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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会审办法

时间:2024-07-09 08:51:3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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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会审办法

国土资源部


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会审办法
国土资源部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为加强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的审批管理,提高审批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制定本办法。
一、会审组织
会审工作由部领导主持,规划司负责具体组织工作,会审单位包括办公厅、政策法规司、规划司、耕地保护司、地籍管理司、土地利用管理司、矿产开发管理司、地质环境司、执法监察局。
二、审查依据
(一)党和国家有关土地利用与管理的各项方针、政策;
(二)《土地管理法》等现行法律、法规和标准;
(三)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
(四)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地质环境保护“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规划目标及矿山勘察和开发有关规定;
(五)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变更调查及其他调查资料;
(六)省(区、市)自然、社会和经济条件。
三、审查重点
(一)规划指导思想。规划是否体现了切实保护耕地、严格控制各类建设用地、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和提高土地利用社会经济、生态综合效益的要求。
(二)规划目标和方针。规划是否体现了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土地集约利用优化配置的要求,是否落实了上级下达的土地利用主要规划指标,是否符合国家和省(区、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
(三)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调整。土地利用结构调整依据否充分,分区和布局是否科学合理,重点项目用地是否有保障,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安排是否合理、可行。
(四)规划协调情况。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是否与土地利用总体相衔接,建设用地规模是否控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分解和各类非农业建设用地总规模是否衔接到位。
(五)规划的实施。实施措施是否体现了用途管理制的要求,是否切实可行。
(六)规划文本、说明和专题的内容是否符合要求,规划图内容是否全面及编绘方法是否正确。
(七)规划采用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及其它基础数据是否详实、可靠。
四、审查程序与时限
(一)受理与送审
规划司在收到办公厅转交的国务院批转的规划报件后,分送部内各会审单位审查,同时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部高咨中心、土地勘测规划院及有关单位征求意见。
(二)审查
会审单位应根据审查要求和本部门职责,分别审查有关内容,提出审查意见。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部内各司局、高咨中心、土地勘测规划院等单位的意见提交规划司进行综合。审查和征求意见的时限为两周。
(三)会审
规划司应于第三周内负责规划会审会议的各项准备工作,会审会议由部领导主持。会审会议前应综合各方面意见,并提出规划司倾向意见。会审会议应对规划进行全面、公正、客观的评价,并提出同意批准、原则批准、不批准的意见。
送审规划相对集中时,可以几个规划合并召开一次会审会议。
(四)报批
规划司应于会审会议后一周内,根据会审意见完成规划综合审查意见和批复代拟稿的起草,经部领导审签后,报国务院。
五、其他规定
(一)报国务院审批的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会审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9月29日
论我国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之互补和衔接

刘惠冲 黄 端

调解,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方式,在中国被实践了数千年,对中国的社会稳定发挥了重大作用。它在经历了几度辉煌后,到了上一世纪90年代,在中国进行市场经济和法治建设的进程中却遭受了空前的挑战与危机。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随之而来的各种利益的调整,社会矛盾和纠纷也呈现出主体和内容多样化、成因复杂化的特点;加之因体制及财政状况等多方面因素造成的人民调解功能的弱化,使法院的诉讼总量与新类型诉讼量与日俱增,使法院的诉讼活动的压力越来越大;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量大幅上升与法院审判力量有限的矛盾日益突显
