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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收电力建设资金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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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收电力建设资金的实施办法

山西省政府


关于征收电力建设资金的实施办法
山西省政府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征收电力建设资金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7] 111号)精神,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电力建设资金从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在全省征收,作为地方电力建设的专项资金。
二、对所有企业(包括外资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用电以及向省外输送的电力均征收电力建设资金。
三、电力建设资金的征收标准为每度用电量二分钱,由用户随电费缴纳。外省用电由省电力主管部门统一与有关省市电力管理部门结算,其征收标准另行确定。
对农灌用电暂时免征,化肥生产用电暂实行减半征收。
四、电力建设资金由省统一组织征收,各地、市、县和部门不得重复征收。
五、电力建设资金由省电力主管部门负责向用户随电费收取,按月汇总缴建设银行山西省分行单立帐户,专款专用。由省计划委员会按照国家计划和地方情况统一管理安排。
六、使用电力建设资金建设的项目,按国家集资办电的有关规定,地方投资的部分,产权归地方所有,并按此比例分电分利。
地方按比例分得的电量,用于全省地方企业、市政、生活和农业用电以及中央在我省现有企业新增用电需要。
七、电力建设资金实行有偿使用,其利率、还贷期限按国家“拨改贷”办法执行。收取的本、息、利作为建设资金周转使用。
八、企业缴纳电力建设资金后,应努力降低成本,自行消化。
企业自备电厂的自给电量,免征电力建设资金。
九、按照国务院规定,对电力建设资金免征各项税收。
十、本办法从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至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1988年1月20日
科学发展与法治保障

洪碧华

[摘要]:党的十七大报告的“第三部分”对科学发展观的时代背景、科学内涵和精神实质进行了深刻阐述,对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报告的“第六部分”坚定不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涉及到法治建设的几个重要方面。本文围绕这两部分内容,阐述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社会发展全局,促进“三个文明”协调发展的具体措施,并从立法、行政、司法、法治宣传等方面论述如何以科学发展观引领法治建设,为科学发展提供法制保障,为经济建设护航保驾。
[关键词]:十七大报告、 科学发展观、和谐社会 、法治保障

