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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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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庆政发〔2008〕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2008年9月7日市政府8届1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大庆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
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六日

  大庆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提高养护质量和投资效益,保证农村公路完好、安全、畅
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新农村建设,依据《黑龙江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黑交发〔2007〕305号
)及国家、省有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的桥、涵等构筑物;其中村道是指经
县(区)交通主管部门认定,联结乡镇与建制村或建制村与建制村之间的公路。

第三条 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因地制宜、全面养护、注重实效、保障畅
通、以县为主、乡村配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交通局负责全市农村公路的行政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农村公路发展
的政策规定和规划计划;负责组织编制全市农村公路发展规划,制定农村公路养护技术标准,检查养护工
程质量;负责养护管理考评工作,对全市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及养护资金落实、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县及大同区交通局负责编制年度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测算年度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总体需求及需
四县及大同区财政资金补贴额度;审核养护工程预算,负责与各生产单位签订养护生产合同并监督其执行
,检查养护工程进度,提供拨款数量依据;检查乡镇的养护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做好农村公路及其设施
的保护工作。

第五条 四县及大同区交通局负责农村公路的全面管理和县道、乡道、村道水泥、沥青高等级农村公
路路面的养护工作。

乡(镇)政府负责所属范围内乡道和村道(除水泥、沥青高等级农村公路路面外)的养护管理工作;
监督检查各行政村专人管理村道的落实情况。

所有的乡道、村道的路面保洁、路肩维护由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组织群众实施养护。

第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改造工程交工验收后,应及时列入养护计划,开展各项日常养护工作。

第七条 市区(不含大同区)农村公路高等级路面的养护工作由大庆市区公路管理站负责组织实施;
列养里程由各区政府与养护单位共同核定,经市交通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规定标准和程序拨
付养护费用。其他路面由各区政府制定相应规定,将养护管理职责落实到乡镇。

第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应逐步推行市场化运作,通过竞争或招标方式择优选择具备资质条件的专
业化养护单位;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应结合本地实际实行责任目标管理。

第九条 农村公路绿化,由县(区)政府统一规划并组织实施。规划应结合农村生态文明建设,做到
防护与观赏相结合,“栽、管、护”相结合,可绿化路段全部绿化。

第十条 县(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县道、
乡道路政管理的具体实施;各乡(镇)政府制定村道管理的乡规民约,确保农村公路路产、路权不受侵害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来源包括:省交通厅拨付的汽车养路费;农村“转移支付”资金;县(
区)财政预算资金;县(区)征收的地方养路费;村民“一事一议”和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
金。除已明确的养护资金来源外,各级政府和各相关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拓宽渠道,积极筹措资金,确
保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工作有效开展。

第十二条 养护投资标准按照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由市交通、发改、财政等部门提出
意见,报市政府决定。

第十三条 县道养护省交通厅公路养路费补贴资金的拨付和管理按省交通厅管理规定执行;乡道养护
转移支付资金由四县及大同区财政拨付至各交通局;村道地方养路费补贴资金由市交通局编制、市财政局
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列入财政预算后执行;各级财政资金由各级发改委(经济计划局)组织编制年度支出
计划,列入财政预算后,由财政部门拨付交通部门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市政府实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以奖代投制度,具体标准由市交通局会同市发改委、财政局
研究确定。以奖代投资金主要奖励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好的县(区),用于农村公路的养护、建设和管理。
第十五条 市交通部门会同市发改、财政、审计部门对各级公路年度养护资金及市以奖代投资金的落
实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四县及大同区交通局应建立完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设立
养护资金账户,并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挤占、挪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擅自在县、乡级农村公路上设卡、收费、罚款、拦截车辆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
机构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仍不停止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黑龙江省公路条例》的规定
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交通主管部门及公路管理机构的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当追究行
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关于做好农村富余劳动力流动就业工作的意见

