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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农业节水纲要(2012-2020年)》的实施意见

时间:2024-07-08 17:23:0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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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农业节水纲要(2012-2020年)》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农业节水纲要(2012-2020年)》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全面做好我市农业节水工作,根据《国家农业节水纲要(2012-2020年)》(国办发〔2012〕55号)和《河北省贯彻落实〈国家农业节水纲要(2012-2020年)〉实施意见》(冀政办〔2013〕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国家、省、市有关农业农村工作的重大部署,以改善和保障民生为宗旨,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为目标,以水资源高效利用为核心,优化农业生产布局,转变农业用水方式,多措并举,推进农业节水重点工程建设,创新工程管理体制机制,加快构建现代农业综合节水体系,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农业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初步建立农业生产布局与全市水土资源条件相匹配、农业用水规模与用水效率相协调、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监测评估与管理服务相适应的农业综合节水体系。基本完成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全市发展节水灌溉面积240万亩,节水灌溉面积累计达到780万亩,旱作节水农业技术推广面积达到350万亩以上,高效用水技术覆盖率达到60%以上;全市农田灌溉计量设施普及率达到70%;全市农业灌溉用水总量控制在19.3亿立方米,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72以上。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农业节水体系



1.优化配置农业用水。本着“用足地表水、控采地下水、用好引江水、拦蓄雨洪水、开发再生水”的原则,通过充分利用天然降水,合理配置地表水和地下水,重视利用非常规水源,提高农业用水总体保障水平。南水北调受水区的城镇生活和工业用水优先使用长江水,置换下来的本地水优先保障农业灌溉。在渠灌区因地制宜实行蓄水、引水、提水相结合。在井渠双灌区实行地表水和地下水联合调度,优先采用地表水。在井灌区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在设施农业和林果产区大力发展微灌等节水技术。在不具备常规灌溉条件区利用当地水窖、水池、塘坝等多种手段集蓄雨水,解决抗旱播种和保苗用水。



2.调整农业生产布局。着眼确保全市粮食安全、供水安全、生态安全,抓紧构建与水土资源相匹配的农业生产布局。在粮食生产核心区推广节水耐旱作物品种;山区和丘陵区农业宜粮则粮、宜林则林、宜果则果,形成特色农业产业链;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增加雨热同季的夏玉米、棉花、杂粮、薯类、牧草等作物种植。



3.完善农业节水工程措施。按照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整合资金,推进农业节水工程建设。在渠灌区大力发展渠道衬砌防渗节水灌溉,适度推广管道输水灌溉,探索实施生态渠道输水灌溉;在井灌区重点发展以高标准低压管道输水为主的高效节水灌溉;在规模化种植粮食、棉花、蔬菜、林果区域,积极推广喷灌、微灌、膜下滴灌等高效节水灌溉和水肥一体化技术。平整土地,推广小畦灌溉、抗旱坐水种和移动式软管灌溉等地面灌水技术,提高田间灌溉水利用率。因地制宜实施坡耕地综合治理、雨水集蓄利用等措施。



4.加快旱作农业工程建设。在旱作区以培肥地力为基础,合理安排耕作和栽培制度,选育和推广优质耐旱高产品种,建设一批旱作节水农业示范县。采用生物、工程、农艺、农机等综合措施,推广测墒灌溉、补充灌溉、微水灌溉、水肥耦合、地膜覆盖、秸秆免耕覆盖、深松整地、保护性耕作、镇压耙耱、中耕除草、改土、倒茬、秸秆还田及生物抗旱剂、土壤保水等技术,发展旱作节水农业。大力实施小流域坡耕地综合治理,有效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5.健全农业节水管理措施。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依法落实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论证制度。强化农业用水管理和监督,建立农业用水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农业用水量,合理确定灌溉用水定额。明确农业节水工程设施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完善农业用水计量设施,加强水费计收与使用管理。完善农业节水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强技术指导和示范培训。探索建立农业用水信息、农田水利工程信息和灌溉预报为一体的现代化管理与服务平台。加强技术监督,规范节水材料和设备市场。



