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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层次中医师承教育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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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层次中医师承教育工作管理办法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高层次中医师承教育工作管理办法  

沪卫中医[1999]26号


 各区县卫生局、各医学院校及附属医院、局属医疗单位:
  
  为加强上海市师承教育工作的管理,现制定《上海市高层次中医师承教育工作管理办法》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局中医处联系。
  
  附件:上海市高层次中医师承教育工作管理办法


  
  上海市卫生局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四日

    
  上海市高层次中医师承教育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依据《上海市发展中医条例》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层次中医师承教育工作(以下简称师承教育),是指采取跟师带教为主的方式,以临床实践为主,继承研究著名中医(含中西医结合,下同)专家的学术经验,培养高层次中医临床(含临床科研)人才的教学工作,属于继续教育的范畴。本市的师承教育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师承教育的主管部门。市卫生行政部门设立师承教育办公室,负责本市师承教育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成立师承教育专家委员会,负责指导老师的评议。
  第五条师承教育的指导老师,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或在岗的中医专家。
  (二)从事本专业工作30年以上.。
  (三)在全国或本市享有盛誉。
  (四)医德高尚,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师承教育工作。
  第六条指导老师遴选程序
  遴选指导老师的程序是:专家所在单位推荐并征得专家本人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初审,初审同意后,报市卫生行政部门,经师承教育专家委员会评议,由市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七条继承人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在本市医疗机构从事中医、中西医结合工作,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年龄在45岁以下。
  (三)中医基础扎实,品学兼优,有长期从事名中医专家学术经验继承研究的决心。
  第八条选拔继承人的程序是:个人申请,单位推荐,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卫生行政部门,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理论考试和实践考核,择优录取。选配时需征得指导老师同意。
  第九条市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不同培养目的和对象,采取多种形式的师承教育并制订相应的继承人所必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师承教育的教学期限一般为连续三年,原则上不得中断。
  第十一条指导老师与继承人应当签订师承教学协议,共同制定师承教学计划。师承教育期间,继承人所在单位原则上不再安排其从事与继承学习无关的工作;指导老师所在单位,应保证指导老师有足够的时间承担师承教育,并为师承教育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二条继承教育,应以跟师临床实践为主,坚持传统教学与现代教学相结合,着重提高中医理论水平与临床创新能力;采取分级管理,集中上课,分散带教,定期考核的教学方法。若指导老师中途因故停止带教,经市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可转跟相近专业的指导老师继续学习,继承人继承学习不满两年半者,不得参加结业考核。
  第十三条师承教育过程中必须进行考核,师承考核的内容分临床实践和专业理论的考核,采取学分制。师承教育考核的形式分平时考核、阶段考核和结业考核。平时考核的主要依据是平时跟师随诊记录和月记,平时考核由师承办公室实行。阶段考核每半年至一年一次,由师承教育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阶段考核不合格者报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消其师承继承人资格。继承人学习期满,由师承教育办公室聘请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统一进行结业考核,结业考核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考核指标、考核方法和考核程序进行,结业考核不合格者,不予结业出师。
  第十四条市卫生行政部门每年拨出一定的中医师承教育专款,继承人所在单位应在本单位职工教育经费内单列出一定数额的经费进行匹配,作为师承教育的专项补助经费,由师承教育办公室统一管理使用。师承教育的专项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开展继承工作所需的教材、带教津贴、集中培训、外出进修、临床科研等。师承教育经费必须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上海市卫生行政部门对出师继承人的结业考核进行验收,对通过验收者,发给出师或结业证书,对合格者的指导老师发给荣誉证书。
  第十六条指导老师和继承人在师承教育期间的工资(或离退休费)、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均由原单位发放,其带教津贴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继承人在师承教育期间的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均由原单位发放。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民政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特殊困难未成年人教育救助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教育部


民政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特殊困难未成年人教育救助工作的通知



民发[2004]151号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城乡特殊困难未成年人的教育救助工作。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保障城乡特殊困难未成年人就学和完成学业。近年来,各级民政、教育行政部门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开展教育救助工作,为城乡特殊困难未成年人提供各种形式的帮助,较好地保障了这部分人员的受教育权利。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对城乡特殊困难未成年人的教育救助工作还存在操作不够规范、部门不太协调以及遗漏和重复救助等问题,仍有不少特殊困难未成年人面临上学难的问题。为切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方针政策,进一步做好城乡特殊困难未成年人的教育救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救助对象和工作目标

