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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危棚简屋改造地块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试行办法》若干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15:27:1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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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危棚简屋改造地块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试行办法》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危棚简屋改造地块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试行办法》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浦东新区规土局,各区、县房地局、房管局,崇明县建委:
为贯彻执行《上海市危棚简屋改造地块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适用范围:
《试行办法》第二条关于“经市建设委员会核定的危棚简屋改造地块”是指1996年4月22日后由市房地局具体确认的危棚简屋改造地块。
二、关于指定银行:
《试行办法》第十二条中指定的银行,是指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
三、关于房屋拆迁许可证申请事项:
凡属危棚简屋改造地块的拆迁基地,拆迁人应在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中具体明确货币化安置方案,并将不低于拆迁安置总费用的10%的资金存入拆迁基地所在区、县的建设银行支行和建设银行浦东分行,以确保拆迁货币化安置的实施。
非危棚简屋地块的拆迁基地,拆迁人参照本《试行办法》的,也应按本条上款规定执行。
上述资金经银行验资证明后方可抵冲相应现房数量。
四、关于私房补偿标准:
《试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补偿标准,是指市政府(93)38号令第39条规定。私房所有人选择不保留私房产权,用公房安置或货币化安置的,其私房补偿款按估价标准的60%计算。
五、关于安置人口的计算:
《试行办法》中凡涉及人口计算的,仍按《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核定。
六、关于安置地段划分:
《试行办法》第六条中的安置房屋地段,按沪房地拆(1997)第489号文执行。
七、关于面积换算:
原公有居住房屋居住面积,换算成建筑面积按沪房拆(1997)557号文的规定执行。
八、关于应安置面积:
《试行办法》中的应安置面积指以《试行办法》第五、六、七条面积的总和。
九、关于被拆迁人安置方式的选择: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化安置方式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拆迁人提出。
被拆迁私有房屋共有人书面提出放弃私房产权的,但共有人之间对公有房屋安置与货币化安置达不成一致意见时,应当用房屋安置。
十、关于货币化安置款同等分配比例的问题:
《试行办法》第十二条“将货币化安置款按同等分配比例”,是指扣除独生子女增加建筑面积的货币安置款后,房屋各使用人平均分配,独生子女增加面积部分的款额应加在该独生子女名下。
十一、关于货币化安置款余额的问题:
《试行办法》第十五条“余额部分可以由被拆迁房屋使用人以现金方式提取”,其中余额须在安置款额的30%以下,方可以现金方式提取。同时,被拆迁人购买商品住宅不得造成居住困难(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10平方米)。
十二、关于参照执行问题:
1.《试行办法》第十八条关于本市市区范围,也包括五、六级地段。
2.被拆除房屋地段在五级地段的,原地安置时,不增加安置面积;五级地段安置到六级地段的,按照《试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计算标准增加20%安置面积。
拆除房屋在六类地区,被拆迁人在同一类地区从较好区位迁入较差区的,其增加安置房屋面积的具体标准,由被拆除的房屋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制定。
货币化安置时,安置款的计算按五或六级地段空置商品住宅的平均售价计算,即:货币化安置款=五或六级地段商品住宅的平均售价×在五或六级地段安置应得的房屋建筑面积×80%。
3.关于非危棚简屋地块拆迁基地,被拆迁人要求按《试行办法》补偿安置的,拆迁人应当按照《试行办法》执行。
十三、关于适用合同文本:
凡适用《试行办法》的拆迁基地,拆迁双方订立货币化安置协议的,统一使用由市房地局印制的《上海市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协议》。
十四、关于试行日期:
凡在1998年1月1日起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基地适用《试行办法》。凡在1997年12月31日前已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基地不适用《试行办法》。
本市危棚简屋改造地块和参照《试行办法》实施的拆迁基地,拆迁人和各房屋拆迁实施单位、房屋被拆迁人,均应严格按《试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补偿安置标准实施,不得突破。拆迁人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给被拆迁人货币化安置款。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反馈市房地局拆迁管理处。




1997年12月31日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交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2005年第5号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4月6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张春贤