(二)推进重点工程



1.大中型灌区节水改造工程。结合水资源优化配置和农田水网工程建设,大力实施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突出抓好灌区综合整治,着力解决工程不配套、渠(沟)系建筑物老化、渗漏损失大、计量设施不全、管理手段落后等问题。加强末级渠系建设,加快解决“最后一公里”问题。



2.高效节水灌溉技术规模化推广工程。以东部平原粮食生产核心区为重点,西部山丘区林果规模化种植区域为补充,选择农业生产急需、发展条件好、农民积极性高的地区,集工程、农艺、农机和管理等措施于一体,建设一批高效节水灌溉技术规模化推广工程,为周边农户开展技术咨询和培训,让实用节水技术进村入户到人,努力做到节水效果明显、经济效益显著、示范作用较大。



3.旱作节水农业技术推广示范工程。注重旱作节水农业技术与区域优势产业发展相结合,突出工程措施与农艺措施集成配套,建设旱作节水农业技术推广示范工程。要完善田间基础设施,推广改土、覆盖、倒茬、平整土地和秸秆还田、土壤墒情监测等技术,提高降雨入渗量,增强田间蓄墒能力。



4.农业节水技术创新工程。发挥河北农业大学、科技大学等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的优势,建立企业、用水户广泛参与、产学研相结合的农业节水技术创新和推广机制。注重引进、消化和吸收国外先进节水技术,集成和再创新形成适应我市不同地区的农业节水模式。加强主要农作物高效用水基础科学研究,开展节水灌溉技术标准、灌溉制度、新产品与新技术研发和综合节水技术集成模式等方面的联合攻关,在喷灌、微灌关键设备和低成本大口径管材及生产工艺等方面实现新突破,推广具有自主核心知识产权的智能控制和精量灌溉装备。开展灌区自动化控制、信息化管理等应用技术研究,逐步建立农田水利管理信息网络。重视发挥节水材料和设备生产、销售骨干企业在农业节水技术创新与集成中的主体作用,落实相关财税优惠政策,完善其售后服务网络。



5.山丘区“五小水利”工程。以西部山丘区为重点,因地制宜推进“五小水利”工程建设,提高应急抗旱能力,使中等干旱年生产生活用水有保障、粮食不减产,严重干旱年生活用水有保障、粮食少减产。积极发挥人工增雨(雪)的抗旱减灾作用。



(三)健全体制机制



1.建立节水灌溉管理制度。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农业用水管理,建立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逐级分解农业用水指标,落实到各地区和各灌区。建立农业用水和农业节水监测评估制度,对农业用水效率进行年度监测和定期评估,避免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规范农业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加强项目论证,对没有采取节水措施的工程不予审批。完善农业节水相关政策规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实际需要,制定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和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具体办法和农业灌排工程运行管理费用财政补助实施细则。



2.完善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国家、省、市水利、编办、财政三部门《关于加强基层水利服务体系的指导意见》精神,建立健全基层水利服务机构、专业化服务队伍和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三位一体”的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强化基层水利服务机构水资源管理、防汛抗旱、农田水利建设、水利科技推广等公益性职能,按规定核定人员编制,充实技术力量,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加强与农机、农业技术服务机构等的合作,在节水灌溉技术模式、设备选型与运行维护等方面为农民提供指导。充分发挥抗旱服务组织、节水灌溉公司等专业化服务队伍在节水灌溉、抗旱减灾、设备维修、技术推广等方面的作用。大力扶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发展。组织开展针对基层水利技术人员、农技推广人员、农民的技术培训,提高其管水、用水的能力。重视解决基层水利技术人员和农技推广人员在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3.增加农业节水投入。认真落实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0%用于农田水利建设政策,各级财政要增加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规模,安排农业节水一般预算资金,加大节水灌溉投入。农业发展银行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为发展节水灌溉提供中长期政策性贷款支持。各级水利、农业、财政等部门要积极配合,争取国家大中型灌区节水改造、高效节水灌溉、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旱作节水农业、土地整治、中低产田改造等项目资金,保障节水工程建设。加大节水灌溉研发投入,提高科技装备水平。扩大节水和抗旱机具购置补贴范围。



