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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享受一九九八年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审批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05:03:3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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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享受一九九八年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审批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人事部


人事部关于享受一九九八年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审批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人事部



关于一九九八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你 等 人被批准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名单附后)。根据《政府特殊津贴工作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政府特殊津贴每人五千元,一次性发放,由中央财政专项列支拨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管理办法。自从1990年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开展政府特殊津贴工作以来,全国已有13.26万多位专家获此殊荣,这对宣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促进爱岗敬业、钻研科学技术,对调动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在社会上产生了良好的反响。但是,随着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发展,特别是党的十五大精神的贯彻落实,给政府特殊津贴工作带来不少新变化新要求;政府特殊津贴工作的深入开展,也碰到不少新情况新问题,需要我们研究解决。各地要认真调查研究,改进管理办法和管理措
施,努力把政府特殊津贴工作和特贴专家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三、要进一步发挥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作用。特贴专家是我国专业技术队伍的优秀群体,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各级人事部门要充分发挥他们在业务工作中的骨干作用,在继续关心和改善他们工作和生活条件的同时,引导教育他们保持荣誉,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业务技术水平,
培养和带动本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为实现科教兴国战略、推进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四、请接到本通知后,速派人持厅(司、局)介绍信到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领取政府特殊津贴证书,并尽快将证书和津贴发到专家手中。



1999年4月6日
刍议信托法中回归信托与拟制信托的关系

作者:王巍 李亮 丁晓娟

原载:信托法律网(www.trustlaws.net)


Discussion on Relationship between Resulting Trust and Constructive Trust in Trust Law


摘要:回归信托和拟制信托在英美法系的信托法中都占有重要地位。前者是在财产出让人意思表示不明确且实际已转移财产的情况下,由法院推定财产出让人(委托人兼受益人)与财产受让人(受托人)之间成立事实上的信托关系。后者是法院为实现公平正义而通过判决方式强制设立的信托,其实质是法院运用信托原理来矫正不当财产关系的一种司法救济手段。它们之间既有相似和相通之处,也有不同之处,但都反映了英美法系特殊的法律环境和法律文化。从信托法的视角研究回归信托与拟制信托的关系,有助于发展我国的信托理论和实务。

关键词:信托 信托法 回归信托 拟制信托


一、引言

回归信托(resulting trust )(1)和拟制信托(constructive trust )(2)在英美法系的信托法中占有重要地位(3)。英国《1925年财产法》(Law of Property Act,1925)第53条(2)承认了回归信托,从而突破了明示信托(express trust)的设立形式。《美国信托法重述(第2版)》第十二章(第404条至第460条)则专门规定了“回归信托”,总计57条。英国目前只承认制度性拟制信托,把拟制信托作为一种实体法制度,一旦出现一定的情形,即自动产生拟制信托;美国和英联邦其他司法管辖区承认救济性拟制信托,即只要为实现正义,法院可以自由裁量地给予拟制信托的救济,以防止第三人获得不当得利(4)[1]。目前在我国的信托法理论中,虽然将回归信托和拟制信托归属于默示信托(implied trust),同时也对二者的内容有简要的定性阐述,但缺少对二者关系的深入探讨。本文试图从信托法的视角出发,对回归信托与拟制信托之间的关系加以分析,以期有益于今后的理论和实务。

二、回归信托和拟制信托的概念界定

就回归信托而言,回归(resulting)一词中的“sulting”与翻筋斗(somersault)拥有相同的拉丁词根“sault”,如果严格地按照字面解释,回归(resulting)的意思是“往回跳”,这一解释清楚地说明了“回归”的含义[2]。所谓回归信托,是指信托设定后由于一定的事由使得该信托没有生效,或者设立信托的意愿没有达成的情形下,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以受益人的身份享受信托利益时方才承认其成立的信托。此时,与原信托不同,受托人有义务将信托财产(剩余财产)返还给权利归属人。[3]最简单地讲,回归信托系委托人意思不明时,法院推定信托财产为委托人利益存在,受托人须将信托财产返还于委托人,此种推定并可以反证推翻(5)。笔者认为,回归信托是在财产出让人意思表示不明确且实际已转移财产的情况下,由法院推定财产出让人与财产受让人之间成立事实上的自益信托关系,即把财产出让人作为委托人(受益人),由财产受让人担任受托人,并且后者负有向前者转移信托财产及给付信托利益的义务。

