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银行公布废止和失效的部分规范性文件(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2号)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2号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汇兑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等61件规范性文件(附件1)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关于追回银行被抢、被盗、被骗、贪污、丢失库款和金银处理的规定》等61件规范性文件(附件2)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失效。
附件: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2.失效的规范性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件1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共计61件)
一、汇兑结算会计核算手续((74)银令字第2号)
二、关于严格禁止银行贷款给城乡集体和个体购买进口汽车的通知((85)银发字第40号)
三、关于发行企业短期融资券有关问题的通知((85)银发字第84号)
四、关于对银行金店进行整顿和加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86〕243号)
五、关于开办住房存、贷款业务以及发行“有价房券”问题的通知(银发〔1986〕403号)
六、关于颁发《全国银行统一会计基本制度(试行本)》的通知(银发〔1987〕108号)
七、关于检查纠正发放“购货券”问题的通知(银发〔1987〕 181号)
八、关于依法加强人民银行行使国家保险管理机关职责的通知(银发〔1988〕74号)
九、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货币发行管理制度(试行)》、《全国银行出纳基本制度(试行)》的通知(银发〔1988〕79号)
十、关于设立证券公司或类似金融机构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批的通知(银发〔1988〕212号)
十一、关于发行企业短期融资券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89〕45号)
十二、关于发行企业短期融资券问题的补充通知(银发〔1989〕93号)
十三、关于专业银行报送会计报表问题的通知(银发〔1989〕345号)
十四、关于做好大型企业指令性计划销货的结算通知(银发〔1989〕366号)
十五、关于金融债券转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十六、关于中信实业银行签发跨系统银行汇票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兑付的通知(银发〔1990〕32号)
十七、关于金融性公司撤并留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0〕84号)
十八、关于印发《工、农、中、建、交、中信银行划缴存款范围》的通知(银发〔1990〕191号)
十九、关于设立信誉评级委员会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0〕211号)
二十、关于增设“其他专项贷款”等会计科目的通知(银发〔1990〕298号)
二十一、关于整顿结算秩序严肃结算纪律的通知(银发〔1991〕32号)
二十二、关于印发《关于防诈骗、防盗窃切实保障资金安全的意见》的通知(银发〔1993〕17号)
二十三、关于建立新的信贷统计旬报制度的通知(银发〔1994〕106号)
二十四、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事业单位基本存款账户管理的通知(银发〔1995〕247号)
二十五、关于进一步改进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银传〔1996〕44号)
二十六、关于使用新版银行汇票和支票有关问题的通知(银传〔1996〕60号)
二十七、关于收缴非法印刷的货币放大样印刷品的通知(银发〔1996〕110号)
二十八、关于印发《金融对外宣传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6〕208号)
二十九、关于取缔私人钱庄的通知(银发〔1996〕230号)
三十、关于印发《金融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的通知(银发〔1996〕307号)
三十一、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7〕17号)
三十二、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结算管理的通知(银发〔1997〕143号)
三十三、关于印发《关于对金融系统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7〕167号)
三十四、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诈骗盗窃抢劫涉枪案件报告制度》的通知(银发〔1997〕281号)
三十五、关于加强银行卡品种管理的通知(银发〔1997〕361号)
三十六、关于防止利用银行卡进行资金传销活动的通知(银发〔1998〕107号)
三十七、关于批准外资银行加入全国同业拆借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8〕114号)
三十八、关于加大住房信贷投入,支持住房建设与消费的通知(银发〔1998〕169号)
三十九、关于颁布《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版本1.0)第3部分——终端规范》的通知(银发〔1998〕479号)
四十、关于印发《银行卡异地跨行业务资金清算规则》的通知(银发〔1998〕598号)
四十一、关于严格执行支付结算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银发〔1999〕58号)
四十二、关于印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银发〔1999〕178号)
四十三、关于重新颁发银行行别、行号标识代码和规范客户账户的通知(银发〔1999〕406号)
四十四、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关于企业逃废金融债务有关情况报告的通知》的通知(银发〔2001〕143号)
四十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住房金融业务的通知(银发〔2001〕195号)
四十六、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部分商业银行行内大额汇划款项转汇等事宜的通知(银发〔2001〕271号)
四十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开办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346号)
四十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磁条卡自动柜员机(ATM)应用规范》行业标准的通知(银发〔2001〕404号)
四十九、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格执行假币收缴程序防止盖章假币流入社会的通知(银发〔2002〕11号)
五十、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行内大额款项汇划事宜的通知(银发〔2002〕59号)
五十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科技发展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2〕262号)
五十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反洗钱工作的通知(银发〔2002〕351号)
五十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办理银行汇票及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364号)
五十四、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部分商业银行缴存款范围的通知(银发〔2004〕74号)
五十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部分商业银行缴存款范围的通知(银发〔2004〕129号)
五十六、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部分银行缴存款范围的通知(银发〔2005〕59号)
五十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主协议》的通知(银发〔2005〕140号)
五十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建设银行和招商银行准备金存款范围的通知(银发〔2005〕185号)
五十九、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建设银行准备金存款范围的通知(银发〔2005〕274号)
六十、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中国农业银行财政存款和准备金存款范围的通知(银发〔2005〕404号)
六十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存款类金融机构同业拆借期限相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06〕322号)
附件2
失效的规范性文件
(共计61件)
一、关于追回银行被抢、被盗、被骗、贪污、丢失库款和金银处理的规定((81)银发字第80号)
二、关于安排好1982年机械行业技术改造贷款指标的通知 ((82)银发字第13号)
三、对企业单位的辅助账户存款给予计息的通知((82)银发字第74号)