(南通市两级法院自1990年至2001年,收案增长率达到207%;盐城中院,1999年有在编干警368人,2003年降为245人,人员减少了三分之一强,案件数却在持续增加。 ),而法院一度为强调高效而追求当庭判决率所引起的上诉多、申诉多、执行难等问题,不仅使法院工作陷于负重与被动局面,同时也形成了当事人对法院、法官的公信度有所减弱等现状,使法院工作面临严重挑战。在这样的背景下,被誉为“东方经验”的调解制度重新引起了全社会的重视。然而,如何认识新时期诉讼调解和人民调解的功能优势和价值倾向?如何运用他们之间的功能差异及其互补关系来克服我国现行诉讼调解和人民调解的弊端,解决其面临的问题?如何合理整合和有效利用现有的资源,促进对社会纠纷和矛盾的化解,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各地法院纷纷进行了诉讼调解的适度社会化、实行诉讼调解和人民调解的联通互动等诸多探索性改革。笔者试图博采众长,以优势功能互补的视角探讨诉讼调解和人民调解的衔接问题。
  一、我国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互相结合、相互补充的历史渊源及发展
(1)调解作为中国传统法文化的重要资源,被视为远东法系或中华法系的基本标志之一。早在西周的铜器铭文之中,已有调解的记载。在漫长的中国古代社会发展中,形成了一个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调解在古代不仅是民间社会的各种血缘和地缘组织解决其内部纠纷的主要手段,即使在官方衙门的公堂上,它也是与审判和判决密不可分的纠纷解决的主要手段。调解基本上是民间调解与官府调解同时并重,相辅相成。在实际的纠纷解决中官府调解和民间调解往往相互配合,形成一种互动关系,正如黄宗智在对清代法律制度中研究所描述的:“事实上,清代的民间调判制度是建立在两者的结合上的,即以判决为主的正式系统和以和解为主的非正式系统的结合。这套制度的运作取决于两者的相互配合以及两者之间相互作用的空间。”
(2)近代调解制度的雏形孕育于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农民运动大潮中,当时的农民组织 都设有负责调解仲裁的机构。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调解制度得到进一步的发展,但这一阶段是以基层政府调解为主,仍属于诉讼外的人民调解的范围。调解在抗日战争时期的革命根据地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并形成制度化的系统,成为当时纠纷解决的主要方式。这一阶段的调解不仅包括民间自行调解,群众团体调解和政府调解几种诉讼外调解的形式,而且出现了司法调解,并发展为著名的“马锡五审判方式”.由此,以“马锡五审判方式”为代表的民事诉讼制度与各种形式的调解共同构成了一个有机的纠纷解决机制。
(3)建国后,我国先后通过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确立了人民调解制度和诉讼调解制度,同时注意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的有机结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的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如有违背法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纠正,这就从法律上肯定了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2002年9月5日最高院审委会第1240次会议通过,2002年11月1日起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确立了人民调解的法律效力。
(4)中华民族心理素质也是影响我国调解制度长盛不衰的重要因素。所谓民族心理素质,就是指各民族在形成和发展过程中,凝结起来的表现在民族文化特点上的心理状态。它是在民族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反映了一个民族的共同心理特点。民族心理素质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精神现象,由民族的感情、意志、性格、气质以及民族自我意识等诸种要素构成。不同的民族,在基本人生态度、情感方式、思维模式、致思途径、价值观念等方面,有着很大的差异。中华民族共同心理素质具有以下五个特点:
①内向、温顺、自尊自重的心理素质;②安分守已、追求和谐的心理素质;③诚实、友好、谦让的心理素质;④克已、宽容、豁达大度的心理素质;⑤富于同情、助人为乐的心理素质。中华民族心理素质对我国人民调解制度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①纠纷当事人愿意选择调解方式解决争端;②第三者乐于充当义务调解人;③有助于提高调解的成功率。
从实践的情况来看,人民调解委员会与法院的审判工作存在着密切的联系,人民调解成效显著的地方,人民法院的收案率就会相应减少,特别是在农村或偏远的地区,人民调解组织与基层人民法院及派出法庭相互配合,在解决当地的民间纠纷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有利于减轻法院的负担,保证司法资源的合理有效利用。 江苏南通市于2003年4月成立了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中心。全市所有的县(市、区)和乡镇,都建起了社会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形成了县、乡有中心,村有调委会,组有民调小组,十户有调解信息员的大调解网络。把人民调解注入了民间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综合联动的丰富的内函。南通市调解组织的健全,调解机制的创新,有力地促进了农村社会矛盾的及时发现和化解。 2004年上半年南通市两法院的总收案数为30428件,比去年同期的33776件下降了9.92%。
从以上的历史回顾可以看到,中国从古到今一直有着民间调解与司法调解互相结合,互相协调,共同实现对纠纷化解和社会调整的传统,并且取得较好的社会治理效果。这种传统在今天社会大规模变迁和司法改革全面推进的背景下,仍有进一步的吸收,借鉴和创造性转化的必要。江苏南通市的社会矛盾大调解机制在规范、加强人民调解方面作了有益的偿试,夯实了人民调解这个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二、优化诉讼调解和人民调解的功能,实现优势功能互补
(一)诉讼调解和人民调解之同质性的功能优势
相对于审判而言,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具有以下共同的功能优势。
