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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24-07-21 21:54:1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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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字〔1998〕157号),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经贸委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对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国函〔1997〕8号,以下简称《批复》)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8〕157号,以下简称《办法》)的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自治区境内从事袋装水泥生产的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建设单位和其他使用者,均应按本实施细则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为鼓励散装水泥生产,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依据《批复》和《办法》,现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标准调整如下:
(一)水泥生产企业每销售1吨袋装水泥(包括纸袋、塑料袋、复合袋等,下同),按1元征收。山区八县暂缓征收。
(二)凡自治区境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使用袋装水泥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构筑物按水泥预算用量每吨4元)计收,水泥制品企业按上年水泥使用量每吨4元计收。
第四条 水泥生产企业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建设单位或其他使用单位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第五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由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征收,也可委托其他单位代征。代征业务费按实际缴入国库数额0.2%支付。
第六条 按规定征收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纳入同级财政管理,就地缴入国库。具体缴纳办法,依照《财政部关于制发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6〕43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缴和入库的监督。
缴入国库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列入1998年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8016款“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入”;财政拨付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列入基金预算支出科目第8016款“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支出”。
第七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属政府性基金,必须专款专用,年末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使用方向具体规定如下:
(一)新建、改建、扩建散装水泥专用设施,购置和维修专用设备;
(二)散装水泥建设项目贷款的贴息;
(三)散装水泥的科研与新技术开发、推广;
(四)代征业务费开支;
(五)与散装水泥有关的其他开支。
专项资金除财政核定用于散装水泥办公室必须的经费开支外,其余全部用于(一)、(二)、(三)项开支。
第八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实行预决算审批制度。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应于每年11月底,编制下一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支预算,报上一级散装水泥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再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年度终了3个月内,应编上年度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支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抄
报上一级散装水泥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用于散装水泥设施、装备建设或改造项目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
(二)由散装水泥办公室对项目可行性进行审查;
(三)经散装水泥办公室与同级财政部门共同审查批准后,由财政部门根据项目预算拨付资金。
第十条 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和科研开发项目应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
第十一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 本细则没有涉及到的散装水泥管理办法仍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发〔1997〕55号)执行。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1999年8月24日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2002年工作安排》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2002年工作安排》的通知


2002-04-22

教社政函〔2002〕7号


  现将《教育部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2002年工作安排》印发给你们,供参考。

教育部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2002年工作安排

  一、指导思想

  2002年,是我们党和国家发展历史上具有重大意义的一年。我们党将召开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这是我们党在新世纪召开的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是全党全国各族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做好今年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意义十分重大。根据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2002年工作安排的精神,2002年教育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要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七一”重要讲话和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紧密围绕教育事业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扎实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营造昂扬向上、团结奋进、开拓创新的良好氛围,迎接党的十六大召开。

  二、主要工作

  1、深入学习宣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要继续推进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和武装广大党员、干部和师生员工的工作。继续推进“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引导教育系统广大党员、干部和师生员工深刻认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大意义和科学内涵,进一步提高实践“三个代表”要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认真学习宣传“七一”重要讲话和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在深入上下功夫,在落实上下功夫。

  在继续做好邓小平理论“三进”工作的基础上,总结去年秋季以来高校推进“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课堂的经验和典型,进一步深化“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学生头脑”工作。根据中央要求,党的十六大召开前,大力宣传教育系统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典型和经验,在教育系统兴起学习宣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热潮,兴起宣传改革开放和党的建设辉煌成就的热潮,为党的十六大召开营造良好的氛围。党的十六大召开以后,按照中央精神,及时部署教育系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的工作,重点抓好领导干部和党员教师的理论学习,兴起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的热潮,使党的十六大精神深入人心。

  2、切实加强和改进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积极推进师生思想道德建设
  继续加强形势与政策教育工作。广泛宣传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巨大成就,特别是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的巨大成绩,展望新世纪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光辉前景。根据国内、国际形势发展变化情况,及时举办形势报告会,并举办骨干教师培训班,不断改进教学方法,加强形势与政策教育教学工作,教育引导师生员工正确认识国内外形势,团结一致,坚定信心。加强对社会热点难点问题的引导,将教育系统广大党员、干部和师生员工的思想统一到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上来,统一到中央应对复杂的国际形势作出的重要判断和重大决策上来,统一到中央关于今年工作的总体要求和部署上来。

  继续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按照《纲要》的总体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学校思想道德建设的特点和规律。

  一是整体规划学校道德教育的科学体系,做到大、中、小学道德教育区分层次、整体衔接。

  二是充分发挥课堂教学在青少年学生道德建设中的主阵地和主渠道作用,把《纲要》提出的“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公民基本道德规范和有关要求融入到高校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职业学校职业道德与职业指导课、中学思想政治课以及小学思想品德课教育教学之中。同时结合小学《品德与生活》、《品德与社会》和初中《思想品德》、高中《思想政治》等新课程标准的制定,把《纲要》对公民的有关要求分层次、有针对性地融入进去。