  对城乡特殊困难未成年人实施教育救助的对象具体为:1、持有农村五保供养证的未成年人;2、属于城市“三无”对象(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未成年人;3、持有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证和农村特困户救助证家庭的未成年子女;4、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需要教育救助的对象。

  各级民政、教育行政部门在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下,要进一步加大对城乡特殊困难未成年人教育救助工作的力度,扎扎实实地推进工作,到2007年要实现以下目标:1.对持有农村五保供养证和属于城市“三无”对象的未成年人,基本实现普通中小学免费教育;2.对持有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证和农村特困户救助证家庭的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基本实现“两免一补”(免杂费、免书本费、补助寄宿生活费),高中教育阶段要提供必要的学习和生活补助。

  二、规范救助实施程序

  对城乡特殊困难未成年人实施教育救助的程序为:

  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村委会(社区居委会)调查核实,乡镇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复核、审批。

  三、落实救助政策,开拓救助资源

  对已经由农村敬老院和其他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弃婴和流浪儿童,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在保证其生活达到当地居民一般生活水平的同时,确保这些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对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户(含农村特困户),各地民政部门在实施生活救助、发放救助金时,要根据其家庭实际困难和子女就学情况,适当提高救助水平。各地教育行政部门的助学工作应当以救助义务教育阶段特殊困难学生为重点。

  各地民政、教育行政部门要继续做好教育对口帮扶、“希望工程”、“春蕾计划”等捐资助学活动,同时充分发扬中华民族尊师重教、邻里互助传统美德,广泛发动社会力量,积极挖掘民间资源,鼓励社会力量在资助城乡特殊困难未成年人就学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各地民政部门在开展社会捐助活动中募集的物资和资金,可以用于城乡特殊困难未成年人的教育救助。

  四、加强领导,抓好落实

  对城乡特殊困难未成年人实施教育救助,是社会救助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这部分人的教育救助工作,切实解决他们上学难问题,是依法保障城乡困难群众根本权益,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各地要充分认识做好城乡特殊困难未成年人教育救助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统一部署,积极推进这项民心工程、德政工程的实施。

  各地民政部门要在认真调查、摸清需要救助人员底数基础上,制订具体工作实施方案并抓好落实。各地掌握的需要教育救助人数,要建立数据库和救助台账,有关数据和情况要逐级上报。教育救助工作要实行动态管理,符合条件的要及时纳入救助范围,经济状况好转的要及时退出,切实做到有进有出。

