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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试行)

时间:2024-07-24 13:40:3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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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试行)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


  《贵阳市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试行)》已经1999年7月5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孙日强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三日
       贵阳市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加强对罚款收缴活动的监督,保证罚款及时上缴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罚款的收缴,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但是,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的罚款除外。


  第四条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交至所属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代收机构。


  第五条 罚款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第六条 具体代收机构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和依法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共同确定。
  依法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各区、县(市)行政机关作出的罚款决定,其罚款收缴由本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统一确定所辖内的具体代收机构。
  代收机构应有足够的代收网点,以方便当事人缴纳罚款。


  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同代收机构签订代收罚款协议。
  代收协议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行政机关、代收机构名称;
  (二)具体代收网点;
  (三)代收机构上缴罚款的预算科目、预算级次;
  (四)代收机构告知行政机关代收罚款情况的方式、期限;
  (五)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自代收罚款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行政机关应当将代收罚款协议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和财政部门备案;代收机构应当将代收罚款协议报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第八条 行政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代收机构的名称、地址和当事人应当缴纳罚款的数额、期限等,并明确对当事人逾期缴纳是否加处罚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期限,到指定的代收机构缴纳罚款。没有载明法定内容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得使用,使用的,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无效。
  当事人对加收罚款有异议的,应当缴纳罚款和加收的罚款,再依法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第九条 代收机构代收罚款,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贵州省代收罚款收据。


  第十条 代收机构应当按照代收罚款协议规定的方式、期限,将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罚款的数额、时间等情况书面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


  第十一条 代收机构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将代收的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第十二条 代收机构应当在代收网点、营业时间、服务设施、缴款手续等方面为当事人缴纳罚款提供方便。


  第十三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组织依法作出的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适用本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贵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卫生部关于授权公布传染病疫情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授权公布传染病疫情的通知
卫生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现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可以决定及时如实地通报和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疫情,并同时将对外公布的疫情报我部备案。
发生鼠疫、霍乱、病毒性肝炎、流行性出血热暴发性大流行的疫情,以及艾滋病、性病(淋病、梅毒)病例,在对外通报和公布前须征得卫生部的同意。
任何其它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准对外通报、公布和引用发表未经公布的传染病疫情。



1989年11月8日
对于财产保全申请错误的认定

王春胜


  错误申请财产保全造成他人损失的行为从本质上看是一种侵权行为,属于《民法通则》规定的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欲追究其侵权民事责任,亦需认定其具备侵权行为的构成必须具备的四项条件,即损害、损害与行为人行为间的因果关系、过错及行为的违法性。行为的违法性是显而易见的,认定上并无困难,而行为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加以分析。主观过错是否存在并没有一个客观的标准,而是通过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的违法性来进行推论的,即根据财产保全申请的违法性来推论申请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这里需要指出的是严格意义上讲,过错与错误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但是针对错误申请财产保全,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论著皆使用“错误”来表述主观过错,其实质内容仅限于主观范围,等同于“过错”。基于对财产保全申请的违法性的分类,财产保全申请错误可以划分如下三种类型:
  1、 前提错误
  前提错误,即诉请错误,是指作为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前提的诉请存在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将来生效的判决的执行。诉请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是申请财产保全的前提和基础。只有基于合法、合理的诉请申请人才可能申请财产保全,而诉请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需要通过法院最终生效的判决来予以确认。若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没有获得判决的支持,无论是全部不予支持还是部分不予支持,那申请人保全他方财产就没有合法的理由,要么是违法的保全了不应承担实体责任的受害人的财产,要么就多保了被申请人的财产。由此可见,申请财产保全的人,应当是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一方,当申请人不享有权利时,申请保全他方财产就是违法的。如果申请人对于诉请不能到法院支持是明知的或是应当明知的,其基于此诉请再申请财产保全存在就存在过错,给他方财产造成损失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由此而受到的损失。
  2、申请对象错误
  申请对象错误指申请人错误的申请保全了不应保全的对象,即应申请保全甲的财产却错误的申请保全了乙的财产。从财产保全的目的来看,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对象应为可能承担实体责任的当事人,只可能是诉讼中的被告或是承担实体责任的第三人。而申请人由于其主观的原因错误的申请保全了与本诉无关的,根本不可能承担实体责任的无辜的案外人的财产,从而侵犯了受害人的合法权利,应对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申请金额错误
  申请金额错误系申请人申请财产的金额超过了其诉请金额。我国的民事诉讼实行的是不告不理的诉讼制度,人民法院仅在原告的诉请范围内审理案件,被告或可能承担实体责任的第三人仅可能在原告诉请范围的内承担责任。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是为了保证被申请人到时有足够的财产可供执行。因此,申请财产保全的范围不应当超出诉请范围,否则系权利过度行使,侵犯了被申请人应有之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