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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江苏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

时间:2024-07-24 22:47:3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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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江苏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 17 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江苏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已于2003年6月2日经省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二○○三年六月三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江苏省公路养路费
征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

一、车辆被盗后,原车辆所有人或者缴费义务人应当持公安机关立案证明,及时到车籍所在地的养路费征稽机构申请停缴养路费。养路费征稽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审查完毕,事实成立的,从办理停缴养路费手续下月(年缴车从下年度)停缴养路费。被盗车辆返还原车主的,车辆所有人或者缴费义务人应当自车辆返还之日起10日内到养路费征稽机构办理恢复运行手续,依法缴纳养路费。
二、车辆因火灾等原因导致灭失的,车辆所有人或者缴费义务人应当持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的注销登记手续,及时到车籍所在地养路费征稽机构办理车辆注销手续,停缴养路费。
三、车辆所有人或者缴费义务人以车辆被盗、灭失等为由,骗取养路费征稽机构同意停缴养路费的,按照逃缴养路费的车辆处理。

乌鲁木齐市出租房屋费税收入管理使用暂行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出租房屋费税收入管理使用暂行规定的通知

乌政办[2005]96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出租房屋费税收入管理使用暂行规定》已经市委第7次常委会议暨市委、市政府第7次联席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乌鲁木齐市出租房屋费税收入管理使用暂行规定

为保证全市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按计划、有步骤的向前推进,逐步加强出租房屋管理基层基础建设,有效激励基层的管理积极性,进一步提高全市出租房屋规范化管理水平,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出租房屋管理收缴的费税全部留在区(县)财政,出租房屋的费税收入要全部用于全市出租房屋管理工作”的原则,现就全市出租房屋费税收入管理使用规定如下:
一、各区(县)要将出租房屋税费收入纳入整体税费收入管理,在使用中要首先保证出租屋管理工作启动前几年的正常有效运转。
二、为了合理的调配使用出租房屋税费收入,确保工作重点,推进出租房屋管理基层基础设施建设,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区(县)要将出租房屋管理收缴的税费进入财政后,全额返还到区(县)出租房屋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使用政法委、综治办帐户),由区(县)出租房屋管理领导小组根据需要进行支配管理。各区(县)出租房屋管理领导小组对出租房屋管理的税费收入和支出要结合各自实际,按照经费管理的有关制度,制定管理(包括各级留成比例)、使用、调剂、奖惩的具体规定,做到收入、使用自求平衡,落实管理责任,确保出租房屋工作顺利开展。
三、各区(县)出租房屋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区(县)财政返还的费税总额2%按季度上交市出租房屋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保障其日常工作的正常运转。
四、市出租房屋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对区(县)出租房屋管理费税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审计监督。



2005年6月23日
按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的规定,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不仅要对行为的形式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还应当对行为目的是否合法主动进行审查。

民间借贷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表现形式

许多借贷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这些行为反映出的目的与行为真实的目的并不一致。民间借贷的表现形式有借条、欠条、借款合同等,当事人提起这类纠纷通常都会举示这些证据,但这些证据所证明的法律关系不一定真正发生,而是掩盖着非法的目的。最常见的有以下几种:

1.企业假借个人名义借贷 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为例,2010年,该院受理一审民间借贷案件14件,涉案标的额均在800万元以上,明显超出一般民间借贷纠纷范围,分析发现这些案件的实际履行主体均是企业,而自然人除了参与签订合同或提供借据外,并未提供或实际使用款项,案件的借贷资金以企业间转账形式流转,然后由收到资金的企业与出借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订借款合同,或者向出借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出具借据,以上案件均是以民间借贷的形式掩盖企业间借贷。

2.以多种形式掩盖高息 贷款人为了规避法律对民间借贷利率“不得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上限规定,采用各种方式掩盖高息。有的用“砍头息”的方式掩盖高息,在支付本金的同时就直接将利息扣除,甚至还在合同中注明用现金支付多少金额,而现金支付部分实际就是预扣的利息;有的约定了高息以后,对未支付的高息单独出具一张借条,或将利息转为本金后再重新出具借条;有的约定了利息之后又约定违约金等。因为在我国并没有法律规定一定金额以上的划款必须要通过银行转账,或者要有划款依据,所以对于当事人采取以上方式掩盖高息的在民事诉讼领域就很难查清事实的真相,法官只能引导当事人进一步举证,并根据证据规则作出判断。

