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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03:42:3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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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直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6〕134号),民航总局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的具体规定到1997年底执行期限已满,现将1998年及以后年度缴纳所得税的问题统一规定如下:
一、民航总局直属航空公司和分公司、机场,除本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外,1998年由民航总局集中缴纳企业所得税1年。从1999年起,民航总局直属航空公司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机场缴税办法另行规定。
二、中国国际航空(集团)公司、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按大型企业集团的规定另行明确。
三、民航总局所属其他企业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民航总局所属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5号)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1998年4月29日

关于认真做好“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文件
安委字〔2003〕 1号

关于认真做好“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门:
2003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的部署,认真做好元旦和春节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继续保持了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趋向好转的势头。但是,重大、特大事故仍时有发生。截至2月7日,全国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特大事故2起,死亡67人(其中,煤矿1起、34人,火灾1起、33人)。发生一次死亡10—29人特大事故15起,死亡234人。其中:煤矿发生2起,死亡35人;非矿山企业发生2起,死亡35人;道路交通发生8起,死亡124人;火灾事故发生1起,死亡10人;水上交通发生2起,死亡和失踪30人。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不容乐观。
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和全国政协十届一次会议即将召开,这是全国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意义十分重大。为此,要把做好“两会”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切实抓紧抓好,为“两会”的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清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安全生产工作虽然取得一定成效,但是与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和全国人民的期望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搞好安全生产是一项重要的、长期的、艰巨的任务,也是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只能加强,丝毫也不能削弱,必须警钟常鸣,常抓不懈。目前元旦、春节已过,“两会”就要召开,在这关键时期,一定要防止松劲情绪,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监察。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认真分析面临的安全生产形势,总结安全生产工作的经验教训,强化抓好安全生产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按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制定好今年安全生产工作的目标、任务及措施,扎扎实实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确保今年安全生产工作开好局、起好步。
二、切实加强对“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领导班子特别是一把手,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观念,切实加强对“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要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认真作出部署,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一级抓一级,逐级负责,抓好落实。要认真排查不安全因素,针对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治理和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生产经营单位要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确定专人进行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确保万无一失。
三、下大力量抓好重点领域和重点单位的整改,巩固和扩大安全专项整治成果。
一是要严厉查处应关未关和死灰复燃的小矿、小厂。对应关未关或明停暗开的,要立即采取关闭取缔措施;对已关闭小矿、小厂擅自非法生产的,要没收其全部非法收入,加大经济处罚力度,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是要加强对高瓦斯国有煤矿“一通三防”的监控。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的煤矿,必须坚持“先抽后采,以风定产,监测监控”的方针,并防止超通风能力突击生产。针对冬春交替季节容易发生瓦斯事故的特点,要采取有效措施,搞好瓦斯的防治,坚决防止重、特大瓦斯事故的发生。
三是认真抓好交通运输安全。春运结束后,要继续加大对公路、铁路、水路和航空运输的安全检查和整治力度,加强对各类交通运输工具的技术检验,严格执行安全检查制度,严厉查处车辆、船舶带“病”运行、严重超载、农用车载客、酒后和疲劳驾驶等违规违章现象,确保交通运输安全、有序。
四是要对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进行全面检查。通过检查,促使各有关方面加强对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包装、储存、运输、销售、使用等各个环节的监督和管理。坚决取缔无证非法生产的小火药厂、烟花爆竹作坊和危险化学品个体生产和运输户。严肃查处私自藏匿雷管、炸药等爆炸物品的非法行为。坚决防止危险化学品泄漏和伤亡事故。
四、加强对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监管,防止出现群死群伤事故。各地在“两会”前要组织力量,对商场、影剧院、歌舞厅、饭店、车站、地铁、码头、机场、学校、公园、旅游景点、网吧、城市广场等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状况,全面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层层建立和落实以消防安全为重点的安全责任制,并制定好应急预案。消防设施、安全条件不完善的,要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必须立即停产、停业整顿。
五、认真搞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自查和整改工作。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主体,要自觉做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放假和停产检修的企业,一定要采取科学严密的安全措施,防止在恢复生产中因制度不落实、措施不得力发生事故;要继续组织开展“冬春百日安全”和群众性的反违章、反事故等活动。在“两会”召开前,所有企业都要对照《安全生产法》的各项要求,认真开展一次安全生产的自查。着重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安全生产工作机构和人员力量配置情况,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情况,各项安全工作措施的落实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必须排除,并举一反三,查找薄弱环节,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人。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加大对隐患整改的督察力度,搞好跟踪检查,对整改不力的,要依法追究责任;酿成重大事故的,要依法从严查处。
六、深入实际、深入基层,进一步抓好落实。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及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发扬求真务实的作风,深入实际、深入基层,增强监管、监察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坚持扎实工作,超前防范,及时发现和认真消除事故隐患,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真正落到实处。坚持依法行政,认真履行职责,严肃查处安全生产领域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扎实有效地推动安全生产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两会”期间领导干部值班制度和事故专报制度。值班人员必须24小时坚守岗位,做到对各种异常情况能及时、有效处理,并确保安全生产信息渠道畅通。



