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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局关于萧山区余杭区城乡规划工作职权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5-18 00:53:0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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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局关于萧山区余杭区城乡规划工作职权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局关于萧山区余杭区城乡规划工作职权暂行规定的通知(杭政办〔2002〕7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局关于
萧山区余杭区城乡规划工作职权暂行规定的通知

杭政办〔2002〕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规划局《关于萧山区、余杭区城乡规划工作职权的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二年一月二十三日

关于萧山区余杭区城乡规划工作职权的暂行规定

(杭州市规划局 二OO一年十二月三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同意浙江省撤销萧山市余杭市设立杭州市萧山区余杭区的批复》(国函〔2001〕13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撤销萧山市余杭市设立杭州市萧山区余杭区的通知》(杭政发〔2001〕52号),以及《关于萧山余杭撤市设区后管理权限等问题的通知》(市委〔2001〕8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强化城乡规划统一管理工作,经杭州市规划局与萧山、余杭两区政府协商,现就两区城乡规划工作职权的原则性意见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杭州市规划局授权萧山、余杭区政府负责两区城乡规划工作,由两区建设局依据城市规划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负责辖区内的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杭州市规划局对萧山、余杭区的城乡规划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萧山、余杭区政府参与杭州市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在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两区的分区规划由市规划局与两区政府负责编制,报市政府审批。两区内的重要地段(指附图所示西溪湿地、湘湖、良渚遗址、水源保护地等敏感区)、钱塘江沿岸、与原市区接壤地区等三类控制地带的控制性详规、修建性详规和城市设计,由两区政府负责编制,报市政府审批后由两区政府组织实施。两区政府要加强对区内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和站点周围用地的规划控制,具体控制范围由两区政府在轨道交通规划完成后加以明确。杭州市规划局在接市政府交办审查两区上报的上述各类规划任务后,按现行的规划审查程序加快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两区政府应将三类控制地带内已经完成审查的规划报杭州市规划局备案。其中经审查与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没有矛盾或矛盾较小的,可以不调整,但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必须进行调整的规划要由两区政府负责调整,并报杭州市规划局备案。两区内的三类规划控制地带的具体范围详见附表及附图。
三、两区内一般性建筑项目的规划审批及规划监督检查由杭州市规划局授权两区政府按现行办法组织实施。为确保两区近期城市建设与城市总体规划的衔接,在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得到国务院正式批复前,两区拟在上述三类规划控制地带安排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与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先征求杭州市规划局意见,杭州市规划局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主要是指对城市日常生产和生活将产生重大影响的供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热力热电、殡葬、道路交通、防洪排涝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重大建设项目主要是指除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和技改项目以外,占地200亩以上的房地产项目和占地50亩以上的其他建设项目。其中确需在敏感区范围内安排的建设项目,除选址应征求杭州市规划局意见外,方案设计还需报杭州市规划局备案。两区政府应对控制地带内已经批准的有关建设项目进行清理并抄报杭州市规划局备案,除非与城市总体规划有矛盾,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原则上继续实施。两区应服从杭州市规划局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作出的用地布局调整。
四、萧山、余杭区建设局根据批准的规划,由杭州市规划局授权负责建设项目“一书两证”的审批核发工作。“一书两证”由杭州市规划局盖行政公章后统一提供。为保证规划审批档案登记发证编号的历史延续性,登记与发证编号仍采用原办法不变。规划管理专用章由杭州市规划局统一刻制后交萧山、余杭区建设局管理使用。
五、萧山、余杭区建设局根据城市规划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由杭州市规划局授权实施规划批后管理、规划工程竣工验收及查处违法建设。萧山、余杭区建设局应每季度将规划审批情况,每半年将规划验收及违法建设查处情况用报表形式报杭州市规划局备案。杭州市规划局要按管理职权加强对两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六、经市领导同意,杭州市规划局与萧山、余杭区建设局采取例会的形式对规划编制和实施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并作出决定。例会的具体安排由杭州市规划局与两区建设局商定。

附件:三类规划控制地带范围一览表(略)


