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研究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5-17 19:19:4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01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研究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研究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中医药科技函〔2012〕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局各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医药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和《中医药创新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提出的重点任务,加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研究室的规范化建设和科学化管理,进一步提高解决中医药临床及产业关键问题的能力和水平,我局根据重点研究室建设的实际需求和长远规划,组织修订形成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研究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研究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2.《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研究室建设标准》

附件1.doc bd8fd0ed1d65c772a21f4d5cf23e3ac5.doc (37.50 KB)
附件2.doc 9e7070a9241c67ddce2236f618cea651.doc (36.00 KB)



二○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附件1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研究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研究室建设项目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研究室是依托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医疗机构或企业建设,有固定人员编制和稳定研究方向,主要从事中医药研究的组织机构;是聚集多学科人才,按照中医药发展规律及学术发展需求,在重点方向或关键领域深入开展综合性中医药研究的重要基地;是组织学术交流,运用传统和现代研究方法获取原始创新和自主知识产权成果,培养卓越科技人才的重要基地;是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对重点学科、重点专科、中药产业基地发挥引领支撑作用进行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是国家中医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重点研究室建设项目的目标是建立一批基于中医药学科特点、代表国家水平的研究基地和技术成果孵化、转化基地,加强人才培养和多学科人才队伍建设,促进中医药的继承与发展,保持和发扬中医药的特色和优势,提高中医药学术水平和防病治病能力,促进产业技术进步。
第四条 重点研究室的主要任务是围绕中医药发展的重大科技需求,针对制约中医药发展的关键理论和共性技术问题,组织开展前瞻性、纵深性及综合性研究,为理论、临床和产业发展提供支撑。
第五条 重点研究室建设项目实行“政府引导、专家指导、单位建设、主任负责、动态管理、持续发展”的建设和运行机制。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主要管理职责是:
(一)编制重点研究室建设项目建设规划方案,制订重点研究室建设标准,批准项目立项,确立重点研究室并进行宏观管理;
(二)组织设立重点研究室建设项目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在重点研究室的遴选、建设、评估过程中发挥咨询、建议和指导作用。
第七条 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的主要管理职责是:
(一)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研究室项目建设总体部署,组织实施本地区重点研究室项目建设,并负责建设过程的组织监督管理,协调解决运行中遇到的问题;
(二)负责本地区重点研究室建设年度考核工作,并将结果报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
(三)协同专家委员会做好重点研究室的检查评估工作。
第八条 依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提出本单位重点研究室5-15年科学研究发展规划,确立重点研究室重点任务和目标;
(二)负责重点研究室建设和日常管理,落实重点研究室建设和运行所需经费及相关保障条件;
(三)建立重点研究室发展保障机制;
(四)聘任重点研究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和成员,并报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备案;
(五)及时逐级上报重点研究室项目建设和运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三章 立 项
第九条 申报重点研究室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科研队伍。
重点研究室主任应热爱中医药事业,贯彻执行国家发展中医药的方针政策,深刻理解、尊重中医药的理论价值和科学内涵,在本领域具有较高学术影响,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从事重点研究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
重点研究室的科研团队应立足中医药理论、临床或生产实践,具有开展自主创新的能力;年龄、职称和知识结构合理,人员相对稳定;在每个研究方向上均有优秀学术带头人,曾承担并完成国家重大中医药科研任务。
(二)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和较好的研究基础。
依托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或医疗机构建设的重点研究室必须研究方向明确、相对稳定,且与本单位的科研优势和发展重点一致,研究实力强,在本领域有一定的影响,有能力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
依托企业建设的重点研究室须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依托单位须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生产规模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行业内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年投入科研经费不低于年销售额5%(金额不低于5000万元)。
(三)具有相应的研究条件。
涉及实验研究工作的重点研究室要有所需技术的国家中医药科研三级实验室或相应技术实验室作为技术平台支撑;涉及临床研究工作的重点研究室要有满足临床研究条件的省级以上重点专科(专病)门诊和病房;依托企业建设的重点研究室须具备中试和生产的规范基地和支撑科研活动的实验条件与场所。
(四)具备较好的组织和制度保障。
依托单位能为重点研究室提供建设经费和后勤保障等配套条件,建立有利于重点研究室运行的管理机制,能保证重点研究室建设和建成后的运行。
第十条 重点研究室应按照如下程序申报、立项:
(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申报文件;
(二)依托单位根据要求进行申报并填写《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研究室建设申请书》;
(三)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受理申请、进行审核遴选,并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择优推荐;
(四)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根据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的推荐,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遴选评估,审核后批准立项,并通知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申请单位填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研究室建设计划任务书》;
(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研究室建设计划任务书》经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专家委员会论证审查后正式批复,依托单位按照批复要求启动重点研究室建设;
(六)特殊情况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重点研究室在遵循中医自身规律和体现中医药科研特点的前提下,以研究的重点领域、技术方法或关键问题命名。

