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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4-07-05 08:19:0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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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4年11月26日)

深府〔2004〕205 号

  《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的管理,提高政府资金的使用效率,保证资金管理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区域创新体系推动高新技术产业持续快速发展的决定》(深发〔2004〕1号)和《关于贯彻落实< 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科技强省的决定> 的实施意见》深发〔2004〕7号)的精神,参照国家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4〕3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科技研发资金是指市政府每年从财政预算安排的科技产业发展资金中用于支持科技研究开发与创新,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资金(包括原科技三项费用、软件产业发展资金)。

  第三条 市科技研发资金主要用于:

  (一)公共技术平台、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企业孵化器、科技创新条件与环境建设等优化科技创新与成果产业化环境的项目;

  (二)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重大、共性、关键性、公益性研发项目;

  (三)科技成果转化推广、中间试验与产业化项目;

  (四)软科学研究项目;

  (五)对外科技合作项目;

  (六)技术标准规范研制项目;

  (七)经市政府批准的与科技发展相关的其他需要支持的项目。

  第四条 市科技研发资金支持的对象是在深圳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科研、高新技术产品的开发和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以及承担我市重大科研计划项目的外地高等院校与科研机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科技研发资金不予扶持:

  (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项目;

  (二)项目申请单位近两年内因违法被执法部门查处;

  (三)项目申请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的调查。

  第六条 市科技研发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的程序,遵循绩效原则、集中原则、放大原则、后评估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七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是市科技研发资金的管理部门,市财政主管部门是市科技研发资金的监管部门。

  第八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是:

  (一)根据深圳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科技发展规划,向市财政主管部门提出年度市科技研发资金总预算以及分项预算;

  (二)编制资金年度决算;

  (三)编制项目管理费预算,并具体管理项目管理费;

  (四)组织项目预算的申报;

  (五)编制年度科技计划项目指南,受理项目申请,组织项目考察、评审、招标;

  (六)安排项目年度经费预算并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下达资金计划,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市科技研发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七)组织回收直接发放的无息借款,负责项目实施管理以及项目的绩效评估。

  第九条 市财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是:

  (一)审批市科技研发资金年度总预算,审查市科技研发资金年度决算;

  (二)审批项目管理费预算;

  (三)参与重点扶持企业认定和重大项目的考察、评审工作;

  (四)确定委托借款的金融机构,协助回收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发放的无息借款;

  (五)会同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办理资金拨款;

  (六)监督检查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负责资金使用绩效评估,并定期向社会公开发布绩效评估结果;

  (七)负责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其他市政府部门资金的申请和审批情况,向市计划主管部门和工业主管部门通报市科技研发资金的申请和审批情况,加强信息沟通和项目衔接,防止多头申报、审批。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责任:

  (一)编制项目预算;

  (二)落实项目约定的匹配资金和其他配套条件;

  (三)对项目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按要求提供项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和有关财务报表。

第三章 开支范围、支持方式和支出结构

  第十一条 市科技研发资金的开支范围包括项目费和项目管理费。

  第十二条 项目费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一般包括人员费、仪器设备费、能源材料费、试验外协费、差旅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人员费,指直接参加项目研究开发人员支出的工资性费用。项目组成员所在单位有事业费拨款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事业费中及时足额支付给项目组成员,并按规定在项目预算的相关科目中列示,不得在资助的项目经费中重复列支。

  仪器设备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费及设备试制费。

  能源材料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支付的原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的购置等费用。

  试验外协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租赁费用、带料外加工费用及委托外单位或合作单位进行的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

  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项目研究开发而进行国内外调研考察、现场试验等工作所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

  其他相关费用,指除上述费用之外与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 项目管理费是指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部门为组织项目、开展科技规划和年度科技计划指南制定及项目管理过程发生的有关费用。包括项目指南论证、项目评审、招标、监理、验收、绩效评估、在媒体上发布信息、建设资金管理网络系统、项目审计、资金回收相关法律事务及与项目管理相关的费用,其总额不得超过年度市科技研发资金总额的2%,年度预算由市财政主管部门具体核定。

