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数学天元基金管理实施办法

时间:2024-07-02 21:47:0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26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数学天元基金管理实施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数学天元基金管理实施办法

(1998年7月24日)


  数学天元基金(简称天元基金)是国家为支持我国数学在廿一世纪率先赶上世界先进水平而设立的数学专项基金。经费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简称科学基金委员会)管理。

一、使用范围

  本项基金和科学基金委员会资助数学研究的经费统一用于对数学学科的支持,二者密切配合、相辅相成,具体用于以下六个方面:

  1.数学人才的支持和培养,约占总经费的50%

  1)举办各种类型的数学讲习班,这类讲习班以教学活动为主,目的是加强对研究生和青年教师的基础训练,提高他们的数学素养,包括:

和国家教育部共同组织的研究生暑期学校;
和设在法国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下属的纯粹数学与应用数学中心共同组织的专题讲习班;
邀请优秀留学生回国在国内组织高水平的专题讲习班。
  2)组织高水平的研究班,这类研究班以研究工作为主,目的是培养拔尖人才。办好研究班的关键是选好国外优秀的留学生和国内的学术带头人,并同他们一起选拔国内的优秀青年组织研究班。

  3)支持那些学习条件差、但学习刻苦,又取得一定成绩的优秀年青人到研究条件好的单位进修,提高本单位的教学和研究水平。

  2.数学研究条件的改善,约占总经费的18%
  1)委托世界图书出版公司购置数学专著的版权,影印图书及图书的出版及发行工作;
  2)支持国内的4套丛书及研究班、讲习班讲义的出版;
  3)为数学家配备必要的计算机设备、开通网络。

  3.加强数学的国际合作和交流,约占总经费的10%
  配合数学学科共同支持数学方面的国际合作和交流;

  4.支持必要的数学教育,数学传播和数学史的研究,约占总经费的12%

  5.用追加的形式支持数学学科及一些突发性事件的支持,约占总经费的5%

  6.天元基金评审会议、工作会议及必要的经费支出,约占总经费的5% 

二、天元基金学术领导小组和天元基金办公室

  科学基金委员会在全国数学界物色选择学术造诣深、威望高、影响大的数学家组成天元基金学术领导小组。

  天元基金学术领导小组的任务是提出天元基金的使用范围;负责天元基金各类项目的组织、评审和实施;负责天元基金资助的一些重要学术活动的组织和协调。

  天元基金学术领导小组实行任期制,每四年换届一次。有关换届的程序与办法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的学科评审组。

  科学基金委员会在数理科学部设立天元基金办公室,它在数理科学部领导下,在天元基金学术领导小组指导下负责天元基金的日常工作。 

三、实施管理

  1.天元基金项目的受理分为两类,一类项目如组织研究班和讲习班,每年年底前受理下一年度申请,另一类项目可以随时受理申请。不论属于哪一类都要统一填报申请表格。

  2.天元基金的申请表格,由天元基金办公室制定,经科学基金委员会综合计划局确认,简表部分与面上项目基本相同,以便统一管理。

  3.凡申请天元基金项目,可到科学基金委员会天元基金办公室领取表格,按表格的要求填写,并由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天元基金办公室。

  4.天元基金项目统一由天元基金办公室受理,经天元基金学术领导小组和科学部审定批准后,于次年3月底以前报科学基金委员会综合计划局办理拨款手续。

  5.天元基金用委托拨款方式下达本年度经费,每年分类下达到被委托单位,被委托单位按天元基金学术领导小组和数理科学部最后批准意见,拨款到受资助人所在单位,被委托单位由数学天元基金学术领导小组提出,报科学基金委员会批准,被委托单位对下达经费不得扣除管理费。

  6.每年资助的天元基金项目列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汇编》,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列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成果汇编》,资助项目发表的有关论著,均需注明“数学天元基金资助”的字样。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2年3月27日印发的《数学天元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责成数学天元基金办公室负责解释。




