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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侵害名誉权案件有关报刊社应否列为被告和如何适用管辖问题的批复

时间:2024-07-05 11:14:4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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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侵害名誉权案件有关报刊社应否列为被告和如何适用管辖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侵害名誉权案件有关报刊社应否列为被告和如何适用管辖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侵害名誉权案件有关报刊社应否列为被告和如何适用管辖等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我们研究认为:报刊社对要发表的稿件,应负责审查核实。发表后侵害了公民的名誉权,作者和报刊社都有责任,可将报刊社与作者列为共同被告。
关于这类案件的管辖问题,可分别情况处理:如果原告只对作者起诉的,由作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受诉法院可追加报刊社为被告;如果原告只对报刊社起诉的,由该报刊社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受诉法院可追加作者为被告;如果原告把作者和报刊社作为共同被告
起诉的,一般由报刊社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为宜。

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侵害名誉权案件有关报刊杂志社应否列为被告和如何适用管辖等问题的请示报告 (87)沪高民他字第4号
最高人民法院:
今年1月1日民法通则施行后,本市法院受理了多起以报刊杂志登载的文章损害原告名誉而要求赔偿的案件。现就对报刊杂志社应否列为被告等问题,请示如下:
原告赵正正(原上海市工业用水技术中心副主任)于今年1月向黄浦区人民法院起诉,称《文汇报》先后于1986年7月17日、7月24日、9月27日多次作了关于上海市工业用水技术中心某些领导同志打击和迫害知识分子的报道。嗣后又有约十家报纸转载,影响极大,损害了
她的名誉,将作者姚诗煌和《文汇报》社作为被告。另一案原告曹国钧、刘金娣夫妇和他们的女儿曹蕾(8岁,小学生)向虹口区人民法院起诉,称作者庄玉兴(解放日报社记者)于1986年10月6日在《民主与法制画报》上发表了“小歌星苦作摇钱树”一文,并有李之久配以漫画。
1986年10月18日余振雄(上海译报工作人员)又以“被当作摇钱树的小歌星”为题,在《新民晚报》上转载。原告认为,上述文章丑化了原告,造成一定的影响,侵害了他们的名誉权,将作者庄玉兴、李之久、余振雄和《民主与法制》杂志社、《新民晚报》社作为共同被告。
登载上述文章的报刊杂志社应否作为被告,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作者并非报刊杂志社的记者,按“文责自负”的原则,报刊杂志社不宜作为被告,可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适用一般管辖,由被告户籍所在地法院受理;另一种意见,报刊杂志社对发表的文章有审定的责任,而
且因为报刊杂志登载了失实的文章,造成损害他人名誉的后果,因此,报刊杂志社应列为被告,适用特殊管辖,由侵权行为地法院受理。
我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作者的文章在报刊杂志上登载后,造成损害他人名誉的后果,受害人提起诉讼,将作者与报刊杂志社均作为被告,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报刊杂志社与作者为共同被告,经审理后再确定是否承担民事责任。此类纠纷因侵权行为引起,按
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应由侵权行为地法院受理,报刊杂志社所在地是侵权行为发生地,应由该处的法院受理。
鉴于此类案件是民法通则施行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而且影响大,特报请你院批示。
1987年3月26日



1988年1月15日
物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探析

王春胜


  诉讼时效制度的实质在于对民事权利的限制,督促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而民事权利依其作用又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支配权与形成权具有单方性,仅靠单方的意思表示不需要对方协助即可实现,不适用诉讼时效。
  我国《民法通则》及相关民事法律规定了统一的诉讼时效制度,但对于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即哪些权利适用诉讼时效未作明确规定。仅有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170条中规定:“未经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这条司法解释的范围仅限于特别问题。对于诉讼时效适用范围的一般情况并无作用。这就是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在诉讼时效问题上的重大缺陷。由此而导致司法实践中人们普遍认为,只要是需要保护的民事权利,均应在诉讼时效期间提出诉讼,逾期则不受法律保护。这种认识导致了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过于宽泛,使那些应当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因诉讼时效消灭请求权而无法得到保护,造成法律功能上的错误,也有违诉讼时效的立法本意。
  一、物权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观点
  请求权是请求他人为或不为一行为的权利,依表现权利的种类不同,又可以分为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人身权上的请求权。债权请求权基本适用诉讼时效,而身份关系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这在理论界与实务界基本达成共识。物权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理论界与实务界的争议很大。本人认为,物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只有返还财产请求权和恢复原状请求权。
  二、物权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我国《民法通则》将物权请求权分为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停止侵害、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等请求权,笔者认为:
  1、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停止侵害请求权由于其直接涉及到物权支配效力及物权行使的 完整性, 不应适用诉讼时效。
  2、恢复原状请求权由于涉及赔偿及社会稳定,应适用诉讼时效,恢复原状请求权与债权类似。
  3、返还财产请求权因为涉及物权的转移占有,从权利应受限制的原则出发,在我国未规定取得时效时,返还财产请求权应适用诉讼时效,这也符合诉讼时效督促当事人行使权利的立法目的。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春胜

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关于做好2003年医师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卫医考委发[2003]4号

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关于做好2003年医师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

全国防治“非典”工作已取得了阶段性重大胜利,今冬明春防范“非典”的工作将作进一步部署,应抓住这段有利时机,做好2003年医师资格考试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今年的医师资格考试日程安排作了调整,实践技能考试与综合笔试的间隔时间十分紧凑,为确保按时保质完成2003年度医师资格考试,各地考试领导小组必须高度重视,强加强领导,化全局意识和时间观念,严格按照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与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共同确定的关于医师资格考试工作时间表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不得延误。

为此,确定全国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8月10日左右开始, 8月25日前完成。

二、自今年开始,医师资格考试综合笔试中关于卫生法规的考试内容将加大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的比重。除考试大纲已包括的《传染病防治法》外,增加《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医院感染管理规范》和今年颁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这些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均已公布,并可在卫生部网站(www.moh.gov.cn)上查询。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将新增加的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要求以适当形式通知考生,以便考生做好考前准备。

三、根据《卫生部关于修改〈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十六条和第三十四条的通知》,今年的实践技能考试由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统一命题。因此,各地要在往年工作的基础上,加强组织管理,做好保密工作,使实践技能考试有序进行。

四、各地要进一步加强考场管理,严格考试纪律,端正考风、考纪。对各种违反考试纪律和他人代考等行为,依据新修订的《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严肃处理。

五、各地要高度重视医师资格考试过程中预防非典和其它重大传染病的工作。根据各地实际,制定防止发生传染病疫情的预案,采取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严防因医师资格考试造成重大传染病传播,确保考试顺利完成。



二00三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