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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调整及决定保留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决定

时间:2024-07-03 21:16:1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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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调整及决定保留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决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调整及决定保留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决定

(2006年6月29日银川市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6年7月21日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公布)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减少和规范行政许可事项,改进行政许可方式,减少审批环节,建设西北地区最适宜居住、最适宜创业的现代化区域中心城市,今年以来我市对2004年分两批公布的市直27个部门实施的261项行政许可事项依法进行了清理。经市人民政府2006年6月29日第58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12项行政许可权限不在市级行政机关或者改变管理方式、不作为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的予以取消;对3项行政许可事项予以调整;将63项行政许可事项合并为24项;对35项决定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法予以公布。同时,对市直各部门实施的现行有效的244项行政许可事项予以公布。

  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要遵照决定,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重新制定或者修订行政许可事项办事程序,建立活页,并予公布,严格依法实施。

  附件:

  1、银川市人民政府第五批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2、银川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行政许可权限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3、银川市人民政府决定合并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4、银川市人民政府第三批决定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5、银川市人民政府决定公布的现行有效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附件一:银川市人民政府第五批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部门│序号│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说 明        │├──┼──┼────────┼────────────────────┼───────────┤│  │  │        │《银川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01年1月19 │           ││  │  │单位投资建设的市│日银川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改变管理方式,不作为行││  │ 1 │政设施移交市政管│三次会议审议通过,2001年3月29日宁夏回族 │政许可事项办理    ││  │  │理机构的审批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           ││  │  │        │批准)                 │           ││  ├──┼────────┼────────────────────┼───────────┤│  │  │        │《银川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01年1月19 │           ││ 建 │  │城市照明设施的验│日银川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改变管理方式,不作为行││  │ 2 │收       │三次会议审议通过,2001年3月29日宁夏回族 │政许可事项办理    ││  │  │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           ││ 设 │  │        │批准)                 │           ││  ├──┼────────┼────────────────────┼───────────┤│  │  │        │《银川市建筑管理条例》(2002年5月28日银 │由建设单位和原设计单位││ 局 │  │涉及建筑物主体和│川市第11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审查同意并报审图中心备││  │ 3 │承重结构变动的建│议通过2002年7月2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 │案。市建设局负责日常监││  │  │设活动的审批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管工作。       ││  │  │        │)                   │           ││  ├──┼────────┼────────────────────┼───────────┤│  │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  │ 4 │业技术人员资格的│主席令第91号)             │由自治区建设厅审批  ││  │  │审批      │                    │           │├──┼──┼────────┼────────────────────┼───────────┤│  │ 5 │特种车警报器及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由自治区公安厅实施  ││  │  │志灯具使用审批 │(国务院令第405号)           │           ││  ├──┼────────┼────────────────────┼───────────┤│  │  │        │《银川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01年1月19 │           ││  │  │市政设施养护、维│日银川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统一纳入“特种车警报器││  │ 6 │修、检查通行证的│十三次会议通过,2001年3月29日自治区第八 │及标志灯具使用审批”,││  │  │核发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由自治区公安厅实施  ││ 公 │  │        │)                   │           ││  ├──┼────────┼────────────────────┼───────────┤│ 安 │ 7 │边境管理区通行证│国务院令第412号保留事项         │由边境地区实施    ││  │  │核发      │                    │           ││ 局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改变管理方式,作为登记││  │ 8 │机动车辆报废审批│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          │事项,不作为行政许可事││  │  │        │                    │项办理        ││  ├──┼────────┼────────────────────┼───────────┤│  │  │户口管理内容的变│《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 │改变管理方式,作为户口││  │ 9 │更、更正审批  │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1次会 │登记工作的一项内容,不││  │  │        │议通过)                │作为行政许可事项办理 │├──┼──┼────────┼────────────────────┼───────────┤│交通│ 10 │船舶、浮动设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新增在船舶、浮动设施的││ 局 │  │检验      │国务院令第355号)            │登记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           ││  │  │        │保持法〉办法》(1994年6月16日宁夏回族自 │           ││水务│ 11 │开垦集体所有荒地│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 局 │  │的审批     │议通过 1997年10月1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七 │管部门下发批准书   ││  │  │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  │  │        │关于修改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           │├──┼──┼────────┼────────────────────┼───────────┤│  │  │        │                    │条例已于2006年进行了修││文广│  │娱乐场所增加或者│                    │订,此事项不再单列为行││ 局 │ 12 │变更游戏机机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58号令) │政许可事项,经营者重新││  │  │机种、电路板核准│                    │申请“娱乐场所经营活动││  │  │        │                    │的许可”即可     │└──┴──┴────────┴────────────────────┴───────────┘


  附件二:银川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行政许可权限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部门│ 序号 │ 项目名称            │ 调整后名称      │ 备 注         │├──┼───┼─────────┬──────┼───────────┼────────────┤│  │   │         │      │           │1、“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 ││  │   │         │      │           │地临时堆放物料的许可”调││  │   │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      │           │整到“占用城市道路的审批││城管│ 1  │地临时堆放物料,搭│第一批保留事│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设│”中,由市建设局实施; ││ 局 │   │建临时建筑物、构筑│项第105项  │立临时经营摊点许可  │2、“搭建临时建筑物、构 ││  │   │物或其他设施的审批│      │           │筑物的许可”调整到“临时││  │   │         │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  │   │         │      │           │”中,由市规划局实施; │├──┼───┼─────────┼──────┼───────────┼────────────┤│  │   │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  │   │在城市规划区内挖砂│      │(第一批保留事项第10项│该事项纳入建设工程规划许││原规│ 2  │石、取土方以及其他│第一批保留事│)          │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分别由││土局│   │改变地形地貌的许可│项第19项  ├───────────┤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实││  │   │         │      │采矿许可证核发(第一批│施           ││  │   │         │      │保留事项第12项)   │            │├──┼───┼─────────┼──────┼───────────┼────────────┤│文广│   │利用市级文物保护单│第二批保留事│利用市级文物拍摄影视照│利用三级文物藏品拍摄由自││ 局 │ 3  │位和三级文物藏品拍│项第83项  │片的审批       │治区文化厅审批     ││  │   │摄的审批     │      │           │            │└──┴───┴─────────┴──────┴───────────┴────────────┘


  附件三:银川市人民政府决定合并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部门│序号│ 项目名称                  │ 合并为      │ 备注 │├──┼──┼───────────────┬──────┼─────────┼───┤│  │  │1、建设项目水《环境影响评价》 │第一批保留事│         │   ││  │  │的审批            │项第27项  │         │   ││  │  ├───────────────┼──────┤         │   ││  │  │2、湖泊湿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第一批保留事│         │   ││  │  │评价》的审批         │项第28项  │         │   ││  │  ├───────────────┼──────┤         │   ││  │ 1 │3、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 │第一批保留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  │  │》的审批           │项第30项  │评价》审批    │   ││  │  ├───────────────┼──────┤         │   ││  │  │4、建设项目噪声《环境影响评价 │第一批保留事│         │   ││  │  │》的审批           │项第36项  │         │   ││  │  ├───────────────┼──────┤         │   ││  │  │5、建设项目固体废物《环境影响 │第二批保留事│         │   ││  │  │评价》的审批         │项第21项  │         │   ││  ├──┼───────────────┼──────┼─────────┼───┤│  │  │1、餐饮娱乐服务业《排污许可证 │第一批保留事│         │   ││  │  │》的审批           │项第29项  │         │   ││  │  ├───────────────┼──────┤         │   ││  │  │2、大气《排污许可证》的审批  │第一批保留事│         │   ││  │  │               │项第31项  │         │   ││  │  ├───────────────┼──────┤         │   ││  │ 2 │3、水污染《排污许可证》的审批 │第一批保留事│《排污许可证》核发│   ││  │  │               │项第37项  │         │   ││  │  ├───────────────┼──────┤         │   ││  │  │4、噪声污染排放许可      │第一批保留事│         │   ││  │  │               │项第38项  │         │   ││  │  ├───────────────┼──────┤         │   ││ 环 │  │5、工业固体废物排放许可    │第二批保留事│         │   ││  │  │               │项第25项  │         │   ││ 保 ├──┼───────────────┼──────┼─────────┼───┤│  │  │1、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竣工验收  │第一批保留事│         │   ││ 局 │  │               │项第41项  │         │   ││  │  ├───────────────┼──────┤         │   ││  │  │2、水污染防治设施竣工验收   │第二批保留事│         │   ││  │  │               │项第22项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   ││  │ 3 ├───────────────┼──────┤收        │   ││  │  │3、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竣工验收  │第二批保留事│         │   ││  │  │               │项第23项  │         │   ││  │  ├───────────────┼──────┤         │   ││  │  │4、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验 │第二批保留事│         │   ││  │  │收              │项第24项  │         │   ││  ├──┼───────────────┼──────┼─────────┼───┤│  │  │1、拆除或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 │第一批保留事│         │   ││  │  │设施的许可          │项第40项  │         │   ││  │  ├───────────────┼──────┤         │   ││  │  │2、闲置、拆除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第一批保留事│         │   ││  │  │的许可            │项第42项  │闲置或拆除污染物防│   ││  │ 4 ├───────────────┼──────┤治设施的许可   │   ││  │  │3、拆除或闲置环境水污染防治设 │第二批保留事│         │   ││  │  │施的许可           │项第26项  │         │   ││  │  ├───────────────┼──────┤         │   ││  │  │4、拆除或闲置环境固体废物污染 │第二批保留事│         │   ││  │  │防治设施的许可        │项第27项  │         │   ││  ├──┼───────────────┼──────┼─────────┼───┤│  │  │1、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 │第一批保留事│从事收集、贮存、处│   ││  │  │营活动的许可         │项第26项  │置危险废物(含医疗│   ││  │ 5 ├───────────────┼──────┤废物集中处置活动)│   ││  │  │2、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申 │第一批保留事│经营活动的许可  │   ││  │  │请的许可           │项第35项  │         │   │├──┼──┼───────────────┼──────┼─────────┼───┤│  │  │1、占用城市道路的审批     │第一批保留事│         │   ││建设│  │               │项第52项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   ││ 局 │ 6 ├───────────────┼──────┤审批       │   ││  │  │2、挖掘城市道路的审批     │第一批保留事│         │   ││  │  │               │项第54项  │         │   │├──┼──┼───────────────┼──────┼─────────┼───┤│  │  │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查同意 │第二批保留事│         │   ││  │  │               │项第43项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   ││  │ 7 ├───────────────┼──────┤审查同意及初步设计│   ││  │  │2、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 │第二批保留事│文件的审批    │   ││水务│  │批              │项第51项  │         │   ││ 局 ├──┼───────────────┼──────┼─────────┼───┤│  │  │1、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 │第二批保留事│         │   ││  │  │洪工程项目许可        │项第45项  │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   ││  │ 8 ├───────────────┼──────┤洪工程、避洪设施审│   ││  │  │2、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第二批保留事│批        │   ││  │  │               │项第48项  │         │   │├──┼──┼───────────────┼──────┼─────────┼───┤│  │  │1、开设平交道口的审批     │第一批保留事│         │   ││  │  │               │项第115项  │         │   ││  │  ├───────────────┼──────┤开设平交道口、占用│   ││  │ 9 │2、占用、挖掘公路的审批    │第一批保留事│、挖掘公路及公路改│   ││  │  │               │项第116项  │线的审批     │   ││  │  ├───────────────┼──────┤         │   ││交通│  │3、公路改线的审批       │第一批保留事│         │   ││ 局 │  │               │项第117项  │         │   ││  ├──┼───────────────┼──────┼─────────┼───┤│  │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第一批保留事│         │   ││  │  │               │项第119项  │道路旅客、货物运输│   ││  │ 10 ├───────────────┼──────┤经营许可     │   ││  │  │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第一批保留事│         │   ││  │  │               │项第120项  │         │   │├──┼──┼───────────────┼──────┼─────────┼───┤│  │  │1、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  │第一批保留事│         │   ││  │  │               │项第78项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   ││  │ 11 ├───────────────┼──────┤营许可证核发   │   ││  │  │2、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  │第一批保留事│         │   ││  │  │               │项第79项  │         │   ││  ├──┼───────────────┼──────┼─────────┼───┤│  │  │1、动物产品、捕获的野生动物的 │第二批保留事│         │   ││  │  │检疫             │项第14项  │         │   ││  │ 12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   ││  │  │2、动物检疫          │第一批保留事│         │   ││  │  │               │项第86项  │         │   ││  ├──┼───────────────┼──────┼─────────┼───┤│农牧│  │1、拖拉机驾驶操作证的核发   │第一批保留事│         │   ││ 局 │  │               │项第84项  │         │   ││  │  ├───────────────┼──────┤农业机械号牌、行驶│   ││  │ 13 │2、农业机械号牌、行驶证(准运 │第二批保留事│证(准运证)、驾驶│   ││  │  │证)核发           │项第17项  │证核发      │   ││  │  ├───────────────┼──────┤         │   ││  │  │3、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 │第二批保留事│         │   ││  │  │核发             │项第19项  │         │   ││  ├──┼───────────────┼──────┼─────────┼───┤│  │  │1、试验、示范、推广的种子、苗 │第二批保留事│         │   ││  │  │木、其它繁殖材料的检疫    │项第8项   │         │   ││  │ 14 ├───────────────┼──────┤国内植物检疫   │   ││  │  │2、国内植物检疫        │第一批保留事│         │   ││  │  │               │项第80项  │         │   │├──┼──┼───────────────┼──────┼─────────┼───┤│  │  │1、砍伐、移植、修剪树木的审批 │第一批保留事│         │   ││  │  │               │项第142项  │砍伐、移植、修剪树│   ││  │ 15 ├───────────────┼──────┤木的审批     │   ││  │  │2、影响到管线安全使用的修剪树 │第一批保留事│         │   ││  │  │木的许可           │项第149项  │         │   ││  ├──┼───────────────┼──────┼─────────┼───┤│  │  │1、林木种子生产许可      │第二批保留事│         │   ││  │  │               │项第112项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   ││  │ 16 ├───────────────┼──────┤许可       │   ││  │  │2、林木种子经营许可      │第二批保留事│         │   ││园林│  │               │项第113项  │         │   ││ 局 ├──┼───────────────┼──────┼─────────┼───┤│  │  │1、占用城市规划绿地或已有绿地 │第一批保留事│         │   ││  │  │的审批            │项第145项  │占用城市规划绿地或│   ││  │ 17 ├───────────────┼──────┤已有绿地的审批  │   ││  │  │2、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许可   │第一批保留事│         │   ││  │  │               │项第151项  │         │   ││  ├──┼───────────────┼──────┼─────────┼───┤│  │  │1、易地绿化审批        │第一批保留事│         │   ││  │  │               │项第147项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   ││  │ 18 ├───────────────┼──────┤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  │  │2、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 │第二批保留事│         │   ││  │  │用性质审批          │项第115项  │         │   │├──┼──┼───────────────┼──────┼─────────┼───┤│  │  │1、全市性、区域性公园、大型绿 │第一批保留事│         │   ││园林│  │化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批     │项第143项  │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   ││ 局 │ 19 ├───────────────┼──────┤案审批      │   ││  │  │2、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区及其 │第一批保留事│         │   ││  │  │他项目绿化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批│项第144项  │         │   │├──┼──┼───────────────┼──────┼─────────┼───┤│  │  │1、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 │第一批保留事│         │现 由 ││  │ 20 │发              │项第11项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市 规 ││  │  ├───────────────┼──────┤可证核发     │划 局 ││  │  │2、临时建设工程延期的许可   │第一批保留事│         │实 施 ││  ├──┼───────────────┼──────┼─────────┼───┤│  │  │1、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  │第一批保留事│         │现 由 ││  │  │               │项第20项  │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市 规 ││  │ 21 ├───────────────┼──────┤核发       │划 局 ││原规│  │2、临时用地延期的许可     │第一批保留事│         │实 施 ││土局│  │               │项第22项  │         │   ││  ├──┼───────────────┼──────┼─────────┼───┤│  │  │1、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的审批  │第一批保留事│         │   ││  │  │               │项第16项  │         │现 由 ││  │  ├───────────────┼──────┤划拨土地使用权及其│市 国 ││  │ 22 │2、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的许可  │第一批保留事│地上建筑物出租、抵│土 资 ││  │  │               │项第25项  │押审批      │源 局 ││  │  ├───────────────┼──────┤         │实 施 ││  │  │3、划拨土地的地上建筑物出租、 │第二批保留事│         │   ││  │  │抵押审批           │项第6项   │         │   │├──┼──┼───────────────┼──────┼─────────┼───┤│  │  │1、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从事营业 │第一批保留事│         │   ││  │  │性演出活动的许可       │项第133项  │         │   ││  │  ├───────────────┼──────┤         │   ││  │  │2、营业性演出内容核准     │第二批保留事│         │   ││文广│  │               │项第68项  │         │   ││ 局 │ 23 ├───────────────┼──────┤营业性演出活动许可│   ││  │  │3、跨省演出经纪机构承办组台演 │第二批保留事│         │   ││  │  │出活动的审批         │项第69项  │         │   ││  │  ├───────────────┼──────┤         │   ││  │  │4、占用非营业性演出场所举办营 │第二批保留事│         │   ││  │  │业性演出活动的审批      │项第70项  │         │   │├──┼──┼───────────────┼──────┼─────────┼───┤│  │  │1、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变 │第二批保留事│         │   ││教育│  │更及终止审批         │项第58项  │设立民办教育机构审│   ││ 局 │ 24 ├───────────────┼──────┤批        │   ││  │  │2、民办教育机构设立审批    │第一批保留事│         │   ││  │  │               │项第71项  │         │   │└──┴──┴───────────────┴──────┴─────────┴───┘


  附件四:银川市人民政府第三批决定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部门│序号│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备注   │├──┼──┼───────────┼───────────────────┼─────┤│  │  │向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外的│                   │     ││档案│ 1 │任何单位或个人出卖、转│《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     ││ 局 │  │让、赠送非国家所有档案│国主席令第71号)           │     ││  │  │的审批        │                   │     │├──┼──┼───────────┼───────────────────┼─────┤│发改│ 2 │重大和限制类企业投资项│《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     ││ 委 │  │目核准        │[2004]20号)             │     │├──┼──┼───────────┼───────────────────┼─────┤│水务│ 3 │水利工程开工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     ││ 局 │  │           │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  │ 