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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客运货运出租汽车治安管理办法

时间:2024-06-29 04:47:0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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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客运货运出租汽车治安管理办法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宁波市客运货运出租汽车治安管理办法


(2002年10月24日宁波市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2年11月4日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06号公布)



第一条 为加强客运货运出租汽车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客运货运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和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客运货运出租汽车的治安管理。

第三条 市公安局是本市客运货运出租汽车治安管理的主管机关。

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具体负责海曙、江东、江北三区范围内的客运货运出租汽车治安管理工作;其他县(市)、区公安局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客运货运出租汽车治安管理工作。

交通、工商行政、物价、质量技术监督、城市管理、建设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公安机关做好客运货运出租汽车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在客运货运出租汽车治安管理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监督、检查出租汽车的治安管理状况,发现治安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措施;

(三)组织开展治安防范技能培训,对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进行治安防范知识教育;

(四)指导、帮助出租汽车建立和健全治安安全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

(五)及时处置、救援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的报警求助,依法查处出租汽车在营运中发生的刑事和治安案件,保护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和乘客的人身财产安全;

(六)帮助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做好相关的服务性工作。

第五条 凡从事经营客运货运出租汽车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与公安机关签订《治安责任书》,明确治安责任人,承担相应的治安责任。

客运货运出租汽车经营者是单位的,其单位负责人为治安责任人;经营者为个人的,持有车辆经营权证的个人为治安责任人。

客运货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根据《治安责任书》的要求,与所聘用的驾驶员签订治安责任状,落实治安目标责任。

客运货运出租汽车经营者需停业、歇业、合并、分立的,在办理有关手续后,还应相应办理《治安责任书》的变更手续。

第六条 客运货运出租汽车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下列治安责任:

(一)宣传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经营者是单位的,应建立治安保卫组织或者配备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

(三)制定治安安全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定期检查危害交通、治安安全的隐患并及时整改;

(四)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治安情况,协助公安机关查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

第七条 客运货运出租汽车应当符合CB7258规定的车辆安全技术条件,安装必要的防劫隔离等安全技术防范装置。

客运出租汽车还应按照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安装GPS定位报警系统。

第八条 客运货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在接受从业资格培训时,还应接受相应的治安防范知识培训。治安防范知识培训与客运货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一并进行。

第九条 乘坐客运出租汽车、租用货运出租汽车出市区或者夜间去偏僻的地区时,驾驶员可以要求乘客随同到就近的出租汽车治安管理服务站办理登记手续,乘客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条 客运货运出租汽车的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公安机关对客运货运出租汽车进行的治安检查,途经出租汽车治安管理服务站,自觉接受治安登记、检查;

(二)营运中遇到不法侵害,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在24小时内向客运货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和经营者报告;

(三)营运中发现可疑物品、可疑人员或其他违法活动,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四)发现乘客遗留在车上的财物,应及时设法归还。无法归还的,应及时上交所在单位、公路运输管理部门或公安机关;

(五)不得擅自拆除、损坏或改动客运货运出租汽车上的安全技术防范装置;

(六)不得利用客运货运出租汽车运载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其他违禁物品;

第十一条 乘客应当文明乘车,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治安管理规定,服从公安机关的治安检查;

(二)在接受出租汽车治安管理服务站治安登记、检查时,自觉予以配合;

(三)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其他违禁物品;

(四)不得损坏车内的安全技术防范装置或其他安全防范设施;

(五)不得要求驾驶员进行违法违规活动;

(六)精神病患者、醉酒者乘车须有专人陪同。

第十二条 对认真履行治安安全职责,及时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或者积极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查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维护社会治安有突出贡献的客运货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公安机关、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客运货运出租汽车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客运货运出租汽车经营者为单位的,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治安责任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客运货运出租汽车经营者为个人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没有落实《治安责任书》规定的责任或拒不与公安机关签订《治安责任书》的;

(二)对公安机关指出的治安安全隐患未及时进行整改,以致发生利用客运货运出租汽车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三)客运货运出租汽车未按规定安装必要的安全技术防范装置并投入使用的;

(四)客运货运出租汽车经营者不按规定办理《治安责任书》变更手续的。

第十四条 客运货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可处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一)不服从公安机关对出租汽车进行的治安检查或者拒不接受出租汽车治安管理服务站的治安登记、检查的;

