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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和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关于确定三国国界交界点的协定》的决定

时间:2024-06-17 02:25:0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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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和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关于确定三国国界交界点的协定》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和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关于确定三国国界交界点的协定》的决定

  (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批准2012年6月5日由外交部部长杨洁篪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和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关于确定三国国界交界点的协定》。

大连市国际集装箱内陆中转站、货运站管理办法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国际集装箱内陆中转站、货运站管理办法
大连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大连市国际集装箱内陆中转站、货运站管理,促进大连市国际集装箱运输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和《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大连市辖区内设立的国际集装箱内陆中转站、货运站,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际集装箱内陆中转站、货运站(以下简称集装箱中转站)是指从事国际集装箱转运堆存、清洗、修理和集装箱货物的装箱、拆箱以及办理集装箱及货物交接等业务的企业。
国际集装箱场站(以下简称场站)是指国际集装箱内陆中转站、货运站设置的具有堆存国际集装箱功能的场所。
第四条 大连市交通局是大连市集装箱中转站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大连市公路运输管理处(以下简称市运管处)具体负责大连市集装箱中转站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设立集装箱中转站应具备下列条件:
㈠有完整的企业章程;
㈡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固定的营业场所;
㈢有经过业务和技术考核并取得合格证的必要管理人员;
㈣有符合规定的场站;
㈤注册资金不低于400万元。
第六条 申请设立集装箱中转站,申请人应持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企业章程(草案)、验资证明或资产评估证明以及办公场所证明等有关资料,向市运管处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领取《经营许可证》。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集装箱中转站,申请人应经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按有关规定报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领取《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 取得《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人,应持证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手续,向海关申请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方可开展经营业务。
第八条 集装箱中转站企业要变更名称、地址、经营规模、经营范围、隶属关系、经济性质或停业的,须按开业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要求停业的企业,必须在停业前九十天向市运管处提出申请。
第九条 集装箱中转站企业应当保证场站设施、装卸机械、车辆及工具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确保集装箱及其附属设备和集装箱内的货物安全。
第十条 集装箱中转站企业应与海上承运人和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签订有关业务协议,及时接、发、拆装、堆存指定的集装箱和集装箱货物。
未经海上承运人和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同意,集装箱中转站企业不行擅自将其堆存的集装箱占有、改装、出租或运出场站外。
第十一条 集装箱中转站进行集装箱作业,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有关技术规范和省、市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集装箱中转站应按有关规定堆放集装箱。企业应及时向海上承运人提供进出场站的集装箱装、拆箱和堆存情况。
第十三条 集装箱中转站企业应按海上承运人的要求及时向检验、检疫机关申请,备好出口货载用箱,并认真作好集装箱检查。装箱完毕后,须编制集装箱装箱单,并按有关规定施加铅封,在有关单证上做好货物装载的记录。
第十四条 集装箱中转站企业应按国家规定或海上承运人的要求,修理、清洗指定的集装箱。其中,装载危险品货物的集装箱应到有专门设施的场站清洗。
第十五条 集装箱中转站企业与承运人应凭双方共同签发的“设备交接单”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检查交接标准及规定,在集装箱检查口交接集装箱。
第十六条 集装箱中转站企业应按规定建立电子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箱务管理。
第十七条 集装箱中转站企业应定期向市运管处报送统计报表,并按规定接受年度审验。
第十八条 集装箱中转站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经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各项收费标准,各项收费应实行明码标价。
结算费用必须使用集装箱中转站专用结算发票,按规定的费目和费率结算。
第十九条 因集装箱中转站责任造成集装箱及其附属设备和集装箱内的货物损失或延误的,集装箱中转站企业应赔偿损失。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市交通行政主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和《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涉及物价、工商、税务等部门管理权限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依照法定程序下达处罚决定书,实施罚款处罚,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票据,罚款全部上缴财政。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6月30日

化学工业部部管化工产品定点定量供应试行办法

化工部


化学工业部部管化工产品定点定量供应试行办法

1985年9月28日,化工部

为了减少部管企业化工产品的流通环节,简化分配手续,固定协作关系,促进生产的稳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从1986年起,以1983年、1984年、1985年三年的分配指标进行核定的分配计划为基数,对部分部管化工产品实行定点定量供应(具体品种见附表)。实行定点定量供应的品种和供需双方企业,必须是生产比较稳定、产需基本平稳的企业。属化学工业部供销局归口的进口资源不纳入定点定量供应。
二、实行定点定量供应的品种,原则上定点定量到供需双方的企业,实行直达供应:零星少量、不够整车、企业接货确有困难的,可以定点定量供应到需方企业上级的分配供应部门,但必须实行一次中转供应到企业。
三、实行定点定量供应的品种,按照确定的分配指标,一次签订订货合同,三年不变(三年为一届),每年总结一次,供需双方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国务院颁发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的规定鉴订合同。
四、定点定量供应的品种,在合同期内有关价格调整等问题,按国家和化学工业部规定的物价政策执行。
五、实行定点定量供应品种的资源,以国家下达的年度生产计划为依据。除纳入定点定量供应数量和国家、化学工业部规定的自销量外,均为化学工业部的分配资源,由化学工业部供销局统一调拨分配,国家年度计划以外的资源,按国家和当地政府的规定进行销售。
六、实行定点定量供应的数量,在每届期限内,各申请单位在上报年度需要申请计划时,不作核算,列入需要量。在申请量中,列入“定点定量”一项中作为已有资源,申请量中不再体现。
七、实行定点定量的品种和数量,在每届期限内,原则上不作调整。凡国家计划有较大调整,产需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化学工业部供销局将根据具体情况,作适当调整。凡供需双方的某一方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引起的变化,需报主管部门批准后作出相应的调整,除上述调整外,由供需双方商定的调整,如造成经济损失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规定,由责任方负责相应的经济责任。
八、实行定点定量供应的继续或废止,品种的增加或减少,由化学工业部供销局在每届的第三个年度内组织供需双方商定,并组织做好下一届的定点定量供应工作。
九、本办法由化学工业部供销局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
十、本办法自198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表
实行定点定一供应的品种
1· 硼 矿 4·醋 酸 7·芒 硝
2· 聚氯乙烯 5·异丙醇 8·赤 磷
3· 甲 醇 6·辛 醇 9·运输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