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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技术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4-07-10 22:44:4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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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技术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青海省人民政府


青海省技术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1988.10.20
青政办[1988]11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省技术市场的管理,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术市场贯彻“放开、搞活、扶植、引导”的方针,本着集中指导、各方经营、方便基层、互惠互利的原则,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技术贸易活动。
第三条 进入技术市场的技术商品,必须是真实、可靠、成熟的技术或阶段性的技术成果。凡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的技术,不得进入技术市场。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经济利益需要保密的技术,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技术市场的范围和形式
第四条 技术市场的范围包括: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技术承包、技术联营、科研生产联合、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服务、技术进出口等技术贸易活动。
第五条 技术贸易可采取举办技术交流交易会、成果信息发布会、招标会、洽谈会、开办常设技术市场、流动技术市场,以及通过中介服务机构、中介人牵线搭桥、供需双方直接见面等灵活多样的形式。
第三章 机构与管理
第六条 省、州(地)、市、县的技术市场由各级科学技术委员会与有关部门按国家规定组织管理。
第七条 技术市场管理机构的工作范围是:管理和指导本地区技术市场工作;负责技术合同的审查和登记,编制上报本地区技术市场统计报表以及政府交办的其它技术市场工作。
第八条 各机关、团体以及企事业单位成立技术商品服务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由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鉴定。技术商品服务机构成立后应及时向当地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备案,并接受其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集体、个人要求建立民办科技开发服务机构,应给予扶持,其审批程序是:向当地科委申请,经审查同意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发照,向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并申报办理纳税鉴定,接受其管理和监督。
第四章 技术合同的管理
第十条 技术贸易实行技术合同制,技贸双方签订技术合同,须分类使用全省统一的《技术转让合同书》、《技术开发合同书》、《技术服务合同书》。
第十一条 为加强技术合同管理,实行技术合同登记制度。凡是技术合同(包括经鉴证或公证的合同)均须到同级技术市场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技术合同完成后,银行凭技术合同登记部门审批手续办理支付酬金,技术合同管理部门根据技术合同的内容要收取一定数额的管理服务费,用于科技开发基金的积累。
第十二条 技术合同实行自愿鉴证和公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证机关分别负责技术合同的鉴证和公证工作,对无效合同的认定,违法合同的查处和技术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分别由工商行征管理部门和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处理,或按法律程序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技术贸易费用的支付和收入的使用
第十三条 技术商品的价格,可根据技术水平、难易程度、经济效益、劳动代价、成本费用等情况,按照互惠、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由供需双方议定,或通过各级技术市场中介、经营部门商定。
第十四条 技术贸易费用的支付方式、期限等,均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五条 为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体现多劳多得以及国家、集体、个人的分配原则,技术出让方从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纯收入中,提取百分之十到十五,奖给直接从事该项目的工作人员,如将技术输送到乡镇企业和农村牧区县以下的其它的其它单位或个人,从纯收入中提取的奖励费用还可再提高百分之五。以上酬金不计入单位奖金总额。
第十六条 各单位技术贸易收入,应纳入本单位财务预算管理,归单位留用的技术贸易收入的50%作为科技发展基金,20%作为集体福利基金,30%作为奖励基金。
第十七条 促成技术交易的中介方应取得合理报酬,其数额由技术交易有关和方协商议定。
第十八条 技术出口收入的分配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税收
第十九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单位的技术转让年净收入总计没有超过三十万元的,免征所得税,超过三十万元的,其超过部分依法征收所得税。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和其它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技术转让收入,三年内免征所得税。
第二十条 科研单位转让科技成果和提供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其它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转让技术成果的收入也暂免征营业税。
第二十一条 对个人所得的技术贸易收入和中介收入,依法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
第二十二条 凡是本省从未有过,通过转让单位和个人的科技成果,发明专利所开发的新产品,以及通过技术引进,将外省的科技成果引进我省后,开发的新产品,可享受新产品减免税的优惠。
第七章 其它
第二十三条 非职务成果和个人成果的转让,有所在单位出据证明或个人提供法律保证书,也可通过本单位或委托中介机构办理合同手续。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参加技术贸易活动,均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政策和法律,对以技术贸易为名,超越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其它生产经营活动的,或签定非技术合同,窃取他人技术成果等进行违法活动的,按有关法规办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青海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切实做好防汛抗洪救灾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关于切实做好防汛抗洪救灾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资厅发研究[2010]67号