(二)擅自拆除、损坏或改动出租汽车上的安全技术防范装置的。

第十五条 乘客违反第十一条第(一)、(二)项规定的,不服从公安机关对出租汽车进行的治安检查或者拒不接受出租汽车治安管理服务站的治安登记、检查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可处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乘客违反第十一条第(三)、(四)、(五)项规定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客运货运出租汽车治安管理中应当文明执法,不得随意干扰客运货运出租汽车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外经贸企业综合经济效益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外经贸企业综合经济效益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本部直属总公司: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外经贸企业将逐步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济实体,政府主管部门在国有资产监管过程中也将逐步从直接、微观管理转向间接、宏观管理。为了及时、准确、全面、科学地对企业综合经济效益进行考核和评价,监
测外经贸企业基本情况和运行态势,为各级领导和企业决策提供有力的依据,在充分征求部直属总公司的意见以后,我部拟定了《外经贸企业综合经济效益评价办法(试行)》,我部将每季度在部内公布评价结果。现将《外经贸企业综合经济效益评价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
行。

附件:外经贸企业综合经济效益评价办法(试行)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及时、准确、全面、科学地监测、评价外贸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运行态势,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和管理,根据我部《关于建立外经贸企业经济效益评价指标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1995〕外经贸计财发第213号)文件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综合经济效益的评价方法
(一)评价指标体系
根据我部《关于建立外经贸企业经济效益评价指标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计财发第213号)规定15个外经贸企业经济效益评价指标,并考虑企业的经营规模、投入产出能力等方面的情况,该评价指标体系的构成如下:
1.总体经济实力指标
(1)营业收入。反映企业的规模经营能力。
营业收入=销售收入净额+代购代销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2)实现利税。企业实现的净利润和应缴的所得税,反映企业的盈利能力。
实现利税=利润总额-少数股东权益
2.投入产出能力指标
(1)成本费用利润率。企业实现的净利润与企业成本和费用的比值。反映企业经营资金的投入产出能力。
净利润
成本费用利润率=----------------------------×100%
(商品销售成本+经营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汇兑损失)
(2)全员劳动生产率。企业实现的营业收入与企业人数的比值,反映企业人力资源的投入产出能力。
商品销售收入净额+代购代销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全员劳动生产率=------------------------
(期初职工人数+期末职工人数)÷2
3.营运能力指标
(1)流动资产周转率。企业营业收入与流动资产的比值,反映企业流动资产运转能力。
商品销售收入净额+代购代销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流动资产周转率=----------------------
(期初流动资产总额+期末流动资产总额)÷2
(2)存货周转率。企业销售成本与存货的比值,反映企业存货的周转速度。
商品销售成本
存货周转率=-------------
(期初存货+期末存货)÷2
4.盈利能力指标
(1)总资产报酬率。企业一定时期内实现的利润总额和支付的财务费用与资产的比值,反映企业运用全部资产赚取收益的能力。
利润总额+财务费用
总资产报酬率=-----------------×100%
(期初资产总额+期末资产总额)÷2
(2)资本金收益率。企业实现的净利润与实收资本的比值,反映企业对投资者的回报能力。
净利润
资本金收益率=----×100%
实收资本
(3)投资收益率。企业对外投资额与实现收益的比率,反映企业对外投资的回报率。
投资收益
投资收益率=--------×100%
对外投资平均余额
5.偿债能力指标
(1)资产负债率。企业负债与资产的比值,反映企业总资产中的债务比例。
负债总额
资产负债率=----×100%
资产总额
(2)流动比率。企业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值,反映企业偿还即将到期债务的能力。
流动资产
流动比率=----
流动负债
6.发展能力指标
资产保值增值率。企业期末所有者权益与期初所有者权益的比值,反映企业对所有者权益的保值和增值能力。
期末所有者权益总额
资产保值增值率=---------×100%
期初所有者权益总额
(二)综合经济效益指标体系评价模型
1.单项经济效益指标评价模型
单项经济效益指标评价模型采用下列公式,将企业单项指标的实际值转化为相应的分数值。
Pi-P
Mi=-----×40+60
Pmax-P
Mi为被评价企业单项指标的得分,Pi为被评价企业单项指标的实际值,P为全部企业的当期该项指标平均值,Pmax为全部企业中当期该项指标的最大值。
2.某类经济效益指标评价模型
同类指标中所有指标权数相等,其评价模型为:
_ n
Mi=(∑Mk)/k(n=1、2、3)
k=1
即运用简单的算术平均法求得某类指标的平均分数。
3.综合经济效益评价模型
依据每类经济效益指标在评价企业实力和经济效益上的重要性的不同,采用特尔菲法(专家意见法)和实证分析法,确定各类指标的权数分别为:
_
(1)总体实力指标M1:5%
_
(2)投入产出能力指标M2:5%
_
(3)营运能力指标M3:10%
_
(4)盈利能力指标M4:30%
_
(5)偿债能力指标M5:20%
_
(6)发展能力指标M6:30%
综合经济效益评价模型为:
_ _ _ _ _ _
M=M1×5%+M2×5%+M3×10%+M4×30%+M5×20%+M6×30%
二、评价范围
有关外贸中心及部直属总公司,即:
1.中国对外贸易中心(集团)
2.中国(福建)对外贸易中心集团
3.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
4.中国土产畜产进出口总公司
5.中国纺织品进出口总公司
6.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
7.中国轻工业品进出口总公司
8.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
9.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
10.中国机械进出口总公司
11.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
12.中国仪器进出口总公司
13.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
14.中国包装进出口总公司
15.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总公司
16.中国出口商品基地建设总公司
17.中国海外贸易总公司
18.中国华润有限公司
19.中国南光有限公司
20.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
21.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咨询公司
22.中国成套设备进出口(集团)总公司
23.中国海外经济合作总公司
24.中国海外工程总公司
25.中国出国人员服务总公司
26.中国国际广告公司
27.中国对外贸易开发总公司
28.葆祥国际服装中心
三、评价标准
根据各外经贸企业综合经济效益分数的不同,并考虑外经贸企业的实际情况,评价标准分为5档。
(一)优秀(75分以上)
(二)良好(67-75分,不含75分)
(三)一般(55-65分,不含65分)
(四)较差(45-55分,不含55分)
(五)差(45分以下,不含45分)
四、评价时间
从1997年1月1日起,每季度评价一次,评价结果部内予以通报。
五、本办法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试行。



