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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12 15:07:2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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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政办发〔2005〕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五年十一月三日

济南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技能人才的整体素质和社会地位,营造技能人才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调动广大技能劳动者学技术、比贡献的积极性,更好地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10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济南市首席技师是指工人队伍中技能水平高超、职业道德良好、实践经验丰富、贡献突出,且在所在行业、领域中影响带动作用大,得到业内广泛认可的高技能人才。
  第三条 济南市首席技师选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充分考虑技术技能型、知识技能型、复合技能型高技能人才的不同特点和行业分布,重点从国民经济发展支柱产业和相关企业中选拔产生。
  第四条 济南市首席技师每年选拔20———30人,每期命名有效期限为4年。
  第五条 济南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国资委、经委、外经贸局、财政局、总工会、团市委等部门成立济南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 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济南市首席技师选拔范围是驻济各级(包括中央、省属单位)各类所有制经济、社会组织中,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在一线岗位上直接从事技能工作的人员,符合条件的自由职业者也可参加。
  第七条 济南市首席技师的选拔条件(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所在单位和社会做出了重大贡献,在同行业中享有很高声誉。(二)个人职业技能在省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市内同行业中处于拔尖水平。在近4年内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省市“有突出贡献技师、高级技师”、“杰出技术能手”等称号;或者在全国一、二类技能竞赛中获得前六名、前三名,省级一类、二类技能竞赛中获得前三名、前一名,市级一类技能竞赛获得第一名。(三)刻苦钻研技术,具有绝招绝技。创造了在同行业中公认的先进操作法,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创造了同行业最高生产、销售记录。(四)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革新,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企业技术改造、引进高新技术设备的消化、使用中,掌握关键技术,解决关键技术难题;能够排除重大关键技术障碍、重大安全隐患,消除质量通病,对提升产品质量有突出贡献。(五)在编制国家、省级标准工艺、工作法方面有突出贡献。(六)发扬团队精神,传绝技,带高徒,所带徒弟多人成为企业技能骨干、在各类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
  

第三章 选拔方法和程序
 

  第八条 济南市首席技师的推荐人选,由企业从本企业首席技师中推荐,经公示后上报。
  推荐济南市首席技师需提供以下材料:1.《济南市首席技师申报表》;2.1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3.申报人职业资格证书、主要技术成果、专利、获奖情况等证明材料。
  第九条 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对各企业上报人选进行初步审核,经有关专家组成的济南市首席技师评审委员会综合评审,并进行现场技能考察后,提出人选名单,提交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条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拟定济南市首席技师名单,经公示后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报市政府命名,并颁发《济南市首席技师》证书。   

第四章 待 遇

  第十一条 济南市首席技师在命名有效期内,每人每月享受市政府津贴500元。
  第十二条 济南市首席技师纳入济南市高层次人才库管理,参加市里组织的有关学习培训。
  第十三条 济南市首席技师的工资待遇可以参照企业经营者实行年薪制,其技术成果转化所得收益,应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给个人。
  第十四条 济南市首席技师参加市里组织的高层次人才健康查体;所在单位每年应安排济南市首席技师带薪休假20天。
  第十五条 济南市首席技师在命名有效期内,可暂不办理退休手续。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六条 要充分发挥济南市首席技师在企业、公共建设领域,生产、技术创新和企业管理中的积极作用。(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织首席技师承担公共建设、企业技术革新、技术攻关任务,推广新技术、新工艺和先进操作法,承担“名师带徒”工作。(二)在不同行业选择建立“济南市首席技师工作站”,组织济南市首席技师承担社会服务任务,参与重大生产建设项目咨询,重大技术联合攻关,开展同行业技能交流,绝招、绝技展示等活动。(三)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有计划地安排济南市首席技师脱产学习、参观考察和技术交流。(四)济南市首席技师在申报科研项目、新技术推广、开发应用、技术革新时,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在经费等方面优先支持。
  第十七条 济南市首席技师实行动态管理。(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立济南市首席技师档案,对济南市首席技师实行年度考核制度。(二)命名有效期内不再从事技能或技术岗位工作的,或调往市外的,可继续保留济南市首席技师称号,不再享受有关待遇;有违法违纪行为、重大过失或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者,报市政府批准,取消其称号,停止相应待遇。(三)命名有效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参与首席技师选拔。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关于增加秦皇岛等23个城市开展利用卫星遥感技术辅助城乡规划督察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增加秦皇岛等23个城市开展利用卫星遥感技术辅助城乡规划督察工作的通知

