农业部认定单位与生产企业参照登记肥料肥效试验技术规程(暂行)(见附件5)协商制定。
  对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建议并经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认定的产品或同一生产企业的相同有效成份、改变剂型且至少有1个产品已获正式登记的产品,免提交肥料效应示范试验资料。
  肥料效应示范试验资料包括:
  (1)田间示范试验肥料的样品检测报告。由省级以上经计量认证的肥料检验机构检测出具。
  (2)田间示范试验报告。报告应是与标签(说明书)标明的产品主要功效相对应的、经临时登记作物的田间示范试验结果。
  示范试验报告的格式和内容参考“临时登记”的“肥料效应小区试验”部分要求。
  (3)作用方式和作用机制研究报告。根据申请者提供的产品资料情况,由农业部确定是否必须提交。
  (4)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产品在本国(地区)或其他国家(地区)新的肥效试验结果报告。
  5.毒性报告
  根据申请者临时登记时提交的资料情况,由农业部确定需提交的产品的其他毒性试验资料。
  6.残留试验及残留检测方法资料
  根据申请者临时登记时提交的资料情况,由农业部确定需提交的产品残留试验资料。具体要求和做法与“临时登记”的“残留试验及残留检测方法资料”部分相同。
  7.肥料样品
  由产品所在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抽取成品肥料样品并封口,其他具体要求和做法与“临时登记”的“肥料样品”部分相同。
  (三)续展登记
  1.《临时登记证》续展
  在《临时登记证》有效期满两个月前,申请者应当填写《肥料续展登记申请表》(见附件6的附表6-2),并提交下列资料:
  (1)生产者原登记证复印件。
  (2)该产品在有效期内的使用情况,内容包括:使用面积、施用作物、应用效果和主要推广地区等。
  (3)质量复核样品。此项仅是对有不良反映或在登记证有效期内的质量抽查中不合格的产品要求。
  对质量复核样品的具体要求和做法与“临时登记”的“肥料样品”部分相同。
  2.《正式登记证》续展
  在《正式登记证》有效期满两六个月前,申请者应当填写《肥料续展登记申请表》(见附件6的附表6-2),并提交下列资料:
  (1)生产厂商原登记证复印件。
  (2)产品使用面积、施用作物、应用效果和主要推广地区等材料。
  (3)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产品提供生产国(地区)最新批准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产品说明书和产品质量标准。
  (4)质量复核样品。对质量复核样品的具体要求和做法与“正式登记”的“肥料样品”部分相同。
  (5)国内产品提交生产者所在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四)变更登记
  要求进行下述变更登记的,申请者应当填写《肥料变更登记申请表》(见附件6的附表6-3),并提供与变更内容相关的证明材料。
  1.变更产品使用范围的
  应补充提交以下资料:
  (1)生产厂商的变更产品使用范围申请书和原登记证复印件。
  (2)肥料效应小区试验报告。变更产品使用范围的作物在我国1年2种以上(含)不同土壤类型地区或2年1种土壤类型地区的田间肥效试验资料。
  (3)产品标签样式(包括标识、使用说明书)。
  (4)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产品在其他国家(地区)相应的登记使用情况证明材料。
  2.变更产品名称的
  应提交生产厂商的变更产品名称申请书和原登记证复印件。
  3.变更企业名称的
  应提交以下资料:
  生产者的变更企业名称申请书和原登记证复印件。
  企业工商注册证明文件。
  其他与企业名称变更相关的文件材料。
  (五)其他
  1.转让已登记产品技术的产品登记
  通过转让获取已登记产品(正式登记或临时登记)技术生产的产品,生产者开始只能申请临时登记。登记资料可免提供“肥料效应小区试验资料”,但应提交:
  (1)合法的技术转让证明文件。
  (2)按申请临时登记要求必须提供的其他资料。
  2.同一企业不同产品的登记
  申请者应按产品分类提交登记资料:
  (1)对属同一类型有效养分含量不同的产品,除“生产者基本资料”和“毒性报告”只需各提供一份外,其他按“临时登记资料”要求分别提交各个产品的详细资料。
  (2)对不同类型的产品,除“生产者基本资料”只需提供一份外,其他按“临时登记资料”要求分别提交各个产品的详细资料。

 