  各地民政、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协作,认真履行职责,把对城乡特殊困难未成年人的教育救助政策落到实处。各级民政部门要在确定教育救助对象、组织教育救助活动、整合救助资源等方面切实履行好自身职责。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研究落实城乡特殊困难学生教育救助政策。通过协调配合,不断提高工作实效,使有限救助资源实现效益最大化,逐步解决城乡特殊困难未成年人上学难的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国税发[2006]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010号)的要求,总局对现行的税收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有关清理结果通知如下:
  一、全文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90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登记制度的通知》(国税发〔1995〕10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旧税制计算申报货物或应税劳务税额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2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增值税的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发〔1994〕060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196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和修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670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检查清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通知》(国税发〔1997〕038号)。
  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029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通知》(国税发〔1999〕139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003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3〕018号)。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64号)。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4〕572号)。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校办企业返还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6〕310号)。
  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运价格调整后运输费用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124号)。
  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棉花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36号)。
  1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级供电企业行业性质认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847号)。
  1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0〕093号)。
  1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库存商品棉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04号)。
  1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缓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0〕132号)。
  2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073号)。
  2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若干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384号)。
  2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016号)。
  2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度电力企业增值税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001号)。
  2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度电力企业增值税征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005号)。
  2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680号)。
  2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稽核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4〕134号)。
  2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1994年7月1日以后取得增值税原版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37号)。
  2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范围的通知》(国税发〔1995〕088号)。
  2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5〕162号)。
  3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233号)。
  3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运用防伪税控系统代开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7〕072号)。
  3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作废1994年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国税函发〔1997〕440号)。
  3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电脑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237号)。
  3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068号)。
  3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企业各种价外费用如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85号)。
  3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企业收取的用电权等项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00号)。
3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联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10号)。
3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57号)。
  3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014号)。
  4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偷税额认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564号)。
  4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应征收营业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065号)。
  4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单位)所属建筑安装企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191号)。
4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656号)。
  4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集中缴纳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669号)。
  4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动物检疫站收取的肉品检疫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6〕297号)。
  4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南方航空公司湖北分公司包机费收入适用营业税税目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6〕695号)。
  4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征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7〕478号)。
4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培训学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749号)。
  4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勘探开发劳务征收营业税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9〕240号)。
  5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015号)。
  5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部门运输收入集中缴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5号)。
  5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大修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891号)。
  5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租不动产取得的固定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078 号)。
  5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等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程序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223号)。
  5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038号)。
  5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292号)。
  5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231号)。
  5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利息,租金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035号)。
  5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输企业的供车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578号)。
  6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调整后若干具体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039号)。
  6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制售铝合金门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7〕186号)。
  6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传销企业的传销员有关税务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092号)。
  6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043号)。
  6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115号)。
  6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011号)。
  6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业企业生产销售及安装护栏、隔离栅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601号)。
  6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矿务局所属单位承建本局建安工程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524号)。
  6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国摩托罗拉公司在华提供建筑安装指导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008号)。
  6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劳动服务公司的收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015号)。
  7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对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营业税规定的通知》(国税函〔1997〕180号)。
7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有关规定执行时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053号)。
7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租汽车公司有关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71号)。
7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若干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007号)。
7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4〕462号)。
7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首饰在工业环节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第〔1999〕533号)。
  76.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审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0〕130号)。
7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重点煤矿管理体制改革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9号)。
  7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国税发〔1994〕131号)。
7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包企业亏损弥补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04号)。
8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城乡信用社所得税征管和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1994〕251号)。
8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纳税地点的通知》(国税发〔1994〕593号)。
