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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经纪人管理暂行条例》的决定

时间:2024-07-08 12:19:3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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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经纪人管理暂行条例》的决定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经纪人管理暂行条例》的决定

(2004年6月4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甘肃省经纪人管理暂行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五条第(四)项。

二、删去第六条。

三、删去第七条。

四、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经纪人和经纪人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原登记机关办理个体工商户验照和企业年检。”

五、第十八条修改为“经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的处罚;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登记注册时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未经登记注册擅自营业的;

(二)中介国家禁止流通商品或者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从事限制流通商品经纪活动的;

(三)故意捏造商业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牟取佣金的;

(四)泄露交易双方商业秘密,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欺行霸市、违背交易双方意愿强买强卖或者故意损害交易双方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

(六)在经纪活动中采取商业贿赂手段,损害国家和企业利益的;

(七)从事其他不正当经纪活动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经纪人管理暂行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甘肃省经纪人管理暂行条例(2004年修正本)

(1994年1月29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5月28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甘肃省经纪人管理暂行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6月4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甘肃省经纪人管理暂行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对经纪活动的管理,规范经纪人的行为,保护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经纪人是指专门从事为商品交易双方提供中介服务或者充当订约介绍人,促成交易,从而获得佣金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经纪活动是指经纪人的中介企业务行为。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经纪活动的经纪人。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经纪人的登记注册和对经纪活动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公民,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纪活动:

(一)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行为能力;

(二)有身份证明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有固定住所;

(三)具有从事经纪活动的业务知识、法律知识和服务能力。

第六条 具备专门为经纪活动提供场所、设施、信息,接纳个体经纪人挂靠,代办结算等条件的企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为经纪人服务的活动。

第七条 个体经纪人可以挂靠在经纪人服务机构,并缴纳保证金、服务费,由其代办结算,扣缴税、费。经纪人服务机构应当将代办结算及接纳个体经纪人挂靠情况,定期向原登记机关统计上报。

第八条 国家允许进入市场流通的商品,经纪人均可进行经纪活动。国家限制自由买卖的商品,经纪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经纪活动;国家禁止流通的商品,经纪人不得进行经纪活动。

第九条 经纪人在经纪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买方或者卖方任何一方的经纪委托;

(二)要求委托人提供真实可靠的相关资料;

(三)经纪业务完成后,按约定获取佣金和要求支付其他费用;

(四)不能按约定取得佣金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申请仲裁或者起诉。

第十条 经纪人在经纪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在登记注册的范围内从事经纪活动;

(二)公平对待交易双方,如实介绍委托方的有关情况,不得进行欺骗性介绍和合谋串通介绍;

(三)按约定为交易双方保守秘密;

(四)服从国家有关机关的监督管理,依法缴纳税、费。

第十一条 经纪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刁难、非法干涉经纪人的经纪活动。

第十二条 经纪人根据实际和需要,可以与交易双方订立经纪合同,也可以在交易双方签订的交易合同中约定经纪条款。合同应当载明经纪项目、委托事项、完成期限、佣金标准、佣金支付方、支付方式和时间、违约责任、纠纷处理办法以及当事人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等内容。

第十三条 经纪人佣金及费用支付,由参与经纪活动各方协商议定。国家有规定标准的依照其规定。

经纪人收取佣金必须开具发票。

第十四条 经纪人在经济活动中违反其义务,或者违反经纪原则和商业道德,确实有损于委托人的利益的,经纪人丧失其佣金请求权;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经纪人和经纪人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原登记机关办理个体工商户验照和企业年检。

经纪人和经纪人服务机构歇业或者因故终止营业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六条 经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的处罚;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登记注册时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未经登记注册擅自营业的;

(二)中介国家禁止流通商品或者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从事限制流通商品经纪活动的;

(三)故意捏造商业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牟取佣金的;

(四)泄露交易双方商业秘密,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欺行霸市、违背交易双方意愿强买强卖或者故意损害交易双方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

(六)在经纪活动中采取商业贿赂手段,损害国家和企业利益的;

(七)从事其他不正当经纪活动的。

第十七条 经纪人不依法纳税或者收取佣金不开具发票的,由税务机关依法处罚。

第十八条 经纪人对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处罚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本条例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人事局、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答复

