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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公民义务献血和医疗用血暂行办法

时间:2024-07-22 21:08:1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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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公民义务献血和医疗用血暂行办法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齐齐哈尔市公民义务献血和医疗用血暂行办法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搞好公民义务献血,加强血源管理,保障人民群众战时、平时医疗和急救用血的需要,根据国发〔1978〕242号文件和一九八四年《全国输血工作座谈会纪要》以及一九八六年全国输血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实行公民义务献血制度。参加义务献血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 市、县血源管理办公室(又称血源管理部门)是负责组织实施公民义务献血和血源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二章 公民义务献血的组织和管理
第四条 凡在本市居住的公民(包括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以及院校、驻军和城乡居民),男二十至五十周岁,体重在五十公斤以上,女二十至四十五周岁,体重在四十五公斤以上,身体检查合格者均有献血义务。年满十九周岁或男五十五周岁、女五十周岁以内,本人自愿,身体检查
合格者,亦可参加献血。
凡符合献血条件的大专院校学生、解放军、武警部队战士,在校及在队期间必须献血一次。
第五条 为保障献血者的身体健康,保证血液质量,对献血人员按卫生部颁布的《献血体格检查参考标准》进行身体检查。合格者每次献血二百至四百毫升。
第六条 各单位应按要求组织献血指标人数的一点五倍人员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组织献血人员到指定采血部门献血,同时做好采血现场的组织工作。
第七条 由市、县血源管理部门制定义务献血计划,并按系统、部门的人数下达年度献血指标。
第八条 各单位每年都要根据下达的指标到市、县血源管理部门签订“献血协定书”,做到有计划献血。
第九条 全市实行血源(包括个体血源)、采血、供血统一管理。
第十条 义务献血者的身体检查和采血等技术工作,各县及富拉尔基区、碾子山区由当地血源管理部门负责,其他五个区由齐齐哈尔市红十字中心血站负责。
第十一条 提倡无偿献血。

第三章 医疗用血的管理
第十二条 实行医疗用血审批制度。凡用血单位须填写“医疗用血申请单”,各县及富拉尔基区、碾子区到当地血源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其他五个区到市血源管理办公室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实行用血预约制。各县及富拉尔基区、碾子山区择期用血经审批后,在三日内向当地供血部门预约,其他五个区在三日内向市红十字中心血站预约。急救用血和已预约用血不足需加血时,可先直接取血,用后三日内补办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对长期用血维持生命者(血液病、晚期癌症等慢性消耗性疾病),须严格审批。
第十五条 对残废军人、少数民族、十六周岁以下的儿童和靠社会救济者用血时,保证供应,按标准收费。
第十六条 抢救大批伤员和稀有血型的病员时,由市、县血源管理部门和血站负责组织血源。
第十七条 开展成份输血,做到一血多用,科学用血。

第四章 奖 惩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把献血工作作为评选先进及文明单位和个人的条件之一。对积极宣传、组织和参加公民义务献血的单位和个人,定期召开大会予以命名表彰。
第十九条 对完成年度献血任务的单位,发给“完成献血任务证书”;对超额完成献血任务的单位颁发奖状;对义务献血者发给“光荣证”和纪念品。
第二十条 对义务献血人员按献血数量发给营养补助费;每次献血后发给营养餐;献血当日和次日照发工资。其他待遇不变,但不得再发给任何形式的补贴。
无偿献血者的待遇,按卫生部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颁布的《无偿志愿献血奖励办法(试行稿)》执行。
第二十一条 完成或超额完成献血任务的单位职工或家属需用血时,优先供应,按标准收费。



1987年11月12日

呼和浩特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事项分类管理暂行办法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事项分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有关部门:
  现将《呼和浩特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事项分类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呼和浩特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事项分类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对行政服务中心办理事项的管理,方便服务对象提高办事效率,特制定呼和浩特市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办理事项分类管理暂行办法。

一、 退回件的管理


(一) 退回件的认定

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申请事项属退回件:


1. 服务对象正式向窗口申请,其申报材料中缺少主要材料的;
2. 服务对象申报材料齐全,但经窗口初审,项目内容明显不符合国家、算法区、市有关政策规定,不符合我市的总体发展规划要求的;
3. 申办事项经现场踏勘、调查、核实,不具备批准条件的。


(二) 退回件的管理

1. 服务对象提出申请后,工作人员如能够当场或当天认定为退回件的,应当场或当天认定。如项目内容较为复杂,当场或当天决定的,可会同有关人员共同寓言或踏勘,但最迟不超过3天。
2. 各窗口实行退回登记制度,凡属退回件须出具《呼和浩特市行政服务中心退回件通知书》。退回件要及时输入计算机数据库。
3. 服务对象对退回件有异议的,可持退回件通知书到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核,由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汇同有关部门予以复核裁定。




二、 即办件的管理


(一) 即办件的认定
申请事项的审批程序简便,可当场或当天办法的一般性申请事项属即办件。

(二) 即办件的管理]
1. 即办件必须即收即办,直接办理;
2. 即办件要及时输入到计算机数据库。


三、 补办件的管理


(一) 补办件的认定
申请事项的申报材料主体完整且不影响审批,少数附件不全,但服务对象承诺补齐的属补办件。

(二) 补办件的管理
1. 补办件首先必须收件,由收件人出具《呼和浩特市行政服务中心补办件通知书》。《通知书》必须一次性明确告知服务对象需补办的事项。补办件要及时输入计算机数据库。
2. 补办的办事时限从服务对象补齐材料之日起计算。


