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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教育图书进出口公司2000年进口图书资料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时间:2024-06-17 06:10:1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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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教育图书进出口公司2000年进口图书资料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教育图书进出口公司2000年进口图书资料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对国家教育部所属中国教育图书进出口公司2000年度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945万美元的图书、报刊、资料(含缩微制品、光盘),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其中北京海关进口报刊228万美元,图书351万美元,缩微制品165万美元;
深圳九龙海关进口图书51万美元,缩微制品150万美元。对本通知下达前已征税款准予退还。
请通知有关海关办理免税事项。



2000年1月31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6年9月28日财企〔2006〕3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关闭小企业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根据近年来各地关闭小企业的实际情况,财政部修改制定了《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

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管好用好关闭小企业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补助资金),推动地方压缩过剩和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促进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优化资源配置,进一步调整经济结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关闭小企业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济结构调整政策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需要,地方各级政府对小煤矿、小化工、小水泥、小冶炼等小企业实施的行政性关闭措施。
第三条 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关闭小企业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关闭小企业工作落到实处。
第四条关闭小企业的职工安置由地方政府负责,各级地方财政部门要予以资金保证。对关闭国有小企业比较集中、安全生产隐患较多、职工安置任务较重且财政比较困难的地区,中央财政在关闭破产补助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额的补助资金。
第五条 专项补助资金依据“突出重点、集中使用、严格管理、确保实效”的原则进行分配,主要用于关闭国有小企业的职工安置、消除安全生产隐患、补助地方财力等,以维护社会稳定。
第六条 申请专项补助资金,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关闭国有小企业数量较大;
(二)安置职工人数较多;
(三)消除安全生产隐患任务较重;
(四)国有小企业已实施关闭措施,营业执照已被注销;
(五)对地方财政收入影响较大且地方财政比较困难。
第七条 专项补助资金重点扶持东北老工业基地、中西部地区和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
第八条 申请专项补助资金,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按要求填写《关闭国有小企业情况汇总表》(见附表);
(二)由省级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连同附表,于每年9月底以前上报财政部。
第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的专项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应重点说明关闭小企业实施情况,完成质量,关闭小企业对当地财政收入影响及地方财政安置职工的资金困难状况等内容。
第十条 专项补助资金通过中央财政专款形式拨付给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将专项补助资金落实到位并按规定使用。
第十一条 各省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资金的监督管理,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确保资金安全有效。
第十二条 每年年末,各省财政部门要就本地区关闭小企业涉及的户数、人员情况,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以及下年度关闭小企业工作安排情况写出书面报告,专题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三条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各地关闭小企业情况和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发现违规挪用资金的要扣回、通报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发布后,《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关闭小企业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504号)同时废止。
附表:关闭国有小企业情况汇总表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洛阳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的决定

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洛阳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的决定

(2005年7月6日洛阳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5年7月26日洛阳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洛阳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洛阳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内容为“城市专用消火栓由城市供水企业安装、维修、管理,费用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列支”。



  二、删去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三、原第三十二条修改为“管径50mm及其以上的城市公共供水用户投资新建、改建总表以内供水设施的,其设计方案应当报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备案;工程竣工经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确认不会对城市公共供水管网造成污染后,方可供水”。



  四、删去原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五、原第三十七条中的“附表二”修改为“附表一”。



  六、原第三十八条“非火警、非公安消防机构擅自使用消防用水设施的”后增加一句,内容为“以及采取其他方式盗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同时,将“附表三”修改为“附表二”。



  七、原第四十条中删去“相应资质和”五字。



  八、删去原第四十一条。



  九、删去原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十、删去原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十)项,删去第(六)项中“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机构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的内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洛阳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