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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爱国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07 15:03:4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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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爱国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爱国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
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七月十八日市人民政府以成府发[1997]110号文件发布)


第一条 根据《成都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和区(市)县爱卫会负责按照本办法规定聘任爱国卫生监督员,并监督管理。
第三条 爱国卫生监督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和省、市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应的标准、规范,热爱爱国卫生监督工作;
(二)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尽职尽责,秉公执法;
(三)清正谦洁,不谋私利;
(四)属市或区(市)县爱卫会委员部门、爱卫办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正式在编人员,且从事爱国卫生工作两年以上。
第四条 符合前条规定条件的爱国卫生监督员人选,由市和区(市)县爱卫会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聘任。
区(市)县爱卫会聘任的爱国卫生监督员,应当报市爱卫会备案。
第五条 市和区(市)县爱国卫生监督员在聘任机关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具体实施爱国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其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省、市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对本地区、本系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三)对加强和完善本地区、本系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提出建议;
(四)具体承办社会卫生防病的有关协调工作;
(五)对违反《成都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六)执行爱卫会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六条 市和区(市)县爱国卫生监督员须经市爱卫会统一组织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七条 爱国卫生监督员在调查或进行检查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统一的行政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检查,不得阻挠。
第八条 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时,爱国卫生监督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爱国卫生监督员当场作出的处罚决定,必须报同级爱卫会备案。
市和区(市)县爱卫会应当认真审查爱国卫生监督员作出的行政处罚,发现有错误的,应当主动予以纠正。
第九条 爱国卫生监督员必须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认真履行职责,按程序执法,按程序执法,做到依法办事,礼貌待人。
对越权行使监督职责,或利用监督权违法乱纪,以权谋私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由爱卫会报请同级人民政府解除聘任。
第十条 市和区(市)县爱卫会应当加强对爱国卫生监督员的日常管理,定期组织培训,并对爱国卫生监督员的业务水平、法律知识和执法情况进行定期考核。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爱卫会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7月18日

关于做好2010年及以前年度车购税支出预算拨款对账及结余资金结转申报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关于做好2010年及以前年度车购税支出预算拨款对账及结余资金结转申报工作的通知

财会便字〔201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为做好2010年及以前年度车购税支出预算拨款对账及结余资金结转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单位认真做好与我司的年度拨款对账工作,在此基础上按时完成2010年及以前年度车购税支出预算结余资金结转2011年使用申报工作。

二、对于2010年及以前年度车购税支出预算未执行完的项目,应按规定逐项填报,并逐项分析原因,说明未完成预算的情况和结转理由。

对于已完工尚有结余资金的项目,预算未执行完并未说明原因的项目,因政策和计划调整而终止或撤消的项目,我司将不再办理有关结转手续。

对于连续两年未执行或者连续三年仍未执行完成预算的项目,我司原则上也不再办理有关结转手续;如情况特殊确需办理结转手续的,请在分析原因、说明情况的基础上,补充报送该项目的初设批复文件、工程开工令和工程进度情况说明。

三、请各单位通过“车购税交通专项资金管理信息系统”(http://fund.moc.gov.cn)做好年终对账和结余资金结转申报工作。

四、请各单位将填报的《2010年度车购税支出预算项目对账单》和《结转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后,于2011年1月28日前传真至部财务司会计管理处,并将《结转申请表》原件和补充报送资料于2011年2月12日前一并报送部财务司会计管理处。

五、财务司会计管理处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908室,邮编:100736

电话:010-65292965,传真:010-65292964。

交通运输部财务司(章)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劳动部关于职工退休、退职后可否享受探亲假待遇的复函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职工退休、退职后可否享受探亲假待遇的复函
劳动部

复函
南海西部石油公司人事部:
你部〔88〕人便字017号函收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退休、退职职工是否享受探亲待遇问题,我们同意广东省劳动局关于不能再享受一年一次或四年一次探亲待遇的意见。因为国家建立职工探亲制度,是为了解决在职职工因工作和生产需要与家属分居两地的团聚问题,退休、退职职工已经脱离工作和生产岗位,一般不存在与家属分
居两地问题,对探亲假也不应理解为非生产性的福利待遇。所以,职工退休、退职后不应再享受国务院规定的职工探亲待遇。



1989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