关于印发金华市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金华市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金政办发〔2012〕6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金华市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金华市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建设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和效率,确保重大建设项目有效实施,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建设项目,是指对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主要包括:
  (一)对推动市域协同发展、完善城市功能、改善投资环境、提高环境质量有重要作用的基础设施项目;
  (二)产业关联度大、能带动产业转型升级的基础产业项目和高科技产业项目;
  (三)以高新技术产业为核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
  (四)有利于优化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的现代服务业等第三产业项目;
  (五)对改善民生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民生和社会事业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前期工作,是指项目从规划研究到具备开工建设条件的全过程工作,主要包括:项目规划和储备、前期工作计划、规划方案、项目建议书(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内容。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处于前期工作阶段的重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重大前期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市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市前期协调小组),负责全市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协调工作,按照"6+X"机制运行。"6"即市发改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环保局、人行金华市中心支行等六个项目协调常任部门,"X"即项目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前期办),市前期办设在市发改委,负责全市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日常管理。
  各县(市、区)可参照市本级成立项目前期工作协调机构,负责本辖区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综合管理和推进,落实经费和人员,确保前期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
  第六条 市前期协调小组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重大建设项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审议重大建设项目规划和年度计划草案,研究和制订重大建设项目相关政策草案,协调解决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推进项目前期工作:
  (一)发改部门承担前期办职责,负责全市重大建设项目规划和储备,编制并下达年度计划;负责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统筹全市重大项目前期工作推进和全过程跟踪管理;牵头和组织开展重大项目前期研究工作,并对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和安排提出意见;协调解决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负责组织对项目前期工作的监督考核。
  (二)经信部门负责工业类重大建设项目规划和储备,编制年度计划;负责重大工业技改项目的备案和核准工作;协助企业开展重大工业项目前期工作,协调解决相关问题;按职能做好重大工业项目建设前期的相关推进、管理、监督工作。
  (三)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安排情况,加强对项目投资规模审核和资金使用管理,并落实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和相关资金承诺事宜。
  (四)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项目用地预审、征收报批、供地等审批和服务工作。
  (五)规划部门负责项目规划选址、工程规划许可等审批和服务工作。
  (六)环境保护部门负责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和服务工作。
  (七)建设部门负责做好设计单位、项目施工图审查单位行业管理及施工许可证的发放工作。
  (八)人民银行负责提出项目是否符合贷款投向的指导性意见,并协助开展银企对接工作。
  (九)监察、审计、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国资、人防、消防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大建设项目前期的相关推进、管理、监督工作。
  (十)项目所在地政府应做好征地、房屋征收、安置等政策处理工作。
  第七条 项目业主按照法人责任制要求承担重大项目前期工作推进责任,认真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确保按期完成项目建设。

  第二章 项目规划和储备

  第八条 各县(市、区)和市各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编制本地、本部门(行业)的重大建设项目规划。市发改委负责组织和编制全市重大建设项目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实行重大建设项目储备制度。发改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重大建设项目规划,分类建立重大建设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重大建设项目储备库作为编制年度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计划的主要依据。
  第十条 申报重大建设项目的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中长期投资方向;
  (二)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等要求;
  (三)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和转型升级,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十一条 重大建设项目分为三大类,包括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社会发展项目。列入项目库的规模标准如下:
  (一)基础设施项目,主要包括综合交通、能源保障、城乡建设三类。
  ⒈ 交通:总投资额2亿元以上的高速公路、道路桥梁、铁路、轨道交通、民航机场、港口航道等项目。
  ⒉ 能源保障:总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能源和新能源等项目。
  ⒊ 城乡建设:总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供水、供气、电力通信等市政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生态治理等项目。
  (二)产业发展项目,主要包括农林水、工业及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三类。
  ⒈ 农林水:总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农业、林业、水利等项目。
  ⒉ 工业及高新技术产业:总投资额2亿元以上的装备制造、汽车及新能源汽车、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航空航天、节能环保等项目。
  ⒊ 现代服务业:总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旅游、物流、商贸等项目。
  (三)社会发展项目,主要包括总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社会保障、民生工程等项目。

  第三章 前期计划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各有关部门于每年9月底前向市前期办提出申请列为下年度的市重大前期项目。中央、省在金单位投资项目可由项目业主单位直接报送。
  第十三条 申请列入市年度重大前期项目,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报告;
  (二)项目基本情况,主要包括项目名称、项目业主单位、主要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拟建地址、估算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等内容;
  (三)项目已完成的选址、用地、环评等前期工作情况及资料;
  (四)项目年度前期工作计划目标;
  (五)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四条 市前期办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重大建设项目界定标准对各单位申报的重大建设项目进行统筹筛选,并征求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意见后,于每年10月底前提出下年度全市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推进计划草案。市重大前期项目计划草案经市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协调小组会议("6+X"会议)审议后,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
  第十五条 已列入省重大前期工作计划的项目即为市重大前期项目。
  第十六条 根据执行情况,市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协调小组每年7月份对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推进计划进行一次调整。