国家人事局 财政部


国家人事局、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答复
国家人事局、财政部


答复
甘肃省人民政府:
你省七月三十一日甘政电发〔1980〕32号电报所提出的问题,国务院批转给我们,经研究答复如下: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是适用于全国一般情况的原则规定,各地在执行中,可根据“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规定”的补助对象中,父、夫年满六十岁,母、妻年满五十岁,是根据一般人的劳动力年龄确定的,同时还规定了“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虽未达到规定的年龄,也可以列为补助对象;子女、弟妹满十六岁以后不再列为补助对象,主要根据我国劳动就业年龄是十六岁这个一般情
况考虑的,但也规定了“或者满十六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也可以给予补助。
至于目前就业困难等特殊的、暂时性的问题,你省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解决。
此复



1980年8月30日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政府系统公文处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泰政办发[2007]12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政府系统公文处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省属以上驻泰有关单位:


现将《泰安市政府系统公文处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
    
二OO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泰安市政府系统公文处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









为规范全市政府系统公文处理工作,维护公文的严肃性,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山东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有关规定,按照提高公文处理质量、控制文电数量、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省属以上驻泰有关单位。


二、考核内容


各县(市、区)、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及省属以上驻泰有关单位贯彻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山东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以及《泰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情况。主要包括公文代拟稿质量、批办件落实情况、电子公文签收情况、密级文件回收情况以及本单位文秘工作机构设置、制度建设、公文处理情况等方面。


三、考核方式及标准


(一) 考核方式。 公文处理工作考核采取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基本分为100分。其中,平时考核占50分,由市政府办公室根据日常记录的各单位公文处理情况直接量化计分(平时考核评分细则见附件1);年终考核占50分,年终由各单位对照考核标准进行自查计分,写出自查报告,连同本单位制发的下行文、平行文各2份,一并送市政府办公室(年终考核计分细则见附件2)。市政府办公室根据各单位的自查情况,组织人员对2-3个县(市、区)政府办公室、8-10个市政府部门或单位进行抽查,核实后计分。两项合计为本单位最终得分。


(二) 考核标准。 为体现既出精品又精减公文的原则,在考核标准的掌握上,对平时考核中存在问题的公文或公文办理环节,每出现1次,根据评分细则相应扣减该项所对应的基本分数;对质量较高的公文代拟稿或公文办理中没有发现问题的,每次加0.5分,年内累计加分。总分不设最高限,年终按照各单位最终得分排列名次,排列前3名的县(市、区)政府办公室、前15名的部门或单位为本年度的“公文处理工作先进单位”;“公文处理工作先进个人”从“公文处理工作先进单位”及其他单位相对固定的文秘工作人员中推荐产生(原则掌握在30个左右),“文秘工作先进单位”及“文秘处理工作先进个人”由市政府办公室予以通报表彰。
    
附件1





平时考核评分细则




  
一、公文代拟稿(16分) 


(一)考核标准
1、代拟文稿首页使用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印制的拟稿纸,拟稿纸的相应栏目填写、打印规整。 (1分) 
2、部门、单位业务科室起草的代拟文稿由本部门、单位负责文秘工作的办公室或综合科长统一把关,且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了意见和姓名。 (1分)
3、代拟文稿涉及全面性工作的,报请市政府召开有关会议进行了研究并讨论通过;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主动与有关部门进行了协商,有关部门负责人也已签署了意见。(3分)
4、代拟文稿符合行文要求(具体见《泰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六十一、六十三条),做到确有必要,注重实效,指导性、操作性较强。不出现照抄照转、内容空泛、退办不发现象。(3分)
5、代拟文稿文种使用妥当,内容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体例规范;经初审,内容结构无较大改动现象。(3分) 
6、 拟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必须及早送至公文处理科室,给文件运转及市政府领导审核、审批留出时间。对有特殊时限要求的代拟稿,拟稿单位必须说明紧急原因和在本部门、本单位办理的过程。(2分) 
7、 符合公文运转程序,无文稿倒流、体外循环等问题。(2分)
8、代拟稿部门、单位对文件中涉及的人名、职务、单位应认真、仔细校对,不出现因校对疏漏导致文件重印现象。 (1分)
(二)评分细则
1、全部符合以上计分标准的,每次加0.5分。
2、不符合上述标准的,每出现其中1项,核减该部门、单位所对应项的基本分数,减完基本分16分为止。