4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     ││  │  │记审查同意      │务院令第251号)            │     ││  ├──┼───────────┼───────────────────┼─────┤│  │ 5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     ││体育│  │           │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 局 ├──┼───────────┼───────────────────┼─────┤│  │ 6 │开办武术学校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     ││  │  │           │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  ├──┼───────────┼───────────────────┼─────┤│  │ 7 │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审│《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     ││  │  │批          │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  │  │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新│                   │     ││  │ 8 │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  │     ││  │  │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                   │     ││宗教│  │摄电影电视片的审批  │                   │     ││ 局 ├──┼───────────┼───────────────────┼─────┤│  │  │设立除寺院、宫观、清真│                   │     ││  │ 9 │寺、教堂外的其它固定宗│《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  │     ││  │  │教活动处所的审批   │                   │     │├──┼──┼───────────┼───────────────────┼─────┤│农牧│ 10 │畜禽人工受精从业人员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畜禽管理条例》(国务│     ││ 局 │  │格证书核发      │院令第153号令)            │     │├──┼──┼───────────┼───────────────────┼─────┤│文广│ 11 │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     ││ 局 │  │统审批        │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  │  │           │《银川市新建住宅配套设施交付使用管理规│     ││房管│  │新建住宅配套设施交付使│定》(2006年3月22日银川市第十二届人民 │     ││ 局 │ 12 │用证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     ││  │  │           │2006年5月1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 │     ││  │  │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  │ 13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1987年│     ││  │  │           │4月1日发布)             │     ││  ├──┼───────────┼───────────────────┼─────┤│  │ 14 │母婴保健机构服务人员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     ││  │  │格证书核发      │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         │     ││  ├──┼───────────┼───────────────────┼─────┤│  │ 15 │母婴保健机构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     ││  │  │           │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         │     ││  ├──┼───────────┼───────────────────┼─────┤│ 卫 │ 16 │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证│《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  │的核发        │》(国务院令第449号)         │     ││ 生 ├──┼───────────┼───────────────────┼─────┤│  │ 17 │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     ││ 局 │  │的核发        │共和国主席令第59号)         │     ││  ├──┼───────────┼───────────────────┼─────┤│  │ 18 │设置医疗机构的审批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 │     ││  │  │           │)                  │     ││  ├──┼───────────┼───────────────────┼─────┤│  │ 19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核│《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 │     ││  │  │发          │)                  │     ││  ├──┼───────────┼───────────────────┼─────┤│  │ 20 │医师执业注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     ││  │  │           │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          │     │├──┼──┼───────────┼───────────────────┼─────┤│  │ 21 │外国人来华签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    │     ││  ├──┼───────────┼───────────────────┼─────┤│  │ 22 │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中国公民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  │  │及签证        │国务院令第93号)           │     ││  ├──┼───────────┼───────────────────┼─────┤│  │ 23 │民用艾炸物品运输证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6年9月1││  │  │           │第466号)               │日实施  ││  ├──┼───────────┼───────────────────┼─────┤│ 公 │ 24 │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6年9月1││  │  │           │第466号)               │日实施  ││ 安 ├──┼───────────┼───────────────────┼─────┤│  │  │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6年9月1││ 局 │ 25 │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第466号)               │日实施  ││  │  │作业活动的许可    │                   │     ││  ├──┼───────────┼───────────────────┼─────┤│  │ 26 │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  │  │证          │344号)                │     ││  ├──┼───────────┼───────────────────┼─────┤│  │ 27 │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  │  │           │344号)                │     ││  ├──┼───────────┼───────────────────┼─────┤│  │ 28 │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     ││  │  │岗证         │国主席令第4号)            │     │├──┼──┼───────────┼───────────────────┼─────┤│安全│  │           │《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生产│ 29 │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核发│(2005年7月2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 │     ││监督│  │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管理├──┼───────────┼───────────────────┼─────┤│ 局 │ 30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     ││  │  │查和竣工验收     │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     │├──┼──┼───────────┼───────────────────┼─────┤│  │ 31 │船舶、浮动设施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  │  │           │(国务院令第355号)          │     ││  ├──┼───────────┼───────────────────┼─────┤│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     ││  │ 32 │营许可        │1997年3月2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7届人民代│     ││ 交 │  │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   │     ││  ├──┼───────────┼───────────────────┼─────┤│ 通 │ 33 │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     ││  │  │业资格认定      │令第406号)              │     ││ 局 ├──┼───────────┼───────────────────┼─────┤│  │ 34 │危险货物运输押运员、装│《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     ││  │  │卸管理员从业资格认定 │令第406号)              │     ││  ├──┼───────────┼───────────────────┼─────┤│  │  │从事道路客运站、货运站│《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     ││  │ 35 │经营许可       │1997年3月2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7届人民代│     ││  │  │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   │     │└──┴──┴───────────┴───────────────────┴─────┘


  附件五:银川市人民政府决定公布的现行有效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部门│序号│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备注     │├──┼──┼────────────┼───────────────────┼───────┤│  │ 1 │权限内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审│《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 │       ││发改│  │批           │346号)                │       ││ 委 ├──┼────────────┼───────────────────┼───────┤│  │ 2 │重大和限制类企业投资项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       ││  │  │核准          │[2004]20号)             │       │├──┼──┼────────────┼───────────────────┼───────┤│  │ 3 │教师资格认定      │《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  │       ││教育├──┼────────────┼───────────────────┼───────┤│ 局 │ 4 │民办教育机构设立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       ││  │  │            │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       │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       ││  │ 5 │清真食品准营证核发   │2002年11月7日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       ││  │  │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       ││ 宗 ├──┼────────────┼───────────────────┼───────┤│  │  │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新建│                   │       ││ 教 │ 6 │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网点│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 │       ││  │  │、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                   │       ││ 局 │  │电视片的审批      │                   │       ││  ├──┼────────────┼───────────────────┼───────┤│  │  │设立除寺院、宫观、清真寺│                   │       ││  │ 7 │、教堂外的其它固定宗教活│《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  │       ││  │  │动处所的审批      │                   │       │├──┼──┼────────────┼───────────────────┼───────┤│  │ 8 │集会、游行、示威活动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       ││  │  │            │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0号)       │       ││  ├──┼────────────┼───────────────────┼───────┤│  │ 9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       ││  │  │息网络安全审批     │务院令第363号)            │       ││  ├──┼────────────┼───────────────────┼───────┤│  │ 10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       ││  │  │            │国主席令第4号)            │       ││  ├──┼────────────┼───────────────────┼───────┤│  │ 11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       ││  │  │            │国主席令第4号公布)          │       ││  ├──┼────────────┼───────────────────┼───────┤│  │  │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大型群众│                   │       ││  │ 12 │性活动举办前和公众聚集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       ││  │  │所使用或开业前消防安全许│国主席令第4号)            │       ││  │  │可           │                   │       ││  ├──┼────────────┼───────────────────┼───────┤│  │ 13 │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上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       ││  │  │证核发         │国主席令第4号)            │       ││  ├──┼────────────┼───────────────────┼───────┤│  │ 14 │外国人来华签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    │       ││  ├──┼────────────┼───────────────────┼───────┤│  │ 15 │外国人居留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    │       ││  ├──┼────────────┼───────────────────┼───────┤│  │ 16 │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及│《中国公民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  │  │签注          │国务院令第93号)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       ││  │ 17 │户口迁移审批      │1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1次│       ││  │  │            │会议通过)              │       ││  ├──┼────────────┼───────────────────┼───────┤│  │  │大陆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及│《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       ││  │ 18 │签注          │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 │       ││  │  │            │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  │       ││  ├──┼────────────┼───────────────────┼───────┤│  │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     │       ││  ├──┼────────────┼───────────────────┼───────┤│  │ 20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联合清理拖欠税款领导小组关于抓紧清理欠税几点意见的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联合清理拖欠税款领导小组关于抓紧清理欠税几点意见的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联合清理拖欠税款领导小组关于抓紧清理欠税几点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联合清理拖欠税款领导小组《关于抓紧清理欠税的几点意见》,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当前企业欠税日益严重,严重威胁到今年预算收入任务的完成和预算内资金的拨付。必须迅速采取措施,大力清理欠税,确保国家预算的完成。地方各级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都要从全局利益出发,把这项关系全局的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把清理欠
税和清理“三角债”结合起来,把工作做细做好,真正抓出成效。
附件:关于抓紧清理欠税的几点意见

附件:关于抓紧清理欠税的几点意见
国务院:
今年以来欠税数额逐月上升,已经严重威胁到今年预算收入任务的完成和预算内资金的拨付,并将导致财政赤字的进一步扩大。必须迅速采取措施,大力清理欠税,确保国家预算的完成。今年7月国务院领导同志在接见全国财政工作会议代表时指出:目前欠税很严重,对此一定要高度
重视,采取措施把欠税清回来,不能让欠税的企业占便宜,也不能使企业认为欠税有理。为贯彻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切实抓好当前清理欠税工作,把清理欠税与清理“三角债”结合起来,把绝大部分欠税清理回来,确保今年预算任务的完成,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清理欠税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欠税问题不仅是个财政问题,而且直接关系到社会和经济的稳定,要把清理欠税作为当前经济工作中的一件大事来抓。各级政府要有一位主要负责同志分工抓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要克服等待观望和畏
难情绪,统一认识,坚定信心,积极行动起来。要健全清税机构,增强清税力量,充分发挥联合清理欠税的作用。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支持清理欠税工作,把该收的税都收上来。同时,各地区、各部门要努力促产增收,帮助企业搞活资金,疏导流通,合理调整产品结构,增产适销对路的
产品,从根本上解决欠税问题。
二、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抓紧制定切实可行的清理欠税计划,层层落实清理欠税指标。今年初,全国财政工作会议提出今年欠税要在年初欠税额的基础上压缩20亿元,这个指标已打入预算,必须完成。各地要想方设法完成这个指标,今年年底欠税余额要低于年初的20
%以上。
三、把清理欠税与清理“三角债”结合起来,在清理拖欠货款的同时,抓紧清理企业欠税。企业清理债务收回的货款,必须首先缴纳所欠税款。对一些欠税多的重点企业,要建立“税款过渡专户”,将收回的货款按税法规定的比例划入此专户,以保证税款及时入库。
四、要抓紧对重点欠税大户的清理工作,建立清理欠税责任制。要层层抓大户,督促企业制定清理欠税计划,限期缴纳欠税。各级领导要深入重点大户,通过现场办公等有效方式,从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入手,把清理欠税工作落到实处。
五、计划内应拨款项,各级财政和企业主管部门要及时拨付。对既有财政欠拨、欠补,又有欠税的企业和部门,要采取转帐方式交税、拨款,即在办理拨款手续的同时办理税款入库手续。对既有出口退税又有欠税的企业和部门,在有条件的地方,也可采取上述办法清缴欠税。
六、基建项目拨款不足的,各级计划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要及时弥补资金缺口。对因基建下马而形成欠税的基建项目,要抓住当前为解决基建项目拖欠货款问题,国家增加基建资金的时机,抓紧清缴欠税。欠税单位在收到基建单位支付的货款后,要首先交纳所欠税款。税款征收部门要
及时了解资金拨付情况,监督欠税单位及时清缴拖欠税款。资金拨付部门也要主动向税款征收部门通报资金拨付情况。
七、各专业银行要严格执行“税、贷、货、利”的扣款原则,主动为税款征收机关提供企业资金情况,积极协助征收机关清理拖欠税款。地方各级金融部门要严格结算纪律,及时划拨结算资金,防止压票、压证和拒收税票。对采取托收承付方式结算的,银行不得擅自拒付。对一些效益
好、流动资金缺口大的税利大户,银行、财政和企业主管部门要在资金上给予支持。
八、各级财政、税务部门和海关要严格把关,依法治税,强化征管工作。对拖欠税款不交的单位,要依据税法和海关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必要时可按规定通知银行扣款。对有特殊情况的欠税单位,在经税款征收部门核准缓交后,缓交期间的滞纳金,可适当核减,但至少要收取相当于
银行贷款利息的滞纳金,不能让欠税企业占便宜。
九、所有企业都要增强纳税意识,树立全局观念,自觉依法纳税。有拖欠税款的企业,必须抓紧制定有效的清理欠税方案,积极缴纳拖欠税款。对未按规定清理欠税的企业和部门,不得批准购买控购商品;对实行承包的企业,未完成清理欠税目标的,一律用企业自有资金补交;实行“
工效挂钩”的企业,不得提取新增效益工资。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

国务院联合清理拖欠税款领导小组
1990年9月13日



1990年10月12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粮油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粮油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政府