  第四章 前期推进和管理

  第十七条 按照国家、省和市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实行审批制、核准制和备案制的项目前期工作分别依照有关程序推进。
  第十八条 建立项目前期工作联动机制。各级发改、经信、财政、国土资源、规划、环保、建设、水利等部门要加强相互沟通和衔接,确保各项前期工作有序推进。
  (一)建立并联审批制度,按照"统一受理、提前介入、同步审查、限时办结"的要求,尽快办理相关手续,促进项目尽早开工。
  (二)建立信息互通制度,各级各部门要将各自办理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规划、土地利用、环境影响评价等文件及时相互送达,确保"无缝对接"。
  (三)发改部门应进一步完善投资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健全市重大建设项目管理档案,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有关手续办理和前期进展情况等内容。
  (四)项目业主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项目审批、征地、房屋征收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进行协调和处置。
  第十九条 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实行月度报表制度。各县(市、区)、市有关部门和项目业主应在每月3日前向市前期办报送上一个月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月度报表及相关情况,由市前期办汇总审核后予以通报。
  第二十条 加强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协调。由市前期协调小组定期和不定期召开项目前期工作例会,研究解决前期工作中的问题,加强项目前期工作的沟通、协调和管理。必要时,由市人民政府召开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协调推进会议,研究解决前期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对下一阶段项目前期工作进行部署。
  第二十一条 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实行督查制度。市前期办协同市政府督查室及其他相关部门对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情况进行月度通报,并实行季度定期督查和不定期督查,切实推进项目前期工作进度。

  第五章 前期经费

  第二十二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市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计划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其前期工作经费由各级财政负责保障。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安排的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按照"确保重点、专款专用"的原则,主要用于对全市和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有企业法人的经营性项目和有其他前期经费来源的项目,市财政原则上不安排前期工作经费。
  (一)纳入市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计划的项目,负责前期工作的市有关部门或业主单位于每年11月底前向市财政部门上报下一年度前期工作经费预算草案,财政部门会同市前期办审核后,提出市本级下年度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预算初审意见。
  (二)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预算经市人大批准后执行。项目业主单位或其他责任部门根据工作进度提出拨款申请,报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经费的拨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前期工作经费主要用于项目规划(方案)研究、预可行性研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设计、咨询、项目报批等。
  第二十五条 已落实建设资金的项目,不再申报前期工作经费。已拨付的前期工作经费纳入项目总概算核算。
  经论证后决策不实施的重大建设项目已支出的前期工作经费,由前期工作经费使用部门(或单位)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政府审批核销。
  第二十六条 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不得串项、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的监督和审查。对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七条 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制度。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纳入市政府对县(市、区)和市有关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列入省、市重大前期项目的情况;
  (二)年度市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三)前期工作机构、制度、经费和项目库建设情况;
  (四)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协调、推进等情况。
  考核工作由市前期办负责组织,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建立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考核奖惩制度。依照年度考核结果,市人民政府对推进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中措施有力、成绩突出的部门或单位给予表彰;对无故造成工作拖延、未能按照计划进度要求完成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目标任务的部门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后,原《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金华市区重大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协调制度〉的通知》(金政办发〔2005〕80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在发布30日后施行。