二00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停止实施或调整第六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


渝府令第 202 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停止实施或调整第六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已经2006年12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七年一月八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停止实施或调整第六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创新政府管理,提高行政效率,改善发展环境,切实推动法治型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创建,按照市委、市政府开展“执政为民、服务发展”学习整改活动的部署,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现就取消、停止实施或调整333项市级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包括行政许可、非许可类审批和非许可审批类备案,以下同)的有关问题决定如下。

一、取消、停止实施一批行政审批项目

(一)取消或停止实施一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共57项,具体项目见附件1。

(二)拟取消或停止实施22项行政审批项目,具体项目待国务院批准和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另行公布。

二、改事前审批为事后备案

(一)改审批项目为备案项目。将12项许可审批项目改为备案项目(即告知性备案)。具体项目见附件2。

附件2所列项目中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设定的,改为备案项目的生效时间,以国务院批复或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为准。

(二)明确备案项目的性质。自本决定生效之日起,在我市实施的所有备案项目,法律性质均为告知性备案,不再具有许可审批的性质。实施部门在接件后只对送备材料是否齐全和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查验,材料齐全和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只能要求补正备案材料,不得以备案为名行许可审批之实。

三、对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实行合并审批

(一)实行合并审批。将11个部门的108项行政审批与本部门的其他审批项目进行合并。对合并的多个审批项目,由审批部门按照“同时申请、同时审查、同时批准”的原则,一并予以实施。实行合并审批的具体项目、方案见附件3。

(二)实行并联审批。以4个部门(主办部门)的8项行政审批为主体,将其他14个部门(协办部门)的24项行政审批与其进行并联,由主办部门按照“统一受理、分头审批、限时完成、集中回复”的原则,组织相关协办部门实施并联审批。实行并联审批的具体项目、方案见附件4。

四、授权或委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权限给区县(自治县、市)行使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将16个部门的89项行政审批权限,以授权(限非行政许可类审批项目)或委托(限行政许可类审批项目)方式下放给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或区县(自治县、市)对口部门行使。授权或委托的具体项目及其权限见附件5。

除附件6所列项目及其权限外,市人民政府对万州、黔江、涪陵、江津、合川、永川6个区域性中心城市有关行政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附件5所列项目,市级部门采用授权方式下放的,其授权应有法律、法规、规章作依据。采用委托方式下放的,委托的市级部门应当与受委托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或区县(自治县、市)对口部门签订委托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进行明确,并对受委托方实施审批的行为负责监督;受委托方应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的市级部门的名义实施审批,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

五、简化行政审批的办理程序

(一)创新建设项目审批方式。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等4项涉及建设项目的行政审批,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管理机构按片区办理了审批手续的,片区中的具体建设项目不再单独办理(但若具体建设项目位于片区内地质灾害中易发区以上区域的,该项目仍需单独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手续);各级行政执法机构不得以具体建设项目未取得该审批手续为由,对项目业主、开发商、施工单位等采取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措施,有关部门也不得以此为由拒办项目的相关后续手续。

(二)简化审批手续。通过缩小审批项目的实施范围、取消初审、精简申请材料等多种手段,简化审批手续。简化手续的项目共13项,具体项目及其简化方案见附件6。

六、严格审批项目的设置

(一)建立行政审批项目库。经本次改革拟继续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权责统一、动态管理”的原则,另行编制《重庆市行政许可、非许可类审批和非许可审批类备案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二)规范审批项目的设置依据。行政许可只能由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市人民政府规章设定,其他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许可一律无效。