第四章 建 设
第十二条 重点研究室立项后即进入首个建设实施期,建设期为3年。
第十三条 在首个建设周期内,实行重点研究室依托单位日常管理、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年度考核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专家委员会不定期评估相结合的动态管理模式。
第十四条 建设期内实行建设情况年报制度。重点研究室依托单位须每年向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报送项目建设情况的书面材料,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进行年度考核,并将考核情况书面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
第十五条 建设期内由专家委员会进行评估,对未通过考核、评估的重点研究室建设单位采取限期整改、取消建设项目等措施。
第十六条 依托单位应最晚于首个建设期满后三个月内提交验收申请,经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后,提交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验收评估。验收工作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通过验收的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予以确认,并进入下个建设期管理;未通过验收的应认真参考专家委员会的反馈意见,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申请再次验收评估;若未能按时完成整改或仍然不能达到验收要求的,取消其重点研究室建设资格。
第十七条 通过首个建设期的重点研究室,应继续按照重点研究室建设管理的要求运行,每2年由专家委员会对重点研究室2年的整体运行状况进行一次检查评估,评估指标包括研究水平和学术贡献、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开放交流和运行管理、档案验收等。对评估结果优秀的重点研究室,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在各类科研计划项目立项和科研能力平台建设等方面予以重点考虑和支持;对评估不通过的重点研究室限期整改,再评估不合格者予以撤销。

第五章 运 行
第十八条 重点研究室要坚持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通过国家重大项目在本领域的研究中发挥引领作用,积极开展成果转化与推广,探索符合中医药特点、有利于突出和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的多种运行机制和组织模式。
第十九条 重点研究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同时应当成立由与本研究室研究方向相关的优秀专家组成的学术委员会,指导重点研究室的科研活动。
第二十条 重点研究室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以学术(学科)带头人和相对稳定的研究队伍为主,可根据研究工作的需要和承担研究课题的实际情况由重点研究室聘任流动人员。
第二十一条 重点研究室要建立良好的开放机制,采取措施吸引优秀的多学科人才,积极组织开展国内、国际学术交流和科研项目合作,并设立开放课题,形成较强的学术辐射能力。
第二十二条 重点研究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重点研究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注明重点研究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和申报奖励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经 费
第二十三条 国家、地方和项目依托单位应当投入相应配套的建设和运行经费,并对经费使用进行规范管理。要建立有效机制,多渠道筹措资金。
第二十四条 重点研究室经费使用由重点研究室主任根据项目建设需求,提出预算和计划,经项目依托单位审核批准后使用。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入作为引导性经费,主要用于开放课题启动、人才培养和梯队建设、组织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以及完善数据库、信息网络建设等。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时2007年7月31日发布的《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研究室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废止。