8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金融企业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权限的通知》(国税发〔1997〕201号)。
8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族自治地方的中央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权限的通知》(国税发〔1998〕045号)。
8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灾区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8〕555号)。
8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评估增值计提折旧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574号)。
  8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船检局所得税问题的函》(国税函发〔1994〕414号)。
8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通信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263号)。
8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售的职工住房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486号)。
8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5〕058号)。
9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补税罚款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6〕653号)。
9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8〕262号)。
9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工业部所属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21号)。
  9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年终申报及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1〕875号)。
  9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模拟网退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564号)。
  9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所属企事业单位减免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909号)。
  9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市)和省级农村信用合作管理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258号)。
  9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500号)。
  9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如何处理的通知》(国税发〔1996〕162号)。
  9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099号)。
  10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贫困县行政区划改变后有关农村信用社所得税征免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234号)。
  10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审核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6〕201号)。
  10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086号)。
  10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部门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66号)。
  10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电部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69号)。
  10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若干税收财务处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055号)。
  10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沙友谊(集团)有限公司转让土地使用权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发〔1997〕055号)。
  10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6〕172号)。
  10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27号)。
  10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的企业改组改造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294号)。
  11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6〕197号)。
  11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90号)。
  11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182号)。
  11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45号)。
  11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取得的派息分红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21号)。
  11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福利赈灾彩票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发〔1998〕803 号)。
  11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王家强截留公司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192号)。
  11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97国电债”个人利息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复函》(国税函〔2001〕396号)。
  11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和个人向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捐赠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559 号)。
  11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043号)。
  12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有关法律责任的通知》(国税发〔1998〕107号)。
  12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查处个人所得税案件中对纳税义务人不缴或少缴税款是否按偷税进行行政处罚的通知》(国税发〔1998〕205号)。
  12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后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6〕107号)。
  12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退职费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3号)。
  12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6号)。
  12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查处个人所得税案件中对纳税义务人是否追缴税款的通知》(国税函发〔1998〕172号)。
  12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欧元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税款折算人民币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32号)。
  12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03号)。
  12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1997〕104号)。
  12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1998〕059号)。
  13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0〕046号)。
  13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1〕009号)。
  13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0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1〕071号)。
  13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征管确保收入任务完成的通知》(国税函〔2002〕612号)。
  13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066号)。
  135.《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从事广告业务所取得的佣金、手续费征收工商统一税、企业所得税的通知》(〔88〕国税外字第337号)。
  136.《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履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请按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征税的报批手续的通知》(国税函发〔1990〕470号)。
  137.《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鼓励投资开发海南岛的规定〉有关税收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88〕国税外字第176号)。
  138.《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收政策的规定〉有关涉外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1〕663号)。
  139.《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外国石油公司报送所得税申报表问题的批复》(国税油函〔1990〕049号)。
  140.《国家税务局关于继续延长外商从我国取得的利息及租赁费减征所得税期限的通知》(国税函发〔1990〕1468号)。
  14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金融机构收取的担保费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6〕388号)。
  142.《国家税务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2〕 237号)。
  143.《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专有技术使用费减征、免征所得税有关审批手续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0〕021号)。
  144.《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国公司之间转让与受让石油合同权益税收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0〕 027号)。
  145.《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收入和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如何缴纳税款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3〕 013号)。
  146.《国家税务局关于租用外国集装箱用于国际运输所支付的租金暂免征收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3〕049号)。
  147.《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加工装配出口征免工商统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2〕146号)。
  14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九龙海关关于重新备案我关签发‘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所用印章及关长、科长印鉴印模的函”的通知》(国税发〔1994〕099号)。
  14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库存货物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12号)。
  15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发〔1994〕072号)。
  15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豆粕办理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5〕406号)。
  15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新上生产项目所生产的出口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60号)。
  15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新闻纸出口退税的通知》(国税发〔1995〕177号)。
15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做好出口退税工作的通知》(国税明电〔1996〕049号)。
  15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出口货物退税税率对照表〉的通知》(国税发〔1996〕151号)。
  15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境口岸免税店经营国产品试行退(免)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82号)。
15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1996年出口退税检查的通知》(国税函〔1996〕592号)。
  15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经营出口业务开具专业税票等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6〕627号)。
  15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国家旅游局所属中国免税品公司统一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税店名单的通知》(国税函发〔1996〕669号)。
  16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遗失出口货物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后如何办理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发〔1997〕311号)。
  16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的紧急通知》(国税明电〔1997〕008号)。
  16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张家港保税区企业开展来料发外加工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7〕188号)。