3.民间借贷涉嫌诈骗、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等犯罪行为 有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很多原告短期内集中起诉同一被告要求还款,后经公安机关侦查被告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有的案件涉嫌诈骗,如九龙坡区的杨某,向汽车租赁公司租赁汽车59辆,并以此为抵押以1角至两角不等的高息向周某等借款340余万元,周某等为谋高利又将从杨某处获得的车辆作抵押向其他人借款401万元,并将其中的340万元转借杨某。

4.以借条等合法形式掩盖非法债务 对于赌债、吸毒等非法债务以借条的形式确认下来,审理中被告反映借款系因赌博发生的债务,有些赌博输后因无钱支付赌债书写的借据,有些因没有资本遂借款进行赌博,有的举债购买毒品供自己吸食,此类案件中 “职业放贷”现象严重。近几年来,在有的地区公务员群体中参与民间借贷的日益增多,民间借贷甚至成为一些人权力寻租的手段,以借钱为名,行权钱交易之实。

5.虚构债务、虚增债务、虚假诉讼等 审理中发现有些民间借贷纠纷存在虚构或虚增债务、虚假诉讼现象,有些以离婚夫妻为被告的借贷纠纷中,出现一方在离婚前的短期内多次向亲友举债、因婚外情离婚中第三者凭借婚外恋一方书写的借据要求夫妻双方承担连带责任等现象。有些案件出现被告在短期内反复涉及民间借贷纠纷、原被告系近亲属、原告起诉的借款事实和理由不符合常理等现象。

对民间借贷案中非法目的的审查

在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中,合法的形式通常是指的借条、欠条或借款合同等,掩盖的非法目的主要有掩盖高息、掩盖犯罪所得、掩盖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等,掩盖的方式主要有掩盖法律关系的性质、掩盖合同主体等。审理这类案件时,如何才能发现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情形,法官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尽量要求当事人本人出庭应诉 应当由借款方当庭陈述借款的目的、用途,贷款方陈述款项的支付等事实,因为在当事人缺席的情况下,法官很难查清债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注意审查合同的主体 一是审查合同的主体是否就是真实的法律关系的主体,比如,有的企业为了规避企业间借贷无效的规定,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之间签订合同,或者由企业与另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指定的人签订借款合同,但资金的提供与流向均为企业,个人不承担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以上合同应认定为企业间借贷合同,按企业间借贷的效力处理。二是审查合同的主体之间是否有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对于合同主体之间有以上关系的,即使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也应当注意审查借款的时间、用途、有无其他债务等,以防止虚假诉讼的发生。三是注意审查有无众多原告集中起诉同一被告或涉及特殊主体(如公务员)的情况,对于案件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当按照民刑交叉的相关规定处理。

3.注意审查借款合同关系是否是真实的法律关系 比如企业之间签订联营合同,约定按期支付固定的收益,该行为名为联营,真实的法律关系实际就是借贷,对这类案件就应当按照企业间借贷处理。又如,原告以借条起诉的案件,被告抗辩原告实际并未借钱给他,而是双方赌博被告输钱后出具的借条,如果被告能够举证证明的,就应当认定借款合同无效。

4.注意审查有无约定高息或变相约定高息 对于用“砍头息”的方式掩盖高息的,在支付本金的同时就直接将利息扣除,或对未支付的高息单独出具一张借条,审理中原告往往会陈述,被告有异议的金额是现金支付,对于被告的反驳有一定证据证明或足以使人民法院产生合理怀疑的,人民法院应确定由原告承担支付方式的举证责任,对于原告陈述现金交付的,人民法院应根据原告提供的其他间接证据和当事人陈述,结合现金交付的金额大小、出借人支付能力、交易习惯,依据民事证据的证明标准综合审查判断。对于约定了利息之后又约定违约金的,根据私法自治原则,这两种责任形式虽然可以并存,但如果超过了国家关于利率上限管理的规定,也是不应得到支持的。因此,当事人同时约定利息(包括罚息)和违约金,合计换算后的实际利率没有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时,人民法院可以予以支持,折算后的实际利率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超过部分不予支持。

(作者单位: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