附件2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研究室建设标准

为做好重点研究室项目建设工作,依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研究室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制定本标准。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要求
总体目标:
重点研究室建设要按照创新与继承、创新与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创新与遵循中医药自身发展规律紧密结合的建设思路,通过建设,形成一批围绕稳定方向开展高水平研究的科研基地,培育一批科技领军人物和相对稳定的高水平中医药研究专门人才,取得一批对中医药学术和技术发展有影响的重大成果,初步构建符合中医药科学研究特点的微观科研机制和模式。
基本要求:
(一)重点研究室作为国家中医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遵循中医药自身发展规律、保持和发扬中医药特色优势开展中医药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它既是提供科研条件、汇聚专门人才,针对中医药发展的重点领域、重大需求和关键问题进行深入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又是培养中医药科技领军人物、开展高层次学术交流的重要平台。
(二)重点研究室的任务是根据国家中医药发展的战略目标,瞄准未来中医药科技发展的关键科学问题和临床与生产的重大技术问题,有重点地深入开展相关的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重点研究室既要出思路、出方法、出成果,又要出人才、出机制、出效益,还要积累基本科学数据、资料和信息,提供共享服务和学术交流平台,并为中医药战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三)研究室应具有一支高素质、年龄和知识结构合理且相对稳定的研究团队,包括中医药领军人物、若干优秀的学术带头人、高素质研究骨干、高水平技术人员及精干的管理人员。能够承担国家重大中医药科研任务并有较高的科研效率,积极开展高水平和实质性的国内外学术交流与科技协作。
(四)研究室应能够凝聚和吸引优秀中青年人才,并具有良好的培养学术接班人和优秀中青年人才的条件和机制。
(五)研究室应具备兼收并蓄、公平民主、利于创新的学术氛围和科学严谨、求真务实、乐于奉献的科研风气。
(六)研究室的研究方向应是依托单位的重点发展方向之一,依托单位应重视和支持研究室的建设和发展,提供满足研究需求的支撑条件。
(七)研究室应具备较高的管理水平,探索符合中医药特点、有利于中医药特色优势发挥的多种运行机制和组织模式。
二、建设内容与标准
(一)研究工作和成果
研究工作应坚持中医学研究方法与现代科技手段、中医学研究与多学科研究、理论与实际紧密结合的研究方法与手段。研究室取得的成果应能够解决制约中医药发展的关键科学问题和重大技术问题,丰富和发展中医药学术内涵,为促进理论创新、临床应用和产业进步提供技术支撑。
1.研究方向
(1)重点研究方向和预期创新目标应清晰明确,主要研究工作应紧密围绕国家中医药科技和临床、产业发展的重大关键问题。
(2)基础研究应立足于中医药研究领域的前沿和交叉学科的新生长点进行探索性研究,研究应具有前瞻性,以产生新观点、新学说、新理论等理论性成果为目标。
(3)应用基础研究应结合中医临床和中药现代化的长远需要,为解决实际需求而进行应用理论基础及技术基础研究,通过产生新方法、新方案和建立新标准等解决应用中的基本问题;通过理论深化和技术整合研究,促进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成果的熟化转化。
(4)应用研究应以解决临床和生产中的关键技术问题为主要任务,以创新有效治疗方法、治疗方案及创造新诊疗设备或新药来提高中医临床诊疗水平,或通过创新技术和方法来解决安全用药、中药生产及其可持续发展中存在的关键技术问题。
2.研究工作
(1)课题总体设置必须符合研究室学术研究方向,重点突出,没有低水平重复和课题分散现象,且创新明显、特色突出。
(2)截至申请验收时间,在每个研究方向上至少要有1项国家级课题或3项省部级课题运行。
(注:国家级课题指国家“973”、“863”、支撑计划或攻关计划课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课题、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项目等;省部级课题指其他部委、中央直属局、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主管部门下达的课题等。)
3.开放交流
(1)研究室应开展高水平、高层次和实质性的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主要研究人员所参与的国际性、全国性、地区性学术交流活动,每年不少于1次。
(2)开放课题应与研究室的主要研究方向一致,支持的重点应属于研究室的重点研究内容。客座研究人员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并有足够的时间在研究室进行研究工作。
(3)研究室应有较好的对外开放所需要的环境和条件,包括良好的交流与合作氛围,以及客座人员必需的工作生活条件等。
4.标志性研究成果
各重点研究室在建设周期内必须产出以研究室固定人员为主产生的、符合其发展方向的、代表其研究工作水平的标志性研究成果,如获省部级科技二等奖以上的成果、发明专利及实施、在核心期刊上发表的文章及被引证明、技术转让和技术应用、新药证书和医疗器械生产证书、出版的学术专著以及在科学或技术水平上有所发现或有所突破的其他成果等。所提交的标志性成果的知识产权必须归属研究室。不同类型的标志性成果按不同标准予以评价:
(1)基础研究应侧重于在学科前沿的探索研究中取得创新性的原创成果,或在解决中医药重大科学技术问题中提出具有创新的思想与方法,实现关键技术创新或系统集成。
(2)应用基础研究应侧重于在解决中医药重大科学技术问题中的创新思想与方法,或在实验研究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实现关键技术创新或系统集成,能够为推动中医药发展提供理论基础和技术储备,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和资源共享。
(3)应用性研究成果应是在中医临床或中药生产中,为解决应用推广而进行的新工艺和新技术整合的研究成果,研究成果应已在医疗或生产实践中应用,并对提高临床疗效或中药生产的水平和质量发挥重要作用。
(二)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
1.队伍建设
(1)研究室主任应热爱中医药事业,能够贯彻执行国家发展中医药的方针政策,深刻理解、尊重中医药的理论价值和科学内涵,掌握本学科国内外发展现状与趋势,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在研究室从事科研和组织领导工作,在研究室的建设与发展中起主导作用,每年在研究室的工作时间不得低于60%。
(2)研究室有一支高素质、年龄、职称与知识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长期从事该领域研究的科研团队。每个研究方向至少有1名具有正高级中医药专业技术职称的优秀学术带头人,同时有以高素质的中青年研究人员构成的研究群体和精干稳定的管理人员,能够满足研究室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要求,并具备促进研究室进一步发展的潜力。团队人员应团结协作,具有献身精神和良好的学风。有不少于60%的固定人员参加了所提交的标志性成果的研究工作。
(3)学术带头人是本学科领域或交叉学科领域的优秀学者,能够与研究室主任协同合作,学术思想活跃,研究成果显著,在研究方向及研究结构调整、组织科研项目和人才培养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在国际、国家级学术组织中担任重要学术职务。
2.人才培养
研究室应是本学科领域高水平科研人才的培养基地,应具有良好的培养学术接班人和优秀中青年人才的措施与业绩,人才培养的质量得到同行的公认。建设期满时,引进、培养的高层次青年人才应占总固定人员数的30%以上。
(三)机制建设和运行保障
1.研究室应具备较高的管理水平,建立良好的运行机制,能够积极促进研究室人员的合理流动和结构优化,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激励创新意识,营造加快中青年科技人员脱颖而出的学术氛围和工作条件。
2.研究室规章制度健全,日常管理工作科学有序,经费管理规范,人员岗位职责明确,研究资料真实、完整,符合档案管理规定,环境整洁。
3.研究室具备与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相匹配的先进设施和设备,有不低于80m2的独立、专有的办公用房,科研业务用房相对集中,信息网络化管理应用良好。
4.依托单位应高度重视重点研究室建设工作,应将研究室建设成绩纳入年度工作考核指标,支持重点研究室的综合建设,及时配套到位建设经费,并在科研活动、技术支撑、机制建设、人才保障和后勤保障等方面给予足够的支持。