4.深化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明晰农业节水工程产权,落实管护主体责任和管护经费,逐步建立职能清晰、权责明确、管理规范的运行机制。深化水管单位管理体制改革,落实公益性、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基本支出和维修养护经费。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采取租赁、承包等方式,不断创新工程管理模式,大力推行用水户参与管理,逐步形成小型农业节水工程良性运行机制。实行农田水利工程产权登记制度,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的农田水利工程的产权归属、设施状况、管理形式进行登记造册,并报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5.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按照促进节约用水、降低农民水费支出、保障灌排工程良性运行的原则,建立科学合理的农业用水价格形成机制,合理确定农业水价。在渠灌区逐步实现计量到斗口,有条件的地区要计量到田头;在井灌区推广地下水取水计量和智能监控系统。重视利用经济杠杆促进农业节水,探索实行农民定额内用水享受优惠水价、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的办法,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节约水量交易机制,构建公开透明的交易平台,保障农民在水权转让中的合法权益。强化农业水价制定、水费计收与使用监管,增加工作透明度,坚决制止中间环节搭车收费和截留挪用。



四、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以主管副市长为组长,水务、农业、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科技、林业、气象、扶贫等部门主管领导为成员的农业节水工作领导小组,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在政策制定、规划实施、资金筹措、考核奖惩等方面发挥主导作用。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相应的组织协调机构,负责本辖区的农业节水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业节水工作。



2.制订相关规划。各级水利、农业等部门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和水资源承载能力,制订节水灌溉、旱作节水农业等相关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经各方面专家论证、审查和政府审批后,作为安排农业节水补助资金和整合相关资金的重要依据。规划要与流域、区域的水资源开发利用和总量控制指标相适应,与抗旱、农村土地整治、农业发展、资源能源节约、生态环境保护、节水型社会建设等规划相衔接。



3.注重示范引导。依托农田水利重点项目,整合资源,因地制宜,突出抓好不同区域、农业节水综合技术应用典型示范工程。完善政府引导、市场调控、公众参与的农业节水机制,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鼓励农民建立用水户协会等多种形式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让农民广泛参与农业节水工程的建设和管理。通过政策引导、项目带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技术指导、制度约束、信息服务等多种形式,集中连片建设农业节水工程,实行规模化发展。



4.加强考核监督。各级政府要结合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对农业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节水体系建设和体制机制改革进展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项目投资安排和奖惩挂钩。对在发展农业节水中作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对没有完成任务目标的给予通报批评。加强执法监督,对严重破坏农业节水设施、违反节水有关规定、扰乱用水秩序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5.强化宣传教育。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体,大力宣传节水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不断扩大水情宣传教育覆盖面,营造节水的良好社会氛围,形成全社会治水兴水的强大合力。围绕水与生命、水与粮食、水与生态等主题,大力普及农业节水知识和先进实用节水方法,广泛宣传和交流各地开展农业节水取得的成效、经验和做法,促进农业节水广泛开展。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6月22日



十堰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十堰市普通中小学学生电子学籍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十堰市教育局


关于印发《十堰市普通中小学学生电子学籍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十教字[2007]107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各中小学:

为切实加强我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市教育局拟定了《十堰市普通中小学学生电子学籍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



十堰市教育局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一日



主题词:普通中小学 学籍管理 通知

抄 报:省教育厅

十堰市教育局办公室 2007年11月1日印发

共印45份



十堰市普通中小学学生电子学籍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加强中小学学生学籍规范化管理,推进教育管理的信息化和现代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十堰市境内所有承担小学、初中和普通高中教育教学任务的学校、教育机构和主管部门的学生电子学籍管理。



第二章 入学、建档和注册

  第三条 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入学。全市义务教育年限为九年,接受义务教育的起始年龄为六周岁,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年龄可适当放宽。小学、初中新生实行免试就近入学。

