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议会联邦执委会一九八七、一九八八年教育文化合作执行计划
中国政府 南斯拉夫议会联邦执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议会联邦执委会一九八七、一九八八年教育文化合作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87年4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议会联邦执委会,本着发展两国之间的友好关系和加强两国教育和文化合作的愿望,根据一九五七年六月七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人民联邦共和国政府签订的文化合作协定,就一九八七、一九八八年教育和文化合作执行计划达成如下协议:
一、教育
(一)在本计划有效期间,双方每年通过有关机构为对方大学本科生、进修生和研究生提供十五个奖学金名额。二年内奖学金名额不变。
在上海和萨格勒布两城市的直接合作中,交换二个学习塞尔维亚——克罗地亚文或中文的奖学金名额。
此外,双方通过有关机构至多接受四十名对方国家的大学本科生、进修生和研究生,费用由派出方负担。
(二)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中方两名汉语教师继续在贝尔格莱德大学语言学院任教,一名汉语教师继续在萨格勒布大学哲学院任教。
从一九八七至一九八八学年起,中方将再派一名有大学教授职称的专家到贝尔格莱德语言学院讲授中国语言和文学课程。
(三)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南方一名塞尔维亚—克罗地亚语教师或克罗地亚—塞尔维亚语教师继续在北京外国语学院任教。
(四)双方将为在斯科普里“吉里尔—梅托迪”大学开设中国语言课程,在南昌大学开设马其顿课程而作出努力。
(五)南斯拉夫国际斯拉夫语学术讨论会的组织者每年邀请中国斯拉夫语言学家参加下列学术讨论会:
——南斯拉夫外国斯拉夫语言学家学术讨论会(每年一人);
——萨格勒布斯拉夫语言学校学术讨论会(每年一人)。
——斯洛文尼亚语言、文学和文化学术讨论会(每年一人);
——马其顿语言、文学和文化学术讨论会(每年一人)。
(六)普里什蒂那阿尔巴尼亚语言、文学和文化学术讨论会的组织者每年邀请一名中国阿尔巴尼亚语言学家参加学术讨论会。
(七)双方将通过有关机构进一步支持斯科普里的“克尔斯德·米西尔科夫”马其顿文研究所和中国的北京外国语学院编纂马汉字典的工作。
(八)为发展两国大学间的合作,双方将支持在有关大学之间建立直接合作关系并促进业已在下列大学之间建立的合作关系:
——贝尔格莱德大学和北京大学;
——萨格勒布大学和上海华东师范大学;
——卢布尔雅那“爱德华·卡德尔”大学和上海复旦大学;
——斯科普里“吉里尔—梅托迪”大学和天津南开大学以及江西南昌大学;
——萨拉热窝大学和天津南开大学;
——普里什蒂那大学和南宁广西大学;
——马里博尔大学和南宁广西大学;
——尼斯大学和北京的某所大学。
(九)双方将通过有关机构邀请专家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国际大学会议。
(十)在本计划有效期间,双方将通过有关机构互派一个最多由五人组成的教育代表团进行为期两周的考察访问。
二、科学
(十一)双方支持以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科学艺术院委员会为一方,中国科学院和中国社会科学院为另一方,在一九七八年九月十八日签订的上述组织合作协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合作关系。
(十二)双方支持诺维萨特自然数学院生物研究所和中国科学院北京遗传研究所建立直接合作。
三、文化艺术
(十三)双方将通过有关机构鼓励相互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国际文化盛会,并组织艺术家和艺术团体的互访,互相举行艺术展览和其他活动,以达到互相了解对方国家文化艺术领域所取得成绩之目的。一九八七年:
(十四)应组织者邀请,一名中国儿童文学作家出席诺维萨特兹玛伊儿童文学活动。
(十五)中方将应组织者邀请寄送中国版画家的作品参加卢布尔雅那每两年一次的国际版画展览。
(十六)中方将应组织者邀请寄送中国艺术家的作品参加在诺维萨特举办的国际“金眼睛”摄影展览。
(十七)中方将在南举办明清绘画展览。此展将在南几个城市举办,展期共两个月。
(十八)中方派艺术教育考察组一行三人赴南考察访问,为期十五天。
(十九)一名南斯拉夫钢琴家访华演出,为期十五天。
(二十)南方通过有关机构将派出三人舞蹈考察小组来华访问考察,为期十五天。
(二十一)中方派出五人出版印刷代表团访南,为期两周。
(二十二)南斯拉夫版权局派两名版权专家来华进行考察性访问和讲学两周。
(二十三)南方通过有关机构派一名戏剧专家访华,介绍举办国际戏剧节经验。一九八八年:
(二十四)两名中国戏剧专家将应组织者邀请观摩诺维萨特南斯拉夫戏剧节并参加第七届国际戏剧评论家和戏剧学家学术讨论会。
中方也将送展品参加南斯拉夫戏剧节举办的每三年一次的戏剧书刊展览。
(二十五)中方派三人舞蹈考察小组赴南访问考察,为期十五天。
(二十六)中国杂技团访问南斯拉夫,为期十五天至二十天,演出由贝尔格莱德和萨格勒布的演出公司来组织。
(二十七)一名中国制陶艺术家将应组织者邀请参加卡尼扎国际制陶学术讨论会,为期三周。
(二十八)一名中国雕塑家应组织者邀请参加阿兰捷洛瓦茨“白大理石”雕塑学术讨论会,为期不超过九十天。
(二十九)中方将应组织者邀请寄送影片参加克拉涅国际体育旅游电影节及萨格勒布世界动画片电影节。
(三十)贝尔格莱德“杜桑·斯科弗朗”室内弦乐团访华演出,为期十五天。
(三十一)南方将通过有关机构派出三人艺术教育考察组赴华考察访问,为期十五天。
(三十二)双方将通过有关机构互办邮票展览。关于展地和展期另商。
(三十三)中方派三人代表团赴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观摩考察贝尔格莱德国际戏剧节。
(三十四)南斯拉夫出版书商业务共同体派五人出版、印刷代表团访华,为期两周。
在本计划有效期间:
(三十五)双方将支持中国作家协会和南斯拉夫作家联合会在上述两个组织签订的合作议定书的基础上开展的直接合作。
(三十六)双方支持中国和南斯拉夫翻译家协会之间为交换文学翻译家建立直接合作关系。
(三十七)中国国际图书贸易总公司将应组织者邀请参加每年在贝尔格莱德举办的国际书展。
(三十八)斯科普里“马其顿书籍”出版社和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继续发展直接合作,拟在斯科普里出版江西省画册,而在南昌出版马其顿画册。
