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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监察组织执行职权暂行规定

时间:2024-06-24 19:49:2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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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监察组织执行职权暂行规定

北京市政府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监察组织执行职权暂行规定
市政府



第一条 为正确、全面地执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规、规章,实现市容环境卫生监察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各级市容环境卫生监察组织。
本规定所称市容环境卫生监察组织,是指市环境卫生管理局所属市市容环境卫生监察总队(以下简称监察总队)、区县环境卫生管理局(或主管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其他机关,下同)所属市容环境卫生监察大队(以下简称监察大队)和乡镇、街道的市容环境卫生监察所(以下简称监察
所)。
第三条 市容环境卫生监察组织,是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专业执法队伍,其职权是:
一、检查监督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规、规章的实施。
二、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规、规章行为执行行政处罚和行使其他执法权。
第四条 各级市容环境卫生监察组织,分级负责行使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职权,并负责层级指导。
监察总队负责查处在全市影响较大或认为需要由其查处的违法行为;负责对监察大队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制定执法工作制度,组织监察人员的教育、培训;纠正监察大队和监察所作出的不合法或不适当的行政处罚决定。
监察大队负责查处在本区、县范围内影响较大或认为需要由其查处的违法行为;指导监察所的行政执法工作,纠正监察所作出的不合法或不适当的行政处罚决定。
监察所负责查处所辖区域内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 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规、规章规定的警告、限期改正等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由各级市容环境卫生监察组织决定。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权限,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罚款3000元以下的,监察所可以自己名义作出处罚决定,但在本辖区内有较大影响的案件,须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同意。罚款超过3000元的,须报监察大队决定。
二、罚款3000元以上3 万元以下的,由监察大队决定,但在本辖区有较大影响的案件,须经所在区、县的环境卫生管理局同意。罚款超过3 万元的,须报监察总队决定。
三、罚款3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由监察总队决定。罚款超过5 万元的,须报市环境卫生管理局批准后决定。
没收物资的行政处罚,依其折价金额,按上述规定的权限执行。
第六条 各级市容环境卫生监察组织执行行政处罚,适用下列程序:
一、进行现场调查,询问当事人和其他证人,填写现场调查记录,并收集其他相应的证据。
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向被处罚单位或个人送达处罚决定书或限期改正通知书。执行行政处罚须使用市环境卫生管理局统一印制的行政处罚文书,罚款和没收物资应向被处罚人开具统一印制的收据或没收物资清单。行政处罚的文书和罚款收据、清单等,须加盖作出处罚决定单位的印
章并由经办人签字。
三、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机关。
警告、限期改正和50元以下的罚款,可由市容环境卫生监察员现场执行。现场执行时,须指明当事人的违法情节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开具罚款收据,告知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七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车站、体育场馆、游览区、广场、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设置卫生监督员,负责在本单位内部和单位“门前三包”责任区,以及市、区、县环境卫生管理机关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责任地段内,对违反《北京市人民
政府关于进一步严厉禁止随地吐痰、随地乱扔乱倒废弃物的规定》的行为执行行政处罚。
卫生监督员应接受市容环境卫生监察组织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其具体管理办法,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制定。
第八条 当事人对市容环境卫生监察组织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按下列规定管辖。
一、对监察所以自己名义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复议,由监察大队管辖。
二、对监察大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复议,由监察总队管辖。
三、对监察总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复议,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局管辖。
当事人对卫生监督员的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由所在地的监察大队管辖。
第九条 市容环境卫生监察员执法时,应当着装整齐,佩戴统一制作的胸牌;主动出示监察证件;正确运用法规、规章的处罚条款。
市容环境卫生监察组织及其执法人员(含卫生监督员),必须严格执法、文明执法,依法履行职责。违者,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局组织实施,并对具体执行中的问题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1991年12月1 日起施行。1988年3 月1 日市政府办公厅批准的《北京市执行市容环境卫生法规、规章处罚规则》同时废止。



1991年12月5日

景德镇市人才资源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景德镇市人才资源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景府发[200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景德镇市人才资源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1年3月26日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二OO一年四月八日


景德镇市人才资源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开发我市人才资源,加强人才开发资金的管理,落实《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的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资源开发资金(以下简称人才资金)是指市政府设立的专项用于人才资源开发的财政性资金。人才资金的使用严格遵守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市政府设立市人才资金理事会。市人才资金理事会负责管理人才资金,审批人才资金的使用。理事会办事机构设在市人事部门,具体负责人才资金的日常事务。