  农村新生入学。乡镇政府或委托中心学校按照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名单,在新学年开始前15天,向适龄儿童、少年法定监护人发放《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法定监护人持《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时间送适龄子女到指定学校就读。

  城市(县城)新生入学。由适龄儿童、少年法定监护人根据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学校施教范围,在学校公布的时间送子女到学校报名。报名时需出具法定监护人及其适龄子女在本施教区的户籍、住房(房产证)等有关证明。

  第四条 普通高中新生入学。初中毕业生根据十堰市教育局公布的各类普通高中招生条件到相应学校报名,各普通高中学校要严格按照招生规定招收新生,进行网上预录,经市教育局审定后,将正式录取的学生名单报省教育厅注册,由省教育厅审定并分配学号,取得学籍。

  新生入学后,如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注册学籍:弄虚作假冒名顶替;已被其他学校录取;高中阶段在籍或已毕业。

  第五条 民办学校按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招生范围、标准和方式招收小学、初中、高中新生,新生名单需报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小学、初中、高中新生入学后,学校使用全市统一的电子学籍管理软件系统建立班级和学生学籍档案。对已有电子学籍档案的学生小学升初中,初中升高中的情况,参见后述升学说明。

  第七条 班级建档。新生入学后,学校学籍管理员根据学生实际分班情况,按系统要求正确建立新生班级信息,班级编码由系统自动生成,其编码规则:12位学校代码+4位一年级入学年份码+3位班级顺延码,计19位数字。如:4203010010011998001(“42”:湖北,“03”:十堰,“01”:市直,“001”:市直街办,“001”学校顺延码,“1998”:一年级入学年份码,“001”:班级顺延码)。

  第八条 新生建档(小学一年级新生和由外省、市转入的学生)。各学校必须按学籍系统要求,建立全部新生的基本信息档案,相关说明如下:

  1.学生编码。学生编码是识别学生的唯一标识号,学生转学、借读、升学等学籍异动均不改变学生编码。学生编码在小学一年级新生新建档案时由系统自动分配,一直沿用到高中毕业,中途不得变更。学生编码规则为:19位班级编码+3位学号顺延码,计22位数字。如:4203010010011998001001。

2.学生类别和来源类型,新建学生档案时,录入必须正确。学生类别是指普通学生、随班就读学生、残障学生(视力、听力、智力)和其他情况;来源类型是指正常入学、借读和其他情况。

  3.姓名。学生在义务教育阶段、高中阶段依法更改姓名,其原名作为曾用名予以保留。学生更名应出具户口本到上级审批部门审核更改,学校级用户无权更改。

  4.学生所在班级、民族、出生日、是否民工子女、是否独生子女等信息,务必全部录入准确。

  5.监护人档案。每个新生建档时,必须录入该生法定监护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与学生的关系、职业、通讯地址、电话等信息。

  6.学生照片上传。每个新生建立文字档案后,必须给该生上传一张近期免冠登记电子数码照片。

  第九条 学籍注册。学校给小学一年级新生和由外省、市转入的学生建档后,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自动转入学籍库。由外省转入的普通高中学生需报省教育厅审批,由省教育厅统一分配湖北省的学号,才能取得正式学籍。

  第十条 适龄儿童、少年因故未及时上学或在外地上学要求转回户籍所在地上学的,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按就近入学原则安排学校就读,就读学校为其建立电子学籍档案,并带相关证明材料到上级审批部门审核注册。

第十一条 学生借读参见前述学生来源类型,将学生的来源类型更改为借读生。



第三章 学籍异动

转学

  第十二条 市内转学。普通高中转学:示范(重点)高中学生可以转入一般普通高中,普通高中学生可以转入中等职业学校,一般普通高中学生不得转入示范(重点)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不得转入普通高中。学生个人向学校书面申请后,转出学校开具转学证明,转入学校同意后开具接收证明,转出学校学籍管理员审验同意转入证明后,在网上进行电子学籍的转学操作。网上操作流程如下:第一种方式,转出学校在网上提交学生转学申请——转入学校审查后在网上同意接收——市教育局审核。第二种方式,市教育局审验相关证明材料后直接进行网上转学。