(1)来自其程序利益,具有成本低,迅速和便利的特点,能够相对迅速、低廉和简便地解决纠纷,使当事人以较低的代价获得较大的利益(人民调解不收费、诉讼调解免去上诉申诉执行成本),这体现了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效率方面的优势和价值取向。
(2)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更适合于特定社会关系、特定主体和特定纠纷的解决。例如,以其常识化的运作程序消除了诉讼程序给当事人带来的理解困难;以通情达理的对话和非对抗的斡旋缓和了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有利于保持今后的长远关系;整体地考察事件背后的复杂长远的社会关系,而不是简单地将其分解为简单关系,仅就部分的是非曲直做出判断。
(3)诉讼调解和人民调解体现了当事人自主、自由处分的功能。在调解协议达成过程中,调解机构或调解人不能将自己认为正确的解决方案强加给当事人,当事人有同意或拒绝这种解决方案的权利。所以,从一定意义上说,诉讼调解和人民调解是当事人自主协商的延伸。
(4)诉讼调解和人民调解能弥补法律适用不能的不足,可以根据自主和自律原则选择适用的规范,如地方惯例、行业习惯和标准等解决纠纷,在“法律的阴影下”协商和妥协,并可能达致双赢的结果,体现了自认的效益最大化和自治的价值取向。
(二)诉讼调解和人民调解之特质性的功能优势
(1) 诉讼调解之功能优势
诉讼调解,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民事争议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的活动和结案方式。它是一种由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作为第三者介入当事人双方的民事、经济纠纷中,而后通过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解决纠纷的方式。她具有如下功能优势:
①主持调解的法官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法律职业道德。
②调解程序规范,诉讼法中一整套回避制度、举证制度等,调解法官都能熟练地运用到调解程序中去。
③当事人对诉讼调解的认同度高。在南京、苏州、扬州和徐州等地区的问卷调查中,我们发现,未经法官的任何提示或引导的情况下,有92.4%的当事人愿意在法院主持下进行调解。当事人对于调解达成的协议也多能自觉履行。
④诉讼调解更能促进当事人自觉履行义务。近三年来江苏省南通市两级法院调解结案的案件中当事人能够主动履行调解协议的占80%,其中,调解协议达成后当场履行的大约占30%;连云港市两级法院调解结案的案件中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比率低于10%。
⑤法律赋予法院的司法审查职能贯穿于诉讼活动始终,包括立案、审理、执行等各个阶段。
⑥诉讼调解作为弥补判决功能局限的有效手段,得到了绝大部分法官的认同和青睐。他们以现行诉讼法之规定为依据,坚持诉讼调解制度。
⑦诉讼调解从客观上讲能彻底化解纠纷,有效减少当事人的讼累和司法成本。诉讼调解是在和平友好的氛围下,通过法官的教育疏导,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化干戈为玉帛,使争议不仅在法律上得以彻底解决,也在心理上得以真正消除。司法实践中,调解案件极少出现申诉、上访、缠访的现象。
⑧刑事调解对被告人、被害人和公共利益的平衡保护有其独特的价值。刑事调解由于有被害人和被告人的直接参与,并有对自己主张处分的权利,被害人更容易恢复物质和精神的损害,被告人通过向被害人直接认罪悔过,赔偿损失,获得谅解,不承担或者少承担刑事责任,有利于他尽快回归社会,对于社会而言,受到破坏的社会关系得到了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共同修复。
⑨随着司法实践的不断丰富和法学理论的不断深化,行政诉讼案件引入或者部分引入调解机制,目前已逐渐成为行政法学理论界和行政审判实务部门的共识。我们不能忽视行政诉讼中隐晦调解的功能作用。
(2)人民调解的功能优势
  人民调解,即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性自治活动。她具有以下功能优势:
①有专门的组织形式和程序规定。
②与诉讼调解更多地要受到实体法和调解程序的限制相比,人民调解在调解形式和运用手段上更为灵活多样,人民调解的调解员主要运用日常生活中掌握的涉案人物及事件的背景知识、“地方性知识”来解决纠纷。这些因人民调解员长期的共同生活,相互知根知底而获得的地方性知识使得调解人对于许多涉案事实免于求证,不证自明。
③人民调解员可以采用各种生活技巧和手段、通过各种途径调查事实真相。
④有相当一部分有“厌诉”心理和“惧诉”心理的当事人,发生纠纷时,往往更多地求助于人民调解;从现实的层面上,人民调解不仅有利于迅速化解矛盾,并且有利于减轻法院的诉累。
⑤有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作指导。
⑥人民调解不收取费用。
(三)诉讼调解和人民调解之弊端
(1) 诉讼调解的弊端
①现行民诉法中规定诉讼调解要遵循“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原则,混淆了判决与调解的界限,不利于办案效率的提高和诉讼成本的减少,影响了诉讼调解的程序利益;
②调审结合的模式往往使同一审判人员兼作调解法官和裁判法官,法官为了提高办案效率,规避诉讼风险,在审理案件时往往会忽视调解的“自愿”原则,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进行调解劝说,容易导致以压促调、以判促调、久调不决,当事人在此情况下,大多只能表示同意接受,因为他们明白即使表示不接受,由该审判员作出的判决的结果还是一样。从而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③由于调解法官对诉讼双方不了解,对调解的可行性、可靠性很难考证,有的案件当事人恶意串通,为逃避他人债务、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而通过诉讼调解的方式转移财产、规避法律责任,较为常见的有调解假离婚、假抵债、假清偿;有的案件当事人为规避法律责任订立的不切实际的调解协议即使启动法院强制执行程序,也难以实现权利,从而导致对另一方当事人信赖利益的损害、司法资源的浪费及对当事人在调解中随意言行、不负责任倾向的助长等。