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发布《上海市粮油经营管理暂行办法》,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粮油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制定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粮油经营管理,促进粮油的生产和流通,保持粮油市场稳定,保障市场供应,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粮食购销体制改革的通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粮油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粮油,是指原粮、成品粮、油料、油脂及其副产品等。
第三条 (适用范围)
凡在本市从事粮油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粮食局是本市粮油经营管理的主管部门。
区、县粮食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粮油经营管理工作,业务上受上海市粮食局指导。
第五条 (经营资格)
开办粮油批发企业,除须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外,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三十万元以上的自有资金;
(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储备设施;
(三)有必要的粮油质量检测手段(包括委托法定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六条 (资格审批)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需在本市开办粮油批发企业,应取得上海市粮食局或区、县粮食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粮油管理部门)批准发给的《粮油批发资格证》,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
开办专营粮油批发企业,向上海市粮食局申请办理资格审批手续;开办粮油零售兼营批发企业,向所在地的区、县粮食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资格审批手续。区、县粮食管理部门应将批准粮油零售兼营批发企业资格的情况报送上海市粮食局备案。
已经工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需增加粮油批发业务的,须按前款规定取得《粮油批发资格证》,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七条 (临时许可)
通过粮油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取得粮油的单位或个人,尚未取得粮油批发资格的,凭粮油商品交易所出具的现货交割票据,向上海市粮食局办理粮油批发临时许可手续后,可批发合约规定范围内的粮油。
第八条 (指导性粮油收购计划的执行)
本市郊县生产粮油的单位或农民,在完成政府部门下达的指导性粮油收购计划后,方可自营粮油。
在政府部门下达的指导性粮油收购计划完成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收购市场采购粮油。
第九条 (平抑物价稳定市场的措施)
政府委托国有粮油企业承担供应粮油货源、平抑物价、稳定市场的责任。当市场粮油收购价格低于国家规定的价格时,国有粮油批发企业应按国家规定的价格和收购数量收购粮油;当市场粮油销售价格过高时,国有粮油批发企业应按国家规定的价格抛售粮油。由此发生的价差,按财政
隶属关系,在粮食风险基金中解决。
从事粮油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应执行国家有关粮油价格规定和政策。
在市物价部门指导下,上海粮油行业协会可根据市场情况发布国家限价外的粮油品种的销售价格,供经营粮油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参照。上海粮油行业协会应将发布的粮油品种的销售价格向市物价部门和上海市粮食局备案。
第十条 (储备粮油管理)
未经国务院和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国家和本市市级专项储备粮油。代管国家和本市市级专项储备粮油的企业,应加强对专项储备粮油的管理,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
专项储备粮油的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库存和储备义务)
粮油批发企业应保持合理的粮油库存结构和核定的储备量。
第十二条 (质量管理)
进入本市的粮油须经政府技术监督部门或受技术监督部门委托的质量检验单位质量检查。严禁带有传播性虫害、病毒的粮油进入本市。
经营粮油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应做到经营的粮油质量与其明示的品种、标准、等级相符,不得在粮油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的粮油冒充合格粮油。
第十三条 (零售网点管理)
粮油零售网点的撤销或改变用途,应经所在地的区、县粮食管理部门同意。
第十四条 (市场检查)
粮油管理部门可对粮油经营活动进行检查。检查人员在检查时,须出示上海市粮食局统一制发的检查证。
凡经营粮油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应服从粮油管理部门的检查。
第十五条 (公民监督)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公民有权举报;粮油管理部门收到举报后,应及时处理;举报内容不属于粮油管理部门管理范围的,粮油管理部门应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对擅自批发粮油的处罚)
未经批准从事粮油批发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违法销售收入,并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对违反计划规定自营粮油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粮油管理部门没收其违法出售的销售收入,并可按其销售收入的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一百处以罚款。
第十八条 (对违反计划规定收购粮油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粮油管理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保护收购价强制收购其违法采购的粮油,并可按其采购粮油价值的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一百处以罚款。
第十九条 (对违反粮油价格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物价检查部门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由粮油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粮油批发资格证》和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 (对违反质量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技术监督、工商、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依法处理。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粮油管理部门根据情况予以降级、降价处理;情节严重的,可吊销其《粮油批发资格证》。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网点管理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粮油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恢复,并可按粮油零售网点面积每平方米一百元至一千元处以罚款。
第二十二条 (对妨碍公务行为的处罚)
拒绝、阻碍粮油管理部门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
第二十三条 (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按《行政复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 (应用解释部门)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上海市粮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施行日期和重新登记)
本办法自一九九四年十月一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从事粮油批发业务的企业,须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资格申请审批手续。



1994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