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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原邮电部《邮电部关于损坏通信线路赔偿损失的规定》等8部规章的决定

时间:2024-06-26 18:35:3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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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原邮电部《邮电部关于损坏通信线路赔偿损失的规定》等8部规章的决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 4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原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1983年6月7日发布的《邮电部关于损坏通信线路赔偿损失的规定》(〔1983〕邮电字458号)、1987年5月21日发布的《公众电信业务使用规则》(〔1987〕 邮部字225号)、1992年10月16日发布的《边境通信管理暂行规定》、1995年10月23日发布的《市内电话业务规程》、1996年6月12日发布的《电信应急通信保障暂行规定》(邮部〔1996〕634号)、1996年10月17日发布的《关于盗用电信码号赔偿损失计算标准的暂行规定》(邮部〔1996〕981号)、1997年9月10日发布的《中国公众多媒体通信管理办法》(邮部〔1997〕733号)、1997年10月13日发布的《集中式用户交换机(CENTREX)业务管理办法(暂行)》,自2009年4月10日起废止。
                       
                       
                          部 长  李毅中
                         二〇〇九年三月一日

关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6〕230号




关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复函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规划环评有关问题的请示》(津环保管〔2006〕81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规定:“必须依照国家规定对各类开发建设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各级环保部门负责召集有关部门专家和代表提出开发建设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意见”。因此,国务院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旅游度假区、边境经济合作区,以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工业园区,其区域开发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应由批准设立开发区或工业园区的人民政府所属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专家和代表提出审查意见,作为审批规划的重要依据。

  二、应当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也应由环保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专家和代表提出审查意见。对于召集审查的具体方式,地方有规定的,暂按地方规定执行;地方没有规定的,可参照《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8号)执行。

  三、对于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的“十一五”有关规划,凡属于《关于印发〈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和〈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的通知 》(环发〔2004〕98号)规定范围内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二○○六年六月十四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和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贸易部关于双方对外贸易机构交货共同条件议定书有效期自动延长的议定书

中国对外贸易部 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贸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和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贸易部关于双方对外贸易机构交货共同条件议定书有效期自动延长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72年11月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和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贸易部商定,对一九五七年三月八日签订的“一九五七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向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和由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交货共同条件议定书”,如果缔约一方不以书面通知另一方修改或废除,则议定书的有效期将自动延长,直到另行签订新的交货共同条件议定书时失效。
  本议定书于一九七二年十一月九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阿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
    对外贸易部代表          贸 易 部 代 表
     王   斌            德奥赫尔·丰多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