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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17 17:20:4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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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金〔2012〕20号


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中信集团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其他有关金融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进一步增强金融企业风险抵御能力,提高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的前瞻性和动态性,发挥金融企业准备金缓冲财务风险的逆周期调节作用,完善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办法,现将修订后的《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


                              财政部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附件:

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范金融风险,增强金融企业风险抵御能力,促进金融企业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村镇银行和城乡信用社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金融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准备金,又称拨备,是指金融企业对承担风险和损失的金融资产计提的准备金,包括资产减值准备和一般准备。
  本办法所称资产减值准备,是指金融企业对债权、股权等金融资产(不包括以公允价值计量并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进行合理估计和判断,对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账面价值部分计提的,计入金融企业成本的,用于弥补资产损失的准备金。
  本办法所称一般准备,是指金融企业运用动态拨备原理,采用内部模型法或标准法计算风险资产的潜在风险估计值后,扣减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从净利润中计提的、用于部分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的准备金。
  动态拨备是金融企业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变化,采取的逆周期计提拨备的方法,即在宏观经济上行周期、风险资产违约率相对较低时多计提拨备,增强财务缓冲能力;在宏观经济下行周期、风险资产违约率相对较高时少计提拨备,并动用积累的拨备吸收资产损失的做法。
  本办法所称内部模型法,是指具备条件的金融企业使用内部开发的模型对风险资产计算确定潜在风险估计值的方法。
  本办法所称标准法,是指金融企业根据金融监管部门确定的标准对风险资产进行风险分类后,按财政部制定的标准风险系数计算确定潜在风险估计值的方法。
  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拨备覆盖率,是指金融企业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与不良贷款余额之比。
  本办法所称贷款拨备率,是指金融企业计提的与贷款损失相关的资产减值准备与各项贷款余额之比,也称拨贷比。
  本办法所称贷款总拨备率,是指金融企业计提的与贷款损失相关的各项准备(包括资产减值准备和一般准备)与各项贷款余额之比。

第二章 准备金的计提

  第四条 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应计提准备金,具体包括发放贷款和垫款、可供出售类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存放同业、拆出资金、抵债资产、其他应收款项等。
  对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应当计提准备金。
  金融企业不承担风险的委托贷款、购买的国债等资产,不计提准备金。
  第五条 金融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各项资产进行检查,分析判断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并根据谨慎性原则,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对发放贷款和垫款,至少应当按季进行分析,采取单项或组合的方式进行减值测试,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第六条 金融企业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计提一般准备。一般准备由金融企业总行(总公司)统一计提和管理。
  金融企业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内部模型法或标准法对风险资产所面临的风险状况定量分析,确定潜在风险估计值。对于潜在风险估计值高于资产减值准备的差额,计提一般准备。当潜在风险估计值低于资产减值准备时,可不计提一般准备。一般准备余额原则上不得低于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1.5%。
  第七条 具备条件的金融企业可采用内部模型法确定潜在风险估计值。运用内部模型法时应当使用至少包括一个完整经济周期的历史数据,综合考虑风险资产存量及其变化、风险资产长期平均损失率、潜在损失平均覆盖率、较长时期平均资产减值准备等因素,建立内部模型,并通过对银行自身风险资产损失历史数据的回归分析或其他合理方法确定潜在风险估计值。
  第八条 金融企业采用内部模型法的,已改制金融企业履行董事会审批程序后实施,未改制金融企业由行长(总经理、总裁)办公会审批后实施。
  金融企业采用内部模型法的,应将内部模型及详细说明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金融企业不采用内部模型法的,应当根据标准法计算潜在风险估计值,按潜在风险估计值与资产减值准备的差额,对风险资产计提一般准备。其中,信贷资产根据金融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风险分类,标准风险系数暂定为:正常类1.5%,关注类3%,次级类30%,可疑类60%,损失类100%;对于其他风险资产可参照信贷资产进行风险分类,采用的标准风险系数不得低于上述信贷资产标准风险系数。
  第十条 金融企业对非信贷资产未实施风险分类的,可按非信贷资产余额的1%—1.5%计提一般准备。
  标准法潜在风险估计值计算公式:
  潜在风险估计值=正常类风险资产×1.5%+关注类风险资产×3%+次级类风险资产×30%+可疑类风险资产×60%+损失类风险资产×100%
  财政部将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参考金融企业不良贷款额、不良贷款率、不良贷款拨备覆盖率、贷款拨备率、贷款总拨备率等情况,适时调整计提一般准备的风险资产范围、标准风险系数、一般准备占风险资产的比例要求。
  第十一条 金融企业应当根据资产的风险程度及时、足额计提准备金。准备金计提不足的,原则上不得进行税后利润分配。
  第十二条 金融企业应当于每季度终了后60天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其准备金计提情况(包括计提准备金的资产分项、分类情况、资产风险评估方法),并按类别提供相关准备金余额变动情况(期初、本期计提、本期转回、本期核销、期末数),以及不良资产和不良贷款拨备覆盖率情况。
  中央金融企业将准备金计提情况报送财政部,中央金融企业在各地分支机构报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地方金融企业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准备金由总行(总公司)统一计提和管理的金融企业,由总行(总公司)向同级财政部门统一提供准备金计提情况。
  第十三条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对当地中央管理的金融企业分支机构准备金计提的监督管理,对未按规定足额计提准备金的,应当及时进行制止和纠正。