各中央企业:

  今年以来,我国许多地方出现重大自然灾害,玉树地震、西南部分地区干旱以及入汛以来许多地方发生的洪涝灾害,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生产生活造成重大影响。在抗灾救灾过程中,中央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一系列重大部署,紧急行动,不畏艰险,采取超常举措应对灾情,在特殊时期发挥了特殊作用。特别是中央电力、通信、运输、石油石化、建筑施工、物资储备等行业的企业,不讲条件,不计代价,全力以赴保供电、保通信、保运输、保供应,以实际行动与灾区群众共克时艰,共渡难关,作出了积极贡献。国资委、国资委党委向各级领导干部、广大职工和家属致以亲切的慰问!

  当前,全国防汛抗洪进入关键阶段和紧要关头,抗灾救灾工作任务十分艰巨。中央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关于防汛抗洪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部署,切实做好防汛抗洪救灾的各项工作。现将有关要求紧急通知如下:

  一、落实责任,切实加强防汛抗洪救灾工作的组织领导。中央企业要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要求,加强对防汛抗洪救灾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切实按照各企业应急预案的要求,有力有序有效地开展工作,细化汛期紧急情况下的各项应急措施,健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保证充足的汛期救险物资和抢险装备。要认真落实防汛抗洪救灾责任制,做到责任到位、工作到位、措施到位。各级领导干部要始终站在防汛抗洪救灾的第一线,认真履行职责。对因工作失职、渎职造成更大损失和人员伤亡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坚决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全力抢修重要基础设施,全力保障灾区的物资供给。电力、通讯、建筑、交通运输行业的中央企业要迅速组织力量,全力修复灾区受损的供电、通信、道路、水利等设施,尽快恢复灾区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石油石化企业要全力保障灾区抗洪救灾用油需要。粮食企业要加强粮油食品跨省调运,切实保障灾区群众对粮油基本生活需求,保障粮油物价稳定。交通运输和涉及救灾急需物资的中央企业,要认真做好生产调度,保障灾区救灾物资及生活必需品供应。

  三、保障灾区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帮助灾区职工解决生产生活实际困难。中央企业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组织灾区企业开展抢险救灾和生产自救,努力缓解灾害带来的影响,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要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防范重特大事故和次生灾害的发生。要千方百计保护灾区职工的人身安全,全力做好受灾职工的转移和安置工作。要积极为职工排忧解难,尤其要关心战斗在防汛抗洪第一线的职工及家属,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四、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全力做好防汛抗洪救灾工作。中央企业要坚决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关于做好防汛抗洪救灾工作的部署,从大局出发,服从统一指挥和调度。要勇挑重担,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全力参与抢险救灾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支持。要发动职工捐款捐物,积极参与抗灾救灾的各项公益活动和灾区重建工作。

  五、切实发挥企业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共产党员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中央企业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共产党员要坚持人民利益高于一切,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紧急行动起来,始终站在抗洪抢险和抗灾救灾的最前列,发扬顽强拼搏的精神,在关键时刻挺身而出、勇挑重担,团结带领广大群众全力投身到抗洪救灾工作中去,始终发挥企业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共产党员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日

商务部关于开展二手车交易市场升级改造示范工程试点的通知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开展二手车交易市场升级改造示范工程试点的通知