附件1:免于登记产品目录

  对经农田长期使用,采用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下列产品免予登记:
  硫酸铵,尿素,硝酸铵,氰氨化钙,磷酸铵(磷酸一铵、二铵),硝酸磷肥,过磷酸钙,氯化钾,硫酸钾,硝酸钾,氯化铵,碳酸氢铵,钙镁磷肥,磷酸二氢钾,单一微量元素肥,高浓度复合肥。

附件2:农业部认定可承担田间肥效试验单位

  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中国农业科学院土壤肥料研究所
  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土壤肥料技术推广机构
  农业部确认的其他申请单位

附件3:农业部指定菌种鉴定及菌种安全鉴定单位

  中国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
  国家级菌种保贮中心
  农业部微生物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
  农业部确定的其他单位

附件4:菌种安全鉴定分级目录

第一级:免做安全鉴定的菌种

1)根瘤菌类

Mesorhizobium huakuii
华癸根瘤菌(紫云英)

M. loti
百脉根根瘤菌

Rhizobium etli
埃特里根瘤菌(菜豆)

R. leguminosarum biovar viceae
豌豆根瘤菌(蚕豆生物型)

R. leguminosarum biovar phaseoli
豌豆根瘤菌(菜豆生物型)

R. leguminosarum biovar trifolii
豌豆根瘤菌(三叶草生物型)

Sinorhizobium

S. fredii
费氏中华根瘤菌(快生大豆根瘤菌)

S. meliloti
苜蓿中华根瘤菌

Bradyrhizobium

B. elkanii
埃氏慢生根瘤菌(慢生大豆根瘤菌)

B. japonicum
日本慢生根瘤菌(慢生大豆根瘤菌)

B. liaoningense
辽宁慢生根瘤菌(慢生大豆根瘤菌)

Azorhizobium

A. caulinodans
茎瘤固氮根瘤菌(田菁茎瘤菌)

还包括尚未确定种名的,从一些豆科植物根瘤内分离、纯化、鉴定、回接、筛选后在原宿主植物结瘤、固氮良好的根瘤菌,如花生、绿豆、沙打旺根瘤菌等。

2)自生及联合固氮微生物类

Azotobacter

A. chroococcum
褐球(圆褐)固氮菌

A. vinelandii
棕色固氮菌

A. paspali
雀稗固氮菌

Beijerinckia indica
印度贝氏固氮菌

Azospirillum

A. lipoferum
生脂固氮螺菌

A. brasilense
巴西固氮螺菌

3)光合细菌类

Rhodopseudomonas

Rps. Globiformis
球形红假单胞菌

Rps. Rutila
血色红假单胞菌(沼泽红假单胞菌)

Rps. Sulfidophila
嗜硫红假单胞菌

Rps. Viridis
绿色红假单胞菌

Rhodospirillum

Rp. Fulvum
黄褐红螺菌

Rp. Rubrum
深红红螺菌

Rp. Salinarium
盐场红螺菌

Rhodobacter capsulatus
荚膜红细菌

Rubrivivax gelatinosus
胶状红长命菌(胶状红环菌)

4)分解磷钾化合物细菌类

Bacillus megaterium
巨大芽胞杆菌

B. mucilaginosus
胶质芽胞杆菌

Thiobacillus thiooxidans
氧化硫硫杆菌

5)促生细菌类

Paenibacillus azotofixans
固氮类芽胞杆菌

P. polymyxa
多粘类芽胞杆菌

6)酵母类

Candida tropicalis
热带假丝酵母

C. utilis
产朊假丝酵母

Geotrichum candidum
白地霉

Saccharomyces cerevisiae
酿酒酵母

Sporotrichum thermophile
嗜热侧孢霉

7)放线菌类

Streptomyces jingyangesis
泾阳链霉菌(细黄链霉菌5406)

Frankia sp
固氮放线菌(弗兰氏克菌)

