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九八五年国库券条例(已失效)

时间:2024-07-26 02:03:0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03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九八五年国库券条例(已失效)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九八五年国库券条例

1984年11月27日,国务院

第一条 为了适当集中各方面的财力,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确定发行一九八五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
第二条 国库券的发行对象是:国营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机关、团体、部队、事业单位和农村富裕社队;城乡人民个人。
第三条 国库券发行的数额由国务院确定,并从当年一月一日开始发行。交款期限,单位交款六月三十日结束,个人交款九月三十日结束。
第四条 国库券的利率,单位购买的,年息定为5%;个人购买的,年息定为9%。
国库券计息,一律从当年七月一日算起,提前交款的不贴息。
国库券利息在偿还本金时一次付给,不计复利。
第五条 国库券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单位购买的和个人购买在1,000元以上的,发给国库券收据,可以记名,可以挂失;个人购买在1,000元以下的,发给国库券。国库券票面额,分为5元、10元、50元和100元4种。
第六条 国库券本金的偿还期定为五年,在发行后第六年一次偿还本息。
第七条 国库券的发行和还本付息事宜,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所属机构办理。
第八条 国库券筹集的资金,由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和综合平衡的需要,统一安排使用。
第九条 国库券可以在银行抵押贷款,个人购买的,可以在银行贴现,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
第十条 伪造国库券或破坏国库券信用者,依法惩处。
第十一条 国库券条例的解释,授权财政部办理。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


九府发[2006]16号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九江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5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九江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建设节约型社会,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和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水泥制品和混凝土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用包装直接通过专用设备出厂、运输、储存和使用的水泥。
本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和料等成分按一定比例,经集中自动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运输工具由预拌场所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和物。
第三条 市经贸委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发展和推广预拌混凝土的行政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推广、使用以及预拌混凝土的市场服务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本市各级建设、规划、公安、交通、环保、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促进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工作。
第四条 市经贸委负责编制本市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工作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纳入市国民经济总体规划。
第五条 设立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或者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应当符合本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规划和布局方案的要求。
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规划和布局方案,由市经贸委根据城市建设规划、预拌混凝土需求量以及道路交通运输状况,按照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整体要求进行科学、合理的编制。
第六条 从事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生产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生产,接受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的质量监督管理,保证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产品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单位和个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时向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报送有关统计报表。
第七条 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生产、运输企业,应当加强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发放、运输计量管理,严格执行有关计量法的规定。
第八条 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生产、运输、使用以及现场搅拌混凝土,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管理规定。
第九条 本市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为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运输提供交通便利。对散装水泥车、散装水泥流动罐自卸运输车,混凝土泵车等专用车辆在车辆养路费、通行费以及过路过桥费等方面按省交通厅的有关规定予以优惠。
上述车辆为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企业的专项作业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核发专项作业车辆行驶证,并提供通行的便利。
第十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水泥生产企业(含新建生产线)的散装水泥设施能力必须达到70%以上。现有水泥企业按其生产能力,旋窑生产线散装设施能力必须达到50%以上,立窑生产线散装设施能力必须达到20%以上。凡未达到国家规定要求的生产企业在申请水泥生产许可证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不予受理。
新建、改建和扩建水泥生产企业,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一条 预拌混凝土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特殊情况需要使用袋装水泥的,应报市经贸委批准,并按有关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省、设区市、县(市)级重点工程使用散装水泥的比例要分别达到80%、70%、60%。
鼓励其他使用水泥的建设项目使用散装水泥。
第十二条 九江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紧急抢险救灾工程、农民自建住宅除外。
凡一次性使用混凝土量在20立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一律使用预拌混凝土。
第十三条 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核实,可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
㈠使用特种水泥且本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的;
㈡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㈢其他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
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必须符合环境保护和市容环境卫生要求。
第十四条 凡规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工程建设项目,建筑设计单位在设计、预概算、结算中明确使用预拌混凝土的用量。购买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单位,应当与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签订供需合同,注明供应价格、数量、设计标号、供应时间、技术参数、货款结算方式、验收条款、违约责任等有关内容。并将该合同告知市散装办备案。
第十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市散装水泥办公室统一征收,或者委托有关部门代征。委托有关部门代征的专项资金全额缴入市级国库,代征手续费由市财政部门按规定计提和拨付,用于发展散装水泥事业经费。征收专项资金的范围、标准和期限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建设单位在办理有关开工手续之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足额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纳入行政服务中心(或收费大厅)统一征收。
征收专项资金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江西省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专用票据”。 专用票据由省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申报和管理。
第十六条 除国务院、财政部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专项资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者减免、缓缴专项资金。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在城市建设、水利建设、重点工程项目、招商引资项目(含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建设中,不得将免收专项资金作为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使用散装水泥并足额缴纳专项资金的建设工程,在工程竣工之日起30日内,凭有关部门核准的工程决算以及购进散装水泥的原始凭证等资料,经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和市财政部门核实后,办理专项资金清退手续,实行多退少补。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属政府性基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专项用于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㈠新建、改造和扩建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专用设施;
㈡购置和维修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专用设备;
㈢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等建设项目贷款帖息;
㈣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科学研究、新技术开发、示范和推广;
㈤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宣传奖励支出;
㈥代征业务费支出;
㈦经市财政部门批准的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有关的其他开支。
本条第㈠项到第㈣项开支合计,不得少于当年专项资金开支总额的90%。
专项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更新改造的,作为增加国家资本金管理。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实行预、决算审批制度。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决算,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市散装水泥办公室管理经费按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财政、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对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事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经贸委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㈠预拌混凝土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足量使用散装水泥的或未按规定足额缴纳专项资金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限期补缴专项资金。
㈡未按照规定比例使用散装水泥的建设工程,限期按照规定比例补缴专项资金。
㈢未按规定擅自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自行在现场搅拌混凝土的,责令其停工,限期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罚。
㈣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缴纳专项资金的,责令限期足额缴纳,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逾期不缴纳,可责令其停工,经多次劝告仍拒缴专项资金的企业和单位,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截留、挤占、挪用、擅自减免专项资金的,由市财政部门依法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征收单位违反本办法,擅自扩大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市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扩大征收的专项资金限期返还,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市经贸、建设、规划、公安、城管执法、环保、工商、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秉公办事、依法行政;对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报请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