四、关于继续做好具有出口换汇价值的金银制品、稀币挑选工作的通知((83)银发字第168号)
五、关于固定资产贷款按季结息后对存在问题处理办法的紧急通知((85)银传字35号)
六、关于控制计划外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85)银发字第174号)
七、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搞好资金融通支持横向经济联合的暂行办法》的通知((86)银发字第64号)
八、关于加强储蓄存款利率管理的通知(银发〔1986〕118号)
九、关于“三资”企业享受国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同等待遇的通知(银发〔1986〕182号)
十、关于“文革”期间查抄金银及其制品清退问题的通知(银发〔1986〕228号)
十一、关于颁发《中国人民银行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暂行办法》及账务处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86〕372号)
十二、关于改进定活两便储蓄计息办法的通知(银发〔1986〕385号)
十三、关于外汇存贷款利率管理的规定(银发〔1987〕145号)
十四、关于在温州市进行利率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银发〔1987〕170号)
十五、关于及时偿还和调整对外商业贷款债务的通知(银发〔1987〕177号)
十六、关于再次重申追回银行被抢、被盗、被骗、贪污、丢失库款和金银处理的规定的通知(银发〔1987〕200号)
十七、关于人民银行提取黄金收兑业务费用的通知(银发〔1987〕343号)
十八、关于一九八八年发行金融债券、发放特种贷款的规定(银发〔1988〕16号)
十九、关于基金会存款利率问题的通知(银发〔1988〕111号)
二十、关于压缩国库券库存、完善国库券转让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88〕401号)
二十一、关于下达一九八九年清仓挖潜任务的通知(银发〔1989〕90号)
二十二、贯彻《国务院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若干要点决定》的通知(银发〔1989〕150号)
二十三、关于停办藏汇往来和西藏地区参加人民银行全国联行的通知(银发〔1989〕341号)
二十四、关于下发《全国范围清理拖欠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银传〔1990〕32号)
二十五、关于一九九〇年发行金融债券、发放特种贷款的规定(银发〔1990〕31号)
二十六、关于下达一九九〇年金银专项贷款计划的通知(银发〔1990〕49号)
二十七、关于下达一九九〇年企业清仓挖潜任务指标的通知(银发〔1990〕89号)
二十八、关于增加技改贷款收回再贷规模的通知(银发〔1990〕139号)
二十九、关于做好贷款限额调剂工作的通知(银发〔1990〕192号)
三十、关于加强对台商投资企业专项贷款管理的通知(银发〔1990〕300号)
三十一、关于在部分城市银行实行电子联行试运行的通知(银发〔1991〕43号)
三十二、关于一次性削价处理积压商品有关银行贷款及计息问题的通知(银发〔1991〕72号)
三十三、关于下达技术改造贷款规模的通知(银发〔1991〕176号)
三十四、关于调整金饰品用金配售价格的补充通知(银传〔1992〕21号)
三十五、关于调整一九九二年上半年贷款规模和开办特种存款的通知(银发〔1992〕120号)
三十六、关于颁布《邮政汇兑资金清算办法》的通知(银传〔1993〕20号)
三十七、关于实施《金融机构缴存外币存款准备金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3〕79号)
三十八、关于继续整顿结算秩序深化结算改革的通知(银发〔1994〕117号)
三十九、关于在煤炭、电力、冶金、化工和铁道行业推行商业汇票结算的通知(银发〔1994〕163号)
四十、关于加强金融机构备付金管理的通知(银发〔1995〕163号)
四十一、关于规范银行卡网络服务机构的通知(银发〔1995〕333号)
四十二、关于电子联行到县业务处理问题的通知(银发〔1996〕429号)
四十三、关于股票申购专户资金计息问题的通知(银传〔1997〕 43号)
四十四、关于开展清理信贷资产、改进贷款分类工作的通知(银发〔1998〕150号)
四十五、关于试办国家扶贫基础工程试验项目贷款的通知(银发〔1998〕219号)
四十六、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通知》的通知(银发〔1998〕 347号)
四十七、关于加强电子联行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1998〕530号)
四十八、关于张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公告》的通知(银传〔1998〕37号)
四十九、关于《银行卡异地跨行业务资金清算规则》执行中意外透支处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9〕84号)
五十、关于加强城市(区域)银行卡信息交换中心管理的通知(银发〔1999〕85号)
五十一、关于大力促进银行卡业务联合的通知(银发〔1999〕86号)
五十二、关于做好启用新版票据凭证宣传工作的通知 (银发〔1999〕155号)
五十三、关于改进和加强电子联行工作的通知(银发〔2000〕114号)
五十四、关于将县及县以下邮政储蓄以再贷款方式返还农村信用社使用的通知(银发〔2000〕244号)
五十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当前金银管理工作的通知(银发〔2002〕2号)
五十六、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邮政储蓄转存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21号)
五十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和加强邮政汇兑资金清算管理的通知(银发〔2002〕25号)
五十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02年银行卡联网通用工作的意见(银发〔2002〕94号)
五十九、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当前银行卡联网通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272号)
六十、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08北京奥运期间来华境外机构开立人民币临时存款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8〕58号)
六十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重要信息系统奥运应急协调预案》的通知(银发〔2008〕180号)
钦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政府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钦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钦政发〔2011〕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钦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钦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充分调动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我市科学技术事业发展,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等各项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应当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研究开发,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紧密结合,促进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促进转变经济方式转变,加速科教兴钦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奖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和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的推荐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和市直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科学技术奖励工作。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
(二)审定评审委员会认定的结论;
(三)为完善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四)研究、解决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八条 奖励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审定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
奖励委员会设立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负责市科技进步奖励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局。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具体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评审委员会可以设立若干专业评审组。专业评审组负责本专业范围内的科学技术奖初评工作。
第二章 科学技术奖的设置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设置。