就拟制信托而言,由于英国法没有清楚地界定拟制信托的定义,其范围已故意留下模糊性,以致法院在决定特殊案例中需要的正义时不会受技术上的限制(6)。拟制信托作为一种剩余类型的信托,在法院需要实施一项信托而没有其他合适种类的信托时,便可发挥作用;其最重要的特点是通过实施法律而产生,即不管财产所有人的意图如何,由衡平法强制实施[4]。通常而言,拟制信托是指在某些情况下,受托人或居于受信任者地位的其他人,通过他们的受托人地位或受信任者地位获得了利益,衡平法为保护受益人的权益而推定成立的信托[5]。即拟制信托全然与当事人意思无关,系法院创设而成以达衡平目的[6]。概而言之,拟制信托就是法院为实现公平正义而通过判决方式强制设立的信托,其实质是法院运用信托原理来矫正不当财产关系的一种司法救济手段。例如,甲以欺诈方式取得乙的财产权,法院为保护乙的利益,可成立拟制信托,使甲成为乙的受托人,负有为乙的利益而持有该信托财产的义务。

三、回归信托与拟制信托之间的相似之处

回归信托和拟制信托都是特殊的信托,与通常意义上的信托迥然相异。《美国信托法重述(第2版)》第2条“信托的定义”中明确指出:“信托法重述所指的信托,在没有‘慈善’、‘回归’、‘拟制’等限制词的情况下,是一种有关财产的信义关系(fiduciary relationship),产生于一种设立信托的明示意图,一个人享有财产的法定所有权并负有衡平法上的义务,为另一个人的利益处分该财产。”由此可见,回归信托和拟制信托并非一种有关财产的信义关系,也不是产生于一种设立信托的明示意图,即完全不同于明示信托(express trust),而是属于默示信托(implied trust)。明示信托是委托人依自己的意愿明示设立的,虽然设立方式多样,但在有些情况下,则必须满足形式上的要求(如涉及处分土地权益的明示信托就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方为有效)。默示信托是依委托人未予明示的假定意图或依法律的实施而成立的信托,即它是法院根据特定的事实、行为、关系或者为了实施法律而推定成立的,不必满足设立信托的形式要求,由法院施加即可成立信托关系。因此,笔者将回归信托与拟制信托之间的相似之处大致总结如下:

第一,二者同属于默示信托,与明示信托严格区分开来,并且都可以纳入到非意定信托的范畴。同时,笔者认为,回归信托和拟制信托也完全有别于法定信托(statutory trust)。通常而言,法定信托是依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强制成立的信托。例如,依英国法律,在有些情况下,议会的制定法直接规定,必须以信托方式持有特定的财产,从而成立法定信托,主要有以下几种:土地信托、遗产管理信托、破产受托人[7]。尽管回归信托和拟制信托与法定信托之间也有相似性,即都不是依据财产出让人(委托人)明确的意思表示而成立,但它们之间的区别也是很明显的:法定信托的类型由法律直接且明确地加以规定,而回归信托和拟制信托则缺少法律的直接依据,需要法院在具体的审判中依职权而设立。

第二,二者的成立都不是起因于财产出让人(委托人)的明示意图,而是在司法程序中由法院作为救济手段而创设,即回归信托和拟制信托都是“事后”救济的结果。对此,上文已多有论述,这里不再赘述。

第三,二者都在事实上发生了财产权的转移,即财产受让人(受托人)已经事实上成为财产的所有者。

第四,二者都在结果上形成了财产受让人(受托人)为财产出让人(委托人兼受益人)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的自益信托关系,并且都使先前不稳定且缺失公平正义的财产关系得以恢复或矫正。

第五,二者都可在通常情况下被强制实施。

第六,二者的当事人关系均有别于一般信托,尤其是受托人的权利(力)、义务和责任通常与一般受托人不同。

第七,二者的个案差异性都非常明显,即法院对不同案件的当事人施加不同的法律关系,尤其是不同案件的受托人在权利(力)、义务和责任方面通常也不尽相同。

第八,二者在设立上也有互动,例如法院为实现同居者之间财产的衡平分配而设立的拟制信托,即基于购买者回归信托之理念[8]。尤其需要强调的是,假定的回归信托是由法院根据情况做出假定而施加的,与拟制信托相似,所以,有时候法院并未严格区分拟制信托与回归信托,有的法官甚至将两者互换使用[9]。另外,当一对已婚或者未婚夫妇已在一起建立家庭时,如关系破裂或者一方破产等事件可能产生对各自在家庭中利益的争议时,即可通过强制实施回归信托或者拟制信托以及其他方式获得解决[10]。

四、回归信托与拟制信托之间的不同之处

从某种意义上讲,回归信托与拟制信托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与委托人的推定意思有关,后者则与委托人的意思没有关系,即后者通常不考虑当事人明示或假定的意图。笔者认为,回归信托和拟制信托均来自于英美法系的特殊法律环境,探讨二者之间的差别应该结合各自的适用范围以及判例等。