(三十九)萨格勒布南斯拉夫辞书出版社将同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继续发展直接合作。
(四十)双方将通过有关机构支持两国的图书馆以及图书馆学研究机构之间建立和进一步发展直接合作关系。双方将通过外交途径另定哪些图书馆之间继续发展直接合作关系。
(四十一)双方支持两国世界语协会之间的直接合作。
(四十二)波黑世界语协会希望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世界语协会建立直接合作,交换出版物和本计划有效期内交换一名世界语专家进行互访。中国专家将在一九八七年六、七月间访南,参加在巴亚·卢卡举行的南斯拉夫世界语代表大会,莫斯塔尔“多种语言和联络”国际学术讨论会以及帕拉夏季世界语训练班。中国世协将于一九八八年邀请波黑世协一名世界语学者回访。
(四十三)一九八七年八月,中国世界语协会派三人参加在萨格勒布举行的“世界语文化一百周年”纪念活动并进行友好访问。一九八八年邀请南萨格勒布世界语协会的三位代表回访。
(四十四)双方将通过有关机构支持两国博物馆之间为交换图片展览、学术刊物、文选和目录而进行的直接合作。
(四十五)应组织者邀请,中国美术家将参加下述创作活动:
——普里莱普美术创作活动(本计划有效期内一名美术家)。
——达尼洛夫格勒艺术创作活动(本计划有效期内一名雕塑家)。
(四十六)中方将应组织者邀请寄送中国艺术家的作品参加一九八七年和一九八八年斯科普里世界漫画展览。
(四十七)塞尔维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文物局将同中国文化部文物局继续直接合作。
(四十八)双方将支持两国的艺术团体(音乐家协会、美术家协会、电影工作者协会、摄影家协会、戏剧家协会、舞蹈家协会等)之间建立直接合作关系。
(四十九)伏伊伏丁那诺维萨特儿童和青年美育中心将同相应的中国机构建立直接合作关系,交换儿童绘画作品。
(五十)卢布尔雅那木偶剧院将继续同北京的中国木偶团进行直接的合作。
(五十一)在本计划有效期间,贝尔格莱德艺术大学将邀请中国一名教授,讲授舞台表演及化妆艺术,为期二十至三十天。
(五十二)贝尔格莱德国际政治经济研究所和中国国际问题研究所将建立直接合作。
(五十三)塞尔维亚青年音乐组织将邀请中国青年音乐家参加贝尔格莱德国际青年音乐比赛。
(五十四)双方将支持南斯拉夫电影公司和中国电影公司进行直接合作。
(五十五)双方将支持南斯拉夫电影资料馆和中国电影资料馆进行直接合作,以便交换电影片并派人员互访。
(五十六)双方支持南斯拉夫建筑协会与中国建筑协会建立直接合作关系。
(五十七)双方支持两国档案机构之间继续直接合作。
(五十八)双方将通过有关机构支持进一步发展中南友好城市间以及中国省际和南斯拉夫的社会主义共和国、自治省间的直接合作。
四、新闻
(五十九)双方支持两国新闻机构——报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记者协会和新闻电影机构商定的合作并支持在新闻领域发展其他形式的合作。
五、体育
(六十)双方支持南斯拉夫体育联合会和中国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的直接合作。这一合作是上述机构根据一九七八年三月五日在北京签订的两国体育合作协定而直接商定。
六、通则
(六十一)双方在实施本计划中的交流项目时,将遵循下列规定:
1.派出方有关机构在派遣组或人员时,至少须在两个月之前向对方提出如下情况:个人简况、外语知识情况、访问日程建议及抵达日期;
2.接待方有关机构力求在接到上述通知后一个月内作出答复;
3.派出方有关机构在得到同意接待的通知之后,须将确切抵达日期,入境口岸和所乘交通工具提前十天通知对方有关机构。
七、财务条款
本计划列举的交流项目和活动将根据下列财务规定执行:
(六十二)两国组织和有关机构按下列条件互换个人和代表团访问:
1.派出方有关机构负担其派出人员的往返国际旅费。
2.接待方有关机构承担逗留期间的费用,与逗留日程有关的国内交通费及必要的紧急医疗费。
逗留期间的费用是指南方提供旅馆住宿和膳食费,而中方提供食、宿。
(六十三)按下列条件互换艺术团的访问:
1.派出方有关机构负担艺术团人员的国际旅费及道具、服装和乐器的运输费;
2.接待方有关机构负担食、宿、零用金、国内交通费、紧急医疗费、组织演出及安排翻译的费用。
(六十四)互换展览的费用规定:
1.派出方有关机构负担将展品运至对方第一个展出地和从最后一个展出地点运回国的国际旅费和保险费;
2.接待方有关机构负担展品在其国内的运输费用,组织展出、宣传广告、印刷目录和海报等费用;
3.展品破损时,接待方有关机构必须向派出方有关机构提供有关受损的全部资料,以减少向保险机构索赔时的程序;
4.未经派出方有关机构同意,不得修复破损的展品;
5.接待方有关机构保证展览的必要的保护和安全;
6.随展人员的费用按本计划的第六十二条规定执行。
(六十五)交换教师和教员的费用按下列条件执行:
1.派出方有关机构负担往返国际旅费;
2.对逗留一至六个月的教师,接待方有关机构负担其逗留期间的食、宿、国内交通费和保健费,并按本国的规定每月发给零用费。
3.对逗留时间超过一年的教师,接待方有关机构根据本国的规定发给月工资,提供带有家俱的住房或住宿专用费并负担其保健费。
(六十六)交换奖学金生和进修生按下列条件进行:
1.奖学金生:
(1)派出方有关机构负担往返国际旅费;
(2)接受方有关机构提供以下费用;
——用于生活费的每月奖学金;
——学费或进修费;
——购买书本的费用;
——医疗保健费;
——根据学习大纲或进修大纲规定的国内旅费。
2.不享受奖学金的学生:
(1)派出方有关机构负担往返国际旅费及逗留期间的费用;
(2)接受方有关机构负担学费和医疗保健费。
(六十七)凡是根据本计划用以交换出版物、杂志及其他资料的费用,均由寄出方负担。
八、最后条款
(六十八)本计划根据两国法规呈上批准,而自互换通报其被批准的照会之日起生效。计划将自签字之日起临时实施。
本计划于一九八七年四月八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塞尔维亚—克罗地亚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
议会联邦执行委员会
代 表 代 表
刘德有 弗拉斯蒂米尔·斯塔梅诺维奇
(签字) (签字)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非共识技术创新项目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非共识技术创新项目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