  第十四条 市科技研发资金根据科技发展规划和具体项目类型、规模,采取有偿和无偿两种资助方式。具体包括无息借款、无偿资助、贷款贴息、天使资金配套、政策配套、再担保以及奖励等。

  给予企业的无息借款与无偿资助之间的比例一般按6∶4的比例执行,具体可根据每年市科技研发资金的投向做相应调整。无息借款的回收经费严格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累积循环使用。

  第十五条 市科技研发资金的使用应当突出重点,向重点行业、重点项目、重点企业倾斜。

  市科技研发资金的60%以上应当用于支持重点企业的研发和公共技术平台建设等项目。市科技研发资金的85%用于支持企业和研发机构的科技创新活动。

  在年度市科技研发资金总额中,用于软件产业发展和回国留学人员创办企业开展研发工作的资金应达到市政府有关规定的要求。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我市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高新技术产业布局和发展需要,按照重点企业筛选标准和条件,确定重点扶持企业名单。

第四章 资助条件与标准

  第十六条 无息借款主要支持中小企业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研究开发成果产业化,以形成规模生产能力方面的项目。

  一般项目的无息借款不得超过500万元;对项目承担单位属重点扶持企业的,可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无息借款。无息借款的期限为1—2年。

  第十七条 无息借款可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委托银行或信用担保机构发放;或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直接发放,但一般应有银行或信用担保机构的担保。

  (一)对企业规模较大、能够有效控制风险的无息借款项目,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联合对项目情况和企业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调查并共同签署意见后,按规定程序直接发放无息借款;

  (二)对企业规模偏小、存在一定风险的无息借款项目,可采取委托借款的方式发放无息借款。即委托银行或信用担保机构发放和回收无息借款。受委托单位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计算利息,利息由市科技研发资金结付,受委托单位不再向项目承担单位收取任何其它费用;

  1 .受委托单位应当对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委托管理项目进行评估。通过评估的委托管理项目,由受委托单位承担全部无息借款回收风险。通过受委托单位评估的委托管理项目占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确定的委托管理项目的比例不得低于30% ;

  2 .对于受委托单位评估后认为存在一定风险,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支持的委托管理项目,仍由受委托单位承担全部无息借款回收风险。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共同商定,市科技研发资金可通过再担保资金给予受委托单位呆帐补助。具体的呆帐补助金额由市财政主管部门、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考察评估后确定。市科技研发资金每年应按不少于总额5%的比例提取再担保资金。

  (三)对存在一定风险,且受委托机构不愿接受呆帐补助,而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要支持的无息借款项目,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发放并承担回收责任。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跟踪评估、严密监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进展情况,至少每半年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监察部门对项目进行检查评估,经与市财政主管部门、监察部门共同认定,确属于难以回收或不能回收的借款,可以按照有关呆坏帐的处理办法规定报市政府审定后予以减免。

  无息借款呆帐认定标准另行制订。

  第十八条 无偿资助的范围包括:应用基础研究;科技创新活动中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共性技术、专有技术的研究开发;软科学研究;科技创新条件与环境建设及技术标准规范研制等方面的项目。

  凡属由企业承担的科技创新活动中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共性技术、专有技术的研究开发项目可给予无偿资助。对不同类型的项目承担企业可分别采取小额资助、一般资助、重点资助等3种形式:

  (一)对项目承担单位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初创期企业,可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小额拨款资助;

  (二)对项目承担单位属一般企业,成立时间1年以上,且同年内没有享受其 它市政府资金资助,能够以自有资金至少按1∶1比例配套投入的,可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般拨款资助;