8)AM真菌类

Glomus mosseae
摩西球囊霉

9)其它

Lactobacillus sp.
乳杆菌

Streptococcus lactis acidi
乳酸链球菌

第二级:做急性毒性鉴定的菌种

Bacillus

B. licheniformis
地衣芽胞杆菌

B. pumilus
短小芽胞杆菌

B. brevis
短芽胞杆菌

B. coagulans
凝结芽胞杆菌

B. circulans
环状芽胞杆菌

B. subtilis
枯草芽胞杆菌

B. sphaericus
球形芽胞杆菌

Alcaligenes faecalis
粪产碱菌

Pseudomonas fluorescens
荧光假单胞菌

Aspergillus niger
黑曲霉

Aspergillus oryzae
米曲霉


第三级:做非病原微生物鉴定的菌种
B. cereus
蜡状芽胞杆菌

Klebsiella pneumoniae
肺炎克鲁伯氏菌

K. oxytoca
产酸克鲁伯氏菌

Enterobacter cloacae
阴沟肠杆菌

E. agglomerans
成团肠杆菌

E. gergoviae
日勾维肠杆菌

Pseudomonas aeruginosa
铜绿假单胞菌

Acinetobacter calcoaceticus
乙酸钙不动杆菌

A. baumannii
鲍氏不动杆菌

Alcaligenes xylosoxydans
木糖氧化产碱菌

Proteus
变形菌属

Proteus vulgaris
普通变形菌

Proteus mirabilis
奇异变形菌

Erwinia sp.
欧文氏菌


  对假单胞菌属,根据申请者提交的资料情况具体分析确定。

 

附件5:登记肥料肥效试验技术规程(暂行)

  1.适用范围和基本条件
  1.1本规程适用于《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肥料产品肥效试验。
  1.2供试肥料的企业(或代理商,委托方,下统称企业)必须提供产品对环境和人、畜无害的证明。
  1.3 企业必须向试验组织单位提供肥料主要组成成分,试验组织单位有责任为其保密。
  1.4试验组织单位为农业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单位。
  2、试验方案的设计
  包括试验处理、试验小区、试验重复等的设计。
  2.1试验处理
  根据试验目的、产品的组成成分、养分含量、作用机理、使用方法等设计试验处理。设计试验处理时,应充分与企业交换意见。
  2.1.1微生物肥料(菌剂)
  根据菌剂活性和肥料形态,设计试验处理。
  液态类:主要用于喷施、浸种、灌根、蘸根的微生物肥料,至少设四个处理,即处理1(施用活性微生物肥料)、处理2[灭活后的微生物肥料(基质)]、处理3(喷施等量的清水对照)和处理4(常规对照)。
  固态类:主要用于拌种的微生物肥料,至少设四个处理,即处理1(施用活性微生物肥料)、处理2[灭活后的微生物肥料(基质)]、处理3(掺混等量的细沙对照)和处理4(常规对照)。
  灭活基质的方法(2.1.1的处理2的制备方法):取有代表性的微生物肥料试验样品,一分为二,其中一份留作处理1,另一份经灭活处理,作为处理2。灭活处理采用强放射性辐照如放射性同位素60Co灭菌。经灭菌后的样品要进行灭活检验,检验不合格的重新灭活,直至检验合格。
  2.1.2特殊功能肥料
  针对产品的特性设置试验处理,试验设计采取单因素差异检验。例如冠以XX长效肥料,试验设计时针对其特殊功能"长效"设计试验处理,至少设三个处理。即处理1(长效肥料),处理2(与处理1等养分的普通肥料),处理3(空白对照)。
  2.1.3其他肥料
  根据肥料的形态(即液态和固态)来设计试验处理。
  液态类:主要用于喷施、浸种、灌根、蘸根用的肥料,至少设三个处理,即处理1(试验肥料)、处理2(等量清水对照)和处理3(常规对照);
  固态类:主要用于拌种的肥料,至少设三个处理,即处理1(肥料加少量细土混拌)、处理2(与处理1等量的细土混拌对照)和处理3(常规对照)。
  2.1.4 样品检验
  所有肥料必须提供肥料样品,供保存备查和检验。样品保存期为提供报告后三个月,三个月后如无异议可以销毁。所有成分清单中所列项目必须检测,特殊功能肥料根据其特性选定其它检测项目。
  2.2试验小区
  试验误差的大小与小区形状和小区面积密切相关。沿着土壤肥力变异较大的方向增加小区面积能降低试验误差。适当扩大小区面积能概括土壤复杂性,减少小区间土壤肥力差异,降低试验误差。
  2.2.1小区形状
  小区理想的形状为长方形。但不是长宽比越大越好,小区过长,边际效应增加,误差增大。小区长宽比一般为2-5:1,具体如下:
  ——小区面积较大时,长宽比3-5:1;
  ——小区面积较小时,多用2-3:1;
  ——对于玉米,棉花等中耕作物确定小区形状时,要保证小区宽度能留下足够的计产行数或计产面积。
  2.2.2小区面积
  小区的面积一般在20-5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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