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有关国际贸易的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清单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1]202号
关于印发有关国际贸易的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清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为适应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加强对有关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指导的通知》(国法函[2001]273号)的要求,现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经制定、修改和废止与贸易有关的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和其他政策性措施的清单印发给你们。
特此通知。
附件:1、已经制定的环境保护与贸易有关的部门规章和其他政策性措施清单
2、已经修改的环境保护与贸易有关的部门规章和其他政策性措施清单
3、已经废止的环境与贸易有关的保护部门规章和其他政策性措施清单
二〇〇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抄送:解放军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
附件一
已经制定的环境保护与贸易有关的部门规章和其他政策性措施清单:
已经制定的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和其他政策性措施18项,即:
关于加强废物进口审批工作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1]120号)
关于规范废物进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1999]11号)
关于进口第七类废物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0]19号)
关于进口第七类废物环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1999]61号)
关于进口废塑料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01]80号)
关于申请进口废钢铁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2001]81号)
关于印发《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的通知(环发[1999]278号)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的规定》的通知(环发[2000]85号)
关于发布《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第一批)》的通知(环发[2000]10号)
关于发布《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第二批)》的通知(环发[2001]6号)
关于禁止企业突击进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四氯化碳的紧急通告(环发[2000]48号)
关于印发《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工作规则》的通知(环发[2001]81号)
关于加强化学危险物品管理的通知(环发[1999]296号)
关于修订《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目录(第一批)》的通知(环发[1999]83号)
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环发[1997]758号)
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禁止采集和销售发菜 制止滥挖甘草和麻黄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环发[2000]129号)
关于限期停止生产销售化油器类轿车及5座客车的通知(环发[2001]97号)
附件二
已经修改的环境保护与贸易有关的部门规章和其他政策性措施清单
已经修改的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和其他政策性措施1项,即:
环境保护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1997年4月16日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1年12月修改。)
附件三
已经废止的环境保护与贸易有关的部门规章和其他政策性措施清单
已经废止的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和其他政策性措施2项,即:
国家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1992年2月20日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1年12月废止。)
关于安装汽车污染控制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8年7月3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1年12月废止。)
关于实施国家第五阶段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放标准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
关于实施国家第五阶段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放标准的公告
公告2012年第68号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和《国务院关于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的批复》(国函〔2012〕146号)要求,严格实施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推进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现就实施《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中“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第五阶段排放限值”(以下简称“国五标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3年1月1日起,所有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必须符合国五标准的要求,相关企业应及时调整生产、进口和销售计划。
二、生产、进口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的企业,应按国五标准要求向环境保护部提出环保型式核准申请,并按时报送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年度报告以及车辆识别代码(VIN)信息。环境保护部对通过审核的车型颁发环保型式核准证书。
三、汽车生产企业作为车辆产品排放控制的责任主体,必须建立和完善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体系,切实加强生产过程环保达标管理、环保关键部件质量控制、车辆产品排放自检等工作,确保实际生产、销售的车辆稳定达到国五标准要求。
四、环境保护部继续加大机动车环保生产一致性检查力度,采取定期检查和抽查的方式,全面强化机动车生产企业的环保监管。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将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撤销该车型的环保型式核准证书,并予以通报。
五、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在机动车尾气排放定期检验、环保合格标志核发等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排放标准规定。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车辆,各级环保部门不予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并配合公安交管部门停止其在本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
对生产、进口、销售超标车辆的,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环境保护部
2012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