(2006年7月25日)
深府办〔2006〕127号
《深圳市非共识技术创新项目资助计划操作规程》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非共识技术创新项目资助计划操作规程
第一章 资助对象与方式
第一条 为加强对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4〕205号)以及《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4〕19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申请非共识技术创新项目资助,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有创新性技术构想、方案或者发明专利,并且已有技术发明原理性方案的自然人或法人;
(二)项目预期可在国内外权威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或研制出样机、产品的;
(三)我市预期有合作单位可以对项目进行深入研究与开发的。
第三条 对非共识技术创新项目的资助,实行项目所有者自愿申报、专家评审、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
第四条 对非共识技术创新项目的资助采取项目计划制,即经评审确定给予资助的,按照项目合同书一次性或分数次拨付,无偿使用。
第二章 资助范围
第五条 对非共识技术创新项目资助的使用范围是:
(一)试验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
(二)能源材料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支付的原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的购置等费用。
第六条 非共识技术创新项目的资助额每年最高为人民币10万元,资助期最长为3年。
第三章 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七条 申请资助者如果是非我市户籍自然人并且在深圳市没有落实合作单位的,则需要通过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我市户籍居民作为担保人,为其提供担保。
第八条 申请资助者须从http://shenbao.szsti.net下载并安装申报系统,通过系统填写《深圳市科技计划非共识技术创新项目申请书》,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项目原理性方案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申请者或共同申请者的身份证或企业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上一年度的年度审计报告以及由税务部门提供的纳税证明;
(三)担保人的担保函及身份证(符合第七条条件的申请者提供);
(四)已确定项目合作单位的,提供合作协议书、项目合作单位的代码证,上一年度的年度审计报告以及由税务部门提供的纳税证明。
第九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应当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当向申请者作出说明,告知申请材料的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者。申请者在5个工作日内可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条 对于非共识技术创新项目申请资助的,经形式审查合格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委托市科技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和本年度全市科技研发资金安排计划,确定本年度享受资助的项目名单以及核定资助额,经市财政主管部门复核后,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天。
第十一条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与财政主管部门行文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第十二条 获得资助的申请者应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签订项目合同书。项目合同书的内容应当包括资助金额、资助款的用途、资金监管、技术经济指标、知识产权的归属、绩效考评事项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十三条 享受资助的申请者凭项目合同书及相关拨款凭证到市财政主管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市财政主管部门按下达的项目资金计划将资助款拨入申请者的监管帐户。申请者收到无偿资助,贷记“专项应付款”科目。项目完成后,形成固定资产部分,结转到“资本公积——拨款转入”科目,未形成固定资产的其他开支,经项目验收或评估后进行核销,冲减相关费用。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委托市科技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五条 市科技专家委员会应组织专家独立公正地审查非共识技术创新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对通过了必要性和可行性审查的项目,组织专家进行现场答辩。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与申请者或项目实施者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一经发现不申请回避的,取消其专家资格。
评审委员会成员与申请者或项目实施者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可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专家回避。