二、市政府批办件办理(16分)


(一)考核标准
1、接到市政府办公室通知后,应于当日、最晚次日取回批办件。 (1分) 
2、办理过程涉及其他职能部门职权的,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且必须汇总统一协办部门的意见后方能报送办理结果。(3分)
3、有关协办部门、单位在主办部门、单位征求协商办理意见时,应积极配合,及时提出办理意见,不出现因协办意见提报不及时而影响办理结果汇总报送等现象。(3分)
4、办理意见要符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现行法律、法规及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有理有据,客观真实,表述准确,措施可行。(4分)
5、批办件要按确定的时限要求及时办理并报送办理结果;在确定的办结时限内因客观因素不能按时办结的,要提前向市政府办公室(文秘科)说明原因。(3分)
6、办理意见要注明转办时间、批办件文号,并加盖主办(会办)部门、单位公章,一式两份报市政府办公室(文秘科)。(2分)
(二)评分细则
1、全部符合以上计分标准的,每次加0.5分。
2、不符合上述标准的,每出现其中1项,核减该部门、单位所对应项的基本分数,减完基本分16分为止。


三、请示、报告类公文报送(10分)


(一)考核标准
1、“请示”、“报告”要标注签发人;请示件在附注处要注明联系人姓名和电话;不得以《呈阅件》、白头信函等形式代替正式公文。(2分)
2、报告件中不能夹带请示事项;请示件不能一文多事。(1分)
3、公文报送做到不越级请示;不多头主送;除市政府领导直接交办或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请示件一般不得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个人,造成体外循环。(3分)
4、凡属政府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以行政机关的名义报市政府,不要以行政机关与同级党组织名义联合上报;凡报送市政府审批的请示件,应做好前期协调工作,职能部门能够解决了的问题,不应以请示件的形式报市政府;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部门不得将所属下级部门的请示以转报形式报市政府,应以县、市、区政府或市政府部门的名义直接行文。(3分)
5、文件报送时间与文件印发时间差距一般不超过3天。(1分)
(二)评分细则
1、全部符合以上计分标准的,每次加0.5分。
2、不符合上述标准的,每出现其中1项,核减该部门、单位所对应项的基本分数,减完基本分10分为止。


四、电子公文签收(3分)


(一)考核标准
1、紧急公文随时签收。(2分)
2、普通公文两日内签收。(1分)
(二)评分细则
1、全年各类电子公文全部按时签收,加1分。
2、接收普通公文每延误1次扣0.5分,接收紧急公文每延误1次扣1分,直至对应的该项分数扣完为止。


五、 密级文件回收(5分)


(一)考核标准
1、涉密文件按时清退。(1分)
2、无丢失、泄密问题。(4分)
(二)评分细则
1、未按规定时限清退涉密文件,每迟送1天扣0.5分,扣完为止。
2、丢失密级文件或出现泄密问题,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取消先进单位评选资格。

附件2




年终考核计分细则



一、 组织领导(5分) 


1、领导重视文秘工作,及时听取文秘工作开展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2分)
2、县(市、区)有专门的文秘科室;市政府部门、直属机构配有专职文秘工作人员。(3分)


二、工作制度(10分)


1、规章制度健全,严格按制度、按程序处理公文。(5分)
2、文秘工作人员相对固定;调整文秘工作人员时,按规定办理文件交接手续,保持工作的连续性。(5分)


三、公文处理(30分)


1、公文制发规范统一。 公文内容表述准确;文种使用得当;公文各要素标识准确规范;签发程序符合规定。(6分)
2、严格按照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行文。 未经市政府同意,市政府部门、单位、直属机构及议事协调机构不得向县(市、区)政府行文。(6分)
3、收文办理及时准确。 建立健全收文登记送签流程登记制度;送签、办理仔细认真;结果明确。 (6分)
4、档案管理符合要求。 严格公文存档、立卷规定;档案分类准确;不缺项、不漏页;及时进行移交。(6分)
5、公文管理严谨有序。 文件管理规整有序;保密制度健全,不出现失泄密现象;按规定及时进行清退和销毁。(6分)


四、学习培训(5分)


1、加强文秘知识学习,认真开展工作业务研讨交流活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文秘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等。(3分)
2、积极探索公文处理工作的新路子、新方法,在电子公文及无纸化公文运转方面有较大起色。(2分)