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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财政部、人事部、国家税务局关于高等学校开展社会服务有关问题的意见

时间:2024-07-26 10:03:5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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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财政部、人事部、国家税务局关于高等学校开展社会服务有关问题的意见

国家教委 财政部 人事部 等


国家教委、财政部、人事部、国家税务局关于高等学校开展社会服务有关问题的意见
国家教委、财政部、人事部、国家税务局



为了充分发挥高等学校智力密集、多学科综合及信息灵通的优势,结合教学和科研,直接为社会提供较高层次、较高效益的服务,现对高等学校开展社会服务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等学校开展社会服务,要以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推动教育改革和教育事业发展为宗旨,在切实保证促进教育质量和科研水平不断提高的前提下进行;要根据学校和学科特点以及自身的优势和潜力,适应社会的需要,统筹兼顾,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要注重社会效益,有利于
进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二、高等学校开展社会服务,可以承包科技项目,参与科研协作,转让科技成果,开展技术、经济和法律等方面的咨询服务;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可以接受委托培养学生,在不影响正常的办学条件下,可以举办非学历的短期人才培训活动;可以开放学校实验室,利用学校设备和
技术条件对外服务;可以充分发挥校办工厂、印刷厂和出版社等内部单位的潜力,在保证教学科研服务的同时,为社会提供产品和服务;可以和企业、科研机构联合办厂,共同开发新产品或合股经营;可以组织教学、科研、生产联合体,或兴办技、工、贸结合的经济实体。
高等学校教师在保证完成本职工作,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并不损害本单位经济技术权益的前提下,可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从事兼课、兼职活动。兼职活动一般应与教师本人的教学、科研业务相结合,有利于与社会实践的联系,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三、高等学校开展社会服务,可以取得合法收入。国家对高等学校开展社会服务,应给予鼓励和支持。
(一)高等学校校办工厂生产的应税产品,凡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免征产品税、增值税;对外销售的,按规定征收产品税、增值税;对其营业所得,免征所得税。

高等学校举办的为本校教职工和学生服务的服务性企业(不包括商店、宾馆、对外营业的招待所),免征营业税、所得税。
高等学校举办的各类进修班、培训班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所得税。
高等学校进行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承包、技术出口的收入所得,免征所得税。
高等学校以技术入股形式与外单位联营分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以其他形式与外单位联营分得的利润,给予3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的照顾。
对高等学校自用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学校和独立核算的校办企业为纳税义务人。
(二)高等学校兴办的外向型科技企业所创外汇,大部分留给学校。
(三)高等学校开展社会服务,必须进行严格的成本核算。成本核算的内容,包括折旧费、仪器设备占用费、材料费、专用设备购置费、水电费、差旅费、资料费、工资、奖金、津贴等。对国家计划外的横向协作的科研项目、各类科技服务活动和举办的各类短训班,可以从纯收入中按
一定比例提取劳务酬金。具体比例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高等学校按所在地方的规定执行。按规定比例提取的劳务酬金,不计征奖金税。
各项服务的收入,扣除成本开支、应纳税金和劳务酬金后,其余纳入学校基金。
(四)高等学校的学校基金,除按不低于40%提留作为事业发展基金外,其余部分由学校自主分配,用于改善教职工的工作和生活条件。鼓励学校基金较多的学校,用较多的收入投入事业发展。学校基金较少的学校,经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自主分配的比例可适当提高。
(五)高等学校全年发放奖金的免税限额,放宽到人均四个半月基本工资。
对教职工个人收入,包括按规定比例提取劳务酬金、超工作量酬金、兼课兼职酬金等,要按国家规定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
四、对于学校基金中用作分配给个人的部分,要统筹安排,合理分配,妥善处理校内各方面人员的利益关系,切实体现按劳取酬的原则。在分配上要体现鼓励承担基础课教学和基础研究任务的教师和某些党政管理人员,对完成教学科研任务成绩显著的教师报酬从优。具体分配办法,由
学校自定。
五、在实行岗位责任制,合理定编定员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学校经教育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可以试行经费包干和工资总额包干。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结余的工资基金由学校自主使用。
六、高等学校开展社会服务,必须加强领导,严格管理。
(一)高等学校要本着既要放宽搞活,又要管住管好的原则,加强领导,全面规划,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正确引导。校长的主要精力要放在抓好教学、科研上,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的正常秩序。各地高教主管部门要对当地高等学校开展社会服务活
动加强指导和管理,通过不断总结经验,存利去弊,使之沿着正确的轨道健康进行。
(二)开展社会服务要从实际出发,以各自的学科优势为依托,扬长避短,量力而行。服务的广度、深度,具体的服务途径和内容,都应当因地区、学校、学科专业的情况不同而有所不同,不能一刀切。需注意不要一哄而起,更不要搞层层包干、强压任务,一些没有条件开展社会服务
的学校和系科不要勉强,特别是新建院校,当前首要的任务是充实办学条件、提高教育质量。承担国家重要基础研究任务、国家攻关项目的单位和人员,以及学校某些管理和政工人员不宜进行有偿服务活动。技、工、贸一体化科技企业从事的贸易活动,应当是与本校教学、科研及生产活动
有关的贸易,包括在国内技术市场和国际市场销售自己的产品以及与此相关的技术性服务性贸易。
高等学校学生在学校统一领导和组织下,可以适当进行有益于学生健康成长的勤工俭学活动。这些活动要在维护校风校貌,遵守法纪,不影响学生学习的前提下进行。除商业、旅游类学校及系科可举办实习性的商业经营实体,组织学生参加经营管理外,高等学校的学生不得从事商品贩
卖活动。
(三)正确处理教学、科研和开展社会服务的关系。学校的根本任务是培养人才。为了保证大多数教师专心致志地从事教学、科研工作和进修提高,一般应组织起来,开展服务。可以将现有人员合理分工,各司其职,有计划地组织少数人员专门从事社会服务活动,人员相对稳定,也可
以定期轮换。对被抽调专门从事社会服务活动的教师,可以保留原有待遇,在聘任职务时,要考虑到他们的工作特点和实绩。
(四)要根据高等学校教学活动的规律和教师劳动的特点,加强岗位责任制,对学校教职员个人兼课、兼职实行科学管理。兼课、兼职要适度,以免影响本职工作和教职员的身体健康。
(五)开展社会服务,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讲究职业道德,维护高等学校的声誉和教师形象。
(六)学校在各项社会服务活动中要按照等价有偿的原则合理定价和收取服务费用。凡由国家统一管理价格的,未经物价部门批准,不得自行制定收费标准和产品价格。要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和审计监察工作,管好用好学校预算外资金。
七、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以及社会各界都应当积极支持高等学校开展社会服务,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校摊派或变相摊派。
八、中等专业学校和职业学校原则上可以参照上述意见办理。高等学校划给科委归口管理的独立科研机构,可以按照国家对科研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1988年11月22日