  (三)对项目承担单位属重点扶持企业的,可给予不超过600万元的重点拨款资助。

  技术标准规范研制补助按照《深圳市技术标准规范研制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贷款贴息主要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利用银行贷款实施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方面的项目。贴息资金以项目承担单位的实际已付利息作为依据确定贴息金额。一般项目的贴息金额不超过100万元;项目承担单位属重点企业的,一般可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利息补贴;对我市财政贡献特别巨大等特殊情况的单位不受此限制。

  市科技研发资金每年安排一般不低于资金总量 20% 的资金用于贷款贴息。

  第二十条 天使资金配套主要用于与符合政府导向的高新技术项目尤其是种子项目的创业投资机构投入的创投资金进行匹配投入方面的项目。

  第二十一条 再担保资金主要用于鼓励政府和社会资本设立的担保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活动的支持力度。

  第二十二条 企业贡献奖励。根据重点企业实际纳税的地方分成金额从市科技研发资金中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经推荐获得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资金和市政府与金融机构合作进行放大支持资金的项目,市科技研发资金以适当的方式给予政策配套。

第五章 申请和审批

  第二十四条 市科技研发资金的申请和科技计划项目申请同步,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常年受理,集中分批审批;招标投标项目的申请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申请市科技研发资金,由项目单位按照《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4〕195号)的规定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科技计划项目,明确提出市科技研发资金使用申请,并提供以下基本资料:

  (一)项目单位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上年度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以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三)贷款贴息项目提供银行贷款合同和付息凭证;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二十六条 无息借款、无偿资助项目的审批程序是:

  (一)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组织项目考察、评审和招标,市财政主管部门参与重点扶持项目的考察与评审工作;

  (二)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金安排的初步意见,以书面的形式连同企业的基本情况,项目考察、评审或招标的书面结果等资料报市财政主管部门;

  (三)市财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无息借款和无偿资助项目单位名单和金额;

  (四)拟资助项目名单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共同签署之后向社会公示10天;

  (五)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行文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六)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签定项目合同,明确项目目标,市财政主管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签定 市科技研发资金使用合同,明确资金使用计划;

  (七)市财政主管部门凭项目合同和资金使用合同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委托借款采用简化程序,由受委托的银行或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受托方)在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委托借款名单范围内自主选定委托借款企业并办理借款手续。受托方应将最终确定的借款企业名单报市科技和财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贴息项目的审批程序是:

  (一)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审核贴息金额;

  (二)拟贴息项目名单向社会公示10天;

  (三)市财政主管部门拨付贴息资金。

第六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和项目合同书的要求,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监督和管理,并对项目经费实行单独核算。

  项目承担单位取得的无偿资助采取专用帐户、封闭管理,市财政主管部门按项目合同规定分期拨款,分批拨入项目承担单位的专用帐户。属一般资助的,项目承担单位按1∶1配套的资金必须与无偿资助资金一起封闭管理。

  第二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市科技研发资金的开支范围使用资金,并按合同的要求报送具体的资金使用计划,超出或改变资金用途的,市财政主管部门可授权开户银行拒付。

  第三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收到无偿资助,贷记“专项应付款”科目。项目完成后,形成固定资产部分,结转到“资本公积 —— 拨款转入”科目,未形成固定资产的其他开支,经项目验收后进行核销。

  第三十一条 市科技研发资金形成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知识产权等),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未完成项目的年度结余无偿资助,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已完成并通过验收的项目的结余无偿资助,用于补助单位研究与开发支出。

  第三十三条 科技创新条件与环境建设的市科技研发资金用于购买设备和软件。所购设备和软件属政府采购范围的,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项目承担单位向政府采购部门申报采购,所形成的固定资产产权在项目验收之前为政府所有;不属政府采购范围的实行报帐制。

  第三十四条 项目因故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管理的有关程序报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将剩余市科技研发资金归还原渠道,剩余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

第七章 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报送年度经费使用情况及项目完成情况的总结报告,并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报送市财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六条 项目完成后,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项目验收。在项目验收时,项目承担单位除提供技术成果验收报告外,还需提供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总结报告。