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国有商业银行实行中长期外债余额管理的通知

国家计委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国有商业银行实行中长期外债余额管理的通知
国家计委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
为了深化金融体制改革,进一步加强全口径外债管理,提高国外贷款的使用效益,改善国有商业银行外汇资产结构,防范金融风险投资,更好地发挥国有商业银行对外筹资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外汇外债管理开展外汇外债检查的通知》(国发[1998]31号)的精神,经报请国务院批
准,现就国有商业银行中长期外债余额管理(以下简称“余额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余额管理的范围
国有商业银行是指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
本通知所述中长期外债余额是指国有商业银行总行及其境内外分支机构,向境外的金融机构或其他企业、机构、个人筹借并供境内使用且尚未偿还的,借款原始期限年期以上(不含一年)以外国货币承担契约性偿还义务的所有债务总额。包括外国商业银行(机构〕贷款、出口信贷、发? 谐善币酝獾木惩庥屑壑とê惩馔獗艺⒖勺徽蠖羁勺么娴ズ椭衅谄本莸龋⒐嗜谧首饬蕖⑾钅咳谧省⒎侵泄用褚荒昶谝陨系亩ㄆ诖婵畹取? 国有商业银行借用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等优惠性贷款(含财政部委托转贷的黑字环流、协力基金贷款,日本输出入银行贷款,特别日元贷款等)不属本通知管理范围。
二、外债余额的核定及余额管理的原则
根据国家全口径外债管理的政策和利用外资计划,以及国际筹资环境,由国家计委商中国入民银行及国家外汇管理局,按照国有商业银行资产状况,特别是外汇资产负债情况,外汇资金需求,偿债能力等,核定各国有商业银行中长期外债余额总额,报国务院审批。余额总额等主要指标
按五年期确定,每年一核。核定的余额额度纳入年度国家利用外资计划。各国有商业银行在不突破余额和保证按期偿还债务的前提下周转借用,多借多还,少借少还。
国有商业银行年内为国家特大型项目对外融资,突破已核定外债余额的,由国家计委根据其对外筹资的实际情况,经国务院批准相应调增该行当年外债余额额度。
国有商业银行外债余额资金结构须符合以下比例要求:中长期外债余额占本行长、短期国际商业性借款余额总量(不含用于弥补银行头寸的国际货币市场拆借部分)的比例不应低于80%;用于外汇资产结构和负债结构调整的原则上不得超过本行中长期外债余额的15%。
国有商业银行借用国际商业贷款必须符合国家利用外资政策、国家产业政策、地区经济布局,坚持以生产开发型项目建设为主的使用原则。鼓励用于提高国内企业国际竞争力,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设备,财务效益好,产品出口创汇的投资项目。项目业主与国有商业银行通过双向选择的
原则确定承贷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在国家确定的外债余额内,依法自主决定贷与不贷。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所借国际商业贷款不得结汇。
国家鼓励国有商业银行发挥筹资功能优势,把握有利时机,降低筹资成本。采用灵活筹资方式如借低还高等,规避利率,汇率风险。适当借用期限较长的国际商业贷款,优化外债结构、条件,提高借用国外贷款的质量和效益。
三、国有商业银行借用中长期外债的审批管理
国有商业银行承贷的固定资产投资的外资项目,须按国家现行投资审批程序和权限,由国家投资管理部门批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由国家计委纳入国家利用外资计划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重大项目必须按规定程序,分别由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
国有商业银行按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利用外资方案中确定的外资额度对外借款。筹资之前将融资条件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不再办理逐笔审批手续,收到申报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国家外汇管理局如无异议,国有商业银行即可对外正式签约,事后到国家外汇管
理局办理外债登记手续。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其对外融资协议与报送文件致后予以登记,并发放外债登记凭证。外债登记凭证作为其后对外还本付息的依据,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不得购汇偿还外债。没有进行外债登记的,需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后方可对外还
本付息。
用于银行自身债务展期、借低还高等外汇资产结构和负债结构调整的对外借款,对外签定的融资协议报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国有商业银行以发行境外外币债券方式对外筹资,按国家对外发债有关管理法规办理。
四、余额管理的考核与监管
国有商业银行中长期外债余额中新借国外贷款部分以银行实际对外提款额进行统计。未经国家批准,任何时点上均不得突破对其核定的余额规模。每季度及年末要将期内新借用额及投向、偿还本金和利息、期末余额以及汇率变动等情况报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凡
有擅自超余额和违反比例要求的,要限期纠正并按国家有关外汇管理法规进行严肃查处。逾期未纠正的,由国家计委和中国人民银行将有关处理意见报国务院。国家计委和中国人民银行将采取年检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外部监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银行资产负债比例和风险控制的
日常监控工作。
五、国有商业银行要进步加强内部管理,做好外债统计监测,防范外债风险
国有商业银行要严格自律,进一步加强内部监管。对下属各分支机构,包括海外子公司的对外筹融资及提供外汇担保等活动进行严格控制。建立严格的内部外债的统计监测制度,积极防范外债风险。用于项目建设的对外借款要专款专用,不得随意挪用,转贷资金必须及时足额地用于转
贷项目。国有商业银行,特别是项目最终用款人要切实履行偿债义务,确保外债的按期偿付,形成外债借、用、还的良性循环,共同维护对外信誉。
国有商业银行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各行具体情况,制定各行内部的中长期外债余额管理办法,并报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国有商业银行向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借款,按照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