关于印发第十八批平版印刷工等20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第十八批平版印刷工等20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

(劳社厅发[200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第十八批国家职业标准,现予公布施行。

在此批颁布的20个国家职业标准中, 计算机网络管理员、计算机程序设计员、计算机操作员、出版物发行员、劳动保障协理员和计算机(微机)维修工6个职业标准系重新修订,原标准相应废止。

附件:第十八批平版印刷工等20个国家职业标准目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九日

附件:

第十八批平版印刷工等20个国家职业标准目录

序号 职业编码 职业(工种)名称 备注
1 X2-02-13-05 计算机网络管理员 2008年修订
2 X2-02-13-06 计算机程序设计员 2008年修订
3 X2-02-27-04 纺织面料设计师 试行
4 X2-02-28-02 酿酒师 试行
5 X2-02-28-05 品酒师 试行
6 3-01-02-05 计算机操作员 2008年修订
7 4-01-02-02 出版物发行员 2008年修订
8 X4-07-01-10 创业咨询师 试行
9 X4-07-01-11 安全评价师 试行
10 4-07-13-02 保洁员  
11 X4-07-99-02 劳动保障协理员 2008年修订
12 X4-07-99-17 劳动关系协调员 试行
13 6-08-05-01 计算机(微机)维修工 2008年修订
14 6-20-02-01 平版印刷工  
15 6-23-01-01 钻探灌浆工(※)  
16 6-23-01-01 工程凿岩工(※)  
17 6-23-01-02 水工爆破工(※)  
18 6-23-03-02 坝工模板工(※)  
19 X6-26-01-44 室内装饰装修质量检验员 试行
20 X6-26-01-46 玻璃分析检验员 试行


注:“※”表示该职业编码下的工种。

     “X”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增补本)中职业的编码。

建设部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9〗16号)文件精神,做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档案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9〗16号)文件精神,做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档案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最近,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通知强调“基础设施项目,特别是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工程质量状况,不仅关系到国家建设资金的有效使用,而且关系到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加强项目
档案工作。所有建设项目都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从项目筹划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都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项目档案管理单位和档案管理人员要严格履行职责。对失职的单位和人员,要依法严肃处理”。
为了确保国民经济增长目标,中央加大了对重点工程和住房建设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新增1000亿元财政债券资金已陆续到位,全国已进入基础设施项目施工高峰期,各地各部门根据国务院的要求正在抓紧组织实施。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的档案
管理,确保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城建档案主管部门和各城市建设档案馆,要认真学习国务院办公厅〖1999〗1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对加强工程项目建设档案管理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重点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尤其是国家新增1000亿元财政债券资金项目一定要建立永久性档案。要在国家档案行政
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完成永久性档案的建立工作。
二、各有关部门在重点工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全过程中和各个环节上,都要加强档案管理,确保重点工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系统、准确、安全。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在工程竣工六个月内,及时将整套工程档案存入城建档案馆,使之得到科学管理和有效利用。

三、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单位和档案管理人员,要严格履得职责,做好重点工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档案收集、归档工作。对失职的单位和人员,要依法严肃处理。
四、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城建档案馆,要加强对重点工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的建档指导工作,并参加工程竣工的验收工作,确保档案的质量。各地城建档安主管部门和城建档案馆在此项工作中的做法和经验要及时报建设部办公厅城建档案办公室。



1999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