  第三十七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市科技研发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检查监督。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项目进行管理,并逐步建立项目经费支出绩效考评制度,每年对项目经费支出绩效进行评估。市财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评估。评估和考评结果将作为项目承担单位以后年度申报项目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对于非重点扶持的企业,在往年资助项目未评估之前先不予支持,待评估后再行决定。对于往年资助项目评估不合格的不予支持。

  对于非重点扶持企业,经绩效评估确认从第一次享受无偿资助起三年内,企业绩效指标没有增长或增长不大的,市科技研发资金不再给予支持。

  第三十八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应会同监察部门聘请社会监督员,加强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市科技研发资金项目经费的行为,市财政主管部门、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收回市科技研发资金、3年内不受理资金申请,将项目承担单位及责任人列入不诚信情况名单等措施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

  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同项目承担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的,取消其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资格。社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审计报告,造成市科技研发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参与评审、评估的咨询专家利用评审、评估的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咨询专家资格,并在媒体上公布;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 市科技研发资金 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没有认真履行职责,致使 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工作出现失误,审批资金有失公平、公正,或与相关人员串通、弄虚作假,骗取 市科技研发资金给国家造成损失的,以及利用职务之便,搞吃拿卡要,收受他人财物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二条 企事业单位的同一项目每年只能向市政府部门申报一次资助。凡以相同项目多头申报、恶意套取政府资金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该单位所有项目的资助资格。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深圳市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深科〔1999〕6号)同时废止。


广州市对外国、华侨、港澳企业承包工程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对外国、华侨、港澳企业承包工程管理暂行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根据国家对外国(包括华侨、港澳)企业在我国承包工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国、华侨、港澳企业(以下简称客商)遵守我国法律、法规,服从统一管理,能提供先进技术设备,并确保工程质量的,可允许在广州地区承包工程。
第三条 广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咨询公司,是对在我市承包工程的客商进行咨信查询的负责机构。承包工程的客商须持有核机构出具的客商资信查询证明书,才可向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申请办理承包工程(包括设计、施工)资格审查手续。
第四条 客商申请承包工程资格审查,除持有咨信查询证明书外,还必须提交如下证件和资料:
(一)客商所在国(地区)政府主管机关发给的证件或律师出具的有关证书资料;
(二)客商曾经承接的同类工程验收合格的有关资料。
经审查合格后,可发给承包工程许可证。
第五条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是客商在广州地区承包工程的登记管理机关。客商须凭承包工程许可证和经审批的承包工程合同等有关资料,到该局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注册登记部门应在接到正式申请后,于七日内作出答复。
第六条 客商申请注册登记时,须提交出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承包工程许可证和有关批件;
(二)发包方和承包方签署的合同;
(三)客商在所在地合法开业证明。
经核准后,发给承包登记证。注册登记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
第七条 承包登记证的有效期为承包工程合同期。在承包合同期内,如工程发生变化或合同期满结束承包,应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八条 承包工程的客商应遵守本市施工管理的有关制度,接受本市城乡建设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承包工程的客商因工程需要在我市招聘临时工的,应凭承包登记证和有关合同到广州友谊劳动服务公司申请办理招聘手续。
第十条 我方单位利用留成外汇或贷款外汇,委托持有承包工程许可证的客商进行承包的,必须按有规定办理使用外汇审批手续,签订承包工程合同(协议)。合同(协议)须经我方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核,并经广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全(以下简称市外经贸委)或其他有审批权限的部
门审批。
工程项目属于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承包合同,可由该区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十一条 凡经批准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按合同规定需实施各类建筑工程的,如委托持有承包工程许可证的客商承包,可不另行办理外汇使用审批手续,但须报原批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承包工程的客商应凭承包登记证和有关合同到外汇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开立帐户的手续,并到市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
第十三条 我方单位支付承包工程的外汇费用款项,由外汇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批件、承包登记证、承包合同和客商缴纳税款的证明资料,按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审核批准汇出。
第十四条 客商如在本市采用承包或类似承包形式提供技术性、咨询性或其他服务管理项目的,应签定合同(协议)。合同须经发包方的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外经贸委批准,并凭批件、合同和其他有关资料到市工商局办理注册登记。有关税务登记、招聘临时工和银行开户等手续,参照
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条款办理。
第十五条 凡违反本办法的,由市工商局视情节轻重,对承包客商处以承包总金额30%以下的罚款,对发包单位依法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追究经济责任或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1986年3月24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常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常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

