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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安徽省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时间:2024-07-10 23:48:5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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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安徽省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安徽省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财税[2005]80号

2005-05-2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安徽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经研究决定,自2005年5月1日起,将你省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统一提高至每吨2元。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2001年5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76次会议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巳于2001年5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7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5月26日起施行。

二OO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释〔2001〕16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沪高法2000117号《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定性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此复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粮食商业财务下放有关问题的规定

江苏省政府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粮食商业财务下放有关问题的规定
江苏省政府



我省粮油工业和粮食运输企业早已下放,粮食购、销、调任务也已包干到市。为了有利于市、县进一步加强对粮食工作的领导,改善经营管理,堵塞漏洞,提高经济效益,经研究决定,从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将粮食商业财务下放到市管理,现对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粮食商业财务下放的原则和依据
粮食商业财务下放的原则是钱随粮走、钱粮结合,责权利挂钩。各市的粮食购、销、调包干任务,以省人民政府苏政发〔1988〕38号文件下达的指标为依据。财务指标,在省财政厅核定的一九八七年度决算的基础上,根据近两年来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进行适当调整后,作
为下放基数。
粮食商业财务下放后,价差支出和亏损补贴列入市、县财政预算。今后各地多购、压销而减少的价差支出和亏损,归各地财政;少购、多销而增加的价差支出和亏损,由各地财政负担。各地因增购、减销而有包干结余粮食,并将粮食使用权交省的,省财政承担加价支出和费用补贴。
二、粮食商业财务下放的内容和计算口径
粮食商业财务下放的内容包括:由财政退库拨补的粮食企业亏损;由财政列支的平价粮油销售价差;粮食议价商业收入。
上述各项财务指标的计算口径是:平价粮食商业,按补贴前的亏损数,加上企业合理留成和按规定允许的抵交利润计算;平价粮油销售价差补贴(不含老价差补贴),按省核定的单位价差计算;粮食议价商业收入,以一九八七年实现利润扣除合理留成和按规定允许的抵交利润后计算。


三、对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规定
1.根据省政府苏政发〔1988〕38号文件规定的各地粮食包干差进差出数,其数量、品种均按计划实行定向指令性调拨,市与市挂钩,各市、县人民政府必须将其作为一项政治任务确保完成。对不按计划调出粮食的,除追究市、县长的责任外,同时要相应负担由此而使调入地区
增加的费用,由省粮食局提供数据,再由省财政厅据以扣款划拨。对圆满完成粮食调拨计划的市,给予适当奖励。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粮食局另行制定下达。
2.国家粮食储备和周转库存,粮权属中央,各地均无权动用。
3.省政府下达各地的粮食销售计划包干任务中,已经考虑了人口正常增长因素。因此,今后各地增加粮食销售量,均不调整财务包干指标。由此而增加的价差支出和费用开支,均由各地负担。
4.粮食商业财务下放后,有的市如遇严重自然灾害完不成粮食合同定购任务以及国家提高粮食收购价格等因素,而出现财务问题的,省另行研究处理。
5.为了有利于省统筹处理粮食购、销、调、存中的问题,粮油收购加价款、粮食简易建筑费、粮食超储费用补贴和省间粮食调拨经营费四项资金保留在省,由省粮食局具体负责结算、使用和管理。
6.截止一九八八年底粮食商业亏损未弥补数,暂挂省级,不下放。
7.为了搞好粮食企业的资金供应,各级银行要积极支持市、县粮食部门建立资金专户,保证资金专款专用。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拨补给粮食企业的各项资金,要及时拨付。

8.各市、县的粮食财务包干结余,不得移作他用,由同级财政建立风险基金,结转使用,以丰补歉。粮食企业现有的留利水平要相对稳定,各级财政、粮食部门要加强对粮食企业的财务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9.省级粮食商业财务下放到市后,是否再下放到县,由市政府决定,但县不得下放到乡(镇)。
10.粮食商业企业的一切资产均为国家所有,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占用,也不得无偿地转让给其他单位。
以上规定,希遵照执行。



1989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