                  2005年5月9日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公路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交通部批准初步设计的新建、改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五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三)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五)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六)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七)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八)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九)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

(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十一)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

(十二)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

第六条 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实行审批制。

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属于对设计文件内容作重大修改,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

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

第七条 重大设计变更由交通部负责审批。较大设计变更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第八条 项目法人负责对一般设计变更进行审查,并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实施的管理。

第九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单位可以向项目法人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建议。

设计变更的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应当注明变更理由。

项目法人也可以直接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建议。

第十条 项目法人对设计变更的建议及理由应当进行审查核实。必要时,项目法人可以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有关专家对设计变更建议进行经济、技术论证。

第十一条 对一般设计变更建议,由项目法人根据审查核实情况或者论证结果决定是否开展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

对较大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建议,项目法人经审查论证确认后,向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计变更申请书。包括拟变更设计的公路工程名称、公路工程的基本情况、原设计单位、设计变更的类别、变更的主要内容、变更的主要理由等;

(二)对设计变更申请的调查核实情况、合理性论证情况;

(三)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开展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应当由公路工程的原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项目法人也可以选择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设计变更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完成勘察设计,形成设计变更文件,并对设计变更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设计变更文件完成后,项目法人应当组织对设计变更文件进行审查。

一般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审查确认后决定是否实施。项目法人应当在15日内完成审查确认工作。

重大及较大设计变更文件经项目法人审查确认后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查。其中,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查后报交通部批准;较大设计变更文件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报交通部备案。若设计变更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不一致,应征得原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部门的同意。

第十四条 项目法人在报审设计变更文件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计变更说明;

(二)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图纸及原设计相应图纸;

(三)工程量、投资变化对照清单和分项概、预算文件。

第十五条 设计变更文件的审批应当在20日内完成。无正当理由,超过审批时间未对设计变更文件的审查予以答复的,视为同意。

需要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审批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对需要进行紧急抢险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项目法人可先进行紧急抢险处理,同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紧急抢险的情形。

第十七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工程的施工原则上由原施工单位承担。原施工单位不具备承担设计变更工程的资质等级时,项目法人应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第十八条 项目法人应当建立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台帐,定期对设计变更情况进行汇总,并应当每半年将汇总情况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对管理台帐随时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 交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文件时,工程费用按《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核定。

第二十条 由于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的过失引起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并造成损失的,有关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费用和相关责任。

由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勘察设计费和监理费等费用的变化,按照有关合同约定执行。

由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发生的工程建设单位管理费、征地拆迁费等费用的变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经过审查批准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纳入决算。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不得进入决算。

第二十二条 设计变更审批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大设计变更审批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

第二十三条 交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设计变更审查批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项目法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暂停项目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报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

(二)将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肢解规避审批的;

(三)未经审查批准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实施设计变更的。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不按照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施工的,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六条 交通部批准初步设计以外的新建、改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补贴机具质量调查监督工作方案》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补贴机具质量调查监督工作方案》的通知

农办机[200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黑龙江省农垦总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机局:

  为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今年中央1号文件的精神,落实国务院把好财政资金补贴购置的农机产品(以下简称补贴机具)质量关的有关要求,我部制定了《2009年补贴机具质量调查监督工作方案》,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加强补贴机具质量调查监督,是落实好国家购机补贴政策的重要保障措施,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从执政为民、服务“三农”的高度,深刻认识加强补贴机具质量调查监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做好补贴机具质量调查监督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组织开展补贴机具质量调查监督工作,切实把好补贴机具质量关,保障国家购机补贴政策的有效实施,为扩大内需,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附件:2009年补贴机具质量调查监督工作方案

   农业部办公厅

   二○○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2009年补贴机具质量调查监督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把好财政资金补贴农机产品(以下简称补贴机具)质量关的精神和要求,做好2009年补贴机具质量调查监督工作,支持促进国家农机具购置补贴政策的顺利实施,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针,以确保国家农机具购置补贴政策的及时有效实施为目标,整合系统资源,创新工作机制,落实责任措施,建立健全补贴机具质量调查监督体系,形成质量调查监督机制和氛围,有效保障补贴机具质量稳定、安全可靠、服务及时,保护和调动农民购机用机的积极性,促进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内容

