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环城公园管理办法
合肥市人在常委会
合肥市环城公园管理办法
合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 1 号
《合肥市环城公园管理办法》业经2007年6月29日合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2007年8月24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 施行。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9月5日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合肥市环城公园管理办法》的决议
(2007年8月24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查了《合肥市环城公园管理办法》,决定予以批准,由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合肥市环城公园管理办法
(1987年10月29日合肥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1987年12月20日安徽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2007年6月29日合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 2007年8月24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环城公园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景区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城公园是指环城景区(含银河、西山、琥珀潭、黑池坝、环北和环东等景区)、包公园、逍遥津公园和杏花公园,其具体范围以环城公园绿线为准。
本办法所称环城公园建设项目控制区是指环城公园绿线外延50米以内地带。
第三条 环城公园管理坚持科学规划、严格保护、永续利用、服务公众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城公园的保护工作,保障对环城公园保护管理经费的投入。
第五条 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园林部门)负责环城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环城公园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维护工作。
市建设、规划、市容、国土、工商、环保、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环城公园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城公园资源和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环城公园资源和设施的行为。
对在环城公园保护、利用和管理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市园林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环城公园的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应当符合环城公园规划。
第八条 环城公园规划按照法定程序编制、修订。
编制、修订规划应当对现有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予以充分保护。
编制、修订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听证。
第九条 批准后的环城公园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
环城公园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对规划的内容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条 环城公园内进行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环城公园规划,经市园林部门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
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高度、体量、造型、风格和色调等,应当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环城公园建设项目控制区内,除市政工程外,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
包公祠、包公墓、清风阁等历史人文景观资源,其地域视线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进行景观影响分析,不得破坏景观。
第十二条 环城公园内及建设项目控制区内已经建成的影响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环城公园规划和景观要求限期迁出或拆除。
第十三条 在环城公园内施工的单位,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的原有风貌,以及周围植被、地貌和水体。施工结束后,及时清理场地,恢复环境原貌。
第三章 保 护
第十四条 环城公园内的水体和植被、野生动物、地形地貌等自然景观以及园林建筑、文物古迹、历史遗址等人文景观及其所处的环境,均属风景名胜资源,应当严格予以保护。
环城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景区资源和设施保护的各项制度,制定保护措施,落实保护责任制。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环城公园内占用绿地或者砍伐、移植树木。因建设确需临时占用绿地或者砍伐、移植树木的,应当经市园林部门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实施建设,期满后应当恢复原状。
第十六条 环城公园水体不得进行营利性养殖。
第十七条 建立科学、合理、经济的环城公园水体补水机制。补充进入环城公园水体的水质须达到景观用水标准。
第十八条 环城公园灯饰设置应当选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光源和低能耗产品。
环城公园灯饰设施应当保持完好,亮灯时间应当向社会公示并科学调整。
环城公园建设项目控制区内的灯饰应当与环城公园灯饰景观相协调,对已建成的不符合景观协调性要求的灯饰逐步实施改造。
第十九条 在环城公园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市园林部门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二)举办大型游乐、文化活动。
