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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抚顺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决定

时间:2024-07-04 11:15:2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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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抚顺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决定

辽宁省抚顺市人大常委会


抚顺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抚顺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3年7月17日抚顺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3年8月1日辽宁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2003年8月1日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号公布)



抚顺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废止《抚顺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山东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办法



2001年9月13日
山东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以下简
称土地招标、拍卖)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土地招标、拍卖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
则。
第四条 县(市)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招标、拍
卖活动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商业、旅游、娱乐、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等项目用地,应当以招
标、拍卖的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 县(市)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计划、财政、建设、城
市规划等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
利用年度计划制定土地招标、拍卖方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土地招标、拍卖方案应当包括公告、地块规划条件及附图、地块位置图、
地块勘测定界图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草案等内容。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拍卖人,是指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
政主管部门。
本办法所称投标人、竞买人,是指参加招标、拍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
组织。
本办法所称中标人、竞得人,是指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取得土地使
用权的投标人、竞买人。
第八条 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必须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开
发、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用途和条件。
第二章 招标
第九条 土地招标可以采用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方式。采用公开招标
或者邀请招标,由招标人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十条 招标人应当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公告或者招标
邀请书、招标地块宗地图、土地使用条件、评标标准和方法、投标格式文书、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草案等内容。
第十一条 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至少3
0日,在县(市)以上主要报刊或者其他媒体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名称、地址;
(二)土地的位置、面积、使用期限、用途、规划设计要求;
(三)投标人的范围、资格;
(四)投标人索取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的时间、地点及工本费;
(五)履约保证金的交付方式、时间;
(六)投标地点和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七)评标标准和方法;
(八)开标地点、时间;
(九)招标人认为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至少3
0日,向3个以上具有招标地块开发能力的单位和个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包括本办法第十一条(一)、(二)、(五)、(六)、
(七)、(八)项的内容以及招标人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应当设定标底,标底必须保密。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招标土地,并对潜在投标人提
出的异议进行解释。
投标文件一经按程序送达,视为无异议。
第十五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提交投标
文件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
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可以依据本办法重新组织招
标。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十六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
截止时间之前至少15日进行相应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
人。
投标人可以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
第十七条 投标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相互串通投标报价;
(二)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三)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
(四)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十八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
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 开标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二)点算投标文件;
(三)开启投标文件;
(四)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宣布无效。
第二十条 下列投标文件无效:
(一)招标文件确定的截止时间后提交的;
(二)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
(三)重复投标的;
(四)委托他人代理投标,委托文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
(五)投标文件字迹不清、无法辩认的。
第二十一条 评标由招标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
的代表和有关土地、规划、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
单数,其中有关专业人员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必须保密。
第二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
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
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人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人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的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的,可以否决所有的投标。
第二十四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
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
中标人交付的履约保证金折抵出让金;没有中标的,招标人应当自招标结
束之日起10日内退还履约保证金。
第二十五条 中标人应当在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
件规定与招标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
计划、城市规划等部门应当依据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中标
人办理基本建设立项、规划许可等手续。
第三章 拍卖
第二十六条 拍卖人应当编制拍卖文件。拍卖文件应当包括拍卖公告、拍
卖地块宗地图、土地使用条件、竞买申请书文本、拍卖成交确认书文本、国有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草案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 拍卖人应当于拍卖前至少30日在县(市)以上主要报刊或
者其他媒体发布拍卖公告。
拍卖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拍卖人的名称、地址;
(二)土地的位置、面积、使用期限、用途、规划设计要求;
(三)竞买人的范围、资格;
(四)拍卖的地点、时间;
(五)履约保证金的交付时间、方式;
(六)给付成交价款的方式;
(七)竞买人索取拍卖文件及相关资料的时间、地点及工本费;
(八)参加竞买的申请方法和申请的截止时间;
(九)拍卖人认为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拍卖人应当按照拍卖文件的要求,对竞买申请人的资格进行
审查,并对符合条件的登记编号。
第二十九条 下列竞买申请书无效:
(一)在拍卖文件确定的截止时间后收到的;
(二)竞买申请人的资格不符合拍卖文件规定的;
(三)委托他人代理申请,委托文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
(四)竞买申请书字迹不清、无法辩认的。
第三十条 拍卖人应当组织竞买申请人踏勘拍卖土地,并对竞买申请人提
出的异议进行解释。
第三十一条 拍卖人对已发出的拍卖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的,应当在竞买