党的十七大是在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时期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在新的发展阶段继续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并且在科学发展观这一重大战略思想之下,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为国家的长治久安提供法律制度保障。要在国家建设中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仅要求建立和完善符合科学发展要求的政治制度、经济体制和文化事业,而且需要有现代法治为科学发展提供支撑和保障。因为现代法治既是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实现这一发展内容和目标不可或缺的手段与途径。
一、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
科学发展观是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是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加快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整个现代化事业必须坚持的重大战略思想。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领导是关键。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加强调查研究,总结成功经验,深化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规律的认识,增强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本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要想满足人们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缓解就业的压力和处理好各类社会矛盾,没有又好又快地发展经济是办不到的。同时,必须更加注重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注重资源的节约和环境的保护,努力建设生态文明。切实把经济社会发展转入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轨道。
(二)优化配置,节能增效。要积极发挥市场对资源的配置作用。与计划经济不同,市场经济有价值规律在无形调控,市场能够自己解决供求矛盾的,应当让市场自己去解决,政府不能违背市场规律去横加干预。如房地产价格不能由政府确定,应该由市场来决定。只要土地资源掌握在政府手中,就不怕房地产行业价格暴涨。香港地价每亩4亿港币,寸土寸金,漳州的地价每亩才300-400万元人民币。1998年住房改革时,人均住房面积只有5平方、现在达到25平方,住房从供不应求---供大于求,房价居高不下是房地产行业走向市场化的结果。市场经济的本质就是自由竞争和优胜劣汰。由于资源不可再生,所以我们要努力节约资源、强制降低能源消耗量。节能减排,坚决拆除高能源消耗的陈旧设备,减少污染物排放,依法严格治理“三废”(废汽、废水和废渣)。实现到2010年国民生产总值比2000年翻一番;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比“十五”期末减低20%左右。我国每创造1美元国民生产总值,消耗掉的煤、电等能源是美国的4.3倍、德国和法国的7.7倍、日本的11.5倍;在2004年9.5%的GDP增长中,仍有高达6%以上来自固定资产的投入;一台售价79美元的国产MP3,国外要拿走45美元的专利费,中国企业的纯利润只有1.5美元。我国有700万煤矿工人,年产20亿吨煤,但矿难事故接连不断发生,采煤死亡的人数是世界最高的。每生产一百万吨煤死亡率是美国的100倍、南非的30倍、波兰、俄国的10倍,印度的12倍。2004年我国消耗的钢铁占世界27%、水泥40%、煤炭31%,但GDP只占4%。环境可持续指数排在全球第133位。2004年全国事故死亡136755人,伤残70万,涉及100万个家庭;直接损失2500亿,占GDP的2个百分点。其中,交通死亡10.6万人。万车死亡率是美国6倍、日本10倍。官民比例18:1,2005公职人员超过4500万人,是清末的35倍。
(三)转变职能,摆正位置。要解决政府缺位、越位的问题。该管的没有管好,不该管的却管了,政府不是万能的、也不会是无能的,应当适度管理,有所为有所不为,关键时刻要及时加以干预。现在大部分城市河流是黑色的,70%的江河湖泊受到严重污染,太湖“蓝藻事件”惊动总理。人类只有一个地球,我们不能用牺牲环境的代价来发展经济,这样对不起子孙后代。《环境保护法》1979年就颁布,环保是四大基本国策之一,应当引起高度重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是政府的主要职能,要努力化解各种社会矛盾;消除贫富两极分化,社会分配不公、收入差距拉大。城乡差别严重:2004年农村人均纯收入2936元;城市人均可支配收入9422元。我国的贫富两极分化比美国还严重。10%最低收入家庭占不到社会总财富的2%;而10%高收入家庭占社会总财富的45%。教育收费惊人、导致农家子弟读不起大学。大学收费:1994年平均每年200-600元;2004年增加到5000-10000元。许多社会矛盾纠纷、治安案件随时都可能爆发,必须及时排查、化解。因征地拆迁引发的群体性上访事件,急剧上升,1994年1万多件,年增16.9%;人数年增12.3%;2004年10万多件,大部分越级进京上访,给中央国家机关造成巨大工作压力。基层政府要贯彻落实《宪法》、《土地管理法》和《信访条例》规定,发挥人民调解的作用,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城市拆迁户和失地农民成了社会弱势群体或者困难群众,农民工(1.5亿)进城基本没有享受社会保险和工伤等待遇,子女上学更成问题;80%的农民病死在家中,没有医疗保险,看不起病。2006年实行新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后,农民医疗保险得到解决。我国人口占世界20%,专利只占1%,必须加快创新,改变科技落后局面。
(四)做到“五个坚持。①坚持抓好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发展才是硬道理;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基本路线百年不动摇,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②坚持以人为本。切实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③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④坚持用发展和改革的办法解决前进中的问题。认真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的就业、社会保障、扶贫、收入分配、教育、医疗、环保和社会治安等问题,更加注重社会公平,让人民群众分享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⑤必须坚持统筹兼顾。
(五)三个文明协调发展。宪法修正案第18条规定:“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①建设物质文明。建设物质文明,就是要发展经济。国家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对国有、集体、个体私营、“三资”平等保护。②建设政治文明。政治文明是党的领导、人民主权和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而依法治国又包括民主立法、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三方面内容。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关键与核心。③建设精神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包括发展科学、教育、文化、体育和思想道德建设两部分。《宪法》第24条规定了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的“一二三四五六”工程。即“明确一个目标”、“坚持两手抓”、“反对三种错误思想”、“进行四种主义教育”“培养四有新人”、“提倡五爱公德”、“进行六种主义教育”。在全社会倡导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进一步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和创造力,使全体人民始终保持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强大的思想保证和精神动力。