经批准从事前款规定活动的,其活动方案应当与景区环境相协调,并接受市园林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利用与管理
第二十条 环城公园自然生态景观的利用,应当尽量减少人工痕迹,保持其原有自然风貌。
环城公园内历史人文景观的开发、利用和维修,应当遵守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环城公园内经营服务网点的设置由市园林部门按照批准的环城公园规划统一布局,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景区资源使用所获得的收入,专项用于景区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环城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在景区、景点设置标志、路标和安全警示等标牌。
第二十三条 环城公园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清扫保洁人员对景区内的道路、广场、桥梁、园林建筑等进行清扫、保洁,及时清除垃圾,保持环境的清洁。
景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工作或者经营区域的环境整洁。
第二十四条 环城公园内,除专用游览观光车辆、施工车辆以及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外,其他机动车辆不得进入景区,但环城公园路除外。
机动车辆在环城公园路上的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40公里。
除老年人、残疾人自用轮椅和婴幼儿车外,其他非机动车辆不得进入环城公园游步道。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在环城公园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指定地点、区域和规定的营业范围内依法经营,不得在规定的营业地点、区域外揽客、兜售商品,不得在景物周围圈占摄影位置。
第二十六条 环城公园内游乐项目的经营者,应当在游乐设施的危险区域、部位设置警示标志,指定人员负责安全管理,并定期对游乐设施进行检查和维修。
环城公园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游乐项目的安全进行监督和管理,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环城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在重大活动和旅游旺季期间应当做好组织疏导工作。
经批准举办大型游乐、文化活动的组织者,应当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维护环城公园环境和卫生。
第二十八条 环城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粘贴;
(二)攀折、刻划、钉拴树木,采摘花果,破坏绿地;
(三)野外用火,焚烧冥纸、枯枝落叶;
(四)挖砂取土,倾倒、堆放固体废弃物;
(五)乱扔果皮、纸屑、包装袋等废弃物;
(六)排放污水及其他液体废弃物;
(七)擅自占用、围圈、填埋、遮掩、堵截水体或者水面;
(八)擅自捕捉、伤害、猎杀野生动物;
(九)擅自捕捞水生动植物;
(十)在公园水体洗涤、游泳、垂钓;
(十一)其他破坏风景名胜资源、有碍景观、妨碍游览、违反公共秩序的行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风景名胜区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市园林部门审核,在环城公园内从事建设活动的;
(二)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植被、地貌和水体造成破坏的;
(三)未经市园林部门审核,在环城公园内设置、张贴商业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文化活动的;
(四)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粘贴的;
(五)在环城公园内乱扔果皮、纸屑、包装袋等废弃物的。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擅自在环城公园内占用绿地或者砍伐、移植树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对擅自砍伐、移植胸径10cm以上乔木的,处以每棵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机动车辆进入景区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非机动车辆进入环城公园游步道的,处以2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在规定的营业地点、区域外揽客、兜售商品或者在景物周围圈占摄影位置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七)、(九)、(十)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可以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野外用火,焚烧冥纸、枯枝落叶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占用、围圈、填埋、遮掩水体、水面的,按非法侵占的水域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堵截水体、水面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捕捞水生动植物,没收捕捞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洗涤、游泳、垂钓,处以2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按照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市园林部门、环城公园管理机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管理权限的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环城公园规划擅自批准建设项目的;
(二)未依法对环城公园及建设项目控制区内的建设活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致使环城公园环境被破坏的;
(三)未依法对环城公园资源和设施履行保护职责,造成资源和设施被破坏的;
(四)未依法履行环境保护职责,造成环境污染的;
(五)未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出现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重大损失的;