(一)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
(二)自然科学奖;
(三)技术发明奖;
(四)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十一条 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授予下列公民、组织。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要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成就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系列或者重大成果,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第十二条 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公民、组织。重大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
(三)得到广西区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
第十三条 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公民、组织。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三)核心技术获国家发明专利授权;
(四)实施后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十四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以下公民、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技术创新,实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对促进行业科技进步具有重大作用,创造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二)在推广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成果中,做出技术创新,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采用先进技术方法,取得重要科学技术创新,保障工程达到广西区内领先水平以上的;
(四)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对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经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第十五条 科学技术奖实行限项制。
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不分等级,每年奖励项目不超过 1 项,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空缺;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3个等级,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34项,其中,一等奖不超过4项、二等奖不超过10项、三等奖不超过20项。
第三章 推 荐
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和个人推荐。
(一)县区人民政府(管委)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
(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三)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符合有关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和科学技术专家。
第十七条 推荐单位和个人在推荐市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时,应当参考相关方面的科学技术专家对其科学技术成果的评价结论,择优推荐,并提出奖励类别、奖励等级的建议。
第十八条 推荐单位和个人推荐市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并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和证明材料。
推荐单位和个人对推荐市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
(一)对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二)对科技成果的完成单位或者完成人有争议的;
(三)未经自治区科学技术成果登记的。
第二十条 同一技术内容的项目不得在同一年度同时推荐参加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
第二十一条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辅助服务工作的单位或从事辅助服务工作的人员,不能作为市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的完成单位、完成人员。
第二十二条 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的项目,不作为市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予以受理。
第四章 评审和授予
第二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1次。
第二十四条 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候选项目由奖励委员会评审和决议;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分别由自然科学奖评审委员会、技术发明奖评审委员会和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二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市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及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奖励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委员和专业评审组专家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第二十六条 奖励办公室负责市科学技术奖推荐材料的受理工作,并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第二十七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候选项目,以奖励办公室名义在公众媒体上公示15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处理结束后,由奖励办公室组织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奖励办公室汇总专业评审组的初评意见,提交相应的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委员会负责作出认定科学技术成果的结论,并向奖励委员会提出奖励项目、奖励类别及奖励等级的建议。
第二十八条 奖励委员会以会议形式评审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审定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建议,作出市科学技术奖奖励项目、奖励类别及奖励等级的决议,并将决议在公众媒体上公示30日。
第二十九条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事项有异议的,均可以书面形式向奖励办公室提出。逾期提出的,不予受理。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推荐单位或个人对异议进行核实处理。
第三十条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处理结束后,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市科学技术奖奖励项目、奖励类别和奖励等级进行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市科学技术奖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三十二条 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的奖金数额为10万元;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数额为: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3万元,三等奖1万元。
市科学技术奖奖金和奖励工作经费在市本级财政预算中专项列支。
第三十三条 获得市科学技术奖并符合国家、自治区科学技术奖推荐条件的项目,将择优推荐作为国家、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四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
第三十五条 推荐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专家和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奖励活动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7年3月23日发布的《钦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修订)》(钦政发〔2007〕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