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办法(2008修正)
湖北省黄石市人大常委会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办法
(2000年9月22日黄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8年11月4日黄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履行监督职权,做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保证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的遵守和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年度计划,由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按照监督法第九条的规定,每年收集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提出执法检查建议项目,交由常务委员会指定的工作机构汇总提出计划方案,并在征求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及相关方面意见后,于每年第一季度由主任会议通过后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
执法检查年度计划需要作个别调整的,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后,拟订执法检查方案,于执法检查前十日提交主任会议通过。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成员,从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中确定,并可以邀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及被检查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有关专业人员参加。执法检查组成员名单,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提出建议,主任会议决定。
第五条 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根据常务委员会的执法检查安排,可以在本系统内先行组织自查,并在常务委员会开展执法检查时,如实汇报情况,提供资料。
第六条 执法检查可以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走访、抽样调查、实地考察、问卷调查、设立专线电话、询问、查阅有关材料等方式进行。
第七条 在执法检查结束后十五日内,执法检查组应当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执法检查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所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提出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
(二)对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
第八条 根据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年度计划、执法检查年度计划的安排,执法检查报告内容与专项工作报告内容有关联的,应当将两个报告列入常务委员会同一次会议议题,先由有关机关报告专项工作情况,执法检查组再报告检查情况,常务委员会会议一并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审议执法检查报告时,有关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汇总整理,经主任会议通过后,连同执法检查报告,一并交由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六个月内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处理情况的报告。
审议意见处理情况的报告以及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对该报告提出的意见,一并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条 主任会议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对执法检查报告审议意见处理情况的报告,可以决定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提请常务委员会对执法检查报告作出决议,交由执法机关执行,并在决议规定期限内报告执行情况;
(二)交由报告机关进一步研究后,就有关事项提出处理的补充报告;
(三)退由报告机关重新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处理情况的报告。
补充报告、重新报告,应当在六十日内提出。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下列情况可以依法组织执法情况跟踪检查。
(一)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整改工作措施不力,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多数人不满意的;
(二)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已经采取整改措施,但有必要对整改目标的实现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的;
(三)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以及其他情况需要进行跟踪检查的。
跟踪检查,由执法检查组或者常务委员会委托的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实施,并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
第十二条 执法检查中发现的涉嫌违法问题,统一转交有关机关依法处理。对重大涉嫌违法问题或者执法中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听取有关机关的汇报,必要时,由主任会议听取汇报并责成有关机关依法处理,报告处理结果。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其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由常务委员会有关办事机构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文物拍卖企业资质年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
关于印发《文物拍卖企业资质年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物博函〔20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
《文物拍卖企业资质年审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2月16日国家文物局第16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1、文物拍卖企业资质年审管理办法
http://www.sach.gov.cn/tabid/314/InfoID/27416/Default.aspx
文物拍卖企业资质年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文物拍卖企业资质年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国家文物局《文物拍卖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物拍卖企业资质年审,系指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和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对取得文物拍卖资质的拍卖企业文物拍卖活动和专业人员从业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审核的监督管理制度。
年审结果作为是否许可文物拍卖企业继续从事文物拍卖活动的依据。
第三条 年审工作每两年开展一次,凡取得文物拍卖资质的拍卖企业均须参加。
第四条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文物拍卖企业资质年审工作。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文物拍卖企业资质年审的初审工作。
第五条 文物拍卖企业须于审核年度的6月30日前向所在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报送年审材料,内容包括:
(一)《文物拍卖企业资质年审申报表》(见附件);
(二)上两年度文物拍卖经营情况报告;
(三)《文物拍卖许可证》(副本原件,如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须交回正本原件);
(四)上一年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年检合格的《拍卖经营许可证》(均为副本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五)上两年度文物拍卖图录及拍卖记录(纸质和电子文本各一份);
(六)上两年度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历次文物拍卖活动的核准文件(复印件);
(七)企业聘用的文物拍卖专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及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的文博高级职称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退休证及双方签订的聘用协议(均为复印件)。
企业聘用文博高级职称人员的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如企业新聘用符合条件的文博高级职称人员,还须提供人员所在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出具的该人员非国家、省、市级文物鉴定委员会委员,以及非文物拍卖标的审核、文物商店销售和文物进出境审核人员的证明文件。
第六条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于7月31日前完成文物拍卖企业资质年审的初审工作,根据文物拍卖企业证照、经营和人员从业等情况提出初审意见,连同企业报送材料一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
第七条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应于9月30日前完成文物拍卖企业资质年审的复核工作,并向社会公布年审结果。
第八条 国务院和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在年审工作中发现需要进一步核实情况的,可要求文物拍卖企业补报材料或进行相关调查。
第九条 年审结果合格的文物拍卖企业,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在其《文物拍卖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审合格章后发还。
第十条 文物拍卖企业无故未按期提交年审材料,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撤销其文物拍卖资质。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物拍卖企业,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或暂停其文物拍卖资质:
(一)一个自然年度内未独立举办一场文物拍卖会的;
(二)因故未按要求报送年审材料的;
(三)擅自拍卖国家禁止经营文物的;
(四)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的;
(五)文物拍卖活动未经省级文物行政部门事前核准的;
(六)未对文物拍卖活动进行规范记录并向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的;
(七)文物拍卖专业人员或文博高级职称人员聘用不符合相关要求的;
(八)超出《文物拍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征集文物拍卖标的的;
(九)超出《文物拍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文物拍卖活动的;
(十)涂改、出租、出借或转让《文物拍卖许可证》的;
(十一)其他违规行为,尚未达到撤销文物拍卖资质处罚程度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物拍卖企业,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撤销其文物拍卖资质:
(一)擅自拍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或构成犯罪的;
(二)有违法违规行为,拒不接受调查处理,或不按期整改,情节严重的;
(三)企业股权变更后,成为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的;
(四)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文物拍卖许可证》的;
(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或《拍卖经营许可证》被商务行政管理机关吊销的;
第十三条 被暂停文物拍卖资质的拍卖企业,可在暂停期终止后,申请恢复文物拍卖资质。
第十四条 被撤销文物拍卖资质的拍卖企业,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收回《文物拍卖许可证》,企业须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且三年内不得申请文物拍卖资质。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文物拍卖企业资质年审申报表
http://www.sach.gov.cn/Portals/0/download/zlxa110113.doc
国家文物局
二〇一一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