第三章 财务处理

  第十四条 金融企业按规定计提的一般准备作为利润分配处理,一般准备是所有者权益的组成部分。金融企业在年度终了后,按照本办法提出当年一般准备计提方案,履行公司治理程序后执行。
  金融企业履行公司治理程序,并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后,可用一般准备弥补亏损,但不得用于分红。因特殊原因,经履行公司治理程序,并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后,金融企业可将一般准备转为未分配利润。
  第十五条 金融企业计提的相关资产减值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质量提高时,应在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范围内转回,增加当期损益。
  第十六条 对符合条件的资产损失经批准核销后,冲减已计提的相关资产减值准备。对经批准核销的表内应收利息,已纳入损益核算的,无论其本金或利息是否已逾期,均作冲减利息收入处理。
  已核销的资产损失,以后又收回的,其核销的相关资产减值准备予以转回。已核销的资产收回金额超过本金的部分,计入利息收入等。转回的资产减值准备作增加当期损益处理。
  第十七条 资产减值准备以原币计提,按即期汇率折算为记账本位币后确认。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金融企业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办法,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金融企业一般准备余额占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比例,难以一次性达到1.5%的,可以分年到位,原则上不得超过5年。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财金〔2005〕49号)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株洲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株洲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株政办发〔2005〕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和直属机构:
现将《株洲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株洲市城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经济适用住房政策规定,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结合株洲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是指在不改变经济适用住房现有政策的前提下,实行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变为低收入家庭低价供应住房为给低收入家庭发放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变定向购房为市场化选择购房。
第三条株洲市房产管理局负责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组织、管理、协调、督办等日常工作,并会同计划、建设、规划、国土、民政、劳动保障、监察、财政、税务、审计、物价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有关具体工作。
城市各区、各部门、各单位应成立专门班子或者指定有关机构和人员,负责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申报审核工作。
第四条市房产管理局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房改进程、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变化,做好住房市场分析和需求预测。
第五条市房产管理局会同计划、财政、国土等部门根据年度经济适用住房用地规模和土地净收益状况,依据国家和省、市关于经济适用住房优惠政策和省、市下达的年度经济适用住房投资计划,提出每年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总户数和每户补贴标准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第二章资金来源和补贴方式
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的货币补贴资金,每年根据省、市下达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资金计划和用地计划,由市财政预算安排,资金主要来源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
第七条选择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方式的,先购后补,不购不补。
第八条购买住房实行市场化选择。经市房产管理局审查批准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购房户,可以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地产市场上自主选择购买普通商品住房。  
第九条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按国家政策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对象,分期分批组织实施。
低收入家庭标准线,以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的60%乘以家庭人口数确定,每年公布一次。
第三章补贴对象及审批程序
第十条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本市市区城市户口五年以上;
(二)家庭收入在市政府公布的低收入标准线以下;
(三)市城市范围内的无房户(包括无商业用房、宅基地、平房等私有房屋)或危房户或人均居住面积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户。
第十一条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按下列程序审批:
(一)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当事人,应当向所在单位(无单位的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交下列资料:
1、《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审批表》;
2、户籍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及复印件;
4、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5、配偶所在单位出具的现住房情况证明;
6、家庭收入情况证明。
(二)所在单位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的住房及家庭收入情况进行核实,并张榜公示,5日内无人提出异议的,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无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审核盖章),经区政府指定的部门复核并签署意见后,连同(一)项所列证明材料报市房产管理局。
(三)市房产管理局应严格审查,对符合购房条件的,配发购房资格顺序号。配号户数多于计划补贴总户数时,公开组织轮候摇号。经公证机关公证后,将摇号确定的购房户向社会公示,5日内无人提出异议,确定为本年度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发放对象,核发《株洲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证明》。
(四)购房户凭居民身份证、《株洲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证明》,新购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到市房产管理局领取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第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对象在领取货币补贴时,市房产管理部门在新购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上加注“已发放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字样。
第十三条已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不得购买其他政策性住房,原则上所购住房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五年内上市交易的,必须如数退还原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否则,不予办理房地产交易手续。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监察、财政、审计、房产等部门应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取补贴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追回补贴,并提请所在单位对申请人进行处分;对把关不严、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追究有关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实施前,已按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要严格按照《株洲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株政发[2004]19号)的规定开发建设,严格控制销售价格、销售对象和购房户所享受的面积标准。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落实有关规定。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施行。