长春市征收排水设施使用费实施办法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春市征收排水设施使用费实施办法
长春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4〕80号《关于大力开展城市节约用水的通知》以及省人民政府〔1984〕97号《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开展节约用水的通知”的通知》中有关排水设施有偿使用的规定精神,有效地解决城市排水设施维修养护经费不足的问题,更好地为工
农业生产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使用市政排水设施的企事业单位、机关、部队及个体工商户,都必须按规定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根据不同特点,可分月、季、年定期向长春市市政设施管理处缴纳排水设施使用费。
第三条 排水量的核定。各单位应如实向市政部门申报。登记排放污水的质和量,经核定后,作为收费依据。排放量暂按下列标准核定:
1.有上水表的用户,排水量按所用上水量的90%核定。
2.自设深井的用户都要安装水表,排水量亦按所用井水量的90%核定;在未安装水表之前,根据各单位用水的具体情况,可按在册职工人数核定或通过抽测单位排水流量核定。
3.啤酒、汽水、人工冰制做工厂因为把一部份用水加工成产品,所以排水量按所用上水或井水量减去产量(查看产量报单)的90%核定。
4.无上水表的用户,按人数或设备数核定排水理。
只具备一般生活用水设施的单位排水量按职工人数每月一立方米核定;
中、小学校按教职工和在校学生数每人每月半立方米核定;
托幼保健单位按工作人员和托保婴幼儿数每人每月半立方米核定;
旅店、理发业(包括个体)按从业人数和床位每人每月二立方米核定;
医院按医务人员(行政人员)和住院床位数每人(床)每月二立方米核定;
影剧院每10个座位每月按一立方米核定;
饭店(包括个体)按从业人数每人每月三立方米核定;
毛皮、纺织、化工、酿酒等行业按职工人数每人每月八立方米核定;
基建工地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用一立方米水核定;
未列入的其它行业,排水量按上述接近类型核定。
第四条 收费标准:每立方米基价按0.10元计算征收使用费。对用户排放的污水所含污染物超出国家规定标准的,除环保部门按规定征收环境污染费外,对排放强酸、强碱和排放含有原油、废机油等其它油类的用户,按基价加收一倍设施损失费;凡人为造成管网严重堵塞的用户,
要视情节处以罚金。
第五条 禁止用户向排水管网内排放特殊气体、液体,如硫化氢、氨、汽油、锌钠水、酒精以及放射性物质。对擅自排放引起的管网爆炸或造成维护作业人员伤亡事故的用户,除由排放单位赔偿一切损失外,还要处以一千至一万元的罚金。
第六条 各单位缴纳的排水设施使用费,企业单位可从生产成本中列支;事业单位可从事业费中列支;机关、团体、部队从行政经费中列支。
第七条 凡在建成区或新区新建住宅、工厂、机关、学校并向市政设施排放污水(包括向明沟排放)的单位,必须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缴纳10元排水设施干管配套费(不包括出户管费用)。
第八条 根据一些企业微利和用水量大的特殊情况,对酿造、豆制品厂和浴池的使用费免征;对印染厂的使用费减半征收。
第九条 用户要按规定期限交费。对漏报、少报、谎报的单位,一经查出,视其情节处以收费基价一至五倍的罚款。用户必须在接到缴款或罚款通知单十日内交款,逾期不交者,每逾期一天按应缴费用千分之三加收滞纳金;逾期十日以上者加收千分之五滞纳金;一个月以上仍不交费者
,市政设施管理部门有权采取技术手段,停止其向市政设施排水,由此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拒交单位自负。
收取的排水设施使用费和罚金全部上缴市财政,由市城建局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安排支出。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长春市城市建设局组织实施。



1985年5月22日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规范性文件时效与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规范性文件时效与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铜政〔2007〕29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铜陵市规范性文件时效与评估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5月28日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铜陵市规范性文件时效与评估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政府和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均适用本暂行办法。
市、县(区)政府(含办公室),乡(镇)政府以自己的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政府职能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部门)以自己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有效期。有效期自文件实施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5年;有效期届满,规范性文件的效力自动终止。
通告(公告)类文件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年。
特定事项的规范性文件在完成特定事项后立即失效。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实施满1年后,实施机关应当进行实施效果评估,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提交评估报告。
第五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实施机关认为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在对规范性文件进行评估的基础上,向制发机关提交保留、修改的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规范性文件贯彻执行情况;
(二)社会各界的反映情况;
(三)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变动情况;
(四)继续实施或修改的建议及理由;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六条 制发机关收到建议保留、修改的报告后,应认真调查研究。必要时,应组织专家或有关研究机构进行论证,并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认为可以继续实施的,由制发机关书面批复继续实施,对外公布文件文号,并按照本暂行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明确有效期;
(二)认为需要修改的,列入修改计划,并按照《铜陵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33号政府令)相关程序办理;
(三)认为需要废止或停止执行的,由制发机关作出废止或停止执行的书面决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部门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由制发部门进行充分论证后,参照第六条的规定处理,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八条 重新修订的规范性文件为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有效期和进行实施效果评估,并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备案。
第九条 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2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