  16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维美德西安造纸机械有限公司增加投资计算超税负返还及出口退免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367号)。
  16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出口退税免予提供增值税(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的通知》(国税函〔1997〕375号)。
  16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新增中国免税品公司统一经营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税店名单的通知》(国税函〔1997〕457号)。
  16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淀粉使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458号)。
  16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部门尽快建立局域网络应用环境的通知》(国税函〔1997〕473号)。
  16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盐业专营公司出口盐准予开具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批复》(国税函发〔1997〕486号)。
  16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的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538号)。
  17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恢复新闻纸出口退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64号)。
  17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桐油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7〕599号)。
  17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桉树木片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7〕650号)。
  17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出疆棉”供货企业名单的通知》(国税函发〔1998〕115号)。
17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纺织品出口退税率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发〔1998〕164号)。
  17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095号)。
  17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出口退税工作的通知》(国税明电〔1998〕020号)。
  17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敏感地区购进货物出口退税核查工作的通知》(国税明电〔1998〕027号)。
  17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免抵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8〕432号)。
  17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恢复食糖出口退税的通知》(国税发〔1998〕118号)。
18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铝、锌、铅出口退税率的通知》(国税发〔1998〕152号)。
  18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船舶出口退税率的通知》(国税发〔1998〕207号)。
  18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利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生产中标货物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708号)。
  18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齐鲁、扬子公司乙烯工程生产的产品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8〕763号)。
18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纺织机械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013号)。
  18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等相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012号)。
  18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郑州商品交易所销售出口货物开具税收缴款书的批复》(国税函〔1999〕201号)。
  18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以产顶进”产品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473号)。
18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购买中国产物品有关退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540号)。
  18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已出口未申报退税货物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713号)。
  19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9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0〕094号)。
  19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河北省利用世界银行贷款进行国际招标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133号)。
  19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甜菜粕准予退税的批复》(国税函〔2000〕861号)。
  19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进出口公司出口经营范围内的非自产产品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954号)。
  19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104号)。
  19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棉纺织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国税发〔2001〕074号)。
  19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1〕083号)。
  19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聚碳酸酯胶粒等产品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985号)。
  19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2001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2〕083号)。
  19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97号)。
  200.《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国税函〔2002〕212号)。
  20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出口货物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373号)。
  20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出口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514号)。
  20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进行“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联网试点的通知》(国税函〔2002〕586号)。
  20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菠萝渣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715号)。
  20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电解铜有关退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2〕875号)。
  20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2〕860号)。
  20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2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2〕1138号)。
  20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资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3〕836号)。
  20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2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备案有关电子信息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989号)。
  2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积极支持外贸出口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021号)。
  2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出口退税A类企业审批权的通知》(国税发〔2003〕117号)。
2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纯银出口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162号)。
  2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当前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审批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3〕1267号)。
  2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考评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审核出口退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1304号)。
  2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1303号)。
  21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解决中西部地区出口企业欠退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1399号)。
  21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4〕132号)。
  21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4年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额调库工作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008号)。
  21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度出口退税清算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4〕419号)。
  22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退税电子数据传输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481号)。
  22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进出口货物税收检查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函〔1998〕451号)。
  22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发〔1994〕030号)。
  22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机电轻工等十二类调高出口退税率产品具体商品码及名称的通知》(国税函发〔1998〕485号)。
  22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国税明电〔1999〕011号)。
22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报审批老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实行“不征不退”办法有关情况的通知》(国税明电〔1999〕022号)。
  22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禽产品出口退税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1〕479号)。
227.《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以进口原材料生产产品报关核销在国外销售给外贸公司如何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3〕248号)。
  22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有关政策问题的函》(国税函发〔1994〕558号)。
  22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1999年出口货物退(免)税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1999〕725号)。
  23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出口退税专用税票认证系统的通知》(国税函〔1996〕014号)。
23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机电产品优先办理退税的问题》(国税发〔1995〕234号)。
  23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539号)。
23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专用税票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1996〕102号)。
  23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出口退税等3类数据集中准备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092号)。
23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数据集中有关工作安排的通知》(国税函〔2004〕301号)。
  23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升级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系统与出口退税审核系统数据接口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381号)。
  23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若干税收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019号)。
  23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实行电子化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3〕15号)。
23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出口退税审核加强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工作的通知》(国税明电〔1996〕056号)。
