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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处罚偷税漏税欠税行为的暂行规定

时间:2024-07-13 08:06:2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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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处罚偷税漏税欠税行为的暂行规定

山西省政府


山西省处罚偷税漏税欠税行为的暂行规定
山西省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征管条例》)和国务院其他有关财政、税收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省符合《征管条例》规定的纳税人和代征人,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纳税人有下列逃避纳税行为之一的,为偷税:
(一)涂改、伪造、销毁帐、表、凭证或不按规定使用发票的;
(二)转移、隐瞒帐户、资产或进行帐外经营核算的;
(三)隐匿应纳税项目或瞒报收入、收益的;
(四)虚报成本、费用的;
(五)违反税收法规,随意改变财务关系和财务会计制度的;
(六)利用欺骗、隐瞒手段骗取减免税或逃避纳税的。
代征人未按税收法规履行代征、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也属偷税行为。
第四条 纳税人因下列情形之一,未缴或少缴税款的,为漏税行为:
(一)税务机关未按规定下达或变更纳税鉴定的;
(二)经县以上税务机关审核认定,纳税人非故意造成工作差错的。
第五条 纳税人已按规定申报或承认应纳税款,但因确无纳税能力,超过税务机关规定的纳税期限,未缴或少缴税款的,为欠税。
第六条 对有下列偷税情形之一的,处以所偷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企事业单位偷税一万元以下,所偷税款不足同期应纳核税种税款总额百分之二十的;
(二)个体工商业户偷税二百元以下的。
第七条 对有下列偷税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处以所偷税款一倍至五倍以下的罚款:
(一)企事业单位偷税一万元以下,偷税数额占该单位同期应纳该税种税款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
(二)企事业单位偷税金额达到检察机关立案标准,愉税金额的比例不达同一级立案标准的;
(三)企事业单位所偷各种应纳税款总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足三十万元的;
(四)个体工商户偷税二百元以上,不足二千元的。
第八条 偷税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所偷税款五倍的罚款:
(一)企事业单位偷税一万元以下,偷税额占该单位同期应纳该税种税款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纳税人偷税达到检察机关立案标准的。
第九条 对偷税的直接责任人,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凡对纳税人或代征人处以所偷税款一倍以下罚款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二)凡对纳税人或代征人处以所偷税款一倍至五倍以下罚款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一百元至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凡对纳税人或代征人处以所偷税款五倍罚款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一千元的罚款。
对指使、授意、怂恿纳税人偷税的,应参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条 纳税人同期偷税两种以上的,应按其中最重的处罚标准罚款。
第十一条 偷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除按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处罚外,应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对漏税、欠税行为的处罚,按《征管条例》处理。
已查出的漏税行为,如有再犯,应按偷税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税务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不得徇私舞弊,收受贿赂。违者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山西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9年6月27日
钱云会是社会爆炸临界点

熊利民


在一定意义上,钱云会事件乃“应运而生”,是必然性链条上的一个偶然性环节,没有钱云会也会有孙云会赵云会躺倒在那里。
为什么这样说呢?这是因为中国社会走到了这一步:掠夺者失去了耐性,要动用暴力维护掠夺特权了——用周星驰的话说:“我已经忍耐你很久了!”
唐福珍事件很悲惨,但那时候掠夺者还忍耐着,还没有主动出击,从他们的角度说,事件还是被动发生的。钱云会事件不同,它是掠夺者主动的暴力残害,是在明确意志指引下的血腥屠杀,性质完全不同。
性质不同的社会事件对应着不同的社会形态。如果说唐福珍事件对应中国社会持续紧张的话,那么,钱云会事件则对应中国进入到了社会爆炸的临界点,掠夺者和被掠夺者都没有退路了。
在此之前,掠夺者还挂着某些花言巧语的遮羞布,现在他们把这层遮羞布扯掉了,露出了狰狞的嘴脸,这意味着原来一直晦暗不明的营垒一下子变得清晰了——的确有一个敌视人民的利益集团凌驾在中国社会之上,他们的确在不择手段地欺压人民掠夺人民谋害人民,这一点已经毋庸置疑了。
接下来事情会怎样发展呢?有两种可能:第一,掠夺者和被掠夺者都不让步,相互以暴制暴,社会骤然爆炸;第二,掠夺者动用强大的国家力量逼迫被掠夺者屈服,在“红歌”声中重新制造具有高压态势的意识形态幻象,重新回到文化大革命那种严密操控社会的状态。
任何对社会发展的预测都隐含着风险,很难断言事情会向哪一种可能发展。很难断言不是说不能言,我的看法是:将会有越来越多的迹象表明,第二种可能是唯一的可能。
钱云会事件虽然是社会爆炸的临界点,但还不是社会爆炸本身。在一个社会体制把它的全部热能消耗完之前,它是不会溃解更不会爆炸的,即使点燃了引信也不会——爆炸物坚硬的钢体会用高压或超高压禁锢住炸药,使爆炸不至于发生。
当然,凡事都有例外,如果哪一天高压和超高压也禁锢不住炸药了,超越而来临界点,爆炸该发生还是得发生。那时候,当人们回望历史的时候,仍然会点着头说:“哦,钱云会,一切都是从他的死开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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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熊利民 215000)


反倾销退税暂行规则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二ОО二年第22号令



  《反倾销退税暂行规则》已经于2002年3月13日第五次外经贸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4月15日起施行。


部长 石广生

二ОО二年三月十三日


反倾销退税暂行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反倾销退税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指定进出口公平贸易局负责实施本规则。

  第三条 倾销产品的进口商有证据证明已经缴纳的反倾销税金额超过实际倾销幅度的,可以按照本规则向外经贸部提出退税申请。

  第四条 退税申请的提出不得晚于实际缴纳反倾销税后的3个月。
就反倾销调查立案后最终裁决前所进口的被调查产品提出的退税申请,不受前款限制,但仍须在反倾销调查作出最终裁决后的3个月内提出。

  第五条 退税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由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正式签署。

  第六条 退税申请应附下列证据和材料:
  (一) 申请人及其供应商的名称、地址及有关情况;
  (二) 申请前6个月内被调查产品的国内平均销售价格、交易笔数、总金额,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平均出口价格、交易笔数、总金额,对第三国(地区)的平均出口价格、交易笔数、总金额;
  (三) 申请前6个月内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的数据;
  (四) 为计算倾销幅度而必须作出的各种调整及倾销幅度的初步计算结果;
  (五) 就其申请退税的被调查产品的进口合同、发票、提单、付款凭证的复印件以及申请人缴纳反倾销税的凭证;
  (六) 申请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第六条(一)至(四)项应按原反倾销调查问卷所要求的内容及形式提交。
  申请所附证据、材料应包括反倾销措施所适用产品全部型号的数据。出口价格的数据,应包括申请人的供应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出口。

  第八条 如退税申请涉及多个供应商,应分别提出申请。

  第九条 如果进口商与出口商、生产商无关联关系,而上述证据、材料无法由进口商直接提供,则退税申请应包含出口商、生产商的声明。
  前款所指声明应包括下列内容:被调查产品的倾销幅度已经降低或消除,且有关证据和材料将按照规定的内容和形式,在自退税申请提出之日起30日内,由出口商、生产商直接提交给外经贸部。
  出口商、生产商在规定期间内,未能按申请人的声明提交证据、材料的,外经贸部可以驳回退税申请。

  第十条 申请书应分为保密文本(如申请人提出保密申请)和公开文本。保密文本和公开文本均应提交1份正本、6份副本。

  第十一条 外经贸部可以根据《反倾销调查实地核查暂行规则》,对出口商、生产商所提交证据、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实地核查。
  如果利害关系方拒绝核查,外经贸部可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决,或驳回申请。

  第十二条 外经贸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4条、第5条、第6条的规定,确定申请退税产品在申请前6个月内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以及倾销幅度。

  第十三条 出口价格根据进口产品首次转售给独立购买人的价格推定的,如果申请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反倾销税已适当地反映在此价格及以后的国内销售价格中,则外经贸部在计算推定的出口价格时,不应扣除已缴纳的反倾销税税额。

  第十四条 如外经贸部经过审查,倾销幅度与原裁决结果相比并未降低,外经贸部应驳回退税申请。

  第十五条 外经贸部驳回申请的,应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外经贸部应自接到退税申请之日起于12个月内完成退税审查。

  第十七条 外经贸部应于退税审查期限届满15日前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退税建议,并在审查期限届满前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通知申请人和海关。

  第十八条 退税金额为原反倾销调查所确定的倾销幅度与新确定的倾销幅度之间的差额。

  第十九条 退税申请的审查结果不影响原反倾销措施的效力。

  第二十条 如经审查,外经贸部发现倾销幅度有所提高,可自主决定发起期中复审。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2002年4月15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