国办函〔2013〕86 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报请批准常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原则同意修订后的《常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常州市是长江三角洲地区中心城市之一、先进制造业基地和文化旅游名城。《总体规划》实施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统筹做好常州市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要按照合理布局、集约发展的原则,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不断增强城市综合实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和城市功能,加强城市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逐步把常州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和谐、生态良好、特色鲜明的现代化城市。
二、重视城乡统筹发展。在《总体规划》确定的1872平方公里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要加强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整治和改造,城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应统筹考虑为周边农村服务。要根据市域内不同地区的条件,重点发展县城和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建制镇,优化村镇布局,促进农业产业化和农村经济快速发展。
三、合理控制城市规模。到2020年,中心城区城市人口控制在248万人以内,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在298平方公里以内。根据《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空间布局,引导人口合理分布。根据常州市资源、环境的实际条件,坚持集中紧凑的发展模式,切实保护好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重视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合理规划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要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先规划、后建设”的要求,严禁在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外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
四、完善城市基础设施体系。要加快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城市与周边地区交通运输条件。建立以公共交通为主体,各种交通方式相结合的多层次、多类型的城市综合交通系统。统筹规划建设城市供水水源、给排水、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划定基础设施黄线保护范围。重视城市防灾减灾工作,加强重点防灾设施和灾害监测预警系统的建设,建立健全包括消防、人防、防洪、防震和防地质灾害等在内的城市综合防灾体系。
五、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城市发展要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集约化道路,坚持经济建设、城乡建设与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强化工业、交通和建筑节能,切实做好节能减排工作。要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和产能过剩行业的发展,减少污染物排放,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治理,提高污水处理率和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严格按照规划提出的各类环保标准限期达标。要加强水资源保护,划定城市水系蓝线保护范围,严格控制地下水的开采和利用,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建设节水型城市。要加强对太湖、小黄山等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水源保护区等特殊生态功能区的保护,制订保护措施并严格实施。
六、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要坚持以人为本,创建宜居环境。统筹安排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布局和建设。将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建设目标纳入近期建设规划,确保城市保障性住房用地的分期供给规模和区位布局合理。根据城市的实际需要,稳步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提高城市居住和生活质量。
七、重视历史文化和风貌特色保护。要统筹协调发展与保护的关系,按照整体保护的原则,切实保护好城市传统风貌和格局。要落实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紫线管理要求,重点保护好前后北岸、青果巷等历史文化街区,淹城遗址、瞿秋白故居等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围环境。加强绿化工作,划定城市绿地系统的绿线保护范围。保护好自然山体、水体和古镇古村落,突出常州市的江南水乡风貌。
八、严格实施《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要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共同进步。城市管理要健全民主法制,坚持依法治市,构建和谐社会。《总体规划》是常州市城市发展、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都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要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实施《总体规划》的重点和建设时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包括各类开发区)的一切建设用地与建设活动实行统一、严格的规划管理,不得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切实保障规划的实施,市级城市规划管理权不得下放。要加强公众和社会监督,提高全社会遵守城市规划的意识。驻常州市各单位都要遵守有关法规及《总体规划》,支持常州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共同努力,把常州市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
常州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通知精神,认真组织实施《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你省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要加强对《总体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国务院办公厅
2013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