④刑事调解中自愿原则贯彻不到位。在刑事调解中被告人面临刑事责任的承担,因此其真实意愿的表达受到很大的顾忌,有时为了免受可能的刑事处罚,而违心接受不合理的调解内容;原告人则为了尽快得到经济上的赔偿,也会违心地放弃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在调研中发现,有的刑事自诉案件,被告人根本不承认犯罪,不承认侵害了原告人,但最后也以达成赔偿对方损失的调解协议结案。刑事调解所用的审理期限偏长,影响刑事案件审理的审限,不少审判人员反映大部分案件调解结案比判决结案所付出的时间和精力更多,许多案件多次调解才能达成协议。如泰州市两级法院2003年度共调解结案自诉案件和附带民事诉讼案件204件,其中多次调解的占86%,审理周期有的甚至超过了100天。
(2)人民调解的弊端
①人民调解由于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可能被人操纵利用,调解员可能利用事实上的力量左右调解方案使调解的自愿难以保障,最终演成弱肉强食的格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边界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 蒙古人民共和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边界条约的决议

(1963年3月4日通过)

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十六次会议决定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边界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边界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蒙古人民共和国大人民呼拉尔主席团,深信本着无产阶级国际主义的精神,根据互相尊重、平等互利和互谅互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正式划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之间的边界,既符合两国人民的利益,也有助于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两国人民的兄弟般的传统友谊和合作事业;为此,决定缔结本条约,并各派全权代表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特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周恩来;
蒙古人民共和国大人民呼拉尔主席团特派蒙古人民共和国部长会议主席尤睦佳·泽登巴尔。
双方全权代表互相校阅全权证书,认为妥善后,议定下列各条: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两国边界线的走向叙述如下:
一、从中蒙边界西端起点阿尔泰山脉(蒙古阿尔泰山脉)的奎屯山(塔本波格大乌拉)4050米高地起,界线沿着额尔齐斯河(哈尔额尔齐斯河)和科布多河之间的阿尔泰山脉(蒙古阿尔泰山脉)正干分水岭而行,经过标高为4355米的友谊峰、布的乌哈那斯大坂(波斯塔盖因大坂)、标高为3622.4米的阿拉齐则里根乌拉、曼迪万大坂(布土哈那逊大坂)、索米因大坂、塔黑拉根大坂(塔黑勒特大坂)、3386.8米高地、霍米因大坂、3181.2米高地、扎嘎苏亭大坂、伊赫土龙尼大坂、苏姆代里根大坂、3501.4米高地、标高为3943.2米的温都尔海尔汗山、乌尔莫盖提大坂(依尔莫盖特大坂)和3326.4米高地,到3291.9米高地。
二、从3291.9米高地起,界线沿哈拉尔次河(哈尔额尔齐斯河)和加马特河之间的阿尔泰山脉(蒙古阿尔泰山脉)支脉分水岭向东南,经过标高为3161.4米的克腾阿尔峡乌拉,到吾土布拉克大坂,然后沿呼衣提河(哈布察勒布拉克果勒)和吾土布拉克河之间的分水岭,向东北转东到2295.6米高地正北约0.08公里处的一点,再以直线向正子午线东北56度42分的方向到加马特河,然后顺该河而下,到一条道路过河处,再沿河南岸的道路到加马特河,然后顺加马特河到该河和吾土布拉克河的汇合处,再沿山脊大体东南而上,到2761.2米高地,然后沿加马特河和新金沟(新萨拉)之间的分水岭,大体向东南而下,经2225.5米高地,到新金沟(新萨拉)和交尔特河的汇合处,再顺交尔特河而下,到该河和大杜尔公河(巴嘎杜尔公河)的汇合处,然后沿大杜尔公河(巴嘎杜尔公河)和小杜尔公河(伊赫杜尔公河)之间的分水岭,大体向东经3029.5米高地到3215.1米高地,再沿东岔河(库尔木图河)和交尔特河之间的分水岭,大体向东北到标高为3574.6米的奥夫琴乌拉,然后沿山脊向东偏南,经过3086.8米高地,在巴特拉夏河(沙尔哈马尔河)和从西面流入该河的一个无名支流的汇合处以南0.4公里处穿过巴特拉夏河(沙尔哈马尔河),再沿山梁大体向东北而上,到阿尔泰山脉(蒙古阿尔泰山脉)的3056.8米高地,然后沿东岔河(库尔木图河)和沙格塞河之间的阿尔泰山脉(蒙古阿尔泰山脉)正干分水岭大体向东,经库尔木图大坂(伊赫大坂),转向东南,到3039.9米高地以西约0.7公里的山脊上的一点,再沿山脊向西南经2936.0米高地,转南偏东行约1.5公里,穿过克孜勒克牙河(布尔克土亚斯哈尔河),然后沿山梁大体向东南到2998.2米高地。
三、从2998.2米高地起,界线沿着额尔齐斯河(哈尔额尔齐斯河)和沙格塞河之间的阿尔泰山脉(蒙古阿尔泰山脉)正干分水岭而行,经过沙乌晋索拉大坂(土尔根诺林大坂)、3743.1米高地、土尔干大坂、3626.4米高地、标高为2875.2米的忙代恰大坂(哈亚尔特大坂)、3879.4米高地和3594.8米高地,到哈亚尔特大坂(无名大坂),再沿分水岭向东南行约1.6公里,然后沿阿尔泰山脉(蒙古阿尔泰山脉)支脉山脊向西南到3194.7米高地,再沿山梁而下到一个小湖西岸,然后沿着湖的西岸穿过一条河向南沿山梁而上,到3206.8米高地(3206.0米高地),然后沿山脊向南行,到标高为3199.0米的无名大坂,再沿额尔齐斯河(哈尔额尔齐斯河)和布颜果勒之间的阿尔泰山脉(蒙古阿尔泰山脉)正干分水岭而行,经过艾里斯廷大坂、齐格尔台大坂、阿尔善土大坂、加勒格札尕契大坂(甘次木德内大坂)和3272.8米高地,到标高为3869.7米的都新乌拉山顶。
四、从标高为3869.7米的都新乌拉山顶起,界线沿着青格里河和布尔根河的分水岭而行,经过达拉大坂(布尔根大坂)、母子大坂(哈拉诺林大坂)、3622.0米高地、土尔干大坂、库母达苏大坂(比尔赫查希尔特大坂)、衣里斯廷大坂、3185.9米高地、开尔根敖包(伊赫吉尔嘎朗金大坂)、标高为3308.2米的阿斯嘎特哈尔乌拉、标高为3423.2米的纽楚古尼乌拉、3326.0米高地、3264.9米高地和3221米高地,到标高为3042.8米的卡增大坂。