二、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法治建设
(一)加强法制宣传,提高公民法治观念
法制宣传教育是基础工程。要结合“五五”普法规划,利用各种形式,如举办普法培训班,举办电视讲座,图片展、报告会等,充分发挥多媒体和英特网功能,开展丰富多彩宣传教育活动。以增强全民族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形成人人知法、守法、用法的良好风尚,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严格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维护法律的尊严。加强法学研究,夯实理论基础。
(二)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
加强立法是实行法治的前提条件。只有科学、民主立法,才能创制出切合实际的法律规范,为整个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和制度支撑。要围绕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针对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做好“立、改、废”。对涉及公众利益的立法,要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防止立法腐败,克服地方和部门主义。学习国外先进经验,注重立法创新和突破,严格按照《立法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努力提高立法质量,增加可操作性。
(三)大力弘扬现代法治精神
“法治精神”是现代法治的核心和灵魂。十七大报告中“弘扬法治精神”是富有时代气息和战略性号召力的新提法。其内涵丰富、立意深远、思想深刻。建设法治国家,必须大力弘扬人权、公正等法治精神。首先,应当大力弘扬人权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不仅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客观需要,同时也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当然要求。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其体现了尊重人、关爱人,尊重和保障人权,谋求人的全面发展与社会进步的价值理念和精神实质。其次,应当大力弘扬公正精神。公平正义是文明社会的重要标志,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没有社会的和谐,也就难以实现社会的科学发展。社会的公平正义、人际关系的和谐,是社会科学发展所追求的价值取向。科学发展与社会和谐、社会的公平正义是内在统一的。
(四)切实贯彻法治原则
树立法治理念,贯彻法治原则,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实现和谐法治的必然要求。首先,要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其次,要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五)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①努力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思想政治修养和业务素质。广大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政治理论和法律知识,学法用法,熟悉与本职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提高依法办事的自觉性,严格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增强服务意识,改进工作作风,保持清正廉洁,从而培养一支法治观念强、法律水平高、政治坚定、业务精通、恪尽职守、廉洁高效的行政执法队伍。②改革和加强行政执法队伍的各项制度建设。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选拔干部,严把“入口关”。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公示制,评议考核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进一步明确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权限和执法程序。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公开监督,依法查处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欺压百姓的执法人员,纯洁行政执法队伍,维护政府良好形象。
(六)推进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和核心。各级政府的依法行政工作虽然取得进展,但仍然存在问题,如执法程序不规范,“重实体、轻程序”,或者“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 多头执法、乱罚款等现象,有的法治观念淡薄,缺乏群众感情和服务意识,态度粗暴。因此,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行政执法人员要学会并善于依法处理经济和社会事务,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努力贯彻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树立依法行政的观念和意识,切实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
(七)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建设法治社会,需要整体协调推进司法体制的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是新时期新形势下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的客观需要,也是推进社会和谐、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一是要确保司法独立。司法独立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条件。如果司法不独立,那么实现司法公正的就没有保障。二是实现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和程序公正)。公正性是司法的价值目标和灵魂所在,要求司法机关正确适用法律,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总之,用科学发展观统领法治建设。应当把科学发展观运用到法治发展中来,实现法治全面、协调和可持续的科学发展。法治建设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包括立法、行政、司法、法律监督、法治宣传教育等方面。应当做到和谐统一,协调发展;做到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与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坚持党的领导、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相统一。
[参考资料]:
[1]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大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年10月第1版。
[2]人民评论员文章《全面把握科学发展观》, 2005年12月2日。http://politics.peoples.com.cn
[3]人民评论员文章《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做到“六个必须”》, 2005年12月2日。http://politics.peoples.com.cn
[4] 赵秉志:《科学发展观引领刑事法治建设》,载于百度网站,2007-11-03/2007-11-15.
http://hi.baidu.com