(六)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收费、处罚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农业科技创新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农业科技创新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延政办发〔2008〕13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延安市农业科技创新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延安市农业科技创新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以苹果为主绿色产业发展的决定》(延市发〔2007〕13号)文件精神,不断提升我市农业科技创新能力,实现农业科技创新项目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农业科技创新项目主要包括苹果、(含核桃、红枣、花椒等干果)蔬菜、草畜、粮食等产业的基础性科技项目研究试验、引进、示范。
第二条 农业科技创新项目类型。农业科技创新项目包括长期性产业基础项目,中期核心重大技术项目,短期生产实用技术项目。长期性产业基础项目主要包括需长期不间断进行的项目,如新品种选引、农业产业生态环境监测等。中期核心重大技术项目主要包括事关产业整体效益,对产业持续发展和水平提升有决定作用的系列技术。短期项目包括栽培管理中的具体单项技术的试验、示范。
第三条 农业科技创新项目课题内容。同一类型农业科技创新项目设置若干课题,其内容主要包括:产业开发过程中气候、水源、土壤等生态环境无公害化、病虫等生物群体状态变化、疫病防控等基础环节和保护利用等基本问题的技术研究、监测;苹果(含干果)、蔬菜、草畜、粮食产业开发中事关全局性、长期性重大关键技术的研究、引进、示范;果树、蔬菜、草畜和粮食产业开发中的新品种选育、引进、示范;产业开发过程中土壤改良培肥、病虫防治、栽培管理、养殖技术等实用技术研究、引进、示范。
第四条 农业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前期申报、组织实施、项目验收三个方面。具体工作由市农业局牵头负责,商市林业局、畜牧兽医局共同完成。
第五条 农业科技创新项目的前期申报工作包括课题的申报、审核、承包签约三个基本步骤。市政府成立农业科技创新项目申报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
第六条 科技创新项目的申报工作在每年的2月底之前,由项目申报单位向市农业局(农业科技创新项目审核办)提交项目申报书(见附件)。项目申报者包括市、县农业、林业、畜牧等部门的业务单位和相关业务部门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个人。
第七条 项目评估与审核。由市农业局组织农林牧有关方面专家对农业科技创新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重要性、紧迫性进行咨询、评审;对长期重大项目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进行评估,通过综合归类建立项目库,提出年度实施计划建议;确定项目及主要研究创新目标、内容等要求;对申报者资格进行审查。
第八条 对于通过评审的项目,市农业局提出农业科技项目综合性年度实施建议书,报市政府审批。
第九条 农业科技创新项目经市政府审批立项后,项目承担人要提出实施方案,由农业、林业、畜牧等部门分别与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技术负责人签订项目任务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等。
第十条 农业科技创新项目实行课题承包责任制。课题承包人为第一责任人,其必须具有相应的专业理论基础与实践操作能力,中长期项目承担者必须具有本科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鼓励支持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的青年科技工作者承担中长期重大课题研究与承包。
第十一条 根据项目任务书,单位项目由所在部门负责日常管理;个人承担项目由项目承包者所在单位对项目实施进行日常管理。市农业局、林业局、畜牧局要针对各自不同类型项目,制定具体的项目实施检查管理办法,对项目的实施进行适时检查,随时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协调和处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问题。
第十二条 项目经费由市财政每年列入预算安排,按照延市发〔2007〕13号文件精神,每年不少于200万元。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要及时报告,对涉及任务书中的目标、内容、负责人、关键技术方案、完成时间等进行调整或变更,必须报市农业局农业科技项目办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项目任务书内容。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按课题设立专帐,确保项目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课题承包人在单位财务监督下支配使用课题经费,实行报帐制。
第十五条 课题经费主要用于课题资料征订、试验材料、仪器和工具购买、示范人工费用、示范培训费用等。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结束后,要及时报请市农业局农业科技项目办组织验收。验收工作由项目办组织农、林、牧等有关专家组成验收组统一进行,项目验收以申报计划书与实施方案所定指标为准。跨年度中长期项目每年进行一次检查。
第十七条 验收组专家要认真阅读项目验收资料,并进行实地考察、验证、收集相关方面的意见,核定和复测相关数据,提出明确的验收意见和结论。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人因工作不力或业务技术能力有限,达不到项目目标要求,验收不合格甚或造成损失者,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附件:延安市农业科技创新项目申报书
附件:
延安市农业科技创新项目申报书
项目名称:
申报单位(个人): (盖章)
参加单位:
技术依托单位:
项目负责人:
项目起始日期:
延安市农业局制
一、项目的背景和意义及承担单位的技术优势和条件
二、项目内容(主要技术内容、技术路线、关键技术及解决的途径、技术依托单位)
三、项目实施地点、主要技术指标、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四、现有工作条件、技术和资源条件
五、经费预算
六、年度进度和目标
年 度
年度实施内容和考核目标(每栏限250字)
七、预期成效(提交成果形式和主要技术与经济指标)
八、项目负责人的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
九、市农业局审查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