劳动部办公厅


关于做好农村富余劳动力流动就业工作的意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做好农村富余劳动力就地安置和有序流动工作是劳动保障部门一项长期的工作任务。当前,城镇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任务十分艰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紧紧围绕这个中心任务,在协助政府做好就地就近转移的同时,处理好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市流动的问题。要按
照形成市场导向就业机制的要求,坚持城乡统筹,进一步做好农村富余劳动力流动就业(简称流动就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突出重点,分类指导
再就业任务重的大中城市,要综合利用经济和行政手段,合理调控外来农村劳动力规模,确保下岗职工再就业。中小城市,特别是小城市,应统筹安排好城乡就业工作,积极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逐步开展城市统筹就业工作。中西部地区要加速培育和发展区域性劳动力市
场,要把农村富余劳动力就地安置与有序流动结合起来。把组织外出就业与鼓励回乡创业结合起来。农村富余劳动力流动量大的地区,要开展重点监控工作,搞好信息监测和流量调控。
劳动力输入、输出地区应统筹安排全年农村培训就业工作任务。每年1-4月,重点做好春运期间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贯彻国务院关于春运期间组织民工有序流动的各项方针政策,健全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劳动保障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确保春运
安全顺畅。每年5-12月,重点做好流动就业管理、服务和培训等工作。
二、建立流动就业信息预测预报制度
要加强流动就业信息预测。劳动力输入、输出地区要开展外来农村劳动力需求或本地农村劳动力外出的统计分析和预测,建立常规化的流动就业信息预报制度,做好全年、半年和春节后3个月内的农村劳动力需求或外出信息的预测和预报。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本省就业信息管理工
作,建立流动就业信息库,并统一和规范流动就业信息交流和发布制度。同时,按照流动就业信息预测预报的要求,定期向劳动保障部上报流动就业分析和预测信息。要充分发挥跨地区驻外劳务工作机构在跨省信息交流中的作用。
三、提高流动就业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
各地要按照国务院的要求,逐步对未能继续升学并准备进城务工的农村初、高中毕业生实行劳动预备制培训。2000年,各地应实施农村劳动预备制的规划和工作方案,选择一些地区开展试点。农村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形式、内容和期限可根据城市用工需要或职业特点灵活掌握。劳动
力输入地区也要对符合劳动预备制条件的外来人员进行劳动预备制培训。对于未完成劳动预备制的外来农村劳动力,要会同用人单位帮助其完成规定的培训内容。
实行劳动预备制度开展流动就业农村劳动力职业培训,要依托现有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等职业培训机构,特别是县级职业培训机构。确定一些农村职业培训基地,建立劳务人才库。要推动劳务输出朝产业化发展,实行劳务输出的市场化运作、规模化经营和一体化服务。从事流动就
业服务的职业介绍机构可联合农村职业培训基地或相关职业培训机构,组成劳务输出联合体,实行用工信息、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职业培训和组织劳务输出等一体化服务。从事流动就业服务的职业机构也可与异地职业介绍机构或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劳务输出跨地区联合运作。
四、加强区域劳务协作
各地应按照平等协商、互惠互利、协调发展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区域劳务协作,协作形式、内容、管理等实现规范化、制度化。要运用几年来开展区域劳务协作的经验,配合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积极推进西部地区劳务协作,由西部地区省(区)及一些中部地区省共同建立西部劳务协
作区,开展中西部农村劳动力开发就业和劳务交流工作。
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和外来人员就业证是搞好流动人口管理,掌握流动就业状况,开展流动就业管理的基础手段。要坚持在劳动力输出地发卡。外出人员就业卡应反映外出前职业培训情况,反映权益保障和就业服务等信息。外来人员就业证应记录外来后培训、就业、缴纳及享受社会保
险等情况。流动就业证卡应实行省内统一管理,防止重复发放。
跨地区驻外劳务工作机构是劳动力输出省在劳动力输入地设立的专门从事跨省流动就业服务的工作机构。劳动力输出地在劳动力输入地跨省设立劳务工作机构,应经本省劳动保障厅(局)批准。跨地区驻外劳务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省际劳务协作联络,收集传递劳务供求信息,提供流动就
业跟踪服务,协助劳动力输入地开展相关管理和保障工作。
五、保障流动就业农村劳动力合法权益
劳动力输入地应按照国家和当地有关规定,规范流动就业者的劳动关系,妥善处理劳动争议。要加强流动就业者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明确基本权利和义务,加强执法检查力度,对使用农村劳动力多,权益保障问题突出的企业应进行重点监察和跟踪管理。要开展春运期间农村劳动力流
动就业专项监察,春节前,以工资支付、工作时间等劳动合同履行情况为重点,春节后,以规范职业中介行为,企业招用外来农村劳动力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等为重点。要开展外来农村劳动力权益保障活动,继续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对未经许可擅自开展流动就业
中介服务的机构要坚决取缔。外来农村劳动力调控的重点是新来的农村劳动力。对于已办理合法流动就业和用工手续,签订劳动合同的外来农村劳动力,在合同期内应依法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并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六、规范乡镇劳动就业服务工作
要健全和完善乡镇劳动保障工作职能,做好农村富余劳动力流动就业、就地安置和其他劳动保障工作。加强流动就业重点监控地区乡镇劳动服务工作,规范管理,抓好劳动力统计和监测、职业培训等基础工作,积极开展就地安置。各地要按照加强基础工作、健全工作职能、提高人员素
质的要求,搞好乡镇劳动服务工作。健全农村劳动力资源统计、劳动就业管理和服务等基础工作,并根据实际需要规范工作职能,包括就业统计、就业服务、职业培训和就地安置,以及其他受委托的劳动监察、劳动管理和社会保险事务等。应根据工作需要,充实乡镇劳动就业服务工作的力
量。从2000年起的2-3年内,要对乡镇劳动就业服务工作人员普遍开展一次业务培训。



2000年1月17日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2000年省级财政决算的决议

湖北省人大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2000年省级财政决算的决议
颁布单位: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时间:20021023

实施时间:20021023

内容分类:预算 决算

文号:鄂常备(200124号

题注:(2001年9月27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正文:

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听取了省财政厅厅长童道友受省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2000年省级财政决算的报告》,经过审议并根据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决定:批准省人民政府提交的2000年省级财政决算,同意省财政厅厅长童道友受省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2000年省级财政决算的报告》。会议同意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在审查报告中提出的各项建议。会议要求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预算法,贯彻落实《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省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按照《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湖北省2000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2001年财政预算的决议》的要求,积极组织财政收入,提高收入质量,进一步加强和改善预算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深化预算制度改革,改进省级预算编制,继续加强审计监督,为更好地实现2001年全省财政预算而努力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