商建函[2010]941号


河北、山西、吉林、安徽、福建、河南、广东、重庆、四川、云南、陕西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和《财政部关于下达2010年度国内贸易信用险补助等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财建[2010]776号)精神,为建立现代化二手车流通体系,提供公开透明的市场环境,促进二手车流通,决定2010年在你省(市)开展二手车交易市场升级改造示范工程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任务
指导思想:按照国务院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总体要求,通过政府政策引导、企业自主建设,支持有条件的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升级改造,增加交易透明度,提升服务功能和品质,激发二手车流通活力,促进汽车消费。
  主要目标和任务:通过财政支持,引导企业以提高信息化水平、推进市场服务功能升级、改善交易环境为重点进行升级改造,促进二手车交易量持续增长。
  二、试点企业条件
  申报二手车交易市场升级改造示范工程试点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城市商业网点规划,正式开业3年以上,并已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二)组织机构、规章制度健全,运营规范,具有带动和辐射作用;
  (三)经营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设有不少于300平方米的二手车交易大厅,能够为二手车经营主体提供固定场所和设施,具备查验车辆法定证明及凭证和办理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手续等服务功能;
  (四)东部地区年交易量不少于1万台,中部地区和东北地区年交易量不少于3000台,西部地区可适当放宽;经营状况良好,具有改造所需的配套资金;
  (五)遵守《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 公安部 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没有违法违规行为;
  (六)制定二手车交易市场升级改造实施方案;按时上报二手车交易、价格等信息统计报表。
  三、升级改造重点
  按照《二手车交易市场升级改造建设规范》(附件1)的要求,重点进行二手车交易市场信息化和服务功能的升级改造,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立二手车交易信息管理系统。主要功能应包括车辆入库管理、库存管理、出库管理、报表、数据传输等,实现二手车交易流程全方位的电子化管理。
  (二)建立二手车交易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包括交易车辆信息及价格发布平台、消费者查询系统、交易流程控制系统、保障交易安全管理制度等。
  (三)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信息管理系统。主要包括驻场商户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员工绩效考核、闭路监控系统及安全、消防报警系统等。
  (四)改造二手车交易大厅,完善相关设施,具备办理交易服务、信息查询、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服务功能。
  为确保升级改造工作顺利进行,二手车交易市场升级改造示范工程试点项目所需交易、服务、市场信息管理系统的软件已由商务部组织统一开发,将免费提供给二手车交易市场使用。
  对按本通知要求实施二手车交易市场升级改造示范工程,达到《二手车交易市场升级改造建设规范》要求并经验收合格的,中央财政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资金支持。支持标准原则上每个项目100万元,且不超过总投资额的50%。
  四、工作要求
  (一)认真制定试点工作方案。请试点地区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公平、公正、透明原则,择优选择承办企业,提出试点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并于2010年12月10日前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方案应明确本地区项目安排原则和标准、具体项目安排意见、地方配套资金等保障措施,以及资金申报、审核、拨付具体程序等方面的详细要求,同时须附加盖省级商务和财政部门公章的项目安排一览表(附件2)、承办企业提交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升级改造示范工程项目申请书》(附件3)及升级改造实施方案。
  (二)加强项目协调和指导。二手车交易市场升级改造示范工程是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重要措施,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加强与地方财政部门沟通协调,切实落实地方配套资金等相关政策。要加强宣传,充分调动社会资金参与升级改造。及时跟踪和掌握项目实施进度,帮助企业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保证升级改造示范工程顺利实施。请于每月月底前向商务部报送二手车交易市场升级改造示范工程试点项目实施进度表(见附件4),首次报送时间为2010年12月31日。
  (三)做好项目验收和总结。试点地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试点工作方案,组织项目实施,并及时进行验收和总结。有关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项目验收小组,依据《二手车交易市场升级改造建设规范》和经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对建设完成项目逐一验收,对未按要求建立并正常启用二手车交易市场交易、服务、市场信息管理系统的,不得通过验收。验收结束后,有关地市级验收小组在验收报告上签字确认验收结论(需明确验收是否合格),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情况对验收合格项目进行随机抽查,并于2011年6月底前将符合要求(附件5)的验收报告和总结报商务部、财政部。
根据项目实施和验收情况需对具体项目安排进行调整的,应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
  (四)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作为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有关项目申报、组织实施、审核验收等工作,严格按规定用好专项资金,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的使用方向,不得截留、挪用专项资金。要指导企业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积极配合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专项检查,并提供有关资料。
各地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加强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如有问题,及时向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反映。

  附件:
  1.二手车交易市场升级改造建设规范
http://scjss.mofcom.gov.cn/accessory/201011/1289551777928.doc
  2.二手车交易市场升级改造示范工程试点项目安排一览表
http://scjss.mofcom.gov.cn/accessory/201011/1289551895994.doc
  3.二手车交易市场升级改造示范工程试点项目申请书
http://scjss.mofcom.gov.cn/accessory/201011/1289551980352.doc
  4.二手车交易市场升级改造示范工程试点项目实施进度表
http://scjss.mofcom.gov.cn/accessory/201011/1289552002963.doc
  5. 二手车交易市场升级改造示范工程试点项目验收报告有关要求
http://scjss.mofcom.gov.cn/accessory/201011/1289552017863.doc


                        商务部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