四、 承诺件的管理


(一) 承诺件的认定
申请事项仅涉及1个主管部门,审批时需经审核、现场踏勘,在一定期限内才可以办结属承诺件。

(二) 承诺件的管理
1. 承诺件受理后,应及时输入到计算机承诺件数据库,并出具《呼和浩特市行政服务中心承诺件通知书》。《通知书》应明确承办时间、承诺时限。
2. 承诺件所涉及的工作内容,如属于窗口人员无力办结的,应由受理单位负责办结,不得要求服务对象去中心窗口以外办理任何手续。
3. 承诺件必须在公开承诺时间内办结,不得随意处长办理时间。
4. 未在承诺时限内办结的承诺件,服务对象可向"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投诉。


五、 联办件的管理


(一) 联办件的认定
申请事项需经2个以上主管部门审批的属联办件。

(二) 联办件的管理
1. 联审事项由中心明确的责任窗口部门受理。
2. 联办件受理后,应及时输入计算机数据库,并出具《呼和浩特市行政服务中心联办件通知书》。
3. 责任窗口部门应立即通知各有关窗口(部门),并报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批责任窗口应帮助指导服务对象为联审会提供相关文件、图纸、资料。
4. 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情况及时主持召开联审会,明确联办件的责任部门和相关内容,组织各有关部门联合办理,并做出相应承诺。
5. 有关窗口必须根据联办件的内容,在承诺时限内办结。


六、 上报件的管理


(一) 上报件的认定
申请事项属于受理部门审核后转报、上报的属上报件。
(二) 上报件的管理
上报件受理后,窗口单位应出具《呼和浩特市行政服务中心上报件通知书》,向服务对象承诺上报的时限,并尽快与上级主管部门联系、负责全过程办理。上报件要及时输入计算机数据库。

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加强对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杜绝随意退件现象的发生,提高各类收件的办理质量。
本办法由呼和浩特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规模以上汽车货运企业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赣市府办发[2006]69号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规模以上汽车货运企业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
  《赣州市规模以上汽车货运企业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九月十二日

赣州市规模以上汽车货运企业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汽车货运产业发展的意见》(赣市府发[2006]25号文件),培育壮大我市汽车货运企业,促进汽车货运产业跨越式发展,明确对规模以上汽车货运企业的认定程序和管理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赣州市境内注册和缴纳税费且经业务主管部门许可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货运企业。
  第三条参照国家《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结合我市汽车货运产业发展的现状,确定认定标准,今后随产业发展将有所调整。
  第四条赣州市规模以上汽车货运企业的认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公信和企业自愿的原则,采取企业申请、业务部门审核、评审机构评审,经批准后公开发布的程序进行。
  第五条成立由市经贸委(市物流办)、市财政局、赣州稽征分局、市工商局、市交通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等有关单位派员组成的评审小组,专职对规模以上汽车货运企业的认定评审工作。
  第六条赣州市规模以上汽车货运企业实行申报一家评审一家的方式,每年对已发布认定的企业重新审核一次。
第二章 规模以上汽车货运企业认定标准
  第七条赣州市规模以上汽车货运企业标准:
  1、在赣州市境内注册和缴纳税费,且经业务主管部门许可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公司车辆(车主户头必须为公司)稽征缴费吨位合计200吨以上;
  3、资产总额200万元以上;
  4、年货运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上。
第三章 规模以上汽车货运企业申报程序
  第八条符合规模以上认定标准的汽车货运企业可及时向所在地的物流主管部门递交书面申请,并按要求填写《赣州市规模以上汽车货运企业认定申请表》(申请表由赣州市经贸委发放),在得到相关部门确认后,将申报材料报送市物流办。
  相关部门职责:
  1、工商部门审核企业资产总额。企业须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验资凭证(年检报告)》、《企业信用等级》等文件,由各县(市、区)工商局核定企业资产总额。
  2、地税部门审核企业年货运营业收入。企业须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财务报表》等文件,由各县(市、区)地税局核定企业年货运营业收入。
  3、稽征部门审核公司车辆稽征缴费吨位。企业须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等文件,由市稽征分局核定企业自有车辆稽征缴费吨位。
  4、交通部门审核企业的运输许可。企业须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营运货车道路运输证》等文件,由各县(市、区)交通局核验。
  第十条申报资料完成程序性审核后,由市物流办提交评审小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工作,经市现代物流产业发展协调领导小组批准并予以公布。
第四章 规模以上汽车货运企业享有的优惠政策和退出机制
  第十一条经认定的规模以上汽车货运企业享有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汽车货运产业发展的意见》(赣市府发[2006]25号文件)的优惠政策。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制定进一步的贯彻落实意见。
  第十二条规模以上汽车货运企业须在每年度的一季度进行一次审核,未报审或审核达不到标准的企业,将公告予以取消,不再享受有关政策。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现代物流产业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