五、从标高为3042.8米的卡增大坂起,界线以直线到3127.4米高地,再以直线到标高为2712.7米的哈孜尔其山(哈孜尔其少布格尔),然后朝着叶忍其山顶峰的方向以直线到崩布特河(卡拉盖特河)上的一点,再溯该河而上,到该河和可可赛沟(查干楚鲁特果勒)的汇合处,然后溯可可赛沟(查干楚鲁特果勒)而上,到一条道路过该沟处,再沿该道路向东南到两条道路的分岔处,然后沿西面的一条道路到两条道路的分岔处,再沿东面的道路到两条道路的分岔处,然后沿东面的道路向南到两条道路的分岔处,再沿西面的道路到三条道路的分岔处,然后以直线向西南行约1.6公里,到1727.0米高地,再以直线到1496.4米高地,然后沿道路向西南到两条道路的分岔处,再沿东面的一条道路向西南到标高为1460.4米的布勒科特拜山顶(标高为1458.6米的灰申哈尔陶勒盖山顶)北偏东约1.1公里处,然后向南偏西到布勒科特拜山顶(灰申哈尔陶勒盖山顶),再以直线向西偏南到大沙尔布拉克泉,然后顺大沙尔布拉克泉水到布勒科特拜山顶(灰申哈尔陶勒盖山顶)西偏南约1.15公里处,再大体向东南,到苏哈依特泉(1399.8米高地西偏南约2.1公里的一个无名泉)东北约0.2公里处,然后以直线向东南穿过布尔根河,到标高为1192.0米的红山头(标高为1187.0米的西赫乌兰陶勒盖)。
六、从标高为1192.0米的红山头(标高为1187.0米的西赫乌兰陶勒盖)起,界线沿山脊向南偏东到1670.0米高地(古龙呼呼特西北的小山头),然后以直线到标高为1294.0米(1302.6米)的诺火依多罗黑因乌兰陶勒盖,再以直线到都木巴敖包(冬德音敖包),然后以直线到顿巴斯套泉(夏海特音乌苏),再以直线到1194.0米高地(1187.0米高地),然后以直线到1304.0米高地以东约0.2公里处(苏尔哈尔),再以直线到标高为1527.0米的腾木哈拉(标高为1520.2米的腾木哈拉乌拉)。
七、从标高为1527.0米的腾木哈拉(标高为1520.2米的腾木哈拉乌拉)起,界线以直线向东南到两条道路的会合处,再沿向东南的道路到1690.0米高地(1682.3米高地)以北约2.5公里处,然后以直线向南到1690.0米高地(1682.3米高地),再以直线到2043.0米高地(2046.7米高地),然后以直线到2543.0米高地(2540.2米高地),再以直线向东偏北行约2.6公里穿过胡居尔特沟到两条道路会合处,然后沿道路向东偏南穿过小松树沟(纳林哈尔盖特果勒),再沿该路向东偏南到该路穿过小松树沟(纳林哈尔盖特果勒)东面的无名支流处,然后溯这一支流行约0.2公里到一个无名泉,再以直线向东南到2614.0高地(阿拉特乌兰乌拉)西偏北约0.9公里的一个无名泉,然后以直线向南偏西到3229.0米高地(标高为3287.2米的冬赫格尔或阿同敖包东北约2.5公里的一个石峰),然后以直线到标高为3290.0米的阿同敖包(标高为3287.2米的冬赫格尔或阿同敖包)。
八、从标高为3290.0米的阿同敖包(标高为3287.2米的冬赫格尔或阿同敖包)起,界线沿山脊向东南行约2.1公里,到3252.0米高地(无名高地),再大体向东经过3025.0米高地(3035.9米高地)、3102.0米高地(3095.8米高地)、2717.0米高地(2708.0米高地)、2921.0米高地(2912.2米高地)和2184.0米高地(标高为2200.1米的托嘎勒钦哈尔),到塔克尔巴斯套泉(塔克尔布拉克)以东约1公里处,再转向东北到小哈甫提克山西北端的1185米高地(乌兰胡少的西端),然后大体向东南经小哈甫提克山的苏勒哈尔,到1919.0米高地(标高为1931.9米的南金哈尔),再向北转东偏南到2020.1米高地(标高为2029.2米的呼黑阿尔根少布格尔),再以直线到1787.0米高地(标高为1773.8米的温格勒次格音包恩德格尔),然后以直线到1643.0米高地(1655.8米高地),再以直线到1770.0米高地(1765.0米高地),然后以直线到1835.8米高地,再以直线到乌兰伯衣琴德乌苏泉东北约0.35公里的道路上的一点,然后以直线到2429.0米高地(2429.9米高地)西北约3.9公里的一个高地,再以直线到2429.0米高地(2429.9米高地),然后蜿蜒向东,经2918.5米高地和2597.8米高地,到2597.8米高地东偏南约6.4公里的一个高地(2338.7米高地)。
九、从上述高地(2338.7米高地)起,界线大体向东,经呼洪得雷山的1554.3米高地、1426.4米高地、1741.6米高地、2151.0米高地、2081.7米高地和2081.7米高地东偏南约2.5公里的一个高地(2036.0米高地),到标高为2553.7米的呼呼温都尔乌拉,然后大体向东南行,经过2219.3米高地和沙雷山(塔黑因沙尔努鲁)的2430.3米高地(2430.0米高地)和标高为2531.7米的桑代哲布山、塔黑因乌珠尔大坂,到标高为2392.0米的果赫乌拉,再向东南到海来山(海来努鲁)的2063.8米高地,然后大体向东南到1417.6米高地(标高为1417.6米的麦黑尔呼伦)西偏南0.3公里的山顶,再沿山脊向东北到1417.6米高地,然后以直线经老爷庙水泉(戈壁红因乌苏布拉克),再以直线到882.8米高地(标高为882.8米的包尔基奥特陶勒盖),然后大体向东南,经992.0米高地(991.4米高地)和1007.0米高地(标高为1007.8米的扎金呼伦陶勒盖),到1036.0米高地(标高为1034米的哈布察盖特音哈布察林温都尔),再沿苏海廷山蜿蜒向东南到923.0米高地东南约1.9公里处(标高为1034米的哈布察盖特音哈布察林温都尔东南约6.8公里处),然后转东偏北到1344.0米高地(在1422.1米高地东南约4.3公里处),再向东南行约2公里,转南偏西经1009.0米高地(桑德盖乌兰),到813.0米高地(804.3米高地)西偏南约5.2公里的干沟中的一点,然后向东偏南到809.0米高地东南约8.6公里处(845米高地南偏东约4.3公里处),再以直线到标高为658.0米(651.8米)的艾来苏土沙衣林阿拉乌兰陶勒盖,然后以直线到762.0米高地(760.7米高地),再以直线经792.0米高地(800.3米高地),然后以直线到710.0米高地(706.2米高地),再以直线到标高为749.4米(745.4米)的沙尔乌哈根宗哈拉陶勒盖,然后以直线到达拉英布拉克(纳林陶来因布拉克),再以直线到标高为1044米的达兰图勒塔格(1034.6米高地),然后以直线到标高为1456.0米(1456.6米)的塔拉音默尔特新温都尔敖包,再以直线到标高为1654.0米(1654.5米)的哈尔欣巴润乌蒙敖包。
十、从标高为1654.0米(1654.5米)的哈尔欣巴润乌蒙敖包起,界线以直线到1285.2米高地,再以直线到纳林色布斯台布拉克和蒙方哨所房屋之间的一点,然后以直线到标高为1380.6米的纳林色布斯台温都尔敖包,再以直线到沙拉音乌拉(1121.3米高地),然后以直线经过1215.8米高地和1141.3米高地,到标高为1217.9米的道格诺古尔敖包,再以直线到标高为1225.4米的道格新古尔班温都尔敖包(古尔班乌纳格德乌林敖包),然后以直线到呼仁包木呼都克(阿达克包木呼都克),再沿公路北行约0.7公里,到公路和一条小路分岔处,然后以直线到1000.5米高地,再以直线到标高为1030米的查干乌拉,然后以直线到乌兰泉吉高地(1067.8米高地),再以直线到标高为1122.6米的塔林古恩(查干陶勒盖敖包)。