  240.《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部分出口企业出口高税率、贵重产品准予退税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发〔1992〕860号)。
24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及生产销售国际中标产品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39号)。
  24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中标的机电产品等取消退免税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5〕014号)。
24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乙烯产品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384号)。
  24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079号)。
  24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专用税票认证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6〕665号)。
  24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7〕087号)。
  24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379号)。
  24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有出口经营权的连锁企业经营出口业务如何办理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102号)。
  24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006号)。
  25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性公司出口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202号)。
  25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化股份公司成品油出口予以退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372号)。
  25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出口数据审核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出口额的通知》(国税函〔2003〕95号)。
  25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商务部关于调整进出口经营资格标准和核准程序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函〔2003〕1019号)。
  25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23号)。
25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出口退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720号)。
  25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89号)。
  25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35号)。
  25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国税函〔2002〕851号)。
  25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国税函〔2002〕852号)。
  26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3〕1111号)。
  26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3〕1120号)。
  262.《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的生产经营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90〕国税函发280号)。
  263.《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所属物资储运企业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1〕200号)。
  264.《国家税务局关于煤炭企业生产用地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1〕484号)。
  265.《国家税务局关于石油生产建设用地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1〕485号)。
  266.《国家税务局关于适当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审批权限的通知》(国税发〔1992〕053号)。
  267.《国家税务局关于林业系统的林区贮木场、水运码头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的通知》(国税函发〔1992〕733号)。
  268.《国家税务局关于军队房地产经营管理机构管理的营房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的通知》(国税函发〔1992〕902号)。
  26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质勘查单位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027号)。
  27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棉花交易市场棉花购销合同暂免征收印花税的通知》(国税函〔2000〕036号)。
  27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信寻呼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子公司资金帐簿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685号)。
  272.《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国营华侨农(林)场、工厂征免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017号)。
  273.《国家税务局关于以税还贷和开发新产品减免税时城市维护建设税征免处理问题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55号)。
  274.《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中国北方工业(集团)总公司所属的兵工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9〕037号)。
  27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非统配煤矿资源税税额的批复》(国税函〔1999〕189号)。
  27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淄博矿务局所属三处煤矿资源税单位税额的批复》(国税函〔2000〕459号)。
  27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临沂等矿务局所属三处煤矿资源税税额的批复》(国税函〔2002〕846号)。
  27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云南省富强县煤炭资源税税额的批复》(国税函〔2004〕020号)。
  27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个人出租房屋征收房产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3〕141号)。
28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税务登记证件式样的通知》(国税发〔1993〕044号)。
28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税务登记证件代码编制说明〉的通知》(国税发〔1993〕074号)。
  28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贯彻实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17号)。
  28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登记代码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4〕560号)。
  28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1996〕046号)。
  28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登记证式样的通知》(国税函发〔1996〕131号)。
  28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统一代码具体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6〕165号)。
  28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7〕091号)。
  28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处罚依据认定的批复》(国税函发〔1997〕479号)。
28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081号)。
29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098号)。
  二、部分条款已失效或废止涉及的税收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94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第一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2号)第六条(四)“为了有利于提高专用发票的开票效率,销货方可以预先在专用发票有关销货单位的栏目内加盖刻有其名称、地址、电话号码、纳税人登记号的专用戳记。印章必须清楚。如果上述内容发生变化,必须及时更换”、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明传电报〔1994〕035号)第三条所说‘其销售电力或自来水可以使用税务机关监制的机外专用发票和电子计算机开具专用发票’,是指供电部门和自来水公司可以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专用发票,但必须领购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二)“商业企业接受投资、捐赠和分配的货物抵扣进项税额的手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015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的抵扣, 商业企业必须在购进货物付款后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对商业企业接受投资、捐赠和分配的货物,以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间为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时限。在纳税人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时,应提供有关投资、 捐赠和分配货物的合同或证明材料”、(四)“分期付款方式购进货物的抵扣时间。商业企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进货物,凡是发生销货方是先全额开具发票,购货方再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分期支付款项的情况,其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间应在所有款项支付完毕后,才能够申报抵扣该货物的进项税额”、(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违反上述第(三)、(四)项规定的,税务机关应从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中剔除,并在该进项发票上注明,以后无论是否支付款项,均不得计入进项税额申报抵扣”。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55号)第四条。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免税品销售业务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62号)第二条。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829号)第二条。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的通知》(国税发〔2003〕114号)第二条。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3〕970号)第一条。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一条(三)“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不征收增值税”。
  10.《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5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015号)第一条第一款(一)“对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及其相关的规定处罚。经县级以上国家税务局批准,在六个月内停止其使用专用发票,收缴结存的专用发票,并责令纳税人限期完善健全专用发票的使用制度,对逾期仍然达不到要求的,经地、市级以上国家税务局批准,可延长停止使用专用发票的期限”、第二条、第三条(二)“对纳税人购进货物、应税劳务取得的专用发票“发票联”、“抵扣联”,凡不符合《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开具要求的,不得作为扣税的凭证。对遗失专用发票“发票联”或“抵扣联”的,不论何种原因,均不得抵扣其进项税款(从对方取得的存根联复印件亦不得充作扣税凭证)”。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第五条。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248号)第二条。
  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特定货物销售行为征收率的通知》(国税发〔1998〕122号)第三条。
  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66号)第一条。
  1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3号)第一条。
  1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通告〉的通知》(国税发〔2000〕191号)第一条、第三条。
  1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221号)第二条、第六条。
  1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3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
  2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力体制改革中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1号)第三条。
  2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186号)第三条。
  2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9号)第二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2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所属单位为本油气田提供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32号)第一条、第四条。
  2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有关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3号)第二条 “电信部门销售有价电话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售出电话卡并取得售卡收入或取得索取售卡收入凭据的当天,其营业额为向购买方(包括经销商)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对电信部门有价电话卡业务按售卡收入征税后,预收款账户上积存的预收款可在三年内分期转入营业收入,并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已纳税营业额高于售卡收入的,已多纳的部分亦可在三年内分期冲减营业额”。