第十七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回避申请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对情况属实的,应通知该专家进行回避,并由评审单位另行抽取评审专家。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申请者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回被骗取的资助款和相应的违约金。
第十九条 参与评审、评估的咨询专家利用评审、评估的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其咨询专家资格,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规程有关规定,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市财政和监察机关等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的权限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资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已获资助的非共识技术创新项目进行检查评估,对于未按项目合同书完成任务或者没有取得明显进展的项目,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停止给予资助。
市财政主管部门应当不定期地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对资金使用整体情况进行绩效检查评价。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科[2009]290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部直属单位,部管有关社团,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
为规范和加强住房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的管理,我部制定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做好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工作。
管理办法中涉及的科技项目申报书、验收申请表、验收证书、科技成果登记表请从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下载(网址:http://www.mohurd.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住房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科技项目”)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国家科技管理有关规定,以及《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科技项目的申报、审批、组织实施和验收管理。
第三条 科技项目包括软科学研究、科研开发、科技示范工程和国际科技合作等。住房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每年编制一次。
第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负责统一归口管理科技项目。
第二章 申 报
第五条 申报的科技项目应符合住房城乡建设科技发展重点技术领域,创新性强,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或更高,且具有较强的推广和应用价值,对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有积极作用。
第六条 软科学研究优先支持与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技术政策、产业政策、发展战略与规划等重大问题密切相关,为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的战略性、前瞻性、政策性科技项目。
第七条 科研开发优先支持解决行业共性关键问题,形成新型技术体系,促进产品设备技术升级,对整体技术进步有较大的带动作用,并具有一定的前期研究开发基础,有较好的推广应用前景和显著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的科技项目。
第八条 科技示范工程优先支持选用住房城乡建设重点推广技术领域和技术公告中推广技术的工程项目;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确定的示范工程项目。
第九条 科技示范工程选用的技术应优于现行的技术标准,或满足现行技术标准但采用的技术具有国内领先水平;选用的技术与产品应通过有关部门的论证并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技术与产品,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并通过省级以上有关部门组织的专家审定。
第十条 科技示范工程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工程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推荐。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应是在国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且具有较强的研究开发实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第十二条 鼓励实行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跨地区跨行业的方式;以开展国际科技合作,拓展合作领域、创新合作等方式联合申报。