  义务教育阶段转学:转学程序与普通高中转学相同,审核机关是学校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市教育局或县市区教育局)。网上操作流程如下:第一种方式,转出学校在网上提交学生转学申请——转入学校审查后在网上同意接收——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第二种方式,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验相关证明材料后直接进行网上转学。

  第十三条 跨省、市转学。由外省、市转入,由于本市学籍管理信息系统中没有该学生的电子档案,只能按新生情况为其新建电子学籍,参见前述新生入学、建档和注册。学校为该生新建电子学籍,需带户口本或相关证明材料到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核手续。

  由本市转至外省、市,由学校学籍管理员在学籍系统中提出转至外省、市申请,并在备注中注明转入省、市及学校,报上级审批部门审核。同时学校要及时转出学生的纸质学籍档案,对2007年秋季小学一年级、初中七年级新生没有建纸质学籍档案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学校直接打印一份电子档案,加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籍管理专用章,作为学生转出的纸质学籍档案并带相关证明材料到主管部门办理审核手续。

  第十四条 学生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留级

  第十五条 学习成绩特别落后的学生,由学校根据留级的相关规定,在学生电子档案中提交留级申请,审批部门审核后自动生效。

  省(市)级示范(重点)高中和一般普通高中毕业年级学生不设留级,一般普通高中非毕业年级的留级比例控制在本年级学生总数的千分之五以内。

  义务教育阶段要严格控制重复教育,小学一至六年级,初中一、三年级禁止留级,初中二年级的留级比例控制在本年级学生总数的百分之一以内。

休学、复学

  第十六条 休学。学生因伤病或其它原因连续缺课超过3个月仍不能上学的,由学生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经学校审核并开具休学证明,审批部门批准后,可准予休学。网上操作流程:学校在网上提交学生休学申请——审批部门审验相关证明材料后审核通过。

  第十七条 复学。休学期满,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向原就读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学校同意后,在学籍管理系统中向审批部门提交复学申请并开具复学证明,审批部门批准后,可准予复学。复学后到其他学校就读的,按前述转学规定进行处理。

注销学籍

  第十八条 注销学籍包括退学、停学、开除学籍、勒令退学、正常死亡、非正常死亡、其他等情况。

  第十九条 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不得开除或者劝退学生。

  第二十条 普通高中学校学生因患不能治愈的重症或患慢性疾病长期休学,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必须有县区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学习期间因意外伤害性事故导致严重的智力缺陷或生活不能自理(必须有县区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学生出国定居(必须凭学生本人护照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可以办理退学手续。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退学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并报市教育局审批后,予以退学。

  学生在一学期内连续旷课超过8周或累计旷课10周及以上,经学校与家长联系帮助教育无效者;或休学期满,经学校与家长联系仍未复学或不按期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的,经学校报请市教育局审批后,可按自动退学处理。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应给予帮助或批评教育,对极少数严重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等有关规定的,可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停学和开除学籍处分。

  网上操作流程如下:第一种方法,所在学校在学生电子学籍系统中提交注销学籍申请,选择原因,审批部门审核后自动生效。第二种方法,有审批权限的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审验相关证明材料后直接进行网上操作。

恢复学籍

  第二十一条 对第十八条中所列情况和转至外省、市后又转回本市就读的学生等等,无需另行新建电子档案,只需将系统中原有的学籍予以恢复。网上操作流程如下:第一种方法,由原学籍所在学校在系统中提出恢复学籍申请——审核机构审核后生效;第二种方法,有审批权限的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审验相关证明材料后直接进行网上操作。



第四章 升级、升学和毕结业

  第二十二条 升级。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电子学籍在每年8月31日下午5:00整由学籍管理系统自动升到本校上一年级,其中六年级和九年级由系统自动设置为“已毕业”状态。普通高中学校学生的电子学籍在每年6月30日下午5:00整由学籍管理系统自动升到本校上一年级,其中高三毕业班级由系统自动设置为“已毕业”。各学校学籍管理员要根据情况及时修改班级名称信息。