国家计委关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关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00二年九月六日 计价格[2002]1575号


财政部、铁道部、中直管理局、国管局、总后勤部、武警后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申请设立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相关收费项目的函》(财办会[2002]7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同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及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在组织本地区或本系统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并核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收取下列费用:
  (一)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时,可向参考人员收取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费,用于支付命题、试卷印制、运输及保管、组织报名、考场租用、聘请监考人员、阅卷等费用。
  (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对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或符合法定条件,取得或直接申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收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用于支付证书印制、运输及损耗等费用。
  对《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进行注册,属于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不宜收取注册费。有关注册管理费用可从部门预算经费中统一安排。
  鉴于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发放《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数量不多,相关经费可从正常预算经费中安排,不再收取考试费和证书工本费。
  二、考虑到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会计从业资格信息化管理的强度不尽相同,开展工作需要的相关费用存在的差异,为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收取上述费用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核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收取上述费用的收费标准,参照北京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三、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并按财务隶属关系使用财政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四、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的有关规定,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收取的各项费用,应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收取的上述费用全额上缴地方国库;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及其所属机构收取上述费用应全额上缴中央国库。具体缴库方式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支出由财政部门按照履行职能的需要通过部门预算核拨。
  五、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不得自行增设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关于启用新版《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文本及实行“房地产网上交易”的公告

广东省深圳市规划国土局


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关于启用新版《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文本及实行“房地产网上交易”的公告
深圳市规划国土局
深规土告(2001)05号文




各有关单位及有意购房者:
2001版《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文本已经我局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修改完毕,现予以颁布,自2001年3月1日起启用,旧版的预售合同文本同时停止使用。
自2001年3月1日起,凡经我局核准预售的房地产项目,一律通过房地产信息网签订预售合同,并且使用我局发放的防伪纸,直接从售房者的电脑打印《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文本,不得用手工填写合同。2001年3月1日前已核准预售的房地产项目,也一律使用新版预售合同纸质文本,但可以手工填写合同。
新版合同的内容,可查询深圳市房地产信息网(网址:www.szhome.com)及《中外房地产导报》2001年第4期(总第282期)。防伪纸及新版《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纸质文本,由售房者统一到深圳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领取(地址:振华路设计大厦二楼)。
特此公告。

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

深( )房预买字( )第____号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
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号码: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号码: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号码: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
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号码: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号码: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号码: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