1997年5月6日

关于印发《天津市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事局


关于印发《天津市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津人专〔2005〕23号


各区县人事局、建委,各部委办局(集团公司)、人民团体、大专院校、驻津单位人事(职称)部门:
  现将《天津市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九月十五日


             天津市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本市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事局、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共同负责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考试标准按全国统一考试大纲执行。
  市人事局负责考务工作,会同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对考试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并确定合格标准。考务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由市人才考评中心负责。
  市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或者授权专门机构组织实施考前培训等工作。考前培训工作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应考人员自愿参加培训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和与考试有关的培训工作。
  第三条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原则上在每年的第一季度进行。
  第四条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3个科目。《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分为:房屋建筑、公路、水利水电、电力、矿山、冶炼、石油化工、市政公用、机电安装和装饰装修10个专业类别,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其中一个科目。
  第五条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分3个半天,以纸笔作答方式进行。《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科目的考试时间为2小时,《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3小时。
  第六条 凡遵纪守法并具备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等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的,可以报名参加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第七条 符合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免试相应科目:
  (一)取得《建筑业企业二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受聘担任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从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免试《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科目,只参加《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考试。
  (二)取得《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受聘担任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免试《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和《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科目,只参加《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考试。
  第八条 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专业的确认标准,参照《关于转发人事部、建设部〈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中的专业对照表执行。
  第九条 已经取得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相应专业,报名参加考试。考试合格后核发相应专业合格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
  第十条 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3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应当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应当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第十一条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市人事局、市建设管理委员会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本市范围内有效。
  第十二条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及有关项目的收费标准,经市价格行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考务管理工作应当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有关规章和制度,遵守保密制度,切实做好试卷的命制、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防泄密。
  第十四条 加强对考试工作的组织管理,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严肃考试工作纪律和考场纪律。对弄虚作假等违反考试工作规定的,应当依法处理,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市建设管理委员会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