  2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009号)第十八条。
  2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情况的再次通报》(国税函〔2003〕1360号)第三条。
  2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情况的第三次通报》(国税函〔2003〕1393号)第一条、第二条。
  2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质矿产部所属地勘单位征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发〔1996〕656号)第一条。
  2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35号)第一条。
  3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队取得应税收入税收征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466号)第一条。
  3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蚌埠市公路机械化工程处纳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076号)第一条。
  3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30号)第二条 (一)“根据消费税法的规定,对于用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在计征消费税时可以扣除外购已税消费品的买价或委托加工已税消费品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三)“对企业用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已税汽车轮胎(内胎或外胎)连续生产汽车轮胎;用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已税摩托车连续生产摩托车(如用外购两轮摩托车改装三轮摩托车),在计征消费税时,允许扣除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已税汽车轮胎和摩托车的买价或已纳消费税税款计征消费税”。
  3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若干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063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
  3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5〕122号)第一条。
  3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整烟叶和卷烟价格及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国税发〔1998〕121号)第一条(一)“《通知》规定的一类卷烟,指卷烟生产企业每大箱(五万支)销售价格(不包括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下同)在6410元(含)以上的卷烟;二、三类卷烟,指每大箱销售价格高于2137元(含),低于6410元的卷烟;四、五类卷烟,指每大箱销售价格在2137元以下的卷烟。纳税人现已生产的各牌号卷烟,按卷烟生产企业1998年6月31日以前同牌号、规格卷烟的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新牌号卷烟,按实际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二)“为规范纳税申报,避免卷烟消费税分类计税标准与卷烟生产企业的质量等级标准相混淆,将《通知》规定的一类卷烟消费税征税类别更名为甲类卷烟,二、三类卷烟征税类别更名为乙类卷烟,四、五类卷烟征税类别更名为丙类卷烟”、(四)“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卷烟应当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牌号规格的卷烟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没有同牌号规格卷烟销售价格的,一律按照甲类卷烟的50%税率征税”、(五)“委托加工的卷烟按照受托方同牌号规格卷烟的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征税。没有同牌号规格的卷烟,一律按照甲类卷烟50%税率征税”。(六)“白包卷烟、手工卷烟、未经国务院批准纳入计划的企业和个人生产的卷烟,一律按照甲类卷烟50%税率征税”、第二条、第三条。
  3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叶和卷烟价格及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发〔1998〕524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3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267号)第二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
  3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3号)第七条、第八条。
  3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060号)第一条。
  4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第一条(一)“合并企业和被合并企业为实现合并而向股东回购本公司股份,回购价格与发行价格之间的差额,应作为股票转让所得或损失”。
  4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乡信用社若干税收、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6〕231号)第二条、第四条。
  4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32号)第一条、第三条。
4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29号)第二条、第三条 。
  4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中央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税发〔1995〕188号)第四条。
  4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的通知》(国税发〔1996〕200号)第三条、第四条。
  4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049号)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六条。
  4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015号)第二条。
4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0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4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力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134号)第三条、第七 条、第八 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5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司法公证机构改制后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739号)第五条。
  5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198号)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
  5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彩票发行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00号)第二条。
5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065号)第八条(一)“事业单位凡执行国务院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的,按照规定的工资标准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工资标准发放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事业单位,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在工效挂钩办法核定的工资标准内,按实际发放数在税前扣除;按工效挂钩办法核定的工资标准提取的工资额,低于当年实际发放工资额的部分,在以后年度发放时可在税前扣除。凡不执行以上两种办法的事业单位,按税法统一规定的计税工资标准扣除。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资扣除比照事业单位执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前款规定允许税前扣除标准工资总额的2%、14%、1.5%计算扣除。但原来在有关费用中直接列支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第九条(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固定资产,一般应采用直线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需要采用其他折旧方法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使用其他折旧方法”、第十四条。
  5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商业银行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27号)第五条。
5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7号)第四条。
  5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第四条。
  5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第七条。
  5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013号)第七条。
  5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多种经营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062号)第一条。
  6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重组改制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627号)第一条。
  6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2〕036号)第一条。
  6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已取消和下放的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963号)第一条、第二条。
  6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航总局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67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
  6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及进行税源调查的通知》(国税发〔1994〕265号)第一条。
6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征免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138号)第一条、第二条。
  66.《关于外贸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20号)第一条、第二条。
  6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化肥实行综合平均销售价格后税收、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6〕663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6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直属企业财务管理的通知》(国税函发〔1996〕664号)第二条(三)“关于财产损失和投资损失审批问题。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和投资损失,报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后可列入企业的当期损益”。
  6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发〔1996〕602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七条。
  7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057号)第六条。
  7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股东账户资金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1999〕697号)第二条。
  7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函调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5〕037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
  7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电子信息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392号)第一条、第二条(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2003年8月1日以前开具的”;(二)“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尚未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稽核系统监控范围的”。
  7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75.《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退税管理,严格审核退税凭证的通知 》(国税发〔1994〕146号)第三条、第四条。
  7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传递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电子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630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7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具体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101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7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货物退税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0〕117号)第五条。
  7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5号)第七条、第八条。
  8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011号)第一条(一)“生产企业在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时,应填报《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表样见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系统二期网络版)并提供以下资料:
  1.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无需提供);
  4.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