自《目录》公布之日起,在我市实施的非许可类审批项目和非许可审批类备案项目,应由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市人民政府规章设定;国务院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设定的非许可类审批项目和非许可审批类备案项目,确有必要实施的,应依照法定程序纳入《目录》后方可实施,没有纳入的,一律不得实施。

(三)严格审批项目的设置程序。今后,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制定政府规章原则上不再新设行政审批项目;确有必要新设的,实施部门应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报送审批项目设置的专项论证报告,由市政府法制机构通过公开听证、专家评审、网上投票等方式对设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专题审查,未经专题审查同意的,一律不得新设。

七、其他规定

(一)本决定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及其所辖各部门的行政审批活动。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所辖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结合自身的审批权限,参照执行本决定;但是,本决定有关并联审批的规定,适用于纳入建设领域“五段式并联审批”改革试点范围的区县(自治县、市)协办部门。

本决定不适用于涉及宗教事务的行政审批项目。

(二)本决定所称市人民政府所辖各部门包括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特设机构、办事机构、派出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以及市级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三)本决定暂不将涉及招投标活动的行政审批纳入改革范围,待相关地方性法规出台后,另行调整、规范。但是,本决定取消、停止实施的项目除外。

(四)设立压缩天然气汽车改装维修许可项目,并由市、区县(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许可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授权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五)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管理机构要加强对本决定实施情况的调查研究,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行政审批工作的开展情况。

各级行政监察机关以及其他具有监督检查职能的机构要对本决定的执行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本决定的,监察机关要严格按照《中共重庆市纪委、重庆市监察局关于行政审批中违纪违规行为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情况严重的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要及时报请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依照、参照《重庆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的规定追究相关部门行政首长的责任。

(六)本决定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取消或停止实施的由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

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57项)



序号
项目名称
设置依据
备 注
审批部门

1
反倾销产品项目审核
商务部公告和《海关总署关于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征收反倾销税的通知》

市经委

2
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企业优惠利率贷款额度、专项贴息贷款审核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政策的通知》(渝府〔1999〕30号);《中国工商银行关于使用民族用品生产专项贴息贷款的管理规定》(民委(经)字〔1992〕第113号)

市民宗委

3
本市船舶所有人申领船舶户口簿和船舶户牌
《重庆市水域治安管理办法》

市公安局

4
船舶买卖、转让、出租、报废、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重庆市水域治安管理办法》


5
水域举办商贸群众性活动许可
《重庆市水域治安管理办法》


6
水域从事特种行业审批
《重庆市水域治安管理办法》


7
水域打捞业登记备案
《重庆市水域治安管理办法》


8
水域娱乐业治安审核
《重庆市水域治安管理办法》


9
水域汽车修理业登记备案
《重庆市水域治安管理办法》


10
递延资产的新增项目名称、金额、摊销计划的审批
财政部《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管若干问题的规定》(财工字〔1997〕346号)

市财政局

11
年度财务报告书和年度会计报表(含对政策性亏损企业决算审批)的审批
财政部《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管若干问题的规定》(财工字〔1997〕346号)

市财政局

12
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费使用的审批
财政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费收取和使用办法(试行)》(财世字〔1998〕90号)


13
部分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注册登记
人事部及国家有关部委文件规定

市人事局

14
矿山企业占用、报损、注销矿产资源储量审批
《重庆市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管理试行办法》

市国土房管局

15
探矿权抵押审批
《矿业权出让转让暂行规定》


16
探矿权出租审批
《矿业权出让转让暂行规定》


17
集资合作建房审批
《重庆市城镇集资合作建房管理办法》(渝住改发〔1994〕8号)
部分取消。同时改为“市属企业集资合作建房审批”,并改为由市国资委审批。(集资合作建房的实施范围为住房货币化分配尚不能启动的困难企业、独立工矿企业,其他企业和党政机关不再实行集资合作建房政策。集资合作建房的企业是否符合集资合作建房的条件,由市国资委审批)

18
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代理机构资质审批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代理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3〕10号)
取得施工、设计、监理、咨询等资质的单位均可从事代建工作
市建委

19
工程造价计算机软件测定
《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99号)
由软件用户对工程造价计算机软件的性能进行评价