  第二十三条 小学升初中。小学学籍管理员在“招生系统”中对本校六年级学生向本级教育主管部门提交升学报名申请,学籍管理部门(县市区教育局或市教育局)对所辖内的小学提交的小升初报名学生申请进行审核,报名申请和审核工作在每年7月20日前完成。初中学校学籍管理员在每年的9月1日后进行网上录取新生,初一新生的电子学籍提取工作在每年9月30日前完成。“招生系统”中没有的新生,初中学校可以添加,但要带户口本及相关证明材料到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初中升高中,参照前面第四条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初中、高中学习期满,成绩符合毕业、结业规定,由学校管理员在学籍管理系统中提交毕、结业申请,并填写毕业证书编号,审批部门审核后自动生效。



第五章 管理权限和责任

  第二十五条 学校管理员权限和责任。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订本校的学籍系统使用和管理规定,管理本校班主任账户、并对班主任进行操作培训,监督检查工作情况。

  维护本校班级基本信息;对符合转学规定转入本校的学生进行确认接收;对学生学籍的异动(转学、留跳级、休学、复学、注销学籍、恢复学籍等)按前述要求在网上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对学生毕结业按前述要求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维护本校学生的学籍基础数据:学生基本信息发生变动(如重新分班、学生法定监护人的信息发生变化、学生的其它信息发生变化、学生照片与文字信息不符等),学校必须及时进行修改;对无权修改的关键信息,如姓名依法更改、性别录入有误等现象时,要带相关证明材料到主管部门申请修改。

  对小学一年级新生和由外省、市转入的学生新建电子学籍档案,并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注册申请。

  第二十六条 中心学校管理员权限和责任。对管辖内学校的撤并提出申请;对管辖区内学校班级的跨校转移进行操作,使数据与实际情况相吻合;对管辖内各级学籍管理员进行培训。

  第二十七条 县市区管理员权限和责任。有直接维护辖区内义务教育阶段任何班级、学生的基本信息和直接操作学籍异动等权限。

  审核所辖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异动、初中毕业学生的毕结业、学校撤并等申请;管理所辖区域内各级操作员,初始化下级用户的密码;管理本县市区公告栏目设置,发布必要的公告;培训所辖区域内各级学籍管理员。

  审核所辖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提交的新增学生注册申请。

  第二十八条 市级管理员权限和责任。有直接维护全市任何班级、学生的基本信息,直接操作任何学生的学籍异动等权限。

  负责审核全市普通高中学生的异动、毕业学生的毕结业和新建学生电子学籍注册的申请;负责维护所辖区域内教育行政机构、学校的基本信息;管理公告栏目设置,发布必要的公告;培训各级学籍管理员。

  第二十九条 各级学籍管理员每周至少要登陆系统两次,及时处理日常工作。

  第三十条 十堰市境内所有承担小学、初中和普通高中教育任务的学校、教育机构和主管部门,必须为学生电子学籍管理系统落实管理人员,配备相应的设施和装备,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 各区县要将所辖区域内中小学校的学籍管理员名的基本信息统计备案。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所在单位、办公电话、手机、电子邮箱、QQ号等。学校学籍管理员一经确定,中途不得随意更换,特殊情况必须更换的,须向学籍主管部门申请,并上报新管理员的基本信息,经批准后方可更换。

  第三十二条 不具备上网条件的学校,由所在乡镇中心学校指定代理管理员,代理管理员必须担负起所代管学校学生电子学籍的管理责任,加强与代管学校的联系,随时掌握代管学校的信息,及时录入和修改更新相关信息。

  第三十三条 各级管理员要有安全和保密意识,禁止泄露自己的密码(或口令)给他人,并杜绝共用同一账号的情况(可根据需要在系统中新建用户)。所有用户在系统中的任何录入和修改更新,系统将自动记录用户名和时间等信息。

