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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办公厅关于组织推荐2013年度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试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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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办公厅关于组织推荐2013年度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试点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办公厅


科技部办公厅关于组织推荐2013年度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试点的通知

国科办体〔201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主管单位,有关行业协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2〕6号),深入实施国家技术创新工程,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发展,建立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经研究,决定组织推荐2013年度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下简称联盟)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
重点围绕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发展现代服务业、建设现代农业和发展民生科技产业等重大需求,开展联盟试点建设,促进产学研用紧密结合。
推荐试点的联盟应符合《关于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08〕770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关于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与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国科发政〔2009〕648号,以下简称《办法》)关于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基本组建要求,名称规范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二、推荐条件
推荐试点的联盟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已经签约成立一年以上(按联盟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至本通知印发之日计算),联盟协议在内容和形式上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意见》、《办法》的相关规定。
2. 由企业牵头组建或发挥主导作用,应跨区域整合产业链优势创新资源,成员单位通常不少于10家,在相关产业和技术领域具有龙头骨干地位和较强的创新能力,主要企业成员之间没有隶属关联关系,联盟不以具体行政区划冠名。
3. 决策、执行、咨询机构健全,责任人员明确,积极有效开展运行管理,联盟执行机构实行专职化。
4. 技术创新目标和任务明确并具有战略性和引领性,符合国家科技发展战略方向和相关产业政策,有利于解决产业发展的共性、关键和核心技术制约,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且不与已有试点联盟重复。联盟应根据各成员单位的优势,明确技术创新任务的具体分工。
5. 日常运行经费和合作创新项目经费保障到位,经费管理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
6. 启动了自筹经费的联盟创新项目或以联盟方式承担了政府科技项目,建立知识产权共享和成果扩散机制,积极开展产业技术创新服务,取得了初步成效。优先支持已获得地方或部门重点支持的联盟。
三、推荐方式和主要步骤
(一)请联盟自愿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试点申请书》(见附件1)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后,将纸质材料和电子版材料报送到相应地方科技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主管单位或行业协会。现有试点联盟的牵头单位原则上不得再牵头申报新的试点联盟。
(二)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主管单位择优推荐2-3家联盟,有关行业协会择优推荐1家联盟,于2013年2月28日前(以材料收到之日为准)将正式推荐函、盖好公章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试点推荐表》(见附件2)各1份和所推荐联盟的申请材料一式5份(原件1份,复印件4份)寄送到科技部,以上材料均需同时报送电子版光盘1份。本通知及附件可到科技部门户网站(www.most.gov.cn)“通知通告”栏下载。
联系方式:
科技部创新体系建设办公室 蒋玉宏 汤富强
电话:010-58881967 58881762
材料寄送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A2号中化大厦1406科技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邮编:100045)。
材料受理电话:010-59368478 59368418
传真:010-59368498
四、科技部将组织技术审核和综合评审,择优确定2013年度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试点名单。
五、请各推荐单位加强管理和协调,严格把关,认真做好组织推荐工作。




附件:1. 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试点申请书
http://www.most.gov.cn/tztg/201301/W020130121586403285982.doc
  2. 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试点推荐表
http://www.most.gov.cn/tztg/201301/W020130121586403433651.doc


科技部办公厅
2013年1月15日









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统一虽成定局 但细节仍不明朗

我国尚未颁行专门的不动产登记法,但已列入国家立法规划。不动产登记是指登记申请人申请专门的登记机关就不动产权利的设立、转移、变更和消灭依据法定程序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
一、当前中国的不动产登记存在“五不统一”
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方面的缺陷被大多数学者称为“五不统一”:不动产登记法律不统一,不动产登记效力的不统一,不动产登记机构不统一,不动产登记程序不统一,不动产登记的权属证书不统一。五不统一最大的真正的弊端在于不便民,造成制度成本高昂效率低下。
二、统一不动产登记效力
《物权法(草案)》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应采登记要件主义,未采取对抗要件主义。登记要件主义使得登记公示同权利移转的一致化,赋予登记公信力,较有利于交易的进行,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频繁的社会保护交易安全和善意第三人的价值取向。
三、不动产登记实行属地登记原则
《物权法(草案)》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我国目前实行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基本上也算是属地管辖,但土地登记机构为了解决中央直属或者跨地区不动产登记问题采取了为分级多头登记办法。草案没有指出解决跨地区不动产登记的解决办法。
四、房地登记一体的过度性规定
《物权法(草案)》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不动产统一登记未作规定前,当事人可以向房产登记机构或者土地登记机构申请一并办理城市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登记机构和土地登记机构应当通过信息共享等办法,为当事人一并办证提供便利。”由此可见不动产登记统一的范围至少明确了房地登记一体的规定。老百姓办理房产证只跑一家就可以了,可谓便民的重要体现。
五、不动产登记统一虽成定局 但细节仍不明朗
《物权法(草案)》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登记的范围、机构统一到怎样的地步,这里没有明确。尤其是不动产登记机构改革没有明确其性质和设置。这涉及国家机构改革的敏锐问题,牵动了目前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前途命运。种种不明朗的争议性的内容技术性地交给了未来的不动产登记法律或行政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土地储备登记中心 武志国)


关于擅自制造、销售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行为如何定性处罚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擅自制造、销售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行为如何定性处罚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制造、销售知名商品特有包装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处罚的请示》(湘工商法字〔1996〕188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擅自制造、销售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的行为,其后果足以导致市场混淆,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
行为的若干规定》予以处罚。



1997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