(一)适用情形

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劳社厅函[2007]1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确保基金安全的要求,我部决定今年5月-6月集中开展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现将《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当地实际,认真搞好这次活动,切实收到成效。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工作方案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保证基金安全的要求,根据今年劳动保障工作部署,决定今年5月-6月组织开展一次基金安全宣传教育活动。为搞好本次宣传教育活动,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围绕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国务院第157次常务会议精神,组织劳动保障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广大干部职工进行广泛学习,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宣传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工作取得的成绩和面临的形势任务,增强基金安全意识,提高维护基金安全的自觉性,结合实际推动工作开展,进一步规范基金管理。同时,向全社会广泛宣传社保基金的重要性,形成人人关心基金安全、重视基金安全、维护基金安全的社会氛围。

二、活动目的

(一)提高对社会保险基金重要性的认识。通过宣传教育活动,使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广大干部职工进一步认识到基金是社会保险的“生命线”,是制度运行的物质基础,是广大参保人员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的主要来源,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侵占。树立基金纪律是“高压线”的意识,从思想上真正重视基金安全,在行动上自觉维护基金安全。

(二)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结合宣传教育活动,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办法、要情报告制度等,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内部管理,规范业务流程,完善制约机制,堵塞工作漏洞,从源头上防范和控制基金风险。

(三)提高基金安全程度。按照边学习边提高,边教育边整改的原则,把教育活动贯穿到实际工作中,使审计和内控制度检查发现的问题切实得到整改,使各项加强基金管理监督的措施得到落实,使基金安全程度得到明显提高,使社会对基金管理情况得到全面了解,使党委、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对社会保险工作更加放心。

三、活动内容

(一)集中组织开展学习教育活动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组织广大干部职工集中学习党和国家关于社保基金管理监督的各项政策法规,进一步提高管好、用好社保基金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思想作风建设,解决制度不落实、监督不到位等问题,提高遵纪守法和维护基金安全的自觉性。

为配合各地的学习教育活动,部里将于2007年4月、5月编辑出版《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法规文件汇编》和《社会保险基金违规案件警示录》,在劳动保障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供各地组织学习。地方劳动保障部门以汇编和警示录为主要教材,通过正面教育和反面警示,全面系统地掌握政策,增强法制观念,树立基金安全意识。

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编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简明手册,发给系统干部职工;印制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警言,在本系统办公场所张贴悬挂。

(二)结合实际促进工作开展

各地对《社会保险基金违规案件警示录》披露的案件进行深入剖析,举一反三,防患未然。认真整改社保基金审计、内部控制检查和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专项检查发现的问题;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做好社会保险基金全面审计工作,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进行自查,针对本地区、本部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防范基金风险的措施,不断提高基金管理水平。

部里拟在2007年5月出台社会保险信息披露办法,从今年开始定期向社会进行信息披露,保证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了解社保基金管理状况的知情权,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不断改进和加强基金管理工作。

(三)广泛开展社会宣传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充分利用电台、电视台、政府网站、报纸、刊物等媒体,开办“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教育”专题栏目,组织专家、学者撰写稿件,加强舆论宣传;采取电视访谈等形式,邀请社会知名人士、专家学者、政府官员与群众一起,针对社保基金安全问题进行交流探讨;对社保基金管理使用中出现的大案、要案进行曝光,以案说法;开发利用金保工程公共服务功能,综合利用电话、互联网等方式,制作一些图文和声像讯息,宣传社会保险基金政策,普及相关知识,方便公众随时随地查询了解政策;通过网上举报进一步加强社会监督,促进社保基金安全规范管理。部里以中国社会保障网为依托,建立社保基金安全宣传教育网上平台,通过网站设置的互动功能与网民形成互动交流,为参保企业和职工关心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答疑解惑。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开展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教育宣传活动,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要求,进一步推动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管理,维护基金安全的重要措施。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制定活动方案,成立专门的班子,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确保活动有序进行。各地宣传教育活动方案要于2007年4月30日之前报送部里。

(二)扎实开展,注重效果。教育活动既要立足当地实际,保证系统干部职工有一定的参与方式,又不搞形式主义,重在入脑和践行,真正取得实效。

(三)总结经验,持之以恒。各地要认真总结本次活动取得的成效和经验,把宣传教育活动作为一项长期的任务来抓,推动基金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持之以恒地开展,探索建立维护基金安全的长效机制。

各地宣传教育活动的总结,请于2007年7月20日之前报送部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