  第三十四条 各授权用户,不得在系统中任意篡改数据。

  第三十五条 追责。各级学籍管理员应严格按照此暂行规定录入、修改、审核相关信息,切实严肃工作纪律,认真落实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的解释权属十堰市教育局。

第三十八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企业信贷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企业信贷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办法的通知
锡政办发〔2008〕238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企业信贷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无锡市企业信贷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全市经济金融和社会稳定,规范企业信贷突发事件的发现、报告、处置程序和原则,明确有关地区和部门在防范和处置工作中的职责,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和损失,维护银行债权和企业稳定,保护债权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信贷突发事件,是指与银行金融机构建立信用关系的单个企业或企业集团(包括关联企业在内),综合授信额度超过1亿元,因自身或被担保企业资金链断裂,引起法律诉讼,无法维持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并因担保影响其他相关企业的突发性事件。

  第二章 处置目标和处置原则

  第三条 处置目标

  在企业信贷突发事件发生后,通过及时、稳妥的处置,努力做到:

  (一)防止事态的扩大;

  (二)维持企业的正常秩序和资产安全;

  (三)减少关联企业、债权银行、担保单位等各方面遭受的经济损失;

  (四)减少突发事件给地方经济、金融健康发展带来的负面影响。

  第四条 处置原则

  (一)快速反应

  企业信贷突发事件发生后,企业、债权银行等当事人应立即向所在地政府、银行监管部门报告情况;所在地政府、银行监管部门获知企业信贷突发事件的信息后,应立即进行核实;所在地政府、银行监管部门应在接到报告并经核实后,在24小时内开展行动。如企业信贷突发事件可能导致群体性事件发生,应先行向公安机关预警通报。

  (二)依法处置

  充分发挥企业、债权银行、担保企业的主体作用,在应急处置的各个环节,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操作,依法保护好债权债务人的权益。

  (三)行政协调

  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司法机关、政府职能部门、银行监管部门的行政协调能力,统一行动、形成合力,在应急处置过渡期内,严防风险扩散蔓延。

  (四)属地管理

  突发事件主体企业所在的市(县)、区政府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及时进行协商处置,维护所在区域生产经营秩序、社会秩序的稳定,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

  (五)同进同退

  债权银行要采取一致行动,维护共同利益,切实避免突发事件发生后债权银行采取无序的资产保全措施;债权银行要在取得一致意见的基础上,遵守共同约定的各项条款,不得单方面采取有损于债权债务人整体利益的行为;对突发事件企业所有的未抵押、未冻结的有效资产实行整体保全,在企业债权债务处置进入后续法律程序后共同实行清产核资,统一受偿。

  (六)阻隔风险

  积极引导债权银行采取适当的资产保全措施,迅速构筑风险防火墙,防止企业信贷风险扩大至突发事件企业的担保单位和关联企业;把握舆论导向,防范不当言论引发事端、扩大风险。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

  第五条 组织机构

  建立无锡市企业信贷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联席会议制度,市政府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市长、副秘书长、无锡银监分局主要负责人、市政府金融办主要负责人为会议召集人。联席会议成员为无锡银监分局、市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财政局、市公安局、无锡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无锡银监分局,负责落实联席会议有关决定等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应明确负责企业信贷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部门,并确定相应部门负责人为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联络员。

  第六条 职责分工

  (一)无锡银监分局:承担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责;根据召集人的要求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在与市(县)、区人民政府协商的基础上,判断是否需要启动本应急处置程序;牵头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涉及银行债权处置的有关协调工作;向联席会议的相关成员单位通报处置情况。

  (二)市政府金融办:全程参与企业信贷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沟通协调地方政府、政府部门、司法机关涉及的处置工作,主持跨区域突发事件的协调工作;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应急处置情况。

  (三)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全程参与企业信贷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了解、掌握和评估企业信贷突发事件对银行业、金融业的系统性风险影响。对造成债权银行流动性风险的,按有关规定给予流动性救助。