论辩护律师的核心价值和基本信念

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飞


1993年宪法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后,在新的政治、经济形势下,在构建适应市场经济内在要求的法律体系的大潮中,1996年我国对刑事诉讼法作了较大修改,对刑事辩护制度作了更为深入、广泛的规定,法律实施的结果却是将中国的刑事辩护带入了困境。在刑事案件数量的不断增加的情况下,律师参与刑事辩护的案件比例却自1997年起逐年下降。被誉为成就名律师“捷径”的刑事辩护,却越来越被律师们视为荆棘之途。“刑辩难”成为历久弥坚的难题,普通认为造成“刑辩难”的主要原因,是制度上的不完善,如刑法第306条的滥用,对辩护律师问卷权、会见权、调查取证权的不当限制及配套措施的不完善,辩护律师场权、庭审言论豁免权、作证特免权的缺失行等等。然而虽然2007年修改后《律师法》在制度上有所突破,但《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却因各方争议较大而迟迟难以成行。

笔者认为:究其根源还在于观念的落后。“公权大于私权”、“权大于法”的传统观念仍然深深影响着人们,在此观念下,对辩护律师的功能、作用和角色定位必然会存在偏见和误解,要么认为辩护律师是“钻法律的空子”,“为坏人开脱”;要么认为辩护律师只不是一件摆设。因此,刑事辩护制度的不完善只不过是陈旧观念在立法上的体现。要转变人们的观念,我想一方面应该加强宣传,匡正人们对辩护律师的价值和作用的认识;另一方面要加强律师自身建设,通过彰示价值和坚守信念去赢得社会的普遍认可。

一、辩护律师的核心价值

在西方国家,律师职业伦理的核心价值主要体现在两个原则上,一是忠诚原则,强调的是律师的忠诚义务和维护委托人权益的责任;二是正义原则(或称公益原则),强调的是律师的保障人权、维护社会正义的公益义务,体现的是律师的正义观念。作为代表民权直接抗制国家权力的辩护律师更是集中体现了这两个核心价值。

(一)忠诚原则

现代西方律师的职业信念、职业伦理和职业价值的核心内容之一是:为最大限度地确保客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奋斗,这就是所谓的“忠诚原则”(the principle of partisanship)。易言之,律师负有竭力维护客户(当事人/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忠诚义务。一般说来,忠诚义务的主要内容有三项:

一是忠实履行辩护职责,维护被追人的利益。即使辩护律师本人知道被追人有罪或鄙夷被追人的可耻、卑劣的行为,也必须履行辩护职责,维扩被追诉人合法权益,防止国家权力在违反法定程序或实体法规定的情况下对被追人定罪科刑;

二是保密义务,甚至对在辩护中知悉的委托人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违法犯罪事实,亦应保密。

三是利益冲突的回避义务,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委托人或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利益冲突,是指同一律师事务所代理的委托事项与该所其他委托事项的委托人之间有利益上的冲突,继续代理会直接影响到相关委托人的利益的情形。

2007年1月14日,题为“美国律师的权利与职责”的演讲会在美国教育交流中心举行。著名律师、美国律师协会道德与专业职责常务委员会前任主席劳伦斯•福克斯先生在演讲中引用了在美国非常著名的一个案例:Purcell案件。

Purcell先生在与他的律师进行了多次接触之后,感到这位律师不仅十分不称职,而且令人不可理喻。于是他对这位律师说:“我将要烧掉你的律师楼。”律师立刻奉劝Purcell先生说:“如果你焚烧掉我们的律师楼,那会是非常糟糕的事情,你将因此受到法律的制裁。”尽管如此,在Purcell先生离开律师楼后,这位律师仍然十分紧张,担心 Purcell先生会做出过激的举动,于是拨通“911”报了警。警方当即拘捕了Purcell先生,但到了法庭调查取证的时候,戏剧性的场面出现了:报警的律师拒绝向法官透露Purcell先生与他谈话的一切内容,理由是他必须为当事人的所有言行保密。就这样,Purcell先生被无罪开释。

“这就是美国律师严格遵守的‘忠诚于当事人’的原则”,福克斯先生用幽默的语调说,“即使律师楼将被烧掉,他们也会遵循这个原则。”

美国《代理法重述》第387条规定了忠诚义务的内涵:“除非特别约定,代理人和其代理行为有关的所有场合,都负有仅仅为被代理人利益而实施法律行为的义务。”

我国立法中虽然没有直接使用“忠诚义务”这一术语,但对于忠诚义务的三项主要内容,在我国现行规定中仍有所体现,如:

《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五条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法》
第三十一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八条 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三十九条 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第六十五条 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履行协议约定的职责,不得无故拒绝辩护或代理。
第五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其辅助人员不得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隐私,以及通过办理委托人的法律事务所了解的委托人的其他信息。……
第六十四条 在未征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律师不得同时接受有利益冲突的他方当事人委托,为其办理法律事务。


另外,《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还规定,“律师应当忠诚守信、勤勉尽职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律师应当严守国家机密,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委托人的隐私”,“律师对与委托事项有关的秘密信息,委托代理关系结束后仍有保密义务”。因此,律师的忠诚义务不仅是一项法定义务,也是律师的一项重要的职业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