十一、从标高为1122.6米的塔林古恩(查干陶勒盖敖包)起,界线以直线到标高为1243.2米的马恩特音希勒(艾勒斯图呼特林敖包),再以直线到标高为1337米的阿拉格乌拉,然后以直线到阿拉格泉吉(在1273.1米高地北偏东约1.5公里处),再以直线到赛吉(在1344.0米高地东偏南约1.6公里处),然后以直线到标高为1372米的伊赫洪古尔吉乌拉,再以直线到标高为1395米的呼和毛日特乌拉,然后以直线到标高为1204米的沙拉陶勒盖敖包,再以直线到标高为1117.0米的都热乌拉(扎租哈拉敖包),然后以直线到标高为1057.9米的阿门布尔嘎孙乃敖包,再以直线到标高为1061米的海辉古恩(翁钦敖包)。
十二、从标高为1061米的海辉古恩(翁钦敖包)起,界线以直线到标高为880米的呼伦勃索克敖包以北约2.4公里处,然后以直线到858.3米高地,再以直线到855.0米高地西偏南约3公里的一条干沟中的一点,然后以直线到793.0米高地(803.3米高地西南约0.7公里的一个山头),再以直线到标高为1010.7米的珠苏古尔班敖包(珠新古内敖包)。
十三、从标高为1010.7的珠苏古尔班敖包(珠新古内敖包)起,界线以直线到阿拉嘎乌兰敖包,再大体向东北,分别以直线经过沙尔德勒敖包东北约0.3公里的一个敖包(胡日查哈尔德勒音乌布尔乌兰陶勒盖敖包)、敖勒斯台敖包、阿门套日音敖包、标高为993.2米的哈尔德勒敖包、查干布格台敖包、呼仁查布敖包、包尔呼舒(标高为948.0米的扎格音扎赫音敖包)、标高为942.9米的黑拉音哈尔陶勒盖(标高为944.4米的哈尔陶勒盖敖包)、标高为958.2米的绥尼格敖包、查干敖包乌拉(那林布拉克敖包)、干珠尔古恩乃呼都克、希林查干呼舒敖包(标高为862.8米的呼达金查干呼舒乃敖包)和标高为906米的诺尔音古恩乌兰特格音敖包(乌兰特格音敖包),到标高为995.1米的毛敦敖包(标高为995.4米的毛敦敖包乃敖包)。
十四、从标高为995.1米的毛敦敖包(标高为995.4米的毛敦敖包乃敖包)起,界线以直线经过包尔呼舒(在标高为1071米的呼查乌拉南偏西约7.8公里处)的两口井,再以直线到1006.0米高地(标高为1071.1米的呼查乌拉南偏西约2.4公里的一个山头),然后以直线到吉其音古尔班查干敖包(泽尔德阿兹拉金新查干敖包乃敖包),再以直线到陶高古尔班哲尔德海日(1095.2米高地),然后以直线到呼和呼舒(在1072.7米标高点东南约2.6公里处),再以直线向东南行约2公里,然后以直线到1163.1米高地(1165.8米高地东南约1.6公里的一个高地),再以直线到道布昭浩尧尔呼都克(道布昭乌苏)南偏西约0.6公里处,然后以直线到希腾海(在道布昭乌苏东偏北约2.8公里处),再向东行约1.4公里,然后向东北到1233.8米高地西南约1.7公里的一个敖包(呼图勒呼都克敖包),再以直线到新乌苏乃呼仁敖包(标高为1196.6米的包尔呼舒敖包),然后以直线经阿尔嘎顺呼都克,到迈罕呼和(1158.9米高地),再以直线到浩尧尔呼都克两口井之间的一点,然后大体向东到图门乌力吉敖包(标高为1151.3米),再以直线到标高为1234.0米的额尔敦敖包。
十五、从标高为1234.0米的额尔敦敖包起,界线以直线到该敖包以东约7.3公里的一个高地,再以直线到1448米高地(标高为1423.1米的索伦塔黑勒嘎特敖包)西北约1.1公里的一个高地,然后以直线到1448米高地(索伦塔黑勒嘎特敖包),再以直线向东北到伊赫查干努如(在1403.0米高地东南约2.95公里的一个山头),然后以直线到古舍(1334.2米高地)西偏南约2公里的一个小山头,再以直线到古舍西南敖包(标高为1341.8米的楚龙敖包),然后以直线到古舍(1334.2米高地),再以直线经阿尔德尔苏呼都克,到乌兰陶勒盖呼都克西偏北约1.35公里的一点,然后以直线行约1.85公里,到阿勒格音和尔车(在乌兰陶勒盖呼都克北偏东约1.1公里处),再以直线到哈尔陶勒盖(在1213.2米高地北偏东约1.4公里处),然后以直线到查干诺尔音多尔博勒金呼仍(在1213.2米高地东北约2.6公里处),再以直线到本巴台音敖包(1202米高地东南约2.1公里的查干诺尔敖包)。
十六、从本巴台音敖包(查干诺尔敖包)起,界线以直线穿过本巴台音陶伊若木(查干诺尔)到都木达土什敖包(标高为1196.1米的冬德山德敖包),再以直线到标高为1249.0米的古尔班巴彦敖包乌拉(1240.6米高地),然后以直线经那尔特(那尔特敖包),到标高为1337.2米的沙拉敖包(标高为1328.4米的察尔乌拉音塔黑勒嘎特敖包),再以直线到努其根花(在1221.3米高地南偏西约1.9公里处),然后以直线到哲尔根特呼舒东北约0.8公里(1139.0米高地东偏南约3.8公里)的小路上的一点,再以直线到1085.0米高地西偏南约0.6公里处(标高为1094.4米的查干敖包),然后以直线到标高为1161.8米的阿给特敖包(标高为1163.5米的阿给特哈尔敖包),再以直线到1042.0米标高点以西约0.6公里处(986.6米高地南偏东约3公里处),然后以直线到1072.8米高地东偏南约2.1公里处),再以直线到哈德特音敖包(在1072.8米高地东北约2.8公里处),然后以直线到哈德特音布拉克西北的敖包(1065.8米高地东南约4.1公里处),再以直线向东北行约3.2公里,到一个无名敖包(在1084.3米标高点南偏东约3.3公里处),然后以直线到塔林额尔敦超格特(标高为1158.4米的额尔敦超格特敖包)。
十七、从塔林额尔敦超格特(标高为1158.4米的额尔敦超格特敖包)起,界线大体向东北,经过1207.0米高地东北约1.8公里的一个无名敖包(毛敦格音沙尔托伊日木巴伦回特塔林敖包),到标高为985.0米的阿尔善特音敖包(1036.3米高地东南约3.8公里的一个无名敖包),再以直线到乌兰温都尔(麦汗乌哈格音敖包),然后以直线到978.7米标高点西偏北约2.5公里处(982.3米标高点东偏北约3.6公里处),再向东偏北转东北到967.7米高地,然后以直线到954.4米高地,再大体向北偏西转西北到标高为1109.9米的包音包尔(比鲁特呼都克音屋母诺德林敖包),然后大体向西北到1089.2米高地东偏南约3.2公里处,沿一条大路的东面边缘向西北到呼布林呼都克(阿尔善特呼都克)西北1.4公里处,离路以直线经过1114.1米标高点,到嘎松呼都克东偏南约2.5公里处,再大体向北偏东,经过1084.0米高地(哈沙特呼都克)和哈尔德勒音呼都克,到乌兰查布(1012.7米高地),然后沿一条大路的东面边缘大体向北偏东到巴彦陶勒盖(1093.2米高地),再离路大体向东偏北,到马尼特音花东北约2公里处(1141.1米高地东南约4.2公里处),然后大体向东偏南,到标高为1068米(1067.6米)的汗布音哈尔德勒,再大体向东北到标高为1022.6米的洪特格尔。