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号码: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号码: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号码: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号码: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所占份额:_________________
公司或机构名称: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号码: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号码: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号码: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所占份额:_________________
公司或机构名称: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号码: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号码: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号码: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所占份额:_________________
公司或机构名称: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号码: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号码: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 本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买方、卖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共同订立。
第二条 卖方与深圳市规划国土局签订深地合字( )____号《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及____号补充协议,取得位于深圳市____区____路,宗地编号为____,土地面积____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为____,土地使用期限自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卖方经批准在上述土地上兴建商品房,定名为____,主体建筑物的性质为____,属____结构,建筑层数:地上____层,地下____层。
本房地产项目地价款已缴清,所售房地产未设定抵押,也无其他权利限制。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已批准本房地产项目进行预售,《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号为________。
第三条 买方购买______的第___栋___座___号房,位于____层,用途为____,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分摊公用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
具体分摊项目和不分摊项目见附表。
具体楼层和位置见所附总平面图、立面图、楼层平面图及分户平面图。
卖方出售的房地产所位于宗地编号为____的土地及公共设施,为该地域范围内房地产权利人共同享有(法律、法规及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卖方承诺在本合同所售房地产交付买方使用时,本项目的土地出让合同书及其补充协议中规定的公共设施,也一并建成交付使用,否则买方可以拒绝收楼(买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条 买卖双方约定前条所述房地产按下面第__种方式计算购房款:
(一)按建筑面积计算,单价为人民币/港币____元/平方米,总金额为人民币/港币___亿___仟___佰___拾___万___仟___佰___拾___元___角___分(小写______元)。
(二)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单价为人民币/港币____元/平方米,总金额为人民币/港币___亿___仟___佰___拾___万___仟___佰___拾___元___角___分(小写______元)。
(三)按套计算,总金额为人民币/港币___亿___仟___佰___拾___万___仟___佰___拾___元___角___分(小写______元)。
第五条 卖方委托________为购房款的代收和监管机构,______为本项目的工程监理机构。
双方约定:买方不直接将购房款交给卖方,而是按照附表规定的付款方式将购房款汇入代收机构,以便于监管。
卖方在代收机构的账户名称是________,账号______。
第六条 买方未按本合同附表规定的付款方式按期给付购房款的,应当承担迟延支付的违约责任:
(一)买方给付的价款达到应付总价款50%以上的,买方应就房价欠付额向卖方支付延期付款的违约金(违约金标准按债务履行期间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滞纳金标准执行)。
(二)买方给付的金额不足应付价款50%的,卖方可要求买方支付欠付价款百分之__的违约金(一般不超过10%)。
(三)买方超过合同约定时间90日仍不付清应付价款的,卖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卖方单方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买方,并在10日内从买方已付价款中扣除双方约定的违约金,剩余款项退还给买方。
第七条 卖方须于___年___月___日前将本合同规定的房地产交付买方使用,交付使用时应取得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工程竣工验收证明。
卖方在房地产竣工验收合格之前交付房地产的,交付行为无效。
卖方向买方交付房地产时,应发出书面通知,并由买方签收。书面通知应包括实际交付建筑面积的内容。
买方接到书面通知后,应及时对房地产进行验收。如有异议,应当在15日内提出,逾期不提出,视为同意收楼。
第八条 卖方不能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地产予买方使用的,每延期1日,卖方应向买方支付买卖总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会。造成买方损失的,卖方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当负赔偿责任。
卖方超过约定时间90日仍不交付房地产的:
(一)买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卖方接到买方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10日内将买方已付的一切款项(不计利息)退还,并支付双方约定的违约金。造成买方损失的,还应当负赔偿责任。
(二)买方不解除合同的,按本条第一款处理。