申请截止时间之前至少15日进行相应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竞买申请
人。
竞买申请人可以在竞买申请截止时间前撤回竞买申请书。
第三十二条 拍卖人应当在拍卖文件确定的时间及地点进行拍卖。
拍卖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三条 拍卖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竞买人显示标志牌,主持人点算竞买人;
(二)主持人介绍拍卖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要求、
基准地价和其他有关事项;
(三)主持人宣布起价和应价的递增最低幅度;
(四)竞买人举牌应价;
(五)主持人连续两次宣布最后应价而无再应价的,主持人在第三次报出
最后应价的同时落槌,宣布该应价者为竞得人;
(六)拍卖人与竞得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
拍卖人对拍卖地块设底价的,主持人应当在拍卖前予以声明。竞买人的最
高应价未达到底价的,该应价无效,主持人应当终止拍卖。
第三十四条 竞得人交付的履约保证金折抵出让金。竞得不成的,拍卖人
应当自拍卖结束之日起10日内退还履约保证金。
第三十五条 竞得人应当在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拍
卖文件的规定与拍卖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出让
金。
计划、城市规划等部门应当依据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竞得
人办理基本建设立项、规划许可等手续。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中标人或者竞得人未按规定与招标人或者拍卖人签订国有土
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取消其中标或者竞得资格,所交付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
还。
第三十七条 中标人或者竞得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的,土地行政主
管部门可以解除出让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可以依法请求赔偿;地上新建
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需要拆除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无
偿收归国家所有。
招标人或者拍卖人未按合同约定交付土地的,应当退还出让金,中标人或
者竞得人可以解除出让合同,并可以依法请求赔偿。
第三十八条 投标人或者竞买人以弄虚作假、串通压价、行贿等手段骗取
中标或者竞得的,中标或者竞得无效,由县(市)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处每
平方米3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土地招标、拍卖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国有土地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出租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经济合同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报告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经济合同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报告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经济合同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报告的通知》(豫政办〔1992〕10号),强调要把贯彻执行《经济合同法》当作经济活动中的一项大事切实抓好。现将这个通知转发给你们,供参考。
附件: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经济合同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报告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经济合同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报告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经济合同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报告》,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一九九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关于加强经济合同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报告
省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以下简称《经济合同法》)自一九八二年七月一日实行以来,我省各级领导和经济主管部门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和调控经济运行的自觉性有了较大提高,企业在经济交往中依法签约、严格履行合同契约意识普遍增强,合同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也相应得到
加强,这对促进我省国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受产品经济思想的影响,还有一些人对《经济合同法》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有的领导不善于把调控经济的意志转化为契约关系,依然习惯于用行政手段干预正常的经济运转。在各经济主管部门和企业、农民之间,企业和企业、垄
断企业和一般企业之间,还没有完全做到把经济合同关系作为经济交往的基本原则。因此,在社会经济生活中,“霸王合同”、“单边义务合同”、“君子协议”,盲目签约,随意毁约等现象还比较普遍。这些现象的存在,造成了社会再生产过程的中断,严重影响着经济的正常运转。为解
决当前我省经济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政府,特别是主管经济的负责人都要强化贯彻执行《经济合同法》,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的意识。充分认识到,在经济交往中,推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经济合同制度,用经济合同手段组织社会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是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提高微观和宏观经济效益的需
要;是把社会经济活动纳入新的经济运行机制的需要。各地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把贯彻执行《经济合同法》当作经济活动中的一项大事切实抓好。
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经济合同管理工作的领导,引导企业积极参加“重合同、守信用”活动。在对企业进行考核的时候,要把是否“重合同、守信用”作为企业升级达标的一项内容,以促使企业认真履行合同。对于连续三年被命名为“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单位,当地政府应当
予以奖励。
“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应经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由各级政府或授权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命名。
三、各级计划经济委员会和业务主管部门,要关于把实施计划转化为契约关系,供需(供销)双方要依据计划指标签订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明确的经济合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监督检查各类经济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时,特别要注意加强对指令性计划产品合同的监督检查。计划执行
单位要自觉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四、各业务主管部门要抓好本系统经济合同管理和合同基础工作。大中型企业内部可根据实际需要配备合同专管员,并明确工作职责;小型企业可配备合同兼管员。在企业中要实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制度,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订经济合同,必
须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
五、订立书面经济合同,凡国家已制订和发布统一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的,当事人必须使用统一的标准合同文本。违反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六、为防止订立无效经济合同或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经济秩序,当事人签订指令性计划合同、专营商品合同以及当地人民政府规定需要进行鉴证的合同,必须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鉴证。
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处理无效经济合同案件时,为保护国家财产,避免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根据具体情况,有权采取终止合同履行、暂停支付、查封、扣押、变卖不易保存的货物并保存价款,以及法律、法规准许的其它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的范围仅限于本案有关的财物,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如需延长应当重新办理手续。
八、无效经济合同或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违法活动处理决定书生效后,当事人拒绝执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物资经当地物价部门核价后变价抵缴。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冻结或划拨无效和违法经济合同当事人在银行的存款时,应事先向有关银行说明案情和冻结、划拨的理由;如银行有异议,双方再行研究,尽量取得一致意见后,妥善解决,或报上级审查决定。如果当事人欠有银行贷款,银行应先扣还贷款,然后才能办理当事人
存款的冻结、划拨或罚没手续。冻结后发现有误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及时通知银行解冻或更正。如因冻结发生纠纷或因此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处理。
九、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据《行政诉讼法》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裁决。
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执行。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二年元月十六日



1992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