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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标准仓单冲抵期货交易保证金问题的补充规定

时间:2024-07-25 07:54:3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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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标准仓单冲抵期货交易保证金问题的补充规定

中国证券监管委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标准仓单冲抵期货交易保证金问题的补充规定
中国证券监管委


(2000年4月10日发布的证监法律字[2000]1号将本文废止)

规定
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期货交易保证金管理问题的通知》(证监期字〔1997〕8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一些交易所对标准仓单冲抵交易保证金的规定理解不尽相同,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偏差。为了统一各交易所的保证金管理办法,现就标准仓单冲抵交易保证金问
题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标准仓单只能冲抵确定进行实物交割的空头头寸所需的交易保证金,用标准仓单冲抵交易保证金的头寸必须进行实物交割,不得平仓了结;
二、标准仓单只能冲抵以标准仓单所代表的实物为标的物的头寸所需的交易保证金;
三、确定进行实物交割的空头头寸的交易保证金可以全额用标准仓单冲抵;
四、标准仓单冲抵交易保证金时,标准仓单所代表的实物数量不能低于被冲抵交易保证金的头寸所代表的实物数量;
五、除了确定进行实物交割的空头头寸外,标准仓单不得用于抵顶其他头寸的交易保证金。
各期货交易所应根据《通知》和本规定的原则,制定相应的规则,认真执行。



1997年7月3日

卫生部关于加强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加强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5〕4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就卫生部门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工作的认识

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健康。切实做好饮用水的卫生安全保障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落实以人为本、执政为民要求和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一项紧迫任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领导,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与合作,认真组织,将城乡饮用水卫生安全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之中,并认真执行。进一步明确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建立领导责任制,加强监督管理,结合实际研究解决当地饮用水卫生安全问题。

二、依法开展饮用水卫生安全监督、监测工作

(一)全面开展监督检查。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卫生部门对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进行卫生监督并实行卫生许可制度,要立即审查城乡每一个集中式供水水厂是否依法获得卫生许可证,消除不合格供水隐患。全面审查新建、改建、扩建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是否经过卫生部门审查和竣工验收,对不符合规定的供水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监督检查供水单位日常水质检测报送制度的落实情况,严肃查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加强饮用水卫生监测。

加强对饮用水水源、水厂供水、二次供水和用水点的水质卫生监督监测,全面查清当地饮用水质量和主要卫生安全问题。卫生部门要全面掌握饮用水供水单位日常检测数据,掌握水质动态变化。开展经常性的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对取水、制水、供水全过程的卫生安全监督监测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及时掌握城乡饮用水水源环境、供水水质状况,注意已发生的问题和隐患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三)建立城乡饮用水卫生监测网。

在上世纪80年代开展的全国饮水水质及水性疾病调查和90年代开展的全国城乡饮水卫生监测工作的基础上,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新修订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建立由中央、省、地市和县组成的饮用水水质和水源性疾病监测网,充分发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监测网络的作用,形成监测、数据传递、统计分析、汇总报告的有效监测系统,全面、适时掌握饮用水水质和水源性疾病情况。对检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控制措施,严防介水传染病的传播流行;要特别抓好突发性饮用水事故、饮用水不安全引起的传染病、中毒暴发流行的及时准确的报告制度。建立饮用水水质和水源性疾病数据库,掌握动态变化规律。

三、加强法规标准制修订和饮水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的科研工作

进一步完善生活饮用水的卫生法规、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有关单位和标准委员会切实加强饮用水系列卫生标准、卫生规范的制修订工作,使之尽快成为一个整体,适应实际发展的需要。各级卫生部门要加强人力资源和技术能力建设,逐步开展饮用水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和风险评价工作,充分发挥卫生部门优势,积极提供卫生技术支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的研究工作。

四、开展法律法规标准宣传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已修订完成并即将颁布,各地卫生部门要尽早安排宣贯工作,使之成为饮用水卫生安全行动的技术依据。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结合《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认真做好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宣传工作,特别要重视饮用水水质不安全引起的健康影响、介水传染病和饮用水突发性事件的宣传和曝光。

五、建立饮用水卫生安全储备体系和应急机制

各地要根据水资源条件和易发生问题,制定城乡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的应急预案。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饮用水应急技术、物资和人员保障系统,落实重大事件的值班、报告、处理制度,形成有效的预警和应急救援机制。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合肥市依法行政考核暂行办法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合肥市依法行政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政办〔2005〕3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依法行政考核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四月七日

合肥市依法行政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市依法行政考核工作,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实施意见》(合政〔2004〕10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每年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各部门的依法行政工作进行考核。行政执法责任制纳入依法行政工作考核范围,不再单独考核。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法制办)具体负责依法行政考核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 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依法行政工作总体推动情况;
  (二)依法决策和制度建设情况;
  (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执法工作的规范情况;
  (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落实情况;
  (五)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六)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和执法人员培训情况。
  第五条 市政府法制办每年年初结合依法行政工作的开展情况,根据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各部门的工作重点,制定并印发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的具体内容和评分标准。
  第六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各部门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将本单位推进依法行政的工作情况及自评意见报市政府法制办。
  第七条 市政府法制办通过全面检查、重点抽查和互查等方式对各单位的自评意见进行评议复核。评议复核严格按照考核标准量化打分。
  第八条 依法行政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三个等次。
  年度考核结果报市政府政务督查与目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纳入年度政府目标管理考核范围。
  第九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考核。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