第九条 如遇不可抗力的特殊原因,严重影响施工进度,可能使房地产不能按约定时间交付使用的,卖方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买方。
第十条 已预售的房地产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得变更公共设施的用途、设计和项目名称。如确需变更的,卖方应持五分之四以上购房者同意的公证书,向政府规划设计主管部门申报。
第十一条 卖方在住宅交付使用时,应当向买方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不提供的,买方可拒绝接收。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卖方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房地产保修责任。
第十二条 交付使用的房地产实际面积与本合同规定面积存在差异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按建筑面积计算购房款的:
交付使用的房地产实际建筑面积与本合同规定面积差异在1%以内(含1%)的,为允许的合理差异,买卖双方互相不退、不补。
交付使用的房地产实际建筑面积与本合同规定面积差异在1%以上(不含1%)、5%以内(含5%)的,按购房时的单位价格,实行多退少补。
交付使用的房地产实际建筑面积与本合同规定面积差异在5%以上(不含5%)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买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卖方应在10日内退还买方交付的购房款及利息,并承担购房总价款5%的违约金。
交付使用的房地产实际建筑面积与本合同规定面积差异在5%以上(不含5%),经买卖双方协商不解除合同的,按购房时的单位价格,实行多退少补。
(二)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购房款的:
交付使用的房地产实际套内建筑面积与本合同规定面积差异在0.6%以内(含0.6%)的,为允许的合理差异,买卖双方互相不退、不补。
交付使用的房地产实际套内建筑面积与本合同规定面积差异在0.6%以上(不含0.6%)、3%以内(含3%)的,按购房时的单位价格,实行多退少补。
交付使用的房地产实际套内建筑面积与本合同规定面积差异在3%以上(不含3%)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买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卖方应在10日内退还买方交付的购房款及利息,并承担购房总价款5%的违约金。
交付使用的房地产实际套内建筑面积与本合同规定面积差异在3%以上(不含3%),经买卖双方协商不解除合同的,按购房时的单位价格,实行多退少补。
第十三条 交付使用的房地产的装修部分达不到本合同附表约定的装修标准的,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补偿装修的差价款;
第十四条 买方付清购房款后,卖方应出具付清购房款证明书。
第十五条 房地产移交后,在未由业主委员会聘请住宅区管理机构之前交由__________公司负责房地产的物业管理,物业管理费按____元/平方米(建筑面积)计收。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可续聘或另选聘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费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协商确定。
买方所购商品房仅作______使用,买方在装修及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对此,卖方有权监督、制止及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卖方应在取得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之日起150日内,书面通知买方共同向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机关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
办理《房地产证》的有关税费,按国家、省、市的规定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
第十七条 如卖方未按前条规定通知买方,或因卖方原因造成买方不能按法定期限领取《房地产证》的,卖方从取得《深圳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之日的第210日起,每日按买卖总价款的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直至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机关核发《房地产证》之日止。
第十八条 卖方应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7日内将本合同向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机关作备案登记。
如卖方未履行此项义务,造成买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卖方应向买方提供查阅、复印、摘抄以下文件的便利:
(一)卖方与深圳市规划国土局签订的深地合字( )____号《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及____号补充协议或者《房地产证》;
(二)《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施工许可证》;
(三)主管部门批准的总平面图、立面图、楼层平面图、分户平面图及房屋面积测绘报告。
第二十条 除买卖双方另有约定外,买卖双方的地址以本合同所确定的地址为准。
本合同中的“通知”指书面通知,送达方式采取当事人签收或邮寄送达的方式。
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发生纠纷时,由买卖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选择下列第__种方式解决:
(一)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申请仲裁;
(三)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 买卖双方可约定其他条款列于附表中,内容包括屋顶使用权、外墙面使用权等问题,附表须经双方签字、盖章方为有效。
除买卖双方另有约定外,卖方所作的售楼广告、售楼书、样板房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卖方应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的附表及附图均为合同内容之一部分。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连同附表及附图,共__页,为一式四份,卖方、买方各执一份,其他交有关部门,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卖方(签章): 买方(签章):
卖方代理人(签章): 买方代理人(签章):
___年___月___日 ___年___月___日