第十三条 多个单位联合申报科技项目时,应事先以文字形式约定各方对科技成果所拥有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国际科技合作项目要有与国外合作机构的合作协议,且协议双方应为独立法人。申报国际科技合作的项目,不再单独申报软科学研究、科研开发、科技示范工程等项目。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的申报科技项目的通知及申报要求,客观准确地填写相应的申报书中的目标、研究(示范)内容、考核指标等,连同相关的申报材料一并提交有关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 科技示范工程项目一般应由建设或开发单位申报,或由建设、开发、施工总承包、施工、设计、示范技术的技术依托单位等联合申报;也可经建设或开发单位同意后,由设计、施工总承包单位等联合或其中一家单位申报。
第十七条 科技示范工程项目的申报单位,应先履行工程建设立项审批程序,具备工程建设条件后再申请科技示范项目。
第十八条 科技项目所需的研究和示范经费以自筹为主。
第十九条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申报的科技项目的审查和推荐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直属事业单位、部管行业学(协)会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可直接申报。
第三章 审 批
第二十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组织专家成立专家组按申报的科技项目类型,分专业进行评审。专家组的专家从住房城乡建设部专家委员会中遴选。
第二十一条 每一类专业的科技项目评审专家组由5名以上专家组成。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掌握本专业技术发展现状和趋势。
第二十二条 科技项目的评审,通过评审专家审阅申报材料的方式作出评审结论,必要时,可由申报单位或有关管理人员到评审现场申述或答辩,向评审专家说明情况。
第二十三条 科技项目的专家评审采取实名制。参加评审的专家按照评审工作要求,认真审阅申报材料,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独立填写评审表格,并表明是否同意通过评审的结论性意见。
第二十四条 参加评审的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应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收受申报单位等赠送的礼品和礼金。
第二十五条 参加评审的专家及工作人员应对评审结果保密,科技项目在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布之前,不得向申报单位及有关方面透露评审结果。
第二十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对通过评审的科技项目申报书盖章后,送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和承担单位存档,并作为科技项目的实施、管理和验收考核依据。
第四章 管 理
第二十七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负责组织科技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部直属事业单位、部管行业学(协)会和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负责对本地区、本单位的科技项目进行日常管理,督促检查执行情况,协调、解决实施中的问题。
第二十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住房城乡建设部委托相关机构负责有关类别项目的日常联系和实施监督工作。受委托的机构按照要求每年年底前总结科技项目当年的执行情况,提交年度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第三十条 科技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印发的住房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和科技项目申报书的内容和要求,按计划进度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调整计划的,应及时提出申请,明确调整的内容和时间,逐级上报批准后,按调整后的计划进度实施。
第三十一条 科技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予以撤销:
(一)实践证明所选技术路线不合理,研究内容失去实用价值,在实施过程中发现为低水平重复的;
(二)依托的工程建设、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和国外合作项目未能落实的;
(三)骨干技术人员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技术研究开发、技术示范无法进行的;
(四)组织管理不力致使研究示范无法进行的;
(五)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污染环境的;
(六)未按有关管理规定执行的。
第五章 验 收
第三十二条 科技项目应在规定的研究期限结束后3个月内,由第一承担单位提交书面验收申请,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组织验收。
第三十三条 申请验收应提交验收申请书、研究报告、科技成果登记表等相关验收文件,经所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委托的机构初审后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住房城乡建设部直属事业单位、部管行业学(协)会和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可直接将申请验收材料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第三十四条 科技示范工程项目应在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后申请科技示范工程项目验收。
