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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国际科技学术会议与展览管理细则

时间:2024-06-26 09:03:4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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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国际科技学术会议与展览管理细则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中医药国际科技学术会议与展览管理细则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医药国际科技学术会议与展览的管理,鼓励国内中医药单位、机构、团体积极举办中医药国际科技学术会议与展览,根据科学技术部、外交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的《国际科学技术会议与展览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在我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举办中医药国际科学技术会议与展览(以下简称中医药国际科技会展),其申报、审批、协调管理等应当遵照本《管理细则》具体实施。

  第三条 本《管理细则》所称中医药国际科技会议,是指与会代表来自三个或三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不含港、澳、台地区),以中医药科技学术研讨为主要目的的研讨会、报告会、交流会、论坛等。

  本《管理细则》所称中医药国际科技展览,是指以中医药科研、技术及高技术产品的展示交流为目的,境外参展商比例在20%以上的展览会、博览会(一般指代表性和综合性较强的展览)、技术展示交流会等。

  第四条 本《管理细则》所称中医药国际科技会展,其规模分为较大规模和一般规模。

  本《管理细则》所称较大规模中医药国际科技会议,是指国外代表人数在150人以上的中医药国际科技会议。

  本《管理细则》所称一般规模中医药国际科技会议,是指国外代表人数在150人以下的中医药国际科技会议。

  本《管理细则》所称较大规模中医药国际科技展览,是指展览面积在1000m2以上的中医药国际科技展览。

  本《管理细则》所称一般规模中医药国际科技展览,是指展览面积在1000m2以下的中医药国际科技展览。

  第五条 境外机构不得单独在我国境内举办中医药国际科技会展。

  第二章 申报

  第六条 经科技部认定有主办资格的单位可以主办中医药国际科技会展;其他各有关单位欲承办我局主办的中医药国际科技会展,应当在每年11月底以前书面申报承办意向。

  举办或承办中医药国际科技会展应提前6个月申请,举办或承办较大规模( 150人以上,展览面积在 1000m2以上的,下同)中医药国际科技会展应提前12个月申请。

  第七条 局直属单位举办中医药国际科技会展需报经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批同意。

  第八条 各地有关单位举办一般规模(150人以下,展览面积在1000m2以下,下同)中医药国际科技会展须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主管部门审批,并将审批结果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及科学技术部备案,展览还须抄报海关总署和主管地海关。

  第九条 举办较大规模中医药国际科技会议须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核备案后,向科学技术部提出申请,最后经国务院审批。

  第十条 举办较大规模中医药国际科技展览须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核备案后,报科学技术部审批,并抄报海关总署和主管地海关。

  第十一条 海峡两岸中医药科技会展台湾地区代表或厂商(不含台商在华投资企业)参加国际科技会展名单须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核备案,然后报国务院台办或科学技术部台办审批。

  第十二条 涉及未建交国家或其他敏感议题、主题或内容涉及台湾问题、政府间国际组织在华举办的中医药国际科技会展和其他重要的中医药国际科技会展,应按《国际科学技术会议与展览管理暂行办法》文件要求申报,经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核,由科学技术部征求外交部意见后审批,必要时还将由科学技术部呈国务院审批。

  第十三条 各地审批的中医药国际科技会展可以使用中国地方性会展名称,如"中国(地区名)国际××会议(展览)";但冠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字样和使用"中国国际××会议(展览)"及其他类似名称的中医药国际科技会展,须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并经科学技术部批准;规模较小的地区性展览一般不使用"博览会"的名义,不具备代表性的展览不得使用综合性展览名称。

  第十四条 会展获得批准后,如申请文件中所列内容有重大变更,应向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或重新批准手续。

  第十五条 举办中医药国际科技会展的申请文件内容应包括

  (一)会展的中英文名称;

  (二)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的中英文名称(只需前两个主办单位的英文名称);

  其中主办单位指制定中医药国际科技会展的举办方案或计划,负责财务管理等重要工作并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承办单位指接受主办单位委托,负责会展具体业务操作的单位。

  如会展涉及多个主办单位,各单位间应明确职责分工和责任。境外机构在我国境内举办中医药国际科技会展,需联合或委托我国境内单位作为主办或承办单位进行;

  (三)会展目的及内容(同时提供中英文摘要,均不超过40字);

  (四)会展信息安全、科技保护的措施;

  (五)举办时间、地点、会期或展期的天数;