卖方(签章): 买方(签章):
卖方代理人(签章): 买方代理人(签章):
___年___月___日 ___年___月___日

卖方(签章): 买方(签章):
卖方代理人(签章): 买方代理人(签章):
___年___月___日 ___年___月___日

附表一:
建筑期购楼一次过付款:
签订此合同时付清全部楼价款,共计:人民币/港币___亿___仟___佰___拾___万___仟___佰___拾___元___角___分,小写:________元。

附表二:
建筑期购楼分期付款或银行按揭付款:
1.自签约日起___日内付全部楼价款的___%,即:人民币/港币___亿___仟___佰___拾___万___仟___佰___拾___元___角___分,小写________元。
2.___年___月___日前付全部楼价款的___%,即:人民币/港币___亿___仟___佰___拾___万___仟___佰___拾___元___角___分,小写________元。
3.___年___月___日前付全部楼价款的___%,即:人民币/港币___亿___仟___佰___拾___万___仟___佰___拾___元___角___分,小写________元。
4.___年___月___日前付全部楼价款的___%,即:人民币/港币___亿___仟___佰___拾___万___仟___佰___拾___元___角___分,小写________元。
5.___年___月___日前付全部楼价款的___%,即:人民币/港币___亿___仟___佰___拾___万___仟___佰___拾___元___角___分,小写________元。
或在该日期之前向有关银行办妥抵押贷款手续并按规定的期限付款。

附表三:
装修标准:
1.外墙:
2.内墙:
3.天花:
4.地面:
5.门窗:
6.厨房:
7.卫生间:
8.阳台:
9.电梯:
10.其他:

附表四:
买卖双方约定:
1.屋顶使用权:
2.外墙面使用权:
3.
4.
5.
卖方(签章): 买方(签章):
___年___月___日

附表五:
分摊项目包括:
1.
2.
3.
4.
5.
不分摊项目包括:
1.
2.
3.
4.
5.
附图:
1.总平面图
2.立面图
3.楼层平面图
4.分户平面图


2001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