第三十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对申请验收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审查的将组织专家或委托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应的受委托的机构组织验收。
第三十六条 验收分为会议评审和函审两种形式。验收委员会一般由7-13名专家组成,验收专家应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且具备高级以上技术职称。
第三十七条 验收依据为住房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和经盖章确认的申报书,以及执行期间下达的有关文件。
第三十八条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通过验收:
(一)未完成目标任务的;
(二)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三)未经申请或批准,承担单位、负责人、考核目标、研究内容、技术路线等发生重大变更的;
(四)剽窃、抄袭他人科技成果,违反科技活动道德或有知识产权争议的。
第三十九条 验收通过的科技项目,颁发验收证书。第一承担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办理验收证书,并按照国家科技成果管理规定填写《科技成果登记表》。
第四十条 未通过验收的科技项目应及时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能满足验收要求的取消科技项目资格。
第四十一条 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验收的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应在规定的研究期限期满前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延期验收的申请,并经所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经批准后按调整后的时间办理验收手续。
第四十二条 逾期一年以上未提出验收申请,并未对延期说明理由的,取消科技项目资格,且承担单位三年内不得申报科技项目。
第四十三条 未经验收和验收不合格的科技项目,承担单位不得以科技项目的名义进行与事实不符的宣传。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有关单位和人员要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第四十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可依据本办法制定管理细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下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政公用和建筑工程科技示范工程(建筑工程类)申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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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政公用和建筑工程科技示范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类)申报书
http://www.mohurd.gov.cn/zcfg/jswj/jskj/201001/P020100127413691566382.doc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信息化示范项目申报书
http://www.mohurd.gov.cn/zcfg/jswj/jskj/201001/P020100127413691717927.doc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软科学研究项目研究开发项目申报书
http://www.mohurd.gov.cn/zcfg/jswj/jskj/201001/P020100127413691870063.doc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申报书
http://www.mohurd.gov.cn/zcfg/jswj/jskj/201001/P020100127413692038094.doc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示范工程申报书
http://www.mohurd.gov.cn/zcfg/jswj/jskj/201001/P020100127413692187225.rar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低能耗建筑示范工程申报书
http://www.mohurd.gov.cn/zcfg/jswj/jskj/201001/P020100127413692504468.rar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
http://www.mohurd.gov.cn/zcfg/jswj/jskj/201001/P020100127413692969959.doc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项目验收函审表
http://www.mohurd.gov.cn/zcfg/jswj/jskj/201001/P020100127413693123612.doc
科技成果登记表—基础、软科学类
http://www.mohurd.gov.cn/zcfg/jswj/jskj/201001/P020100127413693287175.doc
科技成果登记表—应用技术类
http://www.mohurd.gov.cn/zcfg/jswj/jskj/201001/P020100127413693437993.doc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
http://www.mohurd.gov.cn/zcfg/jswj/jskj/201001/P020100127413693598218.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