十八、从标高为1022.6米的洪特格尔起,界线大体向东南经奥顿契洛敖包乌拉(标高为1185.7米的奥顿契洛敖包)和希尔嘎拉(1319.7米高地),到标高为1316.0米的沙尔嘎拉少布格尔,再大体向东转东偏南经过1324.6米高地西南约5.2公里处(标高为1324.4米的阿尔钦),到1221.0米高地(1218.4米高地),然后以直线到1315米高地(1314.8米高地),再大体向东偏南到巴彦呼舒(在标高为1296.6米的吉尔嘎朗图花敖包西偏北约4公里处)。
十九、从巴彦呼舒(在标高为1296.6米的吉尔嘎朗图花敖包西偏北约4公里处)起,界线大体向东北,经标高为1119.0米的乌兰敖包(1222.0米高地),到毛盖特敖包(阿尔毛登格音乌兰敖包),然后以直线到1388.0米高地(1412.0米高地西南约1.1公里的无名敖包),再以直线到1411.0米高地(1412.0米高地)东南约0.4公里处,然后以直线到标高为1437.0米的奥伦敖包(标高为1436.1米的贝尔和努如内奥伦敖包),再蜿蜒向东北,经过1440.7米高地,到标高为1500.1米的温多尔马安特,然后以直线到1381.0米高地(1412.1米高地西南约2.4公里处),再以直线到杭给力格布拉克(杭给力布拉克),然后以直线到标高为1488.0米的吉力格勒(1484.4米高地),再以直线到标高为1548.0米的布敦陶勒盖(1544.2米高地西面的一个山头),然后向东到1544.2米高地,再以直线到1525.0米高地(标高为1576.6米的阿查西偏北约7公里的一个无名敖包),然后以直线到呼格尼音陶勒盖(标高为1476.9米的呼格尼音包尔陶勒盖),再以直线到呼格尼音布拉克以南约0.3公里处,然后以直线到标高为1539.0米的乌兰敖包(标高为1544米的沙赞特),再以直线到标高为1574.0米(1572.2米)的喇嘛特音都希。
二十、从标高为1574.0米(1572.2米)的喇嘛特音都希起,界线以直线向北偏东行约5公里,到巴润斯木黑(标高为1538.6米的乌花陶勒盖)南偏东约5.5公里处,再以直线向北偏东到巴润斯木黑(标高1538.6米的乌花陶勒盖)东偏北约2.5公里处,然后以直线到标高为1469.0米的塔林花敖包(在标高为1524.4米的斯木黑北偏东约1.3公里处),再以直线到标高为1567.1米的亚干陶勒盖,然后以直线到标高为1599.5米的僧吉特音哈尔温多尔(僧吉特音温多尔)南偏东约1.7公里的一个小山头,再向东南到1461.0米高地(标高为1507.0米的巴彦乌尔根南偏东约1.3公里的一个山头),然后以直线到1442.0米高地(1460.1米高地西南约2.5公里的一个小山头),再大体向东到1510.5米高地,然后以直线到标高为1433.0米的台吉音敖包(在1600.1米高地南偏东约4.1公里一个小山头),再以直线到标高为1336.0米的乌达根德勒(标高为1335.7米的珠恩巴彦门德),然后以直线到标高为1290.0米的浩力包陶勒盖(标高为1289.5米的巴润浩力包乌兰),再以直线到标高为1464.0米的巴润芒努尔(标高为1462.2米的巴润毛格农),然后以直线向东北到1292.4米高地(1291.9米高地),再以直线到标高为1280.2米的绥和查干(都木本),然后大体向东北转东偏北经过1189.8米高地南偏西约1公里处,再蜿蜒向东到标高为1232米的喇嘛海音敖包(喇钦王达特山)。
二十一、从标高为1232米的喇嘛海音敖包(喇钦王达特山)起,界线向东偏北再蜿蜒向东北,经过三个无名山头,到沙尔温多尔(980.1米高地),然后向东北到标高为928.3的必其格特陶勒盖,再以直线向东行约1.6公里,然后大体向北偏西行约6.8公里,再蜿蜒到标高为910.2米的敖希格音乌拉以东约3公里处,再大体向北偏东到763.8米标高点东偏南约2公里处,然后以直线到790.3米高地,再以直线到乌兰敖日崩(塔林芒哈),然后以直线到干其硝池西南约1公里处,再以直线穿过干其硝池的中心,到干其硝池东北约1.1公里处,然后以直线到884.7米高地西偏南约4.8公里的无名小湖的西岸,再以直线向东穿过该湖,向东偏北到巴彦毛敦查干陶勒盖(巴润沙尔花)西北约1.5公里处,然后蜿蜒向北偏西转东北到冬特花,再沿山梁向东偏南到标高为978.4米的哈木哈格特音布敦(珠恩包尔勒吉),然后以直线经过伊赫哈德特(952.9特米高地)以西约5.6公里的一个湖的北面,到一个沙窝(达瓦扎布沙窝)南面的一点,再以直线到伊赫哈德特(952.9米高地),然后以直线到古恩芒哈沙窝以北、蒙方伊黑艾里哨所房屋以南的一点,再以直线到和布敦陶勒盖(906.8米高地)东南约4.4公里的一个山头,然后大体向北偏东经过巴嘎努和特(894.4米高地东南约2公里的一个山头)、伊赫努和特(881.6米高地东南约1.7公里的一个山头)和869.6米高地,到都拉嘎道布格(886.3米高地),再以直线到938米高地。
二十二、从938米高地起,界线蜿蜒向东偏北到942.2米高地,然后沿山梁大体向东南行,经敖尼呼图勒(961.8米高地),到乌日土沟音额合(986.6米高地),再沿山梁蜿蜒向东北经963.9米高地,到沙尔尼格(1004米高地),然后蜿蜒向东北经934.0米高地和967.2高地东南约0.9公里的一个山头,到标高为1112.0米的浩勒特乌拉东偏南约0.8公里的一个小山头,再蜿蜒向东偏北经1017.5米高地东偏南约2.3公里的山梁,然后大体向东偏南到927.4米高地,再以直线到标高为932米的沙尔恩格尔(陶申陶勒盖),然后以直线到额尔木特(845.5米高地),再向东北然后蜿蜒向向东偏南经945.6米高地,到冬查干(1014.0米高地西偏南约1.5公里的一个山头),再大体向东到1034.5米高地西偏南约0.9公里的一个无名山头,然后沿山梁向西北到969.8米高地,再大体向东北经1047.9米高地到标高为1096.3米的沙帕乌拉(纳姆吉勒乌拉),然后大体向东偏北转东南到1123.0米高地,再向南偏东沿山梁到1114.2米高地以北约1.3公里的一个山头,然后蜿蜒向东北到1030.7米高地,再大体向东南到1089.0米高地,然后沿山梁蜿蜒经过1142.7米高地和1185.4米高地,到托盖河(布彦河)和从南面来的一条支流的汇合处。
二十三、从托盖河(布彦河)和从南面来的一条支流的汇合处起,界线以直线到1111.2米高地,再以直线到1082.6米高地,然后以直线向东行约3.1公里,到一个无名山头,再沿山梁大体向东南转东偏北到1309.5米高地,然后大体向东偏北穿过戈特河到1319.6米高地,再沿着戈特河和纳凌河(嘎勒达斯台因河)之间的分水岭大体向东南,经过花台音敖包(1400.1米高地),到1470.8米高地(标高为1470米的温都尔敖瑞音敖包)东北约1.9公里的一个山头,然后沿着以乌尔浑河为一方、纳凌河(嘎勒达斯台因河)和第四布仁塔本萨拉河(布仁河的西岔河)为另一方的分水岭,经过哈勒金敖瑞音敖包(标高为1377米的毛敦扎明查干大坂敖包)和标高为1492.4米的哈勒金敖瑞(巴彦赫尔乌拉),到标高为1503.0米的博格达山(索约尔济乌拉)的山顶。