建办稽函[2011]203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有关城市规划局:

  为进一步强化对国务院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决定增加秦皇岛、保定、太原、大同、淄博、徐州、南通、扬州、镇江、嘉兴、绍兴、南昌、开封、洛阳、新乡、南阳、武汉、襄阳、荆州、佛山、柳州、三亚、贵阳市开展利用卫星遥感技术辅助城乡规划督察工作。具体工作内容、要求按《关于开展利用卫星遥感技术辅助城乡规划督察工作的通知》(建办稽函[2009]648号)执行。

  附件:关于开展利用卫星遥感技术辅助城乡规划督察工作的通知(建办稽函[2009]64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四月七日








关于开展利用卫星遥感技术辅助城乡规划督察工作的通知



建办稽函[2009]648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有关城市规划局:

  为落实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完善城乡规划实施和监督管理”的目标要求,强化对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按照部派城乡规划督察员工作的总体部署,决定在试点基础上对国务院审批总体规划城市开展利用卫星遥感技术辅助城乡规划督察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利用卫星遥感技术周期性地观测,及时客观地发现国务院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有关方面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强化城乡规划督察工作效果。

  二、工作分工

  利用卫星遥感技术辅助城乡规划督察工作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组织下进行,相关部门、单位密切配合。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稽查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提出工作目标和要求,规范工作程序。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管理中心负责落实工作要求,组织有关数据的收集、整理及其处理,对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实施情况进行监测,就需督察的重点范围提出参考意见。

  (三)相关城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供相关的城市总体规划、历史名城保护规划、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地形图数据及必要的规划管理资料,并配合进行变化图斑性质认定。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督察员负责对涉及督察事项的变化图斑进行跟踪督察,并将督察结果报告部稽查办。

  三、工作安排和要求

  根据计划安排,利用卫星遥感技术辅助城乡规划督察工作,将先期在石家庄、哈尔滨、青岛、宁波、厦门、郑州、长沙、深圳、南宁、海口、昆明、西宁、拉萨13个城市开展,请有关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协助做好有关工作,有关城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确定一名负责同志负责此项工作,并确定一名工作联络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淄博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办法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


淄博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办法
淄博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改善外商投资环境,及时有效地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维护中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从事投资、贸易、咨询等活动的外商、外商投资企业的中外投资者、外国企业驻淄办事机构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向投诉处理机构投诉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区县外商投诉中心统一受理投诉申请。投诉中心集中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事项,也可以根据情况将投诉事项转送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送市、区县两级外商投诉中心备案。
第四条 处理投诉事项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尊重客观事实,尊重国际惯例,公平、合理,保障投诉人与被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投诉处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受理、调查投诉事项,调解、处理争议纠纷,并在一定期限内将处理结果向投诉人作出答复;
(二)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三)督促调解协议的执行。
第六条 市属企业集团组建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由市外商投诉中心直接受理。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由所在区县外商投诉中心受理。
第七条 区县外商投诉中心每季度向市外商投诉中心报告外商投诉受理情况。对影响较大的事件,应当立即报告,并及时反馈处理情况。
第八条 投诉人进行投诉,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投诉内容应当具体、详实、明确,并提交书面申请。
第九条 投诉中心应当自接到投诉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第十条 下列情况不予受理:
(一)已经提起诉讼的;
(二)依据约定已经申请仲裁的;
(三)已经申请行政复议的;
(四)劳动争议。
第十一条 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参加投诉的,应当向投诉处理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十二条 外商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在30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答复投诉人。投诉内容复杂,需延期处理的,应当向投诉人说明情况。
第十三条 投诉处理机构应当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依据事实,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制作调解书,并送达当事人。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外商投诉视为结案:
(一)双方和解的;
(二)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
(三)投诉人撤诉的;
(四)满两个月无故不与外商投诉处理机构联系或者接到调解书10日内不予答复的。
第十五条 经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的,投诉人可以依法提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外商投诉处理机构在处理投诉时,不收取受理费。在处理过程中的差旅、资料、翻译等费用,由投诉人承担。
第十七条 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企业的投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