  三是突出抓好爱国主义教育,坚持健全升挂国旗、唱奏国歌制度,激发师生员工的爱国热情。

  四是以思想道德素质为重点,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积极推动教育部和共青团中央、全国学联共同开展的“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试点工作,广泛组织青少年学生参加社会公益劳动以及尊老爱幼、扶残助残、手拉手、扶贫支教、“三下乡”、保护环境等丰富多彩的道德实践活动。

  五是加强制度建设,研制《高等学校学生思想道德建设的实施意见》,修订《小学生守则》、《中学生守则》和《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进一步建立和健全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加强学校教风、学风和校风建设。

  六是以师德建设为龙头,通过研制《进一步加强师德建设的若干意见》、《高校师德行为规范》、《中小学师德行为规范》和《师德建设评估标准及实施办法》,强化教师队伍建设的政策导向,建立和健全有关规章制度;提高教师的思想道德素质,促进学校道德水平的提高。

  以扩大覆盖面为重点,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的新途径、新方法。

  一是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思想政治教育进网络工作的若干意见》,召开高等学校思想政治教育进网络工作研讨会,总结推广典型经验,不断增强网上思想政治工作的影响力。

  二是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的若干意见》、《教育部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意见》精神,制定《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实施纲要(试行)》,规范大、中、小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三是积极推进校园文化建设工作。总结推广典型经验,拟组织开展“2002年‘五月的鲜花’——全国大学生‘我和我的祖国’大型诗歌咏唱会电视直播活动”。

  四是积极探索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中,学生党团组织进公寓,辅导员进公寓,学生自我管理组织进公寓,校园文化进公寓,安全保卫工作进公寓的有效途径和机制。

  五是加强学校法制教育,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校园周边环境治理和整顿。组织好“6.26”国际禁毒日的宣传教育活动。

  3、大力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大力开展教育系统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一是有计划地组织青少年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以及社区服务等活动。继续组织实施大中学生志愿者暑期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

  二是在中小学生中广泛开展为2008年奥运会做贡献的志愿者活动。

  三是加强对高校学生社团组织的指导,吸引更多的学生参加各类健康有益活动,推动学校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广泛开展。

  四是组织好对经济困难学生经常性的助学活动。

  五是加强校内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的建设,为青少年学生提供更多健康文明的活动阵地。

  紧密配合中央实施西部大开发和支持贫困地区加快发展的战略部署,推动西部地区精神文明建设。
  一是积极推进东部地区与中西部贫困地区教育对口支援工作。

  二是与中宣部、中央文明办共同推进“西部开发助学工程”,增加受助学生名额,将资助范围扩大至中部省份贫困地区和革命老区,并在中西部各省(区、市)选择重点高中开设资助贫困学生的“宏志班”。

  三是与共青团中央继续组织实施青年志愿者扶贫接力计划,扩大研究生支教团规模,增加受援范围,共同做好研究生支教工作。

  教育部机关拟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先进处室”评比活动。
  4、广泛宣传先进典型,努力形成崇尚先进、学习先进、争当先进的良好风尚
  加大典型宣传的力度,集中宣传一批自觉实践“三个代表”的优秀共产党员和先进基层党组织,一批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的先进经验。继续组织优秀教师报告团活动,宣传师德典型;大力宣传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青少年学生的典型。用先进典型的事迹和思想教育党员、干部和师生员工,用先进经验和做法推动工作。

  5、加强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行业作风建设
  落实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落实教育系统党风廉政责任制,按照“八个坚持、八个反对”的要求,把党风廉政建设和行业作风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抓紧抓好。大力提倡艰苦奋斗的作风,弘扬克己奉公、甘于奉献、讲求实效的精神。抵御社会上不正之风对教育领域的影响。积极推动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深入开展端正学术风气、学术道德的教育,并进一步完善人事考核制度和科学的学术发展与评价机制,建立学术惩戒处罚制度,加强学风和学术道德建设。

  6、深入开展调查研究
  要加强对教育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工作,特别是要加强对一些难点、热点问题的思考和探索,提出解决问题的新思路、新方法、新举措和新途径。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贫困革命老区整村推进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贫困革命老区整村推进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贫困革命老区整村推进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扶贫开发政策、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和彩票公益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贫困革命老区,是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中的革命老区县。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整村推进项目,是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资助的,以贫困革命老区中的贫困村为单元,按照集中连片、整合资金、群众决策、科学规划的原则,通过改善贫困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贫困群众脱贫致富而开展的扶贫开发建设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资金,是指用于贫困革命老区整村推进项目的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