二十四、从标高为1503.0米的博格达山(索约尔济乌拉)的山顶起,界线沿山脊向北偏东到两条道路会合处,再沿向北的道路到两条道路的分岔处,然后沿东面的道路,到1309.6米高地西北约2.4公里处,离开道路向西北顺无名河而下,到该河和第二布仁塔本萨拉河(布仁河的东岔河)的汇合处,再顺河而下,到大路过河处,然后沿大路蜿蜒向北到该路穿过努木尔根河处(霍尔青沃勒姆),再以直线向西偏北行约0.3公里,然后以直线向西北行约1.4公里到努木尔根敖包(1242米高地西南约2公里的一个敖包),再以直线到1232.9米高地,然后以直线到1280.4米高地,再以直线到1228.6米高地。
二十五、从1228.6米高地起,界线向北偏西到一条无名河,然后溯河而上,到1249.6米高地东北约1.3公里处,再离河大体向西北,在1213.7米高地东北约1.7公里处穿过纳林河,然后蜿蜒向北偏东到阿木尔特乌拉,再以直线到纳嘎特山,然后以直线到哈德特乌拉,再以直线到1174.8米高地东北约1.4公里的胡得日尔河,然后顺河而下,到该河和努木尔根河的汇合处,再顺努木尔根河而下,到该河和哈拉哈河的汇合处,然后顺哈拉哈河而下,到877.8米高地北偏西约3.1公里处,再离河大体向北偏东,到哈拉特乌拉音敖包(标高为1013.5米的巴润温都尔东南约3.35公里的一个山头),然后以直线向西偏北到988.9米高地以东约0.6公里的小山头,再以直线到艾里斯乌拉音敖包(在899.7米高地东北约1.2公里处),然后以直线到标高为973.0米的达尔罕乌拉(呼拉德乌拉),再以直线到诺门罕布尔得敖包(在761.2米高地东偏北约4.5公里处),然后以直线到希林呼都克东南0.1公里的一个敖包(希林呼都克音敖包),再以直线经过706.2米高地到哈拉哈河,然后顺哈拉哈河而下,到该河和西拉尔金河分岔处,再顺西拉尔金河而下,到该河北岸的589.0米标高点以西约0.2公里处,然后离河以直线穿过乌尔逊河,到该河西岸的标高为591.2米的毛呼尔敖包(乌兰冈嘎敖包),再以直线向西南到585.9米标高点以西约2.65公里处的贝尔湖岸,然后穿过贝尔湖,到585.9米标高点东北约0.95公里的贝尔湖岸,再以直线向西南行1.2公里,到585.9米标高点西偏北约0.5公里处,然后以直线到希林敖包音洪浩尔(在602.0米高地东偏南约3.9公里处)。
二十六、从希林敖包音洪浩尔(在602.0米高地东偏南约3.9公里处)起,界线以直线向西北,到616.2米标高点北偏东约2公里处(毛敦哈沙特音毛敦特木德格),再以直线到标高为598.4米的阿拉杜拉音毛敦特木德格(阿尔布拉克音毛敦特木德格),然后以直线向西偏北转西偏南到633.6米标高点东南约2.9公里处,再以直线到571.5米高地南偏东约2.4公里处,然后以直线经过霍勒德尔斯呼都克(阿尔布拉格音呼都克)两口井中间的一点,再以直线到634.0米高地,然后以直线到622.6米高地,再以直线到标高为627.0米的音钦(音钦敖包),然后以直线到哈沙特敖包(698.2米高地),再以直线到667.3米标高点东北约2.4公里的克鲁伦河,然后溯河而上,到浩尔海特布拉克西南约1.15公里处,离河以直线到标高为641.8米的浩尔海特敖包(温德根特音陶海),再以直线到标高为764.7米的布尔和热乌拉(布尔和热音敖包),然后以直线到标高为827.8米的扎日阿乌拉(扎拉格音敖包),再以直线到标高为862.9米的哈如勒敖包(哈布次盖特音敖包),然后以直线到标高为810.8米的沙巴尔特敖包(沙巴尔特布拉格音敖包),再以直线经过721.5米高地,标高为864.2米的大松山(朝诺特乌拉)和775.0米标高点,到标高为764.3米的希日音敖包(希尔钦尼敖尔根勒),然后以直线到塔尔根诺尔(塔尔根查干诺尔)东北的中蒙边界东端终点645.5米标高点(标高为645.0米的塔尔巴根达呼敖包)。
本条所述的两国全部边界线,标明在本条约所附的比例尺为一百万分之一的中文和蒙文地图上。
第二条 缔约双方同意:
一、凡是以河流为界的地段,以干流的河道中心线为界;如果界河的干流改道,除双方另有协议外,原界线维持不变。
界河中的河水由双方共同使用,使用河水的办法,由双方有关当局另行协商确定。
二、界河中的岛屿和沙洲,靠近中方一岸的属于中国,靠近蒙方一岸的属于蒙古,位于干流河道正中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其归属;在勘界后新出现的岛屿和沙洲,也按这一原则解决。
三、凡是两国边界上的骑线井和骑线泉,为双方共有,由双方共同管理,共同使用。管理和使用井和泉的办法,由双方有关当局另行协商确定。
四、凡是以道路为界的地段,道路为双方共有,由双方共同管理,共同使用。管理和使用界路的办法,由双方有关当局另行协商确定。
第三条 缔约双方同意:
一、本条约生效后,即成立中蒙联合勘界委员会,根据本条约第一条的规定,具体勘定两国全部边界、树立界标,然后起草关于两国边界的议定书并绘制边界地图,详细载明全部边界线的走向和界标的位置。
二、本条第一款所述的议定书和边界地图,经双方政府代表签字生效后,即成为本条约的附件,联合勘界委员会绘制的边界地图将代替本条约所附的地图。
三、上述议定书和边界地图签字后,中蒙联合勘界委员会的任务即告终止。
第四条 本条约须经双方批准,批准书应尽速在乌兰巴托互换。
本条约自互换批准书之日起生效。
本条约签订前的一切有关两国边界的文件及其附图,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团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团于1962年11月17日签订的会谈记要外,自本条约生效之日起即行失效。
本条约于1962年12月26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蒙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蒙古人民共和国
全权代表 全权代表
周恩来 尤睦佳·泽登巴尔
(签字) (签字)
注:这个条约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于1963年3月8日批准,蒙古人民共和国大人民呼拉尔主席团于1963年2月4日批准。条约自1963年3月25日生效。
相关文件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决定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边界条约的全权代表的决议

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边界条约的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