20
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备案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9号令)


21
建设工程类别核定
《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99号)


22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复查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79号)


23
施工企业劳动保险费取费标准核定
《市建委、市计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颁发〈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

市建委

24
二次供水设施与城市供水管网直接连接的审查许可
《重庆市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

办法》

市市政委

25
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企业审查许可
《重庆市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

办法》


26
公路、水运施工企业资质初审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取消,改为行政机关内部管理,即由市建委(实施主体)征求市交委意见后办理
市交委

27
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资质评定
《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暂行规定》
取消,由审批转为行业协会自律

28
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交通部令)


29
组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市水利局

30
食用菌种生产经营许可审批
《食用菌种管理办法》

市农业局

31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单位审批
《关于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管理的通知》(文市发〔2003〕15号)

市文化广电局

32
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初审
卫生部令第13号《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市卫生局

33
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初审
《消毒管理办法》


34
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许可
《消毒管理办法》


35
卫生用品备案
《消毒管理办法》


36
陶瓷食具容器(对生产加工单位采取新的染料、釉彩加工或生产新产品)初审
《陶瓷食具容器卫生管理办法》


37
食品用橡胶制品(对生产食品用橡胶制品更改配方中原料品种)初审
《食品用橡胶制品卫生管理办法》

市卫生局

38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与饮用水接触的防护涂料、水质处理器及新材料和化学物质)卫生许可的初审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39
调味品(采用新工艺生产新品种、用酸解法生产酱油)审批
《调味品卫生管理办法》


40
企业改制审批
渝外经贸发〔2000〕320号

市外经贸委

41
外派劳务项目审查(任务批件)
外经贸合发〔2001〕137号


42
外派劳务项目审查(出境证明)
商合发〔2003〕44号


43
货代企业经营资格审批
原外经贸部1995年第5号令


44
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房产税减免审批
渝地税发〔2001〕145号

市地税局

45
科研转制企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减免审批
渝地税发〔2002〕14号


46
民政福利企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减免审批
渝地税发〔2001〕145号


47
高校后勤经济实体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减免审批
渝地税发〔2002〕14号


48
老年服务机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减免审批
渝地税发〔2002〕14号


49
医疗卫生机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减免审批
渝地税发〔2001〕231号

市地税局

50
设立出版物批发市场审批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除已经市出版行政部门按照新闻总署的限额依法批准的出版物批发市场外,我市不得再批准设立出版物批发市场或扩大现有市场规模;今后设立出版物批发单位一律按《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中独立设置经营场所的条件进行审批;已经批准的批发市场,5年内批发单位须达到《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中独立设置经营场所的批发单位的条件
市新闻

出版局

51
出版物准提准运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52
书刊印刷省级定点企业审批
《出版物印刷管理规定》
统一纳入出版物印刷企业审批

53
采伐更新验收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

市林业局

54
营利性治沙验收
《营利性治沙管理办法》


55
采伐作业质量验收
《采伐更新管理办法》


56
华侨回国定居审批
《国务院侨办关于华侨回国定居的审批意见》
申请人直接到公安机关办理定居手续,侨办不审批
市侨办

57
建设项目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
国家气象局令第11号

市气象局






附件2:



改事前审批为事后备案的

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12项)



序号
项目名称
设置依据
备 注
实施部门

1
建设工程施工图消防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市公安

消防局

2
旅客运输歇业超过一年恢复经营审批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市交委

3
新增非普通货物营业性运输船舶审批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4
自用专用航标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管理条例》
部分改为备案。重庆辖区内河支流许可,拟改实行备案管理。港口管理部门为经营者制定安全作业方案提供服务,将其方案备案,并加强现场监督检查。交通部管辖的长江干线仍按原规定执行

5
航标搬迁、拆除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管理条例》

6
船舶液体危险货物水上过驳作业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7
防止船舶污染港区水域作业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交通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8
港口内危险货物装卸、过驳作业的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9
货代企业经营资格审批
《国际货运代理管理规定》、原外经贸部〔1995〕第5号令

市外经贸委

10
地方或专业性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审批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主办单位须符合《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要求的资格条件,且须在活动举办前1个月持参展单位名单、展场位置图、组委会人员名单等材料到市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市新闻

出版局

11
出版物出租单位设立审批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出租单位应于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情况等材料到县级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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