  第四条 市人才资金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理事若干人组成。会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会长由市人事局局长担任,理事由市组织、科技、财政、审计、教育等部门的负责人担任。

  第五条 人才资金的来源:
  (一)市政府的专项拨款;
  (二)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的捐助;
  (三)资金的回收部分;
  (四)其他合法来源。

  第六条 市政府鼓励单位、团体和个人捐助人才资金。

  第七条 人才资金主要用途:
  (一)为我市引进急需的专业技术人才或组织赴外地开展人才交流活动提供资助;
  (二)为我市储备符合长远人才资源规划的专业技术人才提供资助;
  (三)为培养开发我市适用性紧缺专业技术人才和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提供资助;
  (四)为我市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从事研究开发和从事有较高科技水平或学术价值的论著出版提供资助;
  (五)其他经市人才资金理事会审定的人才资助项目。

  第八条 申请人才资金的程序:
  (一)申请人才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填报《景德镇市人才资源开发资金资助申请书》,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送市人才资金理事会审批。
  (二)市人才资金理事会在收到申请单位或个人材料后,不定期召开理事会进行评审,确定资助名单。
  (三)获得人才资金资助的单位或个人,须与市人才资金理事会签订《景德镇市人才资源开发资金资助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中的各项规定,对未履行合同的,收回资助金,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条 申请人才资金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用于人才引进的,人才引进方案必须经过市人事部门批准,人才引进对象应是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
  (二)用于人才储备的,储备人才须由市人才市场办理人事代理,储备的人才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用于人才培养和开发的,必须有具体的人才培养开发计划或规划,培养开发工作应取得突出成绩,并获得市级以上政府表彰。
  (四)用于科研开发的,该科研项目必须获得市级以上科技管理部门的项目认定;用于论著出版的,该论著应获得省级以上奖励。
  (五)博士专项资金的资助对象必须取得博士学位。

  第十条 凡获得人才资金资助的科技项目产生效益或引进人才取得收益的单位,应偿还资助本金。

  第十一条 加强人才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人才资金由市人才资金理事会统一掌握使用,在市财政设立专门帐户,由财政统一拨付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或挪为他用。