  (四)市(县)、区政府:负责辖内发生的企业信贷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协商工作,邀请市企业信贷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协商提出处置方案。采取有力措施确保辖内相关企业的稳定;帮助债权债务人解决实际问题。

  (五)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和掌握基层法院由于企业信贷突发事件产生的诉讼情况,并及时向市联席会议办公室通报情况。

  (六)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联席会议的意见,根据本部门的职能,积极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促进企业信贷突发事件的顺利处置。

  各市(县)、区政府应成立相应的协调机构,指定有关部门具体负责,确保应急处置工作落到实处。

  第四章 风险处置程序

  第七条 报告制度

  各商业银行因大额信用资产已经产生风险,在采用法律诉讼手段(保全、查封、冻结账户)的当日,应向无锡银监分局、企业所在地的市(县)、区政府电话报告,并于次日提交详细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同时抄送市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

  企业因信贷原因遭银行诉讼(保全、查封、冻结账户)时,当日应向企业所在地的市(县)、区政府电话报告,并于次日提交详细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内容应包括:企业名称、地点、企业简要情况;突发事件发生原因、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可能造成的损失;企业在各商业银行贷款的明细(逐笔列出),贷款保证方式;若是担保方式,应注明担保企业名称、企业对外担保明细、企业其他对外债务情况;拟采取的措施和需要其他单位配合的有关工作。

  市(县)、区政府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市企业信贷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并抄报市政府金融办和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

  市企业信贷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联席会议办公室在获得报告后,应在第一时间内向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第八条 甄别启动

  市企业信贷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联席会议办公室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通过甄别判断是否启动本应急处置办法。具体甄别条件为:

  (一)突发事件企业涉及的信贷余额超过1亿元,且影响多家担保企业或关联企业时;

  (二)突发事件企业涉及的信贷余额虽不超过1亿元,但影响到多家担保企业或关联企业,且情况有可能迅速恶化。

  经联席会议办公室甄别,需要启动本应急处置办法的,应及时通知企业所在地市(县)、区政府。

  第九条 地方协商

  突发事件企业所在地的市(县)、区政府在做好该企业的稳定工作、保护其资产安全的同时,应与该企业及时沟通协商达成初步处置方案,协助企业做好其他债权人的解释沟通工作,督促企业制定缓解流动资金短缺的具体方案,并采取相关配套措施协助企业及时偿还债权银行到期贷款本息,为争取与各债权银行及其他债权人达成共识创造必要条件。

  第十条 会议协调

  市企业信贷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联席会议应及时组织企业、相关债权银行召开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协调会。通过会议协调,促使债权银行达成一致意见,确定债权前两位的银行为牵头行和副牵头行,组成银行债权协调小组,提出初步处置意见;根据具体情况,从有利于解决诉讼出发,研究探讨管辖法院的确定及相应保全措施的采取,并提出建议方案。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形成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协调会议纪要,并及时抄报市政府,抄送市联席会议各有关成员单位。

  第十一条 签订框架协议

  经初步分析判断,突发事件企业基本面尚可,企业、银行、当地政府三方对救助结果有信心的,由银行债权协调小组按“同进同退”的原则形成稳定框架协议,经债权银行、企业一致同意后签字盖章实施。框架协议内容应当包括过渡期期限的确定、过渡期临时方案、资金监管方案、资产保全方案、资产负债清理方案等内容。同时,由债权银行、企业共同选择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产评估。

  第十二条 后续处置

  根据企业资产负债评估报告及企业面临的生产形势综合评估,确定后续处置方案。如联席会议认定企业无救助价值,按照“同进同退”原则,经债权银行同意,可以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入企业破产程序。若救助有望,经债权债务双方协商同意,进入债务重组阶段。

  第十三条 保障措施

  一旦启动本应急处置办法,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健全信息收集和报送的工作制度,确保信息传递的畅通,及时掌握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进展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应对措施,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企业信贷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由市政府金融办统一负责、从严把握,避免引发不稳定因素。同时,必须保护债权银行、担保企业、社会债权人的知情权,适时向相关单位通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展。

  对参与处置工作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