  (一)开展农机质量投诉监督
深入贯彻落实《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管理办法》,推进农机质量投诉监督体系建设,组织报送投诉情况月报表,及时开展农机质量投诉情况分析,发布相关情况,协调处理重大质量投诉,加大监督力度。组织开展全国农机质量投诉监督“3•15统一大行动”标志性活动,部署补贴机具质量投诉监督工作,扩大补贴机具质量调查监督工作的社会影响。

  (二)开展质量保障督导

  农业部在“春耕”、“三秋”两个季节,派出工作组赴粮食主产区,组织开展通用类补贴机具质量保障督导。各省(区、市 )结合实际,在主要农时季节、产品旺销季节,组织开展非通用类补贴机具质量保障督导。采取到企业、销售市场现场检查、用户访谈等相结合的形式开展督导。督导的内容主要包括企业生产条件、质量保证能力及执行情况、质量承诺的兑现情况、售后服务情况和补贴机具使用中存在的质量问题,对企业是否具有持续生产出符合要求产品的能力做出评价,向农机管理部门提交督导报告。

  (三)开展质量跟踪调查

  选择重点产品开展质量跟踪调查。农业部组织挤奶机械与贮奶(冷藏)罐、玉米收获机械和油菜播种与收获机械质量调查。各省(区、市)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确定本年度非通用类的产品1~2个开展跟踪调查工作。调查工作完成后,提交跟踪调查报告,组织有关企业就调查问题进行整改。

  三、工作时间安排与组织

  (一)3月,组织开展全国农机质量投诉监督“3•15统一大行动”活动,全国设立主会场,各省设分会场。组织召开2008年度投诉情况通报会。

  (二)4月,开展“春耕”补贴机具质量保障督导。督导组由农机管理、试验鉴定和技术推广等相关方面的人员组成,原则上不超过3人,选择1~2个产品,3~5个企业进行检查指导。

  (三)5月,组织开展油菜收获机械质量调查。

  (四)6月,组织启动挤奶机械与贮奶(冷藏)罐质量调查。

  (五)7月,召开半年农机质量投诉情况分析会,发布相关信息。发布油菜收获机械质量调查结果,组织整改工作。

  (六)8月,组织玉米收获机械质量调查。

  (七)9月,开展“三秋”补贴机具质量保障督导。督导组由农机管理、试验鉴定和技术推广等相关方面的人员组成,选择1~2个产品,3~5个企业进行检查指导。开展油菜播种机械质量调查工作。

  (八)10月,发布挤奶机械与贮奶(冷藏)罐质量调查结果,组织整改工作。

  (九)11月,发布油菜播种机械、玉米收获机械质量调查结果,组织整改工作。

  (十)12月,发布全年农机质量报告。进行年度补贴机具质量调查监督工作总结。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将补贴机具质量调查监督工作列为全年的一项重点工作,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组织发动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农机试验鉴定和技术推广单位投身其中,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保障经费,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完成。

  (二)明确分工,落实责任。补贴机具质量调查监督工作由农机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农机试验鉴定等单位具体承办,农机技术推广单位积极参与。实行分工责任制,工作落实到单位到岗到人,定期检查交流工作,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分工协作,相互配合。早安排、早部署、早动手,增强工作计划性、主动性、互补性,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和成效。

  (三)强化基础,高效廉洁。抓好人员培训工作,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开发有关信息的基础数据库和汇总、分析软件等,及时、动态、快速、安全地收集、保存和传送有关信息,增强快速反应能力。补贴机具质量调查监督工作要讲求方法,注重实效,遵章守纪,科学高效。尤其是质量保障督导、质量跟踪调查工作要轻车简从、合理筹划、深入基层,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不得给企业和农民增加负担。

  (四)加强宣传,做好总结。做好新闻宣传策划,及时公布调查结果和相关信息,扩大补贴机具质量调查监督工作的社会影响。认真总结工作,及时研究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并及时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