  (六)会议人数和展览面积。其中中医药国际科技会议申请时需提供总人数和国外代表人数(不含港、澳、台地区代表),展览面积指展览实际有效面积(净面积)。单独举行的国际展览只需申报展览面积。如会议与展览同时举行,则另需提供参加会议的人数;

  (七)经费来源;

  (八)会展联系人、联系办法(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地址和网址)等;

  (九)举办大规模中医药国际科技会展应提交可行性分析报告;

  (十)中医药国际科技会展的主办和支持单位如涉及政府机构, 申报文件中需附有政府机构的同意函;

(十一)在异地举办中医药国际科技会展,需附有主办地科技主管部门的意见;

  (十二)中医药国际科技会展的申请一事一报,申报文件一式两份。

  第三章 审批

  第十六条 审批部门将在收到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复。

  第十七条 审批文件

  中医药国际科技会展批件内容一般应包括:来文号、会展中文名称、举办单位、地点和会期(展期)、国外代表人数、展览面积、经费情况等。

  第十八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严格控制同类会展的数量,推动会展质量的提高。对举办主题相同或内容相近的会展申请,加强协调,并按以下原则审批:

  (一)同类会展,原则上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省会城市,每年不超过2个;

  (二)优先批准规模大、影响大、定期举办的会展;

  (三)优先批准具有行业优势和举办经验的单位举办的会展。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主办单位应及时总结中医药国际会展举办情况,大规模会展、影响较大的会展结束后2个月之内应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及其他审批部门报送总结报告。对未及时报送总结的单位,将暂停受理其申请。

  第二十条 本《管理细则》中所称'以上'、'内'、'之内',包括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细则》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细则》自2002年10月25日起实施。B21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机电产品出口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机电产品出口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财企〔2007〕95号


各有关部门:

根据市人大、市审计局提出的“对机电产品出口发展专项资金用款计划编列年度预算,切实发挥和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与规范市机电产品出口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定《厦门市机电产品出口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请认真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厦门市机电产品出口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市机电产品出口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电产品出口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用于扶持我市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推动扩大机电产品出口相关活动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是指根据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有关分配进口汽车配额的精神,市经发局在2003年至2004年从国家下达我市的年度汽车进口配额指标中,安排少量的汽车进口配额,通过协商形式,委托诚信好的公司代理经营,将部分经营所得专项用于扶持我市机电产品出口的发展专项资金。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由市经发局、市财政局共同安排计划、共同审核、共同上报和下达专项资金,并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扶持境外机电类知名展会,包括由市经发局、市财政局、市机电商会组织企业参加境外机电类知名展会以及企业自行参加的经市经发局、市财政局共同认定的境外专业展会。

(二)扶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的我市重点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在开拓海外市场有关的产品安全、质量、技术等方面认证(属于认证复审的不予以补贴)。

(三)支持市有关部门为推动我市机电产品出口,经市政府批准到境外开展的相关活动,包括参加大型展销会、商务洽谈、项目推介、专业培训等。

(四)支持促进机电产品出口的其他活动,包括委托厦门海关开发机电产品及重点工业企业进出口海关统计软件、委托行业协会(商会)开展专项活动、编印我市工业对外招商引资资料以及专项调研等。

(五)扶持我市汽车及零部件、船舶、工程机械、输配电设备等扩大出口、开拓国内、国际市场。

第六条 专项资金扶持标准:

(一)由市经发局、市财政局、市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组织企业参加境外机电类知名展会以及企业自行参加的经市经发局、市财政局共同认定的专业展会,按每个标准展位费的50%予以补贴。

(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的我市重点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在开拓海外市场中产品需进行安全、质量、技术等方面认证的,按认证费的30%予以补贴。

(三)市有关部门为推动机电产品出口,经批准在境外开展相关活动所需费用,参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四)支持促进我市汽车及零部件、船舶、工程机械、输配电设备等机电产品扩大出口给予一定补贴。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程序:

(一)市经发局会同市财政局在每年年初提出本年度专项资金预算计划,报分管市领导审批,作为本年度使用专项资金的主要依据,特殊情况没有列入预算计划的项目,需再报分管市领导签批后方可使用;每年年底市经发局会同市财政局对本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总结,报分管市领导审阅。

(二)市经发局负责受理专项资金使用申请以及进行初审,市财政局按年度计划以及预算管理要求,对专项资金使用申请进行复核,经审核后,联合下达专项资金和办理拨款。

第八条 申请专项资金时,需提供如下材料:

(一)企业申请展位补贴时,需填写“展位费补贴申请表”,提供企业参展所缴纳的展位费用支付凭证(银行付款单据及展位费发票复印件)及参展情况报告。

(二)企业申请认证费补贴时,需填写“专项经费申请表”,提供专项经费申请报告及认证合同、协议以及费用支付凭证(银行付款单据及展位费发票复印件)。

(三)市有关部门经批准在境外开展推动机电产品出口活动,申请费用时,需填写“出境费用申请表”,提供出国审批文件、经费预算清单。

(四)其他费用申请实行专项专报,由项目执行单位提出,填写“专项经费申请表”,提供专项经费申请报告及项目合同、协议和费用支付凭证。

(五)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企业申请补贴的项目如同时适用其它优惠政策规定时,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办理。

第十条 各用款单位应严格执行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和标准,确保专款专用。市财政局、市经发局将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审核、检查和监督。所有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都必须自觉接受市财政局、市经发局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挤占、截留、挪用、重复申请财政补助或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除追回资金、取消扶持资格外,还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对直接责任有关人员做出相应的处理,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经发局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关于《厦门市机电产品出口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一、起草本《办法》的重要意义

世界经济发展的历史证明,工业发达国家无不是机电工业强国。改革开放以来,为调整我国出口商品结构,振兴我国机电工业,彻底改变我国“八亿件衬衫才换取一架空中客车”的不利局面,国家做出扩大机电产品出口的战略决策,国家几乎每年都出台相应的政策措施,在外贸、财税、金融等方面扶持鼓励我国机电产品扩大出口,正是由于国家采取相应的政策措施,使我国机电产品出口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从 1995年起就成为我国第一大类出口商品,2006年全国机电产品出口5494亿美元,在全国外贸出口中的比重达到53.7%。

在国家有关部门关心以及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改革开放以来,我市机电产品出口发展迅速,突出表现在机电产品年平均增长速度高于全市外贸增长速度,在全市外贸出口中的比重不断提高, 2006年全市机电产品出口达到98.94亿美元,在全市外贸出口中的比重达到48.23%。机电产品出口的快速发展对我市机械、电子信息支柱产业的形成以及外贸出口的稳步增长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同全国机电产品出口一样,我市机电产品出口基础薄弱,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不强,具体表现在:在国际产业分工中,多数出口机电产品处在国际产业链末端,只赚取些许的加工费用,以加工贸易的方式出口居多;自主创新不足,具有知识产权、自主品牌产品出口少;开拓国际市场的力度不够等。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我国机电产品出口正处在由大到强转变的关键时期。

为鼓励我市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推动我市机电产品出口由大到强转变,根据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有关分配进口汽车配额的精神,即各地机电办可安排部分的汽车进口配额,通过协商形式,委托诚信好的公司代理经营,将部分经营所得用于建立机电产品出口发展专项资金,以促进当地机电扩大出口。市经发局在 2003年至2004年从国家下达我市的年度汽车进口配额指标中,安排少量配额以委托经营的形式,建立机电产品出口发展资金,以进推动我市机电产品出口。2005年国家取消汽车进口配额后,该项专项资金再无新的来源。为管好、用好此专项资金,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本《办法》制定依据及主要内容的说明

本管理办法的制定总体上是根据国家有关扶持鼓励机电产出口的政策措施,以及国家机电办在下达汽车配额时提出,为了提高行政审批管理的透明度,可采用有偿使用或尝试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配额分配,将其所得按照“以进促初、以进养出”的要求,用于扩大当地机电产品出口而制定的。第四条专项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与市财政局共同管理以及第五条专项资金适用范围基本是参照省外经贸厅的相关做法确定的;第五条扶持标准以及第十条、第十一有关财经纪律的规定是参照市政府有关开拓国内市场资金管理办法制定;第七条专项资金的使用程序以及第八条提供的资料是本着严格管理、共同管理的原则提出的。

特此说明。



      二○○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关于对全地形车等产品进行强制出口检验管理

国家质检总局 海关总署


国家质检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131号

【文  号】 国家质检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131号


关于对全地形车等产品进行强制出口检验管理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要求,临时对部分产品(详见附录)实施强制出口检验管理,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检验检疫出境货物通关单》放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上述临时强制措施的解除另行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00七年八月三十日

附录:

HS编码
商品名称

3924100000 塑料餐具及厨房用具
3924900000 塑料制其他家庭用具及卫生或盥洗用具
7615190000 铝制高压锅
8703101100 全地形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