国税发[2005]1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纳行为,促进税收执法文书合法、准确、规范地使用,推进依法治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我们重新制定、修改了部分税收执法文书。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税收执法文书的重要性,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及程序使用和管理税收执法文书。同时,要加强各部门的协调配合,充分发挥信息化管理的优势,保证税收执法文书使用规范、流转畅通、归档及时。
二、本次制定、修改的税收执法文书共67 个(见附件1: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包括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以及税务行政处罚等使用的文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当增加文书的联次,并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没有纳入此次统一下发范围内,但已在总局(包括总局和其他部门联合发文)制定的其他有效规章、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税收执法文书可继续使用。
三、总局在制定、修改税收执法文书的同时,制定了税收执法文书标准(见附件2:税收执法文书标准)。各级税务机关在制作、使用税收执法文书时,应当按照统一的标准执行。除有特殊规定或业务上有特殊需求的外,未在本次统一的文书,也应当按照《税收执法文书标准》制作和使用。
四、各级税务机关要以此次推行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为契机,加强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认真总结和积累文书使用和管理经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征收管理司)。
此次下发的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
2.税收执法文书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十一月一日

附件1:

1.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



附件2


税收执法文书标准

为规范、简化税收执法文书的制作和使用,有利于信息化管理,促进信息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确定税收执法文书标准如下:
一、文书名称
统一对外文书的税务机关名称,除法律、行政法规特别规定和部门之间对等原则外,均采用“××税务局”,与现行文书发文文头保持一致,税务局和稽查局都使用的文书,文头采用“××税务局(稽查局)”。
二、文书字号
文书字号统一为“ 税 〔 〕 号”,年份应使用公元全称,去掉“年”字,例如“2004”不得写成“04”,并用六角号“〔 〕”括起;年份和序号一律使用阿拉伯数码;序号前一律不加“第”字和虚位“0”。稽查局使用文书时,应在字轨中增加“稽”字,以区别于本级税务局。如《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税务局使用时,字轨为“ 税强扣〔 〕 号”;稽查局使用时,字轨为“ 税稽强扣〔 〕 号”。
三、引用条款
文书引用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时,应尽量直接标明具体的条款,并引用原文。
四、文书的受理和审批
文书的受理和审批栏,统一使用经办人、负责人,税务机关签章。在使用中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使用,例如《税收征管法》明确为税务局局长批准的,签字的负责人应为局长。
五、告知事项
文书中有告知事项的,统一将告知事项作为文书的内容,放在文书正文的尾部。复议事项中应写明具体的复议税务机关名称,需要先缴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在告知事项中标明。
六、技术规范
1.文书尺寸。除有个别要求的文书外,统一使用A4幅面纸张(210mm×297mm)印制。
2.字体字号。税务机关名称使用2号宋体;文书名称使用1号宋体;文书字轨文号、字号和正文使用3号仿宋;表格内文字使用小4号仿宋。使用说明使用3号仿宋。
3.文书一般每页22行,每行28个字。
4.文书页数在2页或者2页以上的,需在页码处标注“共×页第×页”。
5.取消一式两栏或多栏文书,统一采用一式多份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