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细则

北京市政府 市政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细则
市政府 市政管理委员会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节约用水,根据建设部发布的《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本市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本市城区、近郊区、远郊区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工矿区以及1990年1 月以前设立的建制镇范围内房屋便器水箱及配件的生产、销售、设计、施工、安装和使用,均须遵守《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
第三条 市节约用水办公室是本市房屋便器水箱及配件应用监督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并负责组织《办法》和本细则的实施。各区、县人民政府节约用水办公室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区、县行政区域内房屋便器水箱及配件应用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本市房屋便器水箱及配件的生产、销售、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质量要求。凡明令淘汰的房屋便器水箱及配件,生产单位不得生产,商业部门和有关经营单位不得收购和销售,设计部门在房屋设计中不得选用。
第五条 房屋管理单位或产权单位应制定对已安装使用的明令淘汰或漏水的便器水箱及配件的改造计划,逐步使用新型、节水型便器水箱及配件,或采用先进方法进行局部改造,根治漏水。
第六条 对房屋建筑中已安装使用淘汰的便器水箱及配件的更新改造,有关房屋管理单位或产权单位须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1987年12月31日前竣工的房屋内的便器水箱及配件,自本细则生效之日起,应制定分期分批更新改造计划,报当地节约用水办公室,在两年内全部更新改造完毕。
二、1987年12月31日至1991年9 月30日期间竣工的房屋内的便器水箱及配件,自本细则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全部更新改造完毕。
三、1991年10月1 日以后竣工并已验收交付使用的宾馆、饭店、旅社以及机关、学校、企事业等单位的房屋内的便器水箱及配件,自本细则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全部更换完毕。
第七条 新建房屋安装淘汰的便器水箱及配件的,应立即自行更换。不更换的,有关验收单位不得进行竣工验收,房屋不得交付使用,供水部门不予供水。
第八条 公有房屋的便器水箱及配件的更新改造资金,应根据管理责任或协商的原则,由房屋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共同负担,也可由一方负担。
第九条 房屋产权单位按规定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便器水箱及配件的,在质量保证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由生产企业负责包修或更换,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条 违反《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由节约用水办公室对责任单位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对淘汰的便器水箱及配件更新改造完毕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责任单位按每套便器水箱或配件处30元至100 元的罚款。
二、对便器水箱及配件未按期进行维修或更换,造成浪费用水的,按照本市有关浪费用水的处罚规定处罚。
第十一条 本细则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节约用水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