  第十二条 人才资金的管理要严格遵照国家财经纪律要求和财政、财务管理规定,帐目要清楚,每年度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三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化国务院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化国务院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化国务院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化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是政府机构改革的重要内容。做好这项工作,对于转换机关后勤服务机制、充分发挥现有后勤服务资源的效能、保证机关工作的正常运转以及减轻国家财政负担、保持机关后勤职工队伍的稳定,都具有重要意义。各部门要按照《关于深化国务院各部门机关后勤
体制改革的意见》的要求,结合本部门实际,切实加强对机关后勤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精心组织,稳步推进。
这次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涉及面广、改革力度大,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要搞好政策研究,加强工作指导。在实际工作中,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密切配合,确保这项改革的顺利进行。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的总体要求和机关后勤工作的实际需要,现就进一步深化国务院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革的目标和原则
深化机关后勤体制改革,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坚持管理科学化、服务社会化的方向;加强机关后勤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建立和完善机关与后勤服务单位的结算制度;转换服务机制,推进后勤服务商品化、市场化,使后勤服务单位逐步实现自负盈亏;促进
服务联合,充分发挥现有服务资源的使用效益,逐步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机关后勤保障体制。
深化机关后勤体制改革,应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和权责一致的原则,规范机关后勤管理职能;坚持为机关服务的宗旨,不断提高后勤保障能力和水平;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与国家有关改革政策相衔接,积极稳妥地进行。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规范机关后勤行政管理职能。
机关后勤管理是政府行政管理的组成部分,各部门应予重视和加强。国务院机关后勤工作主管部门要精兵简政,转变职能,加强宏观管理,依据有关政策和规定对各部门机关后勤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调控;统一制度和标准,规范管理职能和工作程序,提高后勤管理科学化水平;积极
探索、稳步推进政府采购、机关公务用车、办公用房、职工住房等后勤保障制度的改革;加强对机关后勤服务行业改革的分类指导,推动服务机制转换和服务联合,发挥规模效益,促进机关后勤服务的商品化、市场化。
各部门机关后勤行政管理工作由行政机关承担,使用行政编制,其主要职责是:管理机关行政经费,监管机关国有资产;与机关服务中心签订并履行服务合同。各部门可根据机关后勤改革的实际,将原列入后勤行政管理职能的一些服务性、事务性较强的管理工作,委托机关服务中心承
担并在经费上予以保证。
(二)进一步明确机关服务中心的性质和任务。
机关服务中心(对外可使用机关服务局印章)为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独立核算,逐步实现自收自支。其主要任务是:承担机关的后勤服务保障工作,根据机关后勤服务工作规划和要求,与机关签订并履行服务合同;承担机关委托管理的部分行政事务性工作;承
担机关交由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使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推动所属服务经营单位通过深化改革,转换机制,加强管理,改进服务,提高经济效益。
机关服务中心的人员编制原则上不再核定,由各部门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实际需要,自行定岗、定员。定岗、定员方案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三)建立和完善结算制度。
改革现行机关后勤服务经费拨付方式。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实际,核定并拨付各部门机关后勤服务经费。各部门根据机关服务中心承担的服务项目,与机关服务中心签订合同并按合同支付后勤服务费,逐步建立和完善结算制度。这项工作从1999年起进行试点,2001年普
遍实行。
(四)加强机关服务中心的资产与财务管理。
各部门要理顺机关与机关服务中心国有资产的产权关系,明确机关服务中心对其管理、使用的资产的权利和责任。机关服务中心对机关授权管理、使用的经营性资产,要提高资产效用和经济效益,使其保值增值。机关代表国家对投入机关服务中心及其所属服务经营单位的国有资本享有
受益权。
机关服务中心执行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办法和成本核算制度,严格收入和支出管理。机关服务中心所属服务经营单位应根据其性质执行不同的财务制度。机关服务中心应加强对所属服务经营单位资产和财务的监督管理。
(五)转换机关服务中心管理机制。
机关服务中心要结合国家人事、劳动制度改革,积极探索用人、用工制度改革,根据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岗位选配人员,完善管理人员聘任制和全员劳动合同制。
机关服务中心执行事业单位职员职务等级工资制。其所属服务经营单位根据其性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相应的工资制度,在有关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内,按照按劳分配、多劳多得、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决定分配形式,逐步建立起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机关服务中心要结合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改革,逐步建立机关后勤职工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障制度。
机关服务中心要强化对所属服务经营单位质量、经济效益、收入分配等方面的监督管理,组织、推动服务经营单位的各项改革。机关服务中心所属服务经营单位要按照国家的产业政策,发挥优势,确定事业发展方向;充分利用现有服务资源,盘活存量资产,依法经营,提高经济效益和
社会效益;借鉴国有企业改革的做法,把改革同改组、改造和加强管理结合起来,逐步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
(六)打破界限、推动联合。
深化机关后勤体制改革,必须打破部门界限,改革“小而全”的后勤保障体制。要加强对机关后勤服务设施建设的宏观调控,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结合实行政府采购制度,采取定点服务等多种形式,扶优汰劣,扶持一些部门的优势服务项目,实现优势互补;在物业管理
、汽车运营和维修、接待服务、餐饮、印刷、幼教、医疗等后勤服务行业中,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联合,走产业化、专业化、集约化的道路,逐步与国家第三产业的发展接轨,提高后勤保障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新组建的部门原则上不再设立机关服务中心,所需服务由其他部门提供或引进
社会服务。
三、解决好深化机关后勤体制改革的相关问题
(一)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提供的后勤服务保障属非经营性活动,其对内服务所获取的收入,属于国家财政资金,按国家有关规定不计入纳税范围。对机关服务中心以安置分流人员为主开办的经济实体,应参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根据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要求,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机关服务中心建立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障制度。各部门要妥善解决由机关划转和分流到机关服务中心人员的养老、医疗、再就业等问题。
(三)为帮助机关服务中心精简和分流人员,各部门可以参照《中央国家机关人员分流安排实施办法》(中办发〔1998〕12号)中的有关政策规定,妥善解决机关服务中心的人员精简和分流问题。
(四)各部门要重视机关后勤队伍的建设,进一步加强后勤人员的专业培训,推行持证上岗制度。要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后勤队伍的整体素质,建设一支精干、高效、廉洁的机关后勤职工队伍。



1998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