  第五条 本项目在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提供政策指导、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扶贫部门共同组织管理下,由项目县人民政府具体规划和实施。

  第六条 凡是项目资金资助的基本建设设施、设备或公益活动,应在显著位置标识“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字样。

  第二章 项目资金的来源和使用范围

  第七条 财政部根据年度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收入和扶贫开发情况,统筹确定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项目的年度预算。

  第八条 项目省和项目县以项目为平台,根据项目规划需要,积极整合资金,保证项目规划任务的完成。

  第九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主要包括:村级道路建设;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石坎梯地、土坎梯地、旱地改良等农田基本建设等。

  (二)贫困村环境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主要包括:改灶、改厕、改圈、改厨、建沼气和建院坝;人畜饮水池、垃圾处理设施等。

  (三)产业发展。主要包括:建立村级发展互助资金;发展和培育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围绕产业发展开展适用技术推广、培训;依托农业发展休闲旅游以及红色旅游等。

  第十条 项目资金不得用于以下开支:

  (一)机构和人员经费;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社会福利、救济补助;

  (三)修建楼堂馆所;

  (四)购买小轿车、手机等交通工具或通讯设备;

  (五)其他与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十一条 “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标识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安排。

第三章 项目申报、审核和资金下达

  第十二条 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联合制定年度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使用计划,确定项目实施的省份和项目县指标,并明确项目申报的具体要求。

  第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扶贫部门联合制定项目县竞选方案,按照公开透明、择优遴选的原则,确定具体的项目县,并报财政部和国务院扶贫办备案。

  第十四条 项目县人民政府按照项目村连片规划、群众参与的原则,指导、协助项目村编制村级规划,并审核、汇总各项目村的村级规划和资金使用计划,形成县级项目申报书,报省级扶贫部门和财政部门。做好与相关规划的衔接工作,加强资金统筹整合,形成合力。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申请理由;

  (二)项目建设任务;

  (三)技术标准和投资概算;

  (四)资金需求估算、资金来源、资金安排计划以及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的建设任务;

  (五)项目目标及预期效益;

  (六)项目组织、实施措施;

  (七)分阶段实施计划;

  (八)项目监督和项目验收评估措施等。

  第十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扶贫部门联合审核、批准各项目县的项目申报书,并报财政部和国务院扶贫办。

  第十七条 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对省级财政部门和扶贫部门联合报送的项目申报书进行合规性审查,并及时将审查情况反馈省级财政部门和扶贫部门。

  合规性审查通过后,省级财政部门和扶贫部门及时批复项目县的项目申报书,组织项目县开展项目实施工作。

第四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收到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拨款文件后,及时下达预算并将资金下拨到项目县。项目县在项目申报书经省级财政部门和扶贫部门批复后,可以拨付或开支项目资金。

  第十九条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纳入各级财政国库单一账户,实行分账核算和报账制管理。项目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使用项目资金购买属于政府采购规定范围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当年项目未完成的,项目资金可以结转下年使用。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和扶贫部门共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资金进行检查和审计。

第五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规划的实施期间最长不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 实行项目公示、公告制。省级财政部门和扶贫部门应于每年6月底前,分别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项目资金分配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并设立投诉电话,接受与项目相关的投诉,并及时处理。

  第二十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和扶贫部门要按照有关制度要求,对项目实施和项目资金使用开展日常监测,并通过参与项目组织实施、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等方式进行全过程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施期间,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扶贫部门于每年1月31日前向财政部和国务院扶贫办报送上一年度项目实施进展和项目资金使用等主要情况。

  第二十八条 年度项目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项目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终止、撤销、变更的,须逐级报批。

  第六章 项目验收评价及后续管理

  第二十九条 项目竣工后,项目县人民政府要组织财政部门和扶贫部门在二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的验收评价工作,形成验收评价报告,并报送省级财政部门和扶贫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和扶贫部门在收到县级项目验收评价报告后一个月内对竣工项目进行复检,并将复检结果报财政部和国务院扶贫办。

  第三十条 财政部和国务院扶贫办根据项目规划实施的总体情况对竣工项目进行抽检。

  第三十一条 项目竣工后,项目县财政部门和扶贫部门要指导和帮助项目村制定工程或资产管护制度,落实项目后续管理措施。

  第三十二条 建立以结果为导向的项目实施激励机制。国务院扶贫办和财政部按照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评价的有关要求,针对项目省开展绩效考评,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安排下年度项目资金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扶贫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政策和项目实施的效益,引导社会各界关心和支持贫困革命老区建设发展。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和扶贫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和国务院扶贫办。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执行